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壁,是指经过粉刷、可供书写的墙壁。有关骚人墨客在粉壁上写诗作画的记载屡见于史籍当中,粉壁成了他们个人艺术创作的所在;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朝廷和官府也很早就利用粉壁来录写、公布诏敕政令,粉壁被当作传布告示的一种载体。本文的重点在于后一方面。
本文主要考察宋代官府运用粉壁来公布诏敕政令的情形,希望自此入手,探讨宋代社会官府和民间沟通联系的途径和实际状况。
一、宋以前粉壁述略
粉壁古已有之,它被官府用来发布政令、传递信息,在汉代就已经出现。汉代诏令即曾录写于乡亭墙壁(也即粉壁),或录写于木板再悬挂其上。汉简中有将官府教令“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知之”或“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中,令吏卒民尽讼知之”的记载,据考证“扁书”义同“板书”、“版书”,就是题署文书于木板之上。[1]乡亭市里以至官所寺舍等人群集中之处作为公布诏令的场所,往往立有粉壁,或供悬挂,或直接录写。[2]
唐代官司经常要将各个部门的格式条令书于厅事之壁。《唐会要》卷三九载文明元年(684)四月十四日敕云:“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3]这种厅事之壁也是粉壁之一种,起到了传布朝廷律令的作用。据唐封演《封氏闻见记》云:
朝廷百司诸厅皆有壁记,叙官秩创制及迁授始末,原其作意,盖欲着前政履历而发将来健羡焉。故为厅记之体,贵其说事详雅,不为苟饰。而近时作记多措浮词,褒美人才,抑扬门阀,殊失记事之本意。韦氏《两京记》云:“郎官盛写壁记以纪当厅前后迁除出入,浸以成俗。”然则壁之有记岂当是国朝以来始自台省,遂流郡邑耳。[4]
据此,至封演之时(唐代中期),百司和郡县之厅壁记的内容主要是“叙官秩创制及迁授始末”。宋代文献中也保存了大量的郡县厅壁记。这些“厅壁记”所面对的主要是官员,而非民众,与本文中心无涉,故不予详论。
唐代诏敕向民众传达,也要选择人群集中的处所来录写公布。[5]《唐大诏令集》卷十所载《咸通八年(867)痊复救恤百姓僧尼敕》指出:“此敕到,仰所在州县写录敕,牓于州县门并坊市村闾要路。”[6]同书卷八六载《咸通七年大赦》说“赦书到后,各委本道全写录,于县门牓示。”据同书卷一一四所载《牓示<广济方>敕》中说:“宜命郡县长官就《广济方》中逐要者,于大板上件录,当村坊要路牓示。”则前两者所谓“牓示”,当是在木板上录写,而悬挂于州县门和坊市村闾要路,这与汉代的做法相似。除了木板录写,在敦煌和吐鲁番的出土文书中,还保存了数件唐代后期和五代时期的节度使和僧都统发布的榜文,其中S.8516B上有“使 帖牓衙门”。[7]陈子昂的奏疏中说:“陛下布德泽,下明诏,将示天下百姓,必待刺史县令为陛下谨宣之,……不得其人,但委弃有司而挂墙壁尔。”[8]王建诗《原上新居》十三首之九中说:“门前粉壁上,书着县官名”。[9]比较上述材料可知,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是在特定场所中的粉壁上公布的。
《五代会要》卷二四所载长兴二年(931)五月一道敕文,是戒饬内外臣僚不可接受请托、妄荐公人,其文末云:“兼敕到后,但是州府并于铺驿及显要处粉壁具录敕命晓谕,常令申举,永使闻知。”虽然这道敕文是针对某些官员的,但为使民众也闻知其情,要在州府的“铺驿及显要处”通过粉壁来“具录敕命”。晋高祖天福二年(937)二月针对社会动乱期间逃入山林或者结众聚事的民众,发布一道召民复业的诏敕,其末云:
委逐处长吏遍下管内,令于山谷、道口、津渡如法粉壁晓谕,仍不时差人四向专切招携,如是不能悛改、尚务结集者,委逐处差兵掩杀。[10]
结合以上两则材料,可以看到五代时期朝廷官府在州县的驿铺、津渡以至山谷、道口设立粉壁,以颁布诏敕。
二、宋代粉壁在空间上的分布
宋以前的粉壁作为诏敕政令的物质载体,体现出明显的空间意义,即分布于不同的场所。宋代的粉壁也不例外。
据《作邑自箴》卷一云:“通知条法,大字楷书,榜要闹处晓告民庶,乡村粉壁如法誊写。”乡村立有粉壁可以确证,但要闹处出榜是否立有粉壁则仍需进一步论证。《黄氏日抄》卷四十一《上渊圣皇帝》云:
自崇宁迄宣和,寛恤之诏岁一举之,宣之通衢而人不听,挂之墙壁而人不视,以其文具而实不至故也……[11]
又王庭珪《卢溪文集》卷二十七《与宣谕刘御史书》云:
至今提刑司出榜放,转运司出榜催。两司争为空文,俱挂墙壁。以此罔百姓可也,朝廷可欺乎?至于比年以来,御书宽恤及平反刑狱等诏,则虽墙壁亦未尝挂。顷传大斾压境之始,纷然劳民,造亭宇粉壁,榜其上。视其后,乃绍兴三年三月书。其灭裂文具,虽儿戏尚不如此。[12]
又《昼帘绪论·临民篇第二》云:
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逺罪。夫民之丽刑,岂皆顽而好犯哉?愚蒙无知,故抵冒而不自觉,(令)[今]宜以其条律之大者榜之墙壁,明白戒晓,曰某事犯某法得某罪,使之自为趋避。[13]
据这三条材料可知,朝廷的平反诏书、宽恤指挥、监司以至县令的文告皆于墙壁上公布,亭宇粉壁就是为发布榜文而创设的。至于榜文的形制则因时因地而异,或录写于木板,或直接誊写于粉壁上,如《作邑自箴》所言,或者录于纸上,如前引出土文书,到宋代,监司和州开始用镂版的文告了,[14]但它们都需要有粉壁的依托。实际上要闹处出榜也要悬挂或张贴于粉壁上,出榜之地就是粉壁之所。宋代公布朝廷官府诏敕政令手段的丰富也使得“粉壁”的含义有泛化的倾向,所谓“粉壁晓示”实际上是泛指在特定场所公布诏敕政令。文献中常见“揭牓通衢”,近乎套语,而不及粉壁,这反映了官府对诏敕政令公布场所的重视,而粉壁的社会意义也正在于这些场所的联系作用。
宋代的粉壁是继承前代而来的,分布于在州县衙署门、治所城门、市曹、通衢、驿铺、津渡、邸店以至乡村村落中。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人群集中或往来频繁,便于传播信息,也是官民发生接触的关节点。对这些场所的考察是把握粉壁传布朝廷官府诏敕政令功能的关键。
州县衙署门被视为朝廷官府出令之所,带有浓厚的政治象征意义。官府的诸多榜文通常首先在衙署门的粉壁上予以公布。
州县门(或称谯门[15])一般指衙署门,是发布朝廷诏敕以及一州一县带有全局性的政令之所在。据《庆元条法事类》,皇帝的手诏“事应民间通知者”要“牓监司州县门首”。[16]此外,监司下发给州县、州下发给县的政令公文需要公布的也多在州县门公布。《名公书判清明集》[17]卷一一《人品门》“公吏”类收入一组江东提刑蔡杭(久轩)[18]的判词,是对属县的犯法胥吏的判决,最后申明要“榜本县”。另一篇刘克庄所作《南康军前都吏樊铨冒受朝廷爵命等事》是对南康军胥吏的判决,其文末云“仍榜本军”。这里榜本军、榜本县应该都是在州县门(谯门)张贴晓示的。[19]
州县门前一般立有手诏亭(或称宣诏亭)和颁春亭。[20]手诏亭用来公布朝廷的诏敕指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八载:“(绍兴二十五年)夏四月丁丑朔,大理评事巩衍面对,乞令监司督责守令修葺手诏亭宇,每遇宽恤指挥,专一揭示,使民通知。从之。”颁春亭是州县颁布劝农诏敕政令之所。《宝庆四明志》卷三:“宣诏亭:奉国门外之左,亭之右又有晓示亭;颁春亭:奉国门外之右,亭之左又有晓示亭。”[21]据此,宣诏、颁春二亭外,还设有晓示亭来公布官府政令。在亭宇宣布诏敕政令的功能实际上是通过其中的粉壁来实现的,亭宇只不过是一种“门面”而已。
除了州县门之外,其它衙署的门阙也是发布官府政令之所。《淳熙三山志》卷三十九所载《戒船户》文,其后说道:“其碑立于左院前碑亭及南台临津馆门外。”[22]此处所谓左院应指州司理左右院的左院,负责推勘狱讼之事。立碑和发布榜文形式有别,与立碑相较,在粉壁上公布榜文显然更加便利。有时以碑刻的形式来公布“牓”文,乃求长久的效果,[23]这反而说明那些需实时公布的榜文是在粉壁上张贴的。
与衙署门相比,一般城门所面对的人群更多更复杂。福州治所子城南有虎节门,官府的戒谕文就在此发布,《淳熙三山志》中有所记载,如《戒山头斋会》“其碑立于虎节门下”,《教民十六事》“立碑于虎节门下”。[24]观《太平圣惠方》也是以立碑的形式来榜“虎节门内”,[25]结合上述立碑诸条,可以明了城门附近的粉壁是官府公布榜文的重要场所。
从《清明集》卷十《兄弟能相推逊特示褒赏》条和朱熹的《知南康军榜文》[26]可以看到,市曹也是公布州县政令的重要场所。上述《清明集》对胥吏的判决多是在“本县”公布的,而在其《户婚门》、《人伦门》中的不少判词,多是在“市曹”加以公布的。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州县门和市曹之间存在一种区别,对胥吏的惩戒(如慢令、赃污等)可以视为官府内部秩序的调整,而《户婚门》和《人伦门》中的判决包含着对风俗的教化,要“榜市曹,以示劝戒”,是官府对民间的规范,显然市曹更为接近民众的生活。[27]在《清明集》的《人品门》“公吏”类所收对胥吏的判文也有榜于“县市”的,如《去把握县权之吏》,此判“仍榜县市”,当与“士民连日列状”有关,也是吴势卿(雨岩)对下属知县的公开支持。朱熹就任南康军时,曾就下属都昌、建昌两县发生的兄弟争财案件作了一次判决,这篇判文最后“出榜市曹并星子县门、都昌、建昌县市张挂,晓示人户知委。”[28]《开庆四明续志》卷八《榜》条所载取消砂岸税场的告示除了要在“有砂岸县分及翁山诸坊、慈溪县酒务张挂晓示”之外,还要“备榜府前、市曹”。除了州县门、府衙门,此处的“有砂岸县分”和“翁山诸坊、慈溪县酒务”等都是与榜文内容直接相关的处所,但官府的榜文还是要在市曹加以公布。这两则材料反映出市曹在教化风俗和传布政令上的重要性。
市曹是城中的人群集中之“点”,那么通衢就是人群往来的纵横之“线”。在通衢公布榜文也是官府传达政令的重要手段。[2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七十三载:“(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丁丑)右正言凌哲乞下诸路州县,将去年十月以后所降寛恤指挥并臣僚论列得旨章疏,如约束受纳催科、推排差役之类,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使民通知。从之。”对此处“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不可泥于字面,它实际上与“榜之粉壁,揭之通衢”是同义的,此为古代汉语中所谓“互文”法。“榜之通衢、揭之粉壁”就是将录有诏敕之榜文揭于通衢的粉壁之上。
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除了在州县治所之地的各处粉壁颁布外,还走出城门向县和乡村传布。在州和县之间,驿铺既是传递文书的环节,其本身也构成了张贴朝廷官府诏敕的重要所在。如前所述,利用驿铺的粉壁来颁布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在五代时期就已经出现。宋代驿和铺已经分化,在接待往来宾客和传递文书上有所分工。馆驿设置较少,多在交通要道,递铺设置较广,遍布馆驿所不及之处。[30]前述《淳熙三山志》所载《戒船户》的榜文,其碑要立于南台临津馆门外,据同书卷五地理类五驿铺条,南台临津馆为福州以南的驿馆之一。驿馆外可以立碑公布官府榜文,其粉壁之上当然可以公布诏敕政令。《文献通考》卷一五三载:
(宣和)五年,手诏:访闻保甲法行既久,州县玩习弛废,保丁开收既不以实,保长役使又不得时,如修鼓铺、饰粉壁、守败船、(沿)[治]道路、给夫役、催税赋之类,科率骚扰不一,……[31]
虽然这条手诏强调的是保甲法觉察防弊的功能,但还是从中可以了解到修饰粉壁成为乡村保丁的劳役负担。又据《作邑自箴》卷第七《牓耆壮》条指出乡村耆长必须“里堠粉壁及牓示常切照管,不得稍有损坏”。《清明集》卷一四《惩恶门·霸渡》中收入《霸渡》和《晓示过船榜文仍移文邻郡》两判,从中可以看到在津渡所在当设有发榜之粉壁。在上述交通在线的要点设立粉壁可以通过往来的人群来传布诏敕政令。
在衙署门、市曹和驿铺等要闹场所设立粉壁来张贴、录写榜文,主要是利用其人员集中、流动的特点来传播信息,而在乡村设立粉壁则是将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直接在乡村中公布。诏敕政令的传布在此已经到达终端了,马上就可以转化为民众的实际行动。朝廷的手诏、宽恤指挥、大赦德音等由监司而州县而印榜下达到乡村,[32]州县的劝谕文字也有下达到乡村的,朱熹知南康军的到任榜文“别给印榜,每县各一百道,委巡尉分下乡村张挂,不得隐匿。”[33]《作邑自箴》卷六记载知县的劝谕文要“镇市中并外镇步逐乡村店舍多处各张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县,给与令广也。”对于广大的乡村而言,乡村粉壁最为近民,在其上所录写公布的诏敕政令,或者是要使皇帝的“德泽广被”,或者是对民众的教化,更多的当是切近而具有实际内容的“条禁”。如刘随在《上仁宗乞禁夜聚晓散及造仪仗祀神》所言涉及到“闾阎之中”,故请求将禁夜聚晓散和造仪仗祀神二事“散下诸道,令乡村要路粉壁书写,重新晓谕,使民知禁,不陷刑章。”[34]
苏轼在其《与朱鄂州书》论说当时的生子不举之风时,建议说:
凖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此长吏所得按举。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35]
据此州县的谕告通过保正等职役人员向下传达,最后在乡村粉壁加以录写晓示。
至于邸店的粉壁,虽不在官府直接管理的范围之内,也是张贴、录写官府榜文的所在。据《作邑自箴》卷六,知县的劝谕文是要“镇市中并外镇步逐乡村店舍多处各张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县,给与令广也”,店舍粉壁应当就是“张”挂知县的劝谕文之所。
民户私家门户的粉壁,不大可能用来公布朝廷的诏敕,偶尔一见的多是官府对某个民户的处罚。《清明集》中有些判文要“榜地头”,就是要在民户私家的粉壁上张榜。[36]这种方式在元代也得到运用。《元史·刑法志》载有“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37]又有“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粉壁,添録过名。”[38]《元典章》中对乡村中的情形描写更具体:
若有不务本业,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从社长丁宁教训,如是不改,籍记姓名,候提点官到日,对社众审问是实,于门首大字粉壁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名称。如本人知耻改过,从社长保明申官,毁去粉壁,如是不改,但遇本社合着夫役,替民应当,候能自新,方许除籍。[39]
可见官府或者村社对民户的判决可以在民户私家的粉壁上来公示。
官府通过上述诸场所中的粉壁,使得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在城市、乡村以及交通路线上向社会的各个阶层传布。
三、宋代粉壁联系上下的作用
粉壁联系上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传布诏敕政令上,但对此还可作进一步分析。官府在衙署门、城门、市曹、驿铺等要闹之所设立粉壁,一方面是传布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另一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说又反映了官府控制舆论的努力。建炎四年九月岢岚军“狂人王师昊”“揭牓通衢,喧突关门。”高宗将之付越州治罪。王师昊得罪的原因当然不是其“所言略无可采”,而在于他使群众受到“鼓惑”。高宗也明白说:“至于狂惑诞众,不免略须禁止。”朝廷官府努力将民众上言论事限制在“鼓、检院”这一条途径上,乃是要限制民众言论的随意扩散。[40]
不同阶层的人们通过不同场所的粉壁获悉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这是粉壁社会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官府还可以通过民户私家的粉壁来掌握民户的有关信息。
朱熹在《与赵帅书(子直)》中详细讨论了民户生子附籍、立保请米的措施,对官府的安排批评道:“近日仓司所行全是文具,委官散榜编排甲戸,置立粉壁,处处纷然,而实无一文一粒及于生子之家。”[41]其所立粉壁当是用来录写“编排甲户”的结果,官府就是通过这些标着甲户的粉壁来获取其措施的施行效果。《钱塘遗事》卷五《推排田亩》条记载:“理宗朝尝欲举行推排之令,廷绅有言而未行也,贾似道当国卒行之。……又有作《沁园春》题于道间者:道过江南,泥墙粉壁,右具在前,述某州某县,某乡某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42]据此,在行推排之令时,民户要在泥墙粉壁上具述其相关信息。利用民户私家粉壁来录写户贯内容的方式在元代也存在。宋末元初之人刘埙在其《讲究堤备湖冦事宜状》中建议说:“至如船居之户规避差发,则宜印烙其船,及依土居粉壁例,置立粉版,开写户贯人口,官为置籍,时常点视,非止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盗不至窝藏,此又一举而两利也。”[43]此处粉版“开写户贯人口”,则所谓“土居粉壁例”当是在民户的粉壁上开写其户贯人口,两者的目的都在于“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盗不至窝藏”。[44]
虽然粉壁是由官府控制,用来传布诏敕政令,但是民众并不是单纯被动地接受。《清明集》卷一二所收《为恶贯盈》、卷一四所收《说史路岐人仵常挂榜县门》皆属此类。前者述鄱阳人骆省乙“擅写知府都大右司御位姓名,及当司姓名,标揭通衢,勒令民户出钱。……按律:诸诈为官私文书以取财物者,准盗论。”后者述说史人仵常“辄大张榜文,挂于县外,与本县约束,并行晓示,肆无忌惮,自合惩断。”骆省乙被断以诈为官文书勒索财物之罪,而其诈为官文书只有在通衢之粉壁上公布后才有效。官府在通衢粉壁上张布榜文来征发赋役,粉壁实为官府所控制的一种空间资源,只不过被骆省乙盗用了。仵常之被逐,不仅在于他“言伪而辩,鼓惑众听”,是“执左道以乱政之人”,还在于与官府张贴榜文之举唱对台戏,被抓住了把柄。通过在粉壁上张贴文字,民众的某些成员侵削或对抗官府的权威,必然受到官府的抑制。
粉壁在现实中有时还被民众用来积极寻求“发言权”。《黄氏日抄》中载有一份《逐婺源注疏人出界榜》云:
昨日出迎诏书,见文昌桥上帖婺源庙注疏印榜,此必有师巫庙祝之徒来此骗胁吾民,帖三厢官徧在城内外揭毁其榜,搜逐其人,限一日取肃静状申,外四县帖请一体行。若客店停着者杖一百,或本州岛有为之地道、干缘行疏者徒断移徙。榜示州前,仰吾民各自敬畏天地、孝养父母、遵守国法,世界道理不过如此,若舍此不顾,反信邪费财、奉事泥块,必罚无恕。[45]
显然,“婺源注疏人”被逐源自张贴于文昌桥上的印榜被知州发现。于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伦理信仰的领域内,官府和民间传教者在各处粉壁上可谓是针锋相对:“师巫庙祝”到处张贴注疏印榜来宣扬自己的信仰,官府则揭毁其榜、搜逐其人,同时“榜示州前”。
张贴匿名榜也是民众用来反映自己对官府施政的批评意见的方式。在《清明集》载翁甫(浩堂)所作《匿名榜连粘晓谕》中,匿名榜是“此邦士友”怀着“欲相警戒成就之美意”而写的,被官府的衙探所获,责“知县通关节,纳苞苴事”。虽然翁甫对此匿名榜宽容地接受了,但“所可恨者,不札以指陈,乃匿名而标贴,则恐非古人忠厚意耳”,仍然透漏了他对匿名榜不以为然的态度。[46]同时也存在地方豪横以匿名榜来要挟官员的情形,如北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曹州民赵谏在京师因为意图请托新任通判李及被拒,遂怀恨张贴匿名榜,诬告李及非毁朝政。后来赵谏因其一贯“凶狡无赖,恐喝取财,交结权右,长吏多与抗礼,率干预郡政”而被斩。[47]匿名榜当然要在人群集中、往来频繁之所来张贴,则前述诸处粉壁自然是张榜者的首选。
显然,上述民众对粉壁的利用更具渗透性,除了官府所据有的粉壁外,他们还在桥梁等场所张贴文字,这些场所的粉壁也是民众注意力所及之地。从官府的角度来看,民众在这些场所中的粉壁上所反映的也是一种民意,能够被官府获悉。
民户户贯的有关信息是官府主动通过粉壁来获取的;粉壁上所反映的民意可以被官府获悉,尽管官府一般是较为被动地来接受,并加以抑制和规范。这和粉壁被官府用来传布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构成了粉壁联系上下作用的两个方面,显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传达官府的意旨,反映民意则是受到抑制的一面。
尽管粉壁通过颁布诏敕政令将官府和民众联系起来,但宋代士大夫却经常要批评州县官府在粉壁上传达朝廷官府诏敕政令只是“徒挂墙壁”,对粉壁晓示的效能持怀疑态度。这属于官府运用粉壁的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与人事关系密切。下面试从两个方面来作进一步分析。
一方面,官员的主观态度始终是影响粉壁实际效能的重要因素。徽宗时李新上《乞州郡讲习五礼新仪札子》言:“臣尝谓吉凶二礼,士民所常用,今州郡将新仪指摘出榜、书写墙壁,务为推行之迹,而苟简灭裂、增损脱漏、诵读不行,未越旬时,字画漫灭不可复(攻)[考],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与新仪违戾,或僭或陋,实非民庶之过。臣欲乞诸州并许公库镂板,仪曹(局)[旬]以某礼行下属县,置籍抄録,[季行]检示粉壁,及察民间所行之礼过与不及。”[48]李新所言“苟简灭裂、增损脱漏、诵读不行”,可以看作州县官员在录写粉壁上的不尽职。但是,据《华阳集》[49]卷四十附录《张公行状》记载,张纲于秦桧死后官至参知政事,
初秦桧久擅政柄,以严刑峻法钳天下之口,太上皇帝慨然总览,尽去苛刻之政,自尔诏令之下无非宽恤民力。公建意以颁降重复、官吏奉行不虔,恐民庶不能通知,乃令有司看详,取其切于利民者得八十余事,止标大意及降旨月日,其间繁文一切削去,奏乞镂版宣布中外,仍令州县揭诸粉壁。于是天下晓然皆知吾君之德意矣。
前者“增损”而使得“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与新仪违戾”,后者削去繁文使得“天下晓然皆知吾君之德意”,同是实际录写上的删削却导致了不同的效果,这反映了州县官府在粉壁上有着充分的活动空间,关键在于州县长官的运用之当否。
另一方面,在乡村这一层次上,官府运用粉壁公布诏令、宣传教化是和派员讲谕结合在一起的。汉代朝廷官府的教令下传到乡村,需要文吏的宣讲来传布,[50]宋代官府也有类似之举。前述苏轼在《与朱鄂州书》指出县邑令佐首先要对诸保正进行讲谕,“使归转以相语”,然后是录条粉壁晓示。县邑令佐对保正的讲谕,保正的“归转以相语”,是与粉壁晓示相关联的重要环节。《朱子语类》卷八十四载:
《周礼》岁时属民读法,其当时所读者不知云何,今若将孝弟忠信等事撰一文字,或半岁,或三月一次,或于城市,或于乡村,聚民而读之,就为解说,令其通晓,及所在立粉壁书写,亦须有益。[51]
在朱熹看来讲读与粉壁书写有着同等的意义。这也符合当时社会的实情,如熙宁年间吕惠卿所说:“夫田野山谷之氓,止知蚕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门、目不识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输税,而倍价募人代之输者,其于文字目不能识,手不能书,岂能晓有司簿法之巧说,吏文之烦言,牓式状之委曲苛细耶?”[52]显然在广大的乡村,粉壁晓示的效能的发挥更离不开讲谕人的沟通。
综上所述,不同场所的粉壁传布了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一定程度上也将民间的某些信息传递给官府以至中央朝廷,是官府与不同阶层的人们联系的重要媒介。通过诸处场所中的粉壁,朝廷官府统治的触须向下延伸,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制度规定和道德规范就是沿着这些粉壁所连缀起来的“脉络”贯彻下去,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统治“网络”。而这些“网络”的正常运行,仍然离不开地方官员和讲谕人的努力,否则只能是“徒挂墙壁”罢了。
[1]关于汉代官府公布诏敕方式的
研究,可以
参考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
教育出版社1999年,153-159页。
[2]粉壁上悬挂的“板书”已无实物存留,而粉壁上录写的诏令尚有迹可寻。汪桂海在《汉代官文书制度》一书中征引了一条考古材料,为1992年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发掘出土的墨书题写于墙壁上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时间为汉平帝元始五年,墙壁残块涂以白土,以赭石阶栏,直行隶体,汪氏称其为“汉代题壁公布诏令文书之极好物证”。157页注3。这份考古材料已经在《文物》2000年第5期上公布,41页图版六,参见同期所载《敦煌悬泉汉简
内容概述》。
[3]中华书局,1955年。
[4]《封氏闻见记》,《<说郛>三种》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宋王谠《唐语林》卷八曾引此条,文字稍异,中华书局1987年周勋初校证本,686页。据《四库全书总目》考证,封演为唐玄宗至代宗时人,见《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二○《封氏闻见记》条。
[5]关于唐代诏敕的公布过程和场所,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在《唐代制敕研究》中有初步的讨论,汲古书院,1991年,859-909页。
[6]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古籍中“牓”与“榜”通用,本文除引文各仍其旧外,一律作“榜”。
[7]中村裕一在《唐代公文书研究》中引到两件文书,一是法藏敦煌文书P.2598号《正月廿一日榜文》,据推测是中和年间(881-885)所写,但此件文书并无官印,加之书写粗劣,可能不是正式颁布张贴的榜文;一件是吐鲁番文书73TAM509:26(a)号《唐宝应元年(762)五月节度使衙牓西州文》,汲古书院,1996年,146-148页,265-266页。此外,英藏敦煌文书S.2575号为《天成四年(929)二月六日都僧统海晏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和《天成四年三月九日都僧统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都钤有官印,当是正式的牓文。据荣新江先生的指点,英藏敦煌文书S.8516号还保存了一份牓文《广顺三年(953)十二月十九日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牓》,惜为断片,其A1片清晰的写有“敕归义军节度使 牓”,并钤有官印。参见荣新江编着《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
文献残卷目录》,“85161A+B”条提要,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年,94-96页。阪尻彰宏先生曾对这一组断片作一连缀和研究,据他研究这种官府(节度使)榜文来源于“帖”,通常张贴在衙署(节度使)门前。《敦煌牓文书考》,《东方学》第百二辑,2001年7月。由于敦煌地区在五代时期实际上是延续了唐代后期的情形,故此处将五代时期的敦煌文书纳入唐代来论述。
[8]《陈拾遗集》卷八《上军国利害事·牧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全唐诗》卷二百九十九。
[10]《册府元龟》卷一六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黄氏日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卢溪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昼帘绪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吏学指南》“牓据”条言:“镂牓,谓刻文遍示也。”我们可以看到,造纸、雕版印刷的
发展促使了公布诏敕政令手段的丰富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对这种技术的
影响不能估计过高,地方官府往往由于财政的压力不能大量刻印诏敕政令。采用“镂版”刻印来公布诏敕政令,主要还是存在于路和州的层次上。
[15]谯指谯楼,门指县门,或称仪门,两者位置邻近,合称谯门。
[16]《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17]以下略称《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
[18]据《宋史》卷四百二十《蔡杭传》,蔡杭曾任江东提点刑狱,以下数条所言弋阳、铅山隶属于江南东路之信州。
[19]《清明集》卷一○《人伦门》之《兄弟能相推逊特示褒赏》称“仍榜市曹、两县”,这里将市曹和两县并举,可见两县是有特定含义的,笔者以为当指县门,而非泛指全县。
[20]《景定严州续志》卷一:“谯楼因州门为之,门之外左为宣诏亭,右为颁春亭。”《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1]《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2]《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3]《北京图书馆藏
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四十四册收有《绍兴府学牓示碑》,叙说了府学和佃户之间的纠葛和绍兴府的处理办法,其碑文有曰“右牓府学前张挂,各令通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108页。
[24]《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谕》门。
[25]同上。
[26]《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郭齐、尹波点校,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
[27]黄震在江西提刑司任上所颁《晓谕遗弃榜》,所针对的是民间“遗弃”之俗,其榜文也是“榜谕司前、局前、市曹,使众通知”。《黄氏日抄》卷七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朱熹集》卷九九,《晓谕兄弟争财产事》。
[29]朱传誉,《宋代新闻史》(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第134—135页。
[30]曹家齐,《宋代
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11-16页。
[31]参见《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兵志》六宣和三年条。按《宋史》所载此手诏为宣和三年,与《文献通考》所载有歧异。
[32]《庆元条法事类》卷十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33]《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
[34]《宋朝诸臣奏议》卷九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35]《苏轼文集》卷四九,中华书局,1986年。
[36]《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所收《揩擦关书包占山地》,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所收《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卷十二《惩恶门·豪横》所收《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卷十四《淫祠》所收《非敕额者并仰焚毁》、《先贤不当与妖神厉鬼错杂》,都是在民户的“地头”发榜。此外,卷八《户婚门·立继》所收《诸户户绝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入其业入学》是“榜县学前”,卷十四《惩恶门·假伪》所收《假伪生业》是“枷项本铺前”,同卷《淫祠》所收《不为刘舍人庙保奏加封》是“榜之庙前”,与对普通民户的“榜地头”有共同的地方,即官府对当事人的判决是在其居处门前公示的。
[37]《元史》卷一○三,中华书局,1979年。
[38]《元史》卷一○五,同上。
[39]《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三《户部·农桑·立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影印元刊本。
[40]《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八建炎四年九月二十日诏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七同时的记载较简略。
[41]《朱熹集》卷二七。
[4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3]据元代吴澄《吴文正集》卷七一《故延平路儒学教授南丰刘君墓表》,刘埙在南宋后期没有任官,其三十七岁入元之后,至五十五岁始被推荐为“盱郡学正”,七十岁为“延平郡教授”,则其在南宋后期不能直接向官府上书言事;就其《水云村稿》所载“公移”而言,前几篇南宋时所上疏状,多是为他人代作,此《讲究堤备湖寇事宜状》载于入元后所上疏状之后,当为入元之后所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4]《水云村稿》卷一四。又《畏斋集》卷三《东岩王公集后序》言王公元大德四年为建平县令时,“先是,户无定名,田无定数,令民粉壁自实,就收草检为册,民不敢欺,而赋役自此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黄氏日抄》卷七八。
[46]《清明集》卷一四《惩恶门·匿名书》。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亥条。
[48]《跨鳌集》卷十三,参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乐本,1989年。
[49]南宋张纲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0]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153-159页。
[51]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
[52]《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邓绾言手实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