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依靠乡村富民作为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参与乡间基层社会的管理,是两宋政府的统治理念之一。这一制度在实施中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尤其是在乡村税收、治安管理等方面较为显著。但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居乡富民不但有“豪横”和“长者”两种社会形象。更多地则为自己的生存状态考虑;二者兼有,应是最为普遍的社会常态。
[关键词]宋代富民;社会形象;乡村治理;社会作用;社会影响
中唐以降,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贫富之间的社会、经济流动日趋频繁,许多人可以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成为土地和财产的主人。迄于两宋。因“不抑兼并”国策的推行,民户贫富分化也在呈现加速之势。富民阶层以其丰富的人际网络和社会资源,在乡村事务中较为活跃,逐渐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群体,社会影响渐趋显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横乡里和济贫扶弱两方面的考察,较少对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多个面相进行深入探讨,也未见对国家相关制度理念的发掘。笔者注意到上述问题,试图从社会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结合有宋一代的社会发展变化状况,作进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乡村富民,按其社会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几类社会群体构成:以官户(形势户)身份居乡者(富且贵者);以士人的身份居乡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现在乡村者;当然还有许多纯粹是乡间土地主、财主(富未必贵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乡者)。他们均有机会成为乡村管理体制的头目,或说可以成为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1]。贫士与贫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之内。
在宋代基层社会中,按照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可以将乡村精英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另一类是不为政府认定而为民户所认同的乡村精英。而按照其执行的职责,又可将之分为征税派役的乡村精英与管理乡村社会治安的精英两大类。无论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富民都是在乡村中拥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国家借助他们丰富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源,由他们协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税派役,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以起到社会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历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户治理乡村,借以稳定乡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从多个方面管理乡村。譬如,北朝的党里邻,“三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2](《常景传》);唐代“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担乡役者,政府规定一般须是乡间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领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乡里、乡役和保甲三种制度,是国家用以加强乡村控制的主要方式。虽然这三种制度前后错综复杂,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现象,但是从国家的规定来看,其中的头目都要求由乡间富足(或兼多丁)的乡村民户承担,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替国家承担着乡村治理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户(第四、五等主户和广大的客户),则只能充当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谓职责就是被用于驱使。至于广大客户,一般是没有承担职役资格的。
关于充当乡役的富民,我们先检视两宋各个时段的政府规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诏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诏废里正,户长一役主督赋税,以第二等户充役。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推行募役制时,应募户长役者,规定须是第四等以上的乡村民户“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担[5](《转对论役法札子》);元丰八年(1085年),经过一番反复,重行募役时,仍规定户长以第四等以上民户应募[4](元丰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宁前的制度,以第二等乡村主户轮差户长。此后,但凡以户长催税,大致沿用了这一规定。关于耆长、壮丁,据《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载,耆长“以第一、第二等户差”,壮丁从属于耆长“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三载,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这说明,宋初以来,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乡村主户轮差耆长,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户轮差壮丁。熙宁年间推行的募役法中,关于充募耆长的户等规定,也可从元丰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诏恢复耆壮之法中找到根据,即耆长允许募第三等以下民户充应[4](元丰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复更为差役制,耆长、壮丁的应役户等则一如熙宁前旧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变。保甲制被混同于乡役制后,宋政府对于充担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承帖人等乡役的民户,也均有具体规定。熙宁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时,朝廷规定充任小保长须是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须是主户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这时,由于以乡间中下民户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缺乏参加训练的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须用富民承担。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强调,“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内通选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应”[6](食货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轩杂著·论役法状》引述绍兴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称他们要求轮派差役,“欲不拘甲分,总以一乡物力次第选差,非第一等[户]不得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为保长”。
早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为甲头之役者,政府强调须是以乡村“有物力”[6](食货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户方可充任。南宋时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货六五之八五)的情况。然而,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员的奏章,以“甲内税高者为[甲]头催理”[6](食货六五之九二)赋税。“税高”之家,当然是指较为富有的乡村主户。
总之,大致而言,两宋政府一直贯彻着以乡村中较富裕(一般为三等以上主户)的民户充任里正等重要乡役的制度,并凭借他们实现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乡役户的社会交际网络、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经验的积累,有利于他日的举业和仕业[7](P441),也构成为其社会资源的一部分。
居乡的士人、形势户,有时他们并非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算不上协助政府管理广土众民的、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但在基层社会中,他们同样起着乡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读书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费用,是很可观的一笔开支,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民户,是很难加入到科举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举的发展,相当可观。社会上读书的人越来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毕竟是凤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阙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为数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阙、丁忧、致仕的官员仍会有很多可能生活在乡间。虽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为贫士[8]但从总体上看,这个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比较富有,或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乡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由于各种因素居乡的形势户,因其所拥有的财富以及其他政治、社会资源,一般也比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规定,所谓形势户,“谓现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长]、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9]。“非贫[户]、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势户。他们也往往参与乡村治理,起着社会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类乡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现的,他们同样对乡村治理影响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为德兴汪氏种德堂作记》中的这则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们在乡间的经营和社会影响:
迨宋兴百年,无不安土乐生。于是,豪杰始相与出耕而各长雄其地,以力田课僮仆,以诗书训子弟,以孝谨保坟墓,以信义服乡间,室庐相望为闻家,子孙取高科登显仕者,无世无之。
再如,为了延续家族的兴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个儿子分别“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学”[10](P394)。自南宋初延续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阳郑氏家族,其族规中虽然有着“子孙勿习吏胥”的条款,但却又强调“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须适厥中”,要求凡是“子弟当随掌门户者,轮去州邑,练达世故,庶无懵暗不谙事机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县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门道。上述两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养同县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们参与到国家权威的范畴之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他们也有着借以发展家族的理念。换言之,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脑与乡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证。他们对于地方、对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乡的官户、形势户,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们的各种社会行为,或成为民户心目中的“豪横”,或被目为“长者”。富民豪横乡里的情况,史例颇多。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载:
浮梁县民臧有金者,素豪横,不肯输租。畜犬数十头,里正近其门,辄噬之。绕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岁,里正常代之输租。及临泾胡顺之为县令,里正白其事。顺之怒曰:“汝辈嫉其富,欲使顺之与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输租者耶?第往督之。”里正白不能。顺之使手力继之,又白不能;使押司、录事继之,又白不能。顺之怅然曰:“然则此租必使令自督耶。”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关防》中所载:
贵宦之子孙……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争讼,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社会现实的《明公书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且寓教诲之意》、《贡士奸污》、《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以及《豪横》类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许多都是居乡富民所为不法之事的记录。其中,《为恶贯盈》条所载“鄱阳之骆省乙者,以渔猎善良致富,武断行于一方,胁人财,骗人钱,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小民思其罗织,吞气饮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乡户目为“长者”的史例,也颇为丰富。例如,刘挚(忠肃集·赠刑部侍郎孙公墓表)所记,孙成象之子孙隽居乡时,“轻财乐施,教子有方,里人以为长者”。再如,胡铨《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长者墓志铭》载,易啼“乡人有斗者,踵门求直,闻君言羞缩辍讼”;洪咨夔《平斋文集·罗迪功墓志铭》记载罗介圭事迹云:“乡邻信其长者,有讼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他们有的虽非官方备案的乡村治理头目,其实即使在暗中,他们仍是乡村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其社会效用有时也远远超过乡村管理头目。譬如,前揭乡民争讼者会主动找他们平决词讼,社会救济、桥道、水渠等公益事业的兴建,教书育人,解读官方文件,向广大不识字的民户传达国家的题壁公告、赋税征收条款及状纸的书写和案件判决结果,等等。这些连接于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的事务,依赖这些人的活动,方可达到官民相接的目的。总之,他们在乡间的威望很高,影响力很大,在乡村治理和秩序维护方面作用显著。
此外,乡间富民当还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种社会形象——充当国家和社会间的缓冲剂。就宋代而言,国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极少数的富民治理广大的贫苦民户。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两大系统的划分[12],则这些乡间富民,一方面他们代表着“公”(国家)的系统的功能,为征收国税和社会稳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们也往往代表着“私”(社会)系统的利益,为了地方与乡村民众的生活和生存,与官方做着这样或那样的融通的事情,甚至会或明或暗的与国家抗衡,化解国家和基层社会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缓冲剂。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区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到,这些富民更多的会从自身的利益着想:对自家有利的事情,或争或抢,极力为之;对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较少的时候,他们则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据袁采《袁氏世范·处己·官有科敷之弊》载,在应付州县官员的各种钱物需求时,“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己财奉县官,不过就簿历之中,恣为欺弊”,是其更多为一已之利考虑的表现。柳立言在讨论家族问题时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运,但更关心本家的前途[7](P438)。这当然也是出于对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当国家赋役不太沉重时,富民大多乐意承担乡役。基层公吏“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无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私名”役人的出现,就是很好的说明;诡名挟户一直是两宋社会中不可根除的顽疾,也是最好的例证[14](绍兴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认定的精英,他们同样还是乡村中实际的富有群体。在宋代,虽然贫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却有露富忧惧一出于逃避赋役负担的考虑。而无论如何,他们之所以愿意成为带有一些官气的公吏,主要还是出于能够借此与官方接触,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采取各种有利的手段,转嫁或是逃避过多的赋役负担。在这些问题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间的实况往往有很大差异。现存史料,在《明公书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层混乱的文献之中,多有记载乡间富民“豪横”的一面,而在墓志铭、神道碑、行状等史料中,则多有记载其作为“长者”扶贫济困的一面。这些史料本身所显现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为学者所发觉,近来柳立言[7](P435]、邢铁(河北大学2001年宋代经济史研讨会上的发言)两位学者均有讨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聚族而居的乡民,地缘性和血缘性紧密结合,强调睦邻友好。富民充当官方的精英与否,都不会对贫乏不能自存者过分压榨和侵夺。在完税纳粮过程中,如果贫乏者实在无力缴纳,而充当催税乡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纳时,则往往是向较为富有的中等民户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务。所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似乎还有更多的乡间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随着外界事物的发展,不断调整变换自己的
社会角色。换言之,乡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社会形象一一这样的人占大多数。这一社会形象,似乎是结合上述两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应更接近于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要之,由富民治理乡村,其对国家的助益和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确实是很明显的一一赋税赖以征收,国家财政得以在困窘中运行不辍;两宋基层社会也相对稳定。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中消极影响也不少。诸如诡名挟户,转嫁赋役负担;霸占良田,欺凌贫弱;违法犯禁,杀人害物,破坏国家法制;封山占水,强取豪夺,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武断乡曲,扰乱社会,破坏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乡村中常常是以“长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在有些时候隐藏起作为“豪横”的许多行为。换言之,富民治理乡村的社会作用和消极影响是同时并存的。
三
历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而不用贫民,不但因为富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
社会中间层,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为富民是国家财税所在,用他们承担差役,如果税物丢失或民户赋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到,可以找他们代为缴纳。北宋刘挚以为:“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或者说,富民“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16](《食货上五·役法上》)。司马光则说:“国家旧制所以必差青苗产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17](《乞罢免役钱状》)此外,在讨论弓手时,还有这样的看法:“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为耳目,有捕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16](《食货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说,有恒产者才易于为官府利用。那么,贫者为什么不能担当如此责任呢?这是因为,依赖乡间贫民参与社会治理,或用以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样的举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听从贫民的支派,乡役人在向民间征收赋税过程中,总有一些“钉子户”(多半是豪横的形势户)“顽慢不时纳”[6](食货六五之七九)。贫民承担乡役一般不敢到豪横的形势户家催征,早在中唐时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赋役时“虽见(豪强民户)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的记载[18](《东西两川说》),将他们欺贫怕富的心态跃出纸面。
从现存的
文献看,两宋社会中,中下户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当官方乡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数。据《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八载,宋孝宗时,太学博士虞俦说:“近来诸县所差保正长,虽以税力高下为则,然奸民利在规避役次,于未点差已前,先行计嘱乡书将所管税力虚立典卖文契,及诡名走寄,官司不究情伪,往往将无力下户抑逼承认。”中下户担任差役,富民诡名逃税,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没有足够的
经济能力代为缴纳,如有代纳,就会导致中下户因此破产逃亡,甚至铤而走险。这样一来,不但政府财政会受损,基层社会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坏。出于这样的考虑,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不会完全依赖这些贫民治理乡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贫民一般是不敢和他们抗争的,即使是收获不多,但在富民承担乡役催税时,他们也会在威逼利诱下将不多的收获上缴。因为他们对于富民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依赖性:贫病丧葬、天灾人祸,还要依靠向富民借贷来生存。这是他们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马光有如下议论,似可备一说: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啙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贏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17](《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贫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说“彼此相资以保其生”,这或许也是乡村社会中的一个常态。能够保证广大民产按时、足额地完税纳粮,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乡间中下等主户和贫弱客户,保障基层社会秩序稳定,这是国家依赖富民充任官方乡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国家制定相关制度的理念所在。进而言之,依赖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还与两宋社会
发展过程中内忧和外患不断,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兼而国家将财政权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关。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对于地方的统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为了国家的持续发展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国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都极端困窘,国家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支付为数众多的乡役人的报酬,反而在征税派役过程中增加一些额外的负担[19]。过加大赋税征收的力度,将广土众民牢固控制起来,防止祸起萧墙。
宋代这种依靠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学者认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时期,士大夫已开始越来越多地经营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务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齐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关注在怎样治国平天下上,而今则将修身、齐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时吕氏乡约的出现,范氏义庄的兴起;南宋时义役的肇兴,社仓的社会救济效用等等,都说明士大夫阶层日益关注乡村事务了。笔者以为,上述现象的出现,除了缘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户生活在乡间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术的发展,使得士人的事迹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来,成为后入
研究的资料。至于前代类似史迹似乎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着士人阶层对于基层事务的关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应有更为客观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赖乡村富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国家财赋收入上的考虑,同时也是依赖富民在乡间的
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资源,起到国家权威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依靠乡村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国家权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乡村时,才出现了贫下民户参与乡村治理的局面。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两宋时期的国家权威确实有着极力向乡村基层社会渗透的意向。但是,在当时
交通条件、信息传播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等情况下,皇权的触角却并不具备支配和动员每一个社会细胞的能力。面对内忧外患,尤其是国家财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国家乡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扰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动员乡村精英,使之成为一级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其监控的力度,国家权力渗入基层乡村的深度才会更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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