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古人称之为“鼎新革故”,即“布新猷,除旧政”,或者叫作“变法乱常”。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除旧布新,打破常规。它意味着对原有的权力配置、利益关系、社会秩序乃至人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进行新的调整。改革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及时化解新出现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就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实现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也是古人所说的要善于以“小变”求“不变”。古往今来,无数历史事实证明,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只有找到三者之间关系的结合点,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改革是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大体上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激化情况下发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矛盾。当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危机加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改革,调整社会生产关系,就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最常见、最有效的途径。
春秋时代,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已经延续了一千多年。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荒地开垦日益增多,私田急剧增加,建立在“千耦其耘”的集体劳动之上的井田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出现了“公田不治”(《国语·晋语》)的现象。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田里不鬻”(《左传》襄公四年)的格局被打破。上自天子,下至大夫,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贵族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层出不穷。与此相适应,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部分奴隶主转化成封建地主;获得小块土地私有权的奴隶和平民转化成个体农民。封建依附关系与租佃关系由此产生并发展起来。而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则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针对腐朽奴隶主贵族统治的奴隶起义与平民暴动此起彼伏,工匠斗争和国人暴动不断高涨,“私家”(大夫)对“公室”(诸侯国君)的斗争愈演愈烈。新兴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展开了夺权斗争,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相继出现。被称为“战国七雄”的各国国君,为了避免在尖锐复杂的阶级搏斗中遭到宗族残灭、社稷瓦解的厄运,纷纷变法图强,进行政治与经济改革。著名的有魏国的李悝变法、赵国的公连仲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齐国的邹忌变法、燕国的乐毅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前后八九十年间,改革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其中尤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并为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之际的变法运动,是旧的奴隶制度所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集结的产物,实质上是一场摧枯拉朽的封建化运动。各国变法的结果,使奴隶主贵族普遍遭到沉重打击,奴隶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基本被废除,由奴隶制引发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生产力获得解放,社会经济和文化得到发展,中国历史迈入蓬勃发展的封建时代。
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与确立,是广泛的社会改革的必然结果,那么,高度发展的中国封建文明,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与历代王朝在政治上、经济上乃至文化上不断地进行改革分不开的。封建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统一体,生产力与封建生产关系的矛盾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由此派生出来的农民阶级与地方阶级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每当这些矛盾集结、社会危机到来之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君、有识之士,迫于农民造反的压力,为避免统治的覆亡,往往会推行一些针对时弊的改革,从不断完善封建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入手,企图缓和矛盾,克服危机。从秦始皇、汉武帝的政治、经济改革到杨炎、张居正、雍正皇帝所推行的赋税体制改革;从魏孝文帝的全面社会改革到金世宗、元世祖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进行;无一不是为了化解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克服社会危机所作出的努力。而改革的结果,都在不同程度上松动了封建生产关系中落后部分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调整了封建剥削中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减轻了人民的某些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直接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封建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中国历史上的改革,都是由于社会矛盾的积累导致社会危机出现的时候发生的,而改革又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改革过程中可能引发新矛盾的诸因素
改革是为了化解和克服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旧矛盾,但在化解与克服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作为旧矛盾的主要方面必然为保持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引发革新与守旧的斗争,这是改革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例如,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急剧发展,官户、形势户地主依仗权势,贪赃枉法,公开掠夺,经商走私,诡名挟佃,影庇税户,导致国税流失和阶级关系紧张,农民造反与士兵暴动此起彼伏。仅嘉四年(1059年)一年之中,各地就发生农民造反970起。加上连续对西夏战争的失败,每年要“岁赐”西夏银帛茶二十五万五千。辽朝也趁火打劫,迫使宋廷在“澶渊之盟”所确定的给辽“岁币”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的基础上,每年再增“纳”银十万两、绢十万匹,从而导致宋廷严重的财政危机。国库空虚,宋廷就拼命搜刮,这就引发了社会矛盾的全面激化。为改变这种积贫积弱的局面,宋神宗依靠王安石进行变法,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力图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新法的实行确实使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受到一定限制,打破了他们习以为常的剥削秩序,政府因而增加了赋税收入。但由于新法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朝野上下守旧派司马光、韩等人的强烈反对。特别是围绕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免行法等展开的斗争尤为激烈。司马光曾说:“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的关系)未除,吾死不瞑目矣!”(《宋史·司马光传》)。宋神宗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动摇,导致王安石两次罢相。宋神宗死后,高太后控制朝政,以恢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宋史·高皇后传》),把改革派驱逐出中央政府,改革最终失败,社会矛盾日益加深。三十多年以后,便爆发了方腊、宋江、高托山等农民起义和金兵进入中原,北宋王朝不久也就垮台了。由此可见,改革过程中所引发出来的革新与守旧的矛盾,不仅会使改革失败,而且还会导致社会重新陷入动乱之中。此其一。
其二,改革过程中,如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失调,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秦始皇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将地方权力最大限度地集权于中央,滥施淫威,形成“内重外轻”的局面,等到因暴政引起的农民起义爆发,孤立无援的地方郡县便望风披靡,不攻自破。西汉初年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改革地方行政体制,实行郡国并行制,封了七个诸侯王。由于矫枉过正,诸侯势力坐大,又形成了“外重内轻”局面,导致吴、楚七王之乱的发生,使社会重新陷于动乱之中。此外,像西晋的八王之乱、唐后期的藩镇割据等,也都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调所造成的恶果。
其三,在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配置关系的变化也容易引发出新的矛盾。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推行“附会汉法”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革除了大蒙古国时期奴隶制的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改变了蒙古贵族所推行的杀掠、屠城、强占农田为牧场以及变俘虏为奴隶的政策。一部分守旧的蒙古奴隶主贵族认为这样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引发了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中原地主阶级与西北地区蒙古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长达四年之久的阿里不哥叛乱。
其四,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决策失误,不仅会导致改革的失败,而且还会使社会陷于动乱之中。西汉末年王莽的改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土地兼并的高度发展,形成了“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局面(《汉书·王莽传》)。富商大贾,“上争王朝之利,下锢齐民之业”(《汉书·货殖传》),官、私奴婢人数激增,导致阶级矛盾日趋尖锐,饥民与官徒起义时有发生。为了克服严重的社会危机,王莽作出了“托古改制”的决策,下令恢复古代的井田制,借以实现“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汉书·王莽传》)的理想;通过恢复三代主要是西周的礼乐制度,确保宗法地主势力的统治和宗法封建贵族的世袭地位;又仿照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令实行“五均六管”,垄断工商业和高利贷。同时,他还假托古制,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更改官制,授爵封官,滥改行政区划与建制等等。王莽的一系列“复古”决策,严重违反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规律,不仅没有解决西汉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农民起义的催化剂。当绿林、赤眉、铜马等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之时,王莽的“托古改制”也陷于灭顶之灾。
改革过程中可能引发新矛盾的诸因素
改革是为了化解和克服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旧矛盾,但在化解与克服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作为旧矛盾的主要方面必然为保持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引发革新与守旧的斗争,这是改革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例如,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急剧发展,官户、形势户地主依仗权势,贪赃枉法,公开掠夺,经商走私,诡名挟佃,影庇税户,导致国税流失和阶级关系紧张,农民造反与士兵暴动此起彼伏。仅嘉四年(1059年)一年之中,各地就发生农民造反970起。加上连续对西夏战争的失败,每年要“岁赐”西夏银帛茶二十五万五千。辽朝也趁火打劫,迫使宋廷在“澶渊之盟”所确定的给辽“岁币”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的基础上,每年再增“纳”银十万两、绢十万匹,从而导致宋廷严重的财政危机。国库空虚,宋廷就拼命搜刮,这就引发了社会矛盾的全面激化。为改变这种积贫积弱的局面,宋神宗依靠王安石进行变法,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力图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新法的实行确实使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受到一定限制,打破了他们习以为常的剥削秩序,政府因而增加了赋税收入。但由于新法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朝野上下守旧派司马光、韩等人的强烈反对。特别是围绕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免行法等展开的斗争尤为激烈。司马光曾说:“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的关系)未除,吾死不瞑目矣!”(《宋史·司马光传》)。宋神宗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动摇,导致王安石两次罢相。宋神宗死后,高太后控制朝政,以恢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宋史·高皇后传》),把改革派驱逐出中央政府,改革最终失败,社会矛盾日益加深。三十多年以后,便爆发了方腊、宋江、高托山等农民起义和金兵进入中原,北宋王朝不久也就垮台了。由此可见,改革过程中所引发出来的革新与守旧的矛盾,不仅会使改革失败,而且还会导致社会重新陷入动乱之中。此其一。
其二,改革过程中,如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失调,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秦始皇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将地方权力最大限度地集权于中央,滥施淫威,形成“内重外轻”的局面,等到因暴政引起的农民起义爆发,孤立无援的地方郡县便望风披靡,不攻自破。西汉初年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改革地方行政体制,实行郡国并行制,封了七个诸侯王。由于矫枉过正,诸侯势力坐大,又形成了“外重内轻”局面,导致吴、楚七王之乱的发生,使社会重新陷于动乱之中。此外,像西晋的八王之乱、唐后期的藩镇割据等,也都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调所造成的恶果。
其三,在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配置关系的变化也容易引发出新的矛盾。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推行“附会汉法”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革除了大蒙古国时期奴隶制的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改变了蒙古贵族所推行的杀掠、屠城、强占农田为牧场以及变俘虏为奴隶的政策。一部分守旧的蒙古奴隶主贵族认为这样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引发了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中原地主阶级与西北地区蒙古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长达四年之久的阿里不哥叛乱。
其四,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决策失误,不仅会导致改革的失败,而且还会使社会陷于动乱之中。西汉末年王莽的改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土地兼并的高度发展,形成了“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局面(《汉书·王莽传》)。富商大贾,“上争王朝之利,下锢齐民之业”(《汉书·货殖传》),官、私奴婢人数激增,导致阶级矛盾日趋尖锐,饥民与官徒起义时有发生。为了克服严重的社会危机,王莽作出了“托古改制”的决策,下令恢复古代的井田制,借以实现“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汉书·王莽传》)的理想;通过恢复三代主要是西周的礼乐制度,确保宗法地主势力的统治和宗法封建贵族的世袭地位;又仿照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令实行“五均六管”,垄断工商业和高利贷。同时,他还假托古制,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更改官制,授爵封官,滥改行政区划与建制等等。王莽的一系列“复古”决策,严重违反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规律,不仅没有解决西汉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农民起义的催化剂。当绿林、赤眉、铜马等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之时,王莽的“托古改制”也陷于灭顶之灾。
历史上改革变法的经验与教训
中国历史上,历代改革家在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经验,同时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首先,改革要配套。金世宗完颜雍的改革与元世祖忽必烈的改革,可以说是成功的例子。金世宗的改革,不仅促进了金朝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最后完成,而且保存并促进了中原地区的封建文明的发展,出现了“群臣守职,上下相安,家给人足,仓廪有余”(《金史·世宗纪下》)的安定局面。金世宗也因此赢得“小尧舜”的美名。元世祖忽必烈“附会汉法”,不仅使北中国从前四汗(成吉思汗、窝阔台汗、贵由汗、蒙哥汗)时的疮痍满目逐渐走向大治,而且迅速统一了全国,实现了“廪有余粟,帑有余财”(《至正集》卷77),使元朝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发达最强大的国家。然而,历史上也有不少次改革,并没有针对时弊配套进行,而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单打一式地推进赋役制度改革,结果无法克服当时日益积累的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唐德宗任用宰相杨炎推行的改革,就是突出的例子。众所周知,中唐以后,唐王朝陷于严重的社会危机之中。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上,初唐为控制地方所设置的监察区性质的“道”和军事防御区性质的“道”等中央派出机构,到唐中朝互相结合,演变成拥有一方行政、军事、财政大权的割据势力,造成藩镇割据,并且导致了有名的“安史之乱”。到唐德宗时,又爆发了成德节度使李维岳、魏博镇田悦、淄青镇李纲、山南东道节度使梁崇义联合起兵抗唐的“四镇之乱”。藩镇割据与唐中央统一的矛盾,是当时社会危机的主要表现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导致了均田制的破坏,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大量均田农民破产,变成流民,“天下户口,什亡八九”(《资治通鉴》卷226)。这样,自初唐以来一直实行的按丁征课丁税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实行不下去了。由于国家控制的户口骤减而使国家减少了收入,造成严重的财政危机。这是当时又一重要的社会矛盾。在这两种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统一的矛盾面前,唐德宗却没有实行相应的配套改革,而是只抓钱粮,由杨炎主持两税法的改革,即按田地、资产征收夏秋两税。两税法的实行,使赋役负担趋向合理,政府也因此增加了收入。这在中国税制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它简明易行,历代相沿,至明初而不改。尽管税制改革很成功,但却不可能化解政治上的藩镇割据与中央统一的矛盾,致使社会动荡不已,唐王朝国力日渐衰败,最终导致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的出现。
其次,改革要循序渐进。著名的商鞅变法,就是分步进行的。公元前359年开始的第一次变法,以推行什伍连坐法、颁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则“倍其赋”,赏军功、禁私斗、崇本抑末、实行“尊卑爵制等级”为内容的改革,经过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秦国变得“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在此基础上,于公元前350年开始第二次变法,以“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以上见《史记·商君列传》),普遍推行郡县制、为田开阡陌封疆、统一赋税、统一度量衡等为内容的改革。它是第一次变法的进一步深化。两次变法的结果,使原来落后的秦国,在短短二十年间由弱变强,从而为其后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而由于急功近利导致失败的例子,则以清末光绪皇帝主持的维新变法最为典型。自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十一日颁布“定国是诏”开始正式变法,重用康有为等维新人物,力图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除旧布新。不过,光绪皇帝推进改革的办法,是靠发布谕旨。有时一天竟多达十几道,反映了他变法的急切心情。据统计,在“百日维新”期间,他一共发了110道谕旨、诏令。但光绪皇帝靠这种急风暴雨式地颁布谕旨推进改革的做法,没有收到什么实效。当然,导致维新变法失败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未从根本上触动专制主义政治体制,而朝廷内外的要害部门均控制在以慈禧太后为后台的顽固派官僚手里。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他急功近利,只务虚名,不求实效,又不能不说是促其迅速失败的原因之一。
其三,改革必须处理好均衡与发展的关系。在改革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如果贫富严重不均,会造成犯罪增加,使社会重新陷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引发动乱。汉武帝任用桑弘羊进行改革,实行边郡屯田政策,分军屯和民屯两种,规模相当大。边郡屯田,有很多优惠政策,收到很好的效果,出现了“长城以南,滨塞之郡,马牛放纵,蓄积布野”(《盐铁论·西域篇》)的繁荣景象。魏孝文帝针对北魏初年土地高度集中,贫富分化严重的现实,颁行均田令,限制土地兼并的发展,并通过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把大量豪强地主的荫附人口吸收过来,使其重新转化为国家编户。清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把人丁徭役等各种税项归入田亩,地丁合一,丁银与田赋均以田亩多少作为征税原则,让富人代替穷人缴纳部分赋役,从而减轻了对贫苦农民的剥削。诸如此类,都是改革过程中,注重协调不同阶层之间均衡发展的具体例证,对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四,在改革过程中,加强中央权威,是保证改革逐步深入与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中国历史上的历次改革,都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自上而下推行的,但改革过程中无不遇到朝野上下守旧势力的阻挠与破坏。革新与守旧两种势力的斗争,往往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持或支持改革的皇帝是否真正拥有实权和他所依靠的官员是否得力,即中央权威是否稳固。如果中央权威被削弱,失去调控能力,或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失当,地方势力坐大,成尾大不掉之势,则改革必然进行不下去。秦始皇、汉武帝、魏孝文帝、金世宗、元世祖、清雍正帝的改革,之所以成功,就是中央有权威;而王莽、王安石、清光绪帝等改革之所以失败,就是中央没有权威。有的改革甚至因改革家逝世、被废黜、被罢职等原因而半途而废,形成“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导致社会重新陷入不稳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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