声音
10月28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针对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16岁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一名31岁的女教师去做家访时被学生掐死——编者注)发表讲话,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另外,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
这是教育部对教育惩戒权的第一次明确表态,也是对基础教育缺乏惩戒维度的一次矫正。曾几何时,“赏识教育”、“激励教育”东风劲吹,再加上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的提高、一些媒体的不当曝光以及“惩罚”、“惩戒”的长期难以界定,教师们对“教育惩戒”这种正当的权力竟有了如履薄冰的感觉。“海艺”辱师事件,“杨不管”事件,10月份的两起中学生“弑师案”以及10月28日政法大学学生的弑师事件,有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心理扭曲的原因,与学校或教师没有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有着密切联系。
唐朝的柳宗元说过:“为不善者不越日逾过得其罚,得人惧而有惩焉。”意思是,做了坏事要及时教育、处罚,不拖延,儿童就有所警戒而谨慎改过。可见惩戒的对象是有过错的孩子,惩戒的目的是改过。正面教育和说服教育是我们所努力倡导的,但它们并不能“包治百病”。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只要理由正当、明确,有助于达成行为纠偏、行为转化等教育目的,完全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让孩子认识到行为过错要受罚,是正其心的教育。《教师法》和《教育法》均明确规定教师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我们可以把这种权力理解为惩戒权的法律渊源。
“惩戒”与“体罚”的界定向来是个难题,依照我的理解,从教师角度看,“惩戒”是师爱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体罚”是教师情绪失控的过激行为;从学生角度看,“惩戒”是学生对自己行为过失所要做的补偿措施,“体罚”是学生由于行为过错导致皮肉受苦;从过程来看,“惩戒”主要是实施管教,“体罚”是让学生身体痛苦或疲劳;从效果上来看,“惩戒”会收到“警醒”以致“戒”的效果,“体罚”会使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伤害。归结为一句话,“惩戒”是一种合法权利,“体罚”是不当的教育手段,而且惩戒不当,会变成体罚。比如,学生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你让他短时间站一会儿可以说是“惩戒”,一旦他站着晕倒了有可能会被说成“体罚”。很多教师不敢轻易惩戒学生,估计原因就在这里。
惩戒的焦点恐怕不在于能不能实施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笔者以为,惩戒首先是一种理智的行为,实施方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么做,而非一时情绪冲动的过激行为,孔子说,“因怒用罚,罚不必当。”就是告诉我们盛怒之下的惩罚必定收不到好效果。其次,惩戒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等情形上,不适用于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情形上,后者宜用督促方式,学习的后进是认知问题而非道德问题。第三,惩戒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在教育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惩戒的方式方法的情况下,学校和班级的规章制度应该发挥约束作用,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尊重学生的人格是实施惩戒的基点,这需要一定的教育技巧,偶然看到一篇教育随笔,标题是《你犯了错,老师罚你看一本书》,这与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在学生犯了错后,经常采用的“善意的补偿式惩罚”有着同样的理念,值得教育者借鉴。
惩戒其实也是一种唤醒,是完整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教育惩戒是以爱为前提,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孩子反思自己的言行,来完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