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仍是财政学的基本理论依据
我国财政学一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为依据,今后仍然是财政研究的基本理论依据。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多数学者同意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的观点,它的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大家都知道,分配是再生产的一个环节,同生产、交换、消费之间既有区别又是不可分割的,因而不能孤立地研究分配问题;同时,财政不能涵盖全部分配问题,而财政同其他分配问题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也不能孤立地研究财政分配问题。有人广义地理解分配,主张以社会总产品为对象研究财政问题,而有人则狭义地理解分配,主张以国家的集中分配或以剩余产品价值为对象研究财政问题。然而,两种主张虽然研究的角度不同,但都不否认或不忽视财政同其他相关经济范畴之间的相关关系,这是共同的。因而两种不同主张虽在设计财政理论体系时有所不同,但对许多实际问题分析的结论,往往是殊途同归,趋于一致。
应当指出,马克思再生产理论是对社会再生产的高度抽象,对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经济体制都是适用的。因此当前面临新的经济体制研究财政问题时,不能否定或者说仍要继承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这一根本的方法论,同时,也不能否定或者说也要继承依据这一方法论所得出的仍然适用于当前现实的研究成果,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学界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理论方面,已经取得重要的进展。原有财政学的理论体系和论点已经不能完全反映当前的现实,不足以解释新体制下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财政理论必须发展,只有发展才能具有强盛的生命力。然而,继承与发展又是相辅相成的。否定过去的一切,不问中国的实际,简单照搬西方财政学,不是科学的治学方法,也绝不是中国财政学的出路。基本的指导思想应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借鉴西方财政学,从中国实际出发,继承和发展,通过百家争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
2.在新的体制下对“分配”概念要有新的认识
当前,研究财政问题面临的是经济体制的转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前提下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这是更新财政理论的基本立足点,因而要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来从新认识“分配”的概念。
马克思在界定分配时,首先是将分配作为再生产的一个环节,这里的分配是指社会产品的分配,“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如果从分配与生产的联系上看,分配包括内在于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由此可见,对“分配”概念可以狭义理解,也可以广义理解,而广义理解则有资源配置的含义。在英文中配置(disposition)和分配(distribution)是两个词, 但在一定意义上又是可以通用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计划决定一切,区分配置与分配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配置方式的转变,那么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问题时则要求将两个概念相对加以区分,确立“资源配置”的概念,它专指资源在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分配,而分配则专指生产成果的分配,即个人收入的分配。
3.不同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不同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直接的指令性计划,实行直接的物资调拨,由政府规定计划价格,当时财政虽然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基本上是按计划办事,也就是钱跟着物走。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政府与市场并行或交叉配置一部分资源,同时对市场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这时政府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价格基本放开,钱跟着物走转为物跟着钱走,资金和收入的分配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发挥导向作用。
随着资源配置机制的转变,分配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下,GDP分配的起始阶段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要素分配或功能分配, 而后才是在要素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我国明确实行按劳分配与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要素分配要求要素收入与要素投入相对称,因而各阶层居民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部分,政府依法保护法人和个人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府则主要通过财政既参与初次分配,也参与再分配。
4.重新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是计划决定一切,忽视甚至否定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基础性作用。转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确定政府的职责范围,是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界定,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段话说明市场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就是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因而需要“国家干预”,没有国家干预就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体制转轨过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家干预就更为重要。但是,国家干预并非总是有效的,国家干预也存在失效问题,政府职能越位或政府职能缺位,都是国家干预失效的表现。因此,科学地确定政府的职能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到位的重要一环,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决定因素。
5.财政概念的一般表述
我国财政学界有不同的界说和不同的观点,自然对财政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即使观点相同的作者对财政概念的理解和表述也不一定是相同的。比如,许多人表示赞同“国家分配论”,但对这种界说的基本论点和财政概念的理解也是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不过,有两点似乎可以取得较多数人的认同:一是如果不追溯财政的起源,现代财政是一种国家(确切地说是政府)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二是如果广义地理解“分配”,则包括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两重含义。如果同意这两种观点,那么就可以认为财政是国家(或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但这个概念没有说明财政的目标或目的,我个人一向认为财政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那么定义就可以扩展为财政是国家(或政府)通过配置资源和分配收入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
6.社会公共需要
由我主编的于1991年出版的《财政学》首次提出“社会公共需要”的论点,关于社会公共需要的内容以及提出这个论点的依据和用意,在这里再作简要的说明。人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所以满足社会需要是经济学的核心命题,也应是财政学的核心命题。市场也好,政府也好,财政也好,它们的运行机制是不同的,但它们的目标却是共同的,即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过去我们认为财政是分配问题,为什么而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现在我们广义的理解分配,包括资源配置的含义,为什么而配置资源?也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因此,我认为把满足社会需要作为财政的最终目标和核心命题,是合乎逻辑的,是科学的。但是,财政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它不是满足所有的社会需要。人类社会的需要尽管是五花八门,而从最终需要来看无非是两类需要,一是私人个别需要,二是社会公共需要,或简称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满足私人需要,由政府通过财政满足公共需要。
提出公共需要的理论依据是什么?首先是来自大家所熟悉的马克思关于个人消费与一般的社会需要的区分,他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职能”。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和一般的社会需要改用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来表达更为确切一些。另外,大家对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一词十分熟悉,其实在西方财政学中也使用公共需要(Public wants)一词,而且并不是把二者看成是对立的。比如,美国著名财政学家理查德。A .马斯格雷夫就曾谈到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这种区分,他说:“一个概念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传统区分相适应,在这一概念下,公共部门的规模是以政府所有并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GNP的份额来度量的。 这个概念不是我们的研究所注意的中心,而且我们所关心的是它跟财政职能有关的方面。另一个概念则以资源利用的决定为转移并以私人需要与公共需要之间的区分为基础。这种区分是我们所关心的,因为这是财政职能的核心。公共需要是那些必须由预算来提供并且使用者可以直接免费得到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部门的规模取决于产出中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份额。”(注:马斯格雷夫:《比较财政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7.关于公共物品理论
中国的经济学者甚至实际工作者已经十分熟悉公共物品一词并且经常引用,为何不采取拿来主义,又何必标新立异提出一个公共需要一词呢?应当承认,公共物品一词在西方经济学和财政学中是一个成熟的用词,而且已经形成系统的公共物品理论,如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义、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分标准、公共物品均衡模型以及公共选择理论等。我认为这些理论对发展和更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学和财政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对于如何借鉴,则存在需要认真思考和商榷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公共物品理论在西方经济学和财政学当中的地位。从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和篇章体系安排看,公共物品理论是属于福利经济学中的一个部分。福利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是资源配置,特别是资源配置效率,即帕累托效率,但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不可能实现帕累托的最优状态,“这种市场失灵的最重要的事例之一发生在存在外在性的时候”(注:斯蒂格里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为解释外部效果的概念,我们考虑公共物品这一极端例子。”(注: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4版,中译本第570页。)由此可见, 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共物品一词是在研究资源配置效率特别是在说明“外部性”时应用的一个概念。萨缪尔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给出“公共物品”以完整的定义,随后在西方财政学中被广泛接受和应用。自从公共物品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引入财政学之后,支出理论则逐步占据财政学的核心地位,这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名曰“公共财政”的财政学的内容,而且形成了名符其实的现代财政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物品理论并非财政学整体的基础理论,而应视为财政支出的基础理论。上海财经大学蒋洪等编著的《财政学教程》一书就是将公共物品理论作为财政支出的基础理论,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准确的。
8.关于财政学与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
大家都知道,西方财政学名曰“public Finance”,我国一般直译为公共财政,这种译法含有把公共财政作为财政体系或财政学体系的一种类型的意思。可是后来西方经济学体系中又出现一门公共经济学或称公共部门经济学。那么公共经济学是否就是财政学?一般理解公共经济学就是名曰“公共财政”的财政学,“公共财政理论即公共部门经济学。”(注: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第24页。)我认为简单地把二者划成等号起码是不准确的。如果把公共经济学看成财政学(下面将对这种提法提出疑问),那么也是名曰“公共财政”的财政学的深化和发展,实际上从公共财政到公共经济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而且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带有历史性的变化。当年恩格斯曾说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建立了财政学。大家都十分熟悉斯密的经济思想,主张靠那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市场经济,政府少加干预。当时财政学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税收理论和公债理论,对财政支出特别是对公共工程只有略加说明,所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将财政学命名为公共财政是名符其实的。随着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特别是经历了30年代大危机以及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和“凯恩斯革命”,政府的经济活动领域不断扩展,“公共财政”越来越不能充分解释当代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这就是公共财政转向公共经济学的时代背景。至于在理论方面,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福利经济学和随后的凯恩斯主义,已经为公共经济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但是,直到50年代末在马斯格雷夫所著《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才首次引人公共经济学概念,之后冠以公共经济学的著作陆续出版。当然,不仅是名称的改变,在内容上主要是充实和增添了以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的支出理论,如公共物品的均衡模型、公共物品的最佳提供、成本—效益分析、公共定价,还有社会保障和财政政策等。
看来,西方经济学家共同察觉到“公共财政”这个概念不能令人满意,试图以公共经济学来替代公共财政。这里顺便提一下,我国有些人在文章或讲话中提倡在中国实行公共财政,我认为这是绝对不可以的。这种提法似乎是把公共财政作为一种财政类型为我国的所谓“吃饭财政”寻求理论依据,殊不知这意味着我们拣起了人家要抛弃的东西,意味着将中国财政和财政学退回到19世纪,也是违悖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的。令我们难以理解的是,西方经济学家试图以公共经济学代替财政学,为什么不是解释为公共财政或财政学的深化和发展,而是另冠以新的名称,用这个新名称代替财政学在理论上和逻辑上是否有令人信服的依据?起码这里给人们带来一些“迷惑”,在我看来连西方经济学家也不认为已经十分成熟了。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合著的《公共经济学》有这样一段话:“尽管财政学由来已久,尽管近年来不少理论经济学家和计量经济学家投身于该领域的研究,但许多重要问题仍然处于探讨阶段,更谈不上得到解决了。”(注: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页。)
首先,看一看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共经济学的任务是怎么说的。斯蒂格利茨曾指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类:(1 )搞清公共部门从事哪些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是如何组织的;(2 )尽可能理解和预测政府活动的全部结果;(3)评价各种政策。从这段论述来看, 所谓公共经济学就是政府经济学,但能说公共经济学就是财政学吗?这是“迷惑”之一。第二,既然名曰公共部门经济学,就要界定什么是公共部门。最近出版的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中译本第7章标题为公共部门, 而实际上讲的是政府。我国近期出版的财政学中,有的也仿效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写法,从界定公共部门开始,有的说“公共部门,就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经济活动的诸如国防、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健、福利规划等等经济领域”,有的说“我们把一个社会中属于政府所有,并贯彻执行政府方针政策的经济实体(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总和称为公共部门”。显而易见,财政部门只是公共部门中的一个部门,而不是公共部门的全部,如果以公共部门经济学代替财政学,岂不是张冠李戴!第三,公共经济学的对象问题。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二人曾说,公共部门经济学主要是分析政府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主要后果及其与社会目标的关系”。我国有的著作认为“西方的公共经济论,是以公共产品为其作用对象的”,而“公共产品论研究的是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和消费的整个过程”。(注: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第47、50页。)我认为张馨对公共经济学对象的界定是正确的,因为按公共物品的定义政府部门就是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部门。但问题在于,上面已经指出财政部门不等于全部公共部门,那么公共物品构成公共经济学的对象,是否也可以作为财政学的对象呢?在前面我们提到财政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满足公共需要最后要落实到公共消费上,这就要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可是明显的事实是,财政部门既不生产公共物品也不提供公共物品,而是从货币形态上为公共部门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提供财力,财政部门是通过本身特有的运行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职能,最终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样看来,以公共经济学替代财政学,也就模糊甚至取消了财政学的特殊对象,最终是取消财政学。当然,这仅是我个人的一种“迷惑”,说出来向各位同行求解。
依我看来,目前的公共经济学名不符实,它的内容并没有超越作为公共财政的深化和发展的现代财政学的范围,应还名为财政学。同时,我赞同建立一门名符其实的公共部门经济学,这门学科要切实地以公共物品为研究对象,深入到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各个部门,研究这些部门的经济问题和管理问题,这样一门公共部门经济(管理)学,恰恰是财政学的基础理论,是财政工作者的必备知识。
9.关于财政职能
我赞同借鉴西方财政学“三职能”学说,并结合中国实际加以运用,至于理由在我主编的财政学中已有说明。这里只补充两点说明:一是关于财政职能与政府经济职能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市场失灵出发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这一点应当取得共识,但政府有哪些经济职能则说法不一,其中构建市场法律框架、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应是无疑义的。而财政职能应理解为财政通过本身的特殊运行机制来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而不是在政府经济职能之外寻求什么独立的财政职能;同时,财政只是实现一部分政府经济职能,而不是全部,比如确立法律框架即使是财税方面的立法,也不属于财政的职能。二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导致货币银行的职能相对过强,财政职能相对过弱。而当前因需求萎缩制约经济的快速增长,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刺激投资与消费方面,货币政策的效应明显趋弱,这就要求强化财政职能,特别是强化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两项基本职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加大基础设施和科技进步的投入,刺激需求,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