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先秦时期的商人,从发展演变的形态来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春秋以前的商人。在这个阶段,商人以家族经营为基本单位,职业世袭,其身份、居住区、经营商品的种类甚至服务对象都受到官府的严格管制,即所谓的“工商食官”;第三阶段是春秋以后的商人。在这一阶段,以个体家庭为主的商人纷纷出现,其身份来源也十分复杂,有弃农经商、贵族没落而经商、官商转化为私商以及工商结合者等。同时,金属货币的广泛流通也使得这一阶段的私人商业如虎添翼。如果说第一阶段的商人阶层主要是在上层建筑的规划和指导下存在的,那么在第三个阶段,商人阶层则主要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而自发形成的。中国古代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最终完成就是在这一阶段。春秋时期的商人处在这两个阶段的过渡时期,属于中间阶段。他既较多地具有第一阶段商人的历史特点,同时第三阶段商人的不少特征在他身上也出现了萌芽。下面笔者分五个小专题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敬请专家指正。
一、“工商食官”
“工商食官”是商周时期农村公社制度存在的前提下工商业的一种发展模式,同时也是国家对工商业的一种管理制度。这一时期的商人,按照村社组织的形式存在,以家族为单位,主要为奴隶制国家及各级奴隶主贵族服务。我们知道,在农村公社制度下,尽管商品交换很不发达,但它毕竟已经产生,并成为社会经济领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门。因此,农村公社制度的所具有的公私两重性的特点也就不可避免地在这一时期的商业领域打下烙印。
马克思在论述农村公社的这种两重性时说:
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村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社员用自己的力量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1]。
这就是说,耕地对于所有的村社社员来说是公有的,不能买卖;但每一个社员对自己的份地则拥有使用权,他可以把产品留为己有。简言之,农村公社制度具有公私两重性。尽管这首先是针对公社农民及土地制度而言的,但当时的商人及商业组织也具有这种特点。
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商人是以家族的形式为统治阶级服务。国家并没有破坏(实际上也还没有能力破坏)这些商人家族(农业和手工业也一样)内部的血缘结构,而是利用了这种血缘关系对他们进行管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行政权力也就不可能深入到个人身上,家族长才是最高的管理者。与公社农民相类似,商人家族对其控制下的商业资源也有相当程度的支配权,国家只是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商人为国家提供商品,也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只不过购买的对象受到限制——只能是或者说主要是国家及奴隶主贵族而已。正如后世所说的顾客是商家的衣食父母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工商食官”可能更恰当一些。简言之,因为这一历史时期工商的服务对象以国家及各级奴隶主为主,所以他具有“公”的性质;另一方面,他对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支配权,他又具有“私”的特点。所谓“工商食官”的两重性即指此。
这一点还可以从西周金文中得到启示。在西周金文裘卫诸器铭文中,裘卫是周王室负责皮革制造的官员,但他却可以用皮革为自己与其他贵族交还土地及其他财宝[2]。可见裘卫所用皮革是自己的东西,只不过他的服务对象以王室为主,并非用王室的场地和材料为王室制造产品。所以他把自己的皮革制品与其他贵族交换,并没有违反自己的职责。因为后者也在他的服务范围之内。这甚至可以解释《礼记·王制》篇关于商品出售的那一部分规定: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
这些规定,史学界一般认为基本反映的是西周制度。但具体的理解却仅仅局限于这类商品不准在市场上出售。但实际上我们却从西周金文中发现这类商品频繁出现于交换领域。这种理论与现实相互矛盾的现象如何解释呢?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戎器”这类产品或者说商品,是由国家指定的手工业家族制作或指定的商人家族从远方采购来,它们只能被出售或提供给国家及奴隶主贵族,不能在市场出售给一般平民百姓。
正因“工商食官”制度的两重性,春秋时期商人郑国政府与商人的盟约中才会有“尔无我叛,我无强贾”这样的条款。就是说,商人不背叛国家,国家也不强买商人的商品。言外之意,商人的商品是出售给国家,而不是无偿提供,只不过商品的价格要受到政府的操纵。由于郑国商人在国家东迁的过程中立了大功,政府才特地许诺,只要商人不背叛国家政府,那么国家将会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
春秋时期的商人,一方面向国家提供商品,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出售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
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3]。
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中国古代的情况。《国语·齐语》记载,齐国“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鉏夷斤锄,试诸壤土”。“鉏夷斤锄”是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国家生产这类产品,主要就是出售给农民。这中间的环节无疑是由商人来完成的。专门为官府出售商品的商人,到战国秦汉时期,就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商。
正因为春秋时期商人的服务对象仍是以“官”为主,所以在《左传》、《国语》等典籍的记载中,那些知名或不知名的大商人,无不与当时列国统治阶层中的高层人物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在《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记载中,提到郑国的大商人弦高,他本来要到洛阳去做生意,但在途中遇上了前去偷袭郑国的秦军,他当机立断,诈称自己是郑国国君派出的使者,用四张熟牛皮和十二头牛来犒劳秦军。结果秦国军队认为郑国已经有了准备,就打消了袭郑的念头,撤军回国。这其中当然有弦高的爱国心在起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因为郑国商人与统治者的利息休戚相关。这一点还可以从另一件事中得到说明。《左传》昭公十六年记载,晋国的执政大臣韩起在郑国访问,想强买郑商的玉环,遭到郑国执政大臣子产的拒绝,子产说:
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毋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诸侯,必不为也。若大国令,而共无艺,郑,敝邑也,亦弗为也。侨若献玉,不知所成,敢私布之。
子产讲述了郑国商人与统治者源远流长的“友谊”,并且威胁说,如果韩起一定要得到玉环,就会“失诸侯”,足见政府与商人的关系非同一般。
在《左传》成公三年记载中,还提到郑国的一位商人。当时晋、楚两国交战,晋国的大将荀罃被楚国俘虏,这位郑商打算营救他,计划把他藏在袋子里偷运出楚国。恰逢晋、楚两国谈判和好,荀罃被楚国释放,计划才没有实施。后来这位商人到晋国做生意,荀罃热情款待,如同真正救过自己一样。这位郑商宛然谢绝,又到齐国去做生意了。这件事说明,这位郑商不但与晋国统治阶层的人物有密切来往,同时也必定与楚国统治阶层中的人物交情深厚,其经济势力之雄厚不言而喻。
《国语·晋语八》说到晋国的富商,“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韦昭注:“言其财贿足以交于诸侯。”这个解释过于笼统。《逸周书·文酌解》载:“大商行贿。”唐大沛注:“行贿,流通货贿。”朱右曾注:“行贿,通有无也。”可见“能行诸侯之贿”即“流通货贿”之意,也就是说当时的大商人财力雄厚,可与各国国君做生意,向他们提供商品,而非从事后世所说的贪污受贿之“行贿”[4]。反过来说,既然这些富商能向各国的君主们提供珍奇商品,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就非常密切了。《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孔子的高足,卫国大商人子贡之所以能“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诸侯无不分庭与之抗礼”,与《国语》所说的晋商是同样的道理。
春秋时期的商人还没有完全离开土地,韦昭把“工商食官”解释成“食官,官廪之”,虽有一些道理,其实并不确切[5]。从西周到春秋,以家族形式服务的商人,国家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做到为他的整个家族包括老人和儿童都直接提供以粮食为代表的生活资料。因为当时即使是为奴隶制国家服务的各级贵族,包括从最低级的士以至于公卿大夫,国家给予他们的报酬也还是采邑和禄田。商人当然也不例外。这一时期直接以粮食为报酬的只有一部分为周王、诸侯及公卿大夫服务的奴隶,《周礼·夏官·校人》中把这种报酬称为“稍食”。
《周礼·地官·载师》和《汉书·食货志》都记载西周春秋时期的商人要“受田”。《周礼·地官·载师》说:“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郑司农认为:“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郑司农的说法是有道理的。《汉书·食货志》也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士”与“工商”所受之田是国家分给他们的劳动报酬,所纳租税与受田百亩的“农夫”不同,因此受田多少也不一样。金景芳师及徐中舒先生都肯定了这两条史料的真实性,徐先生还明确指出,这表明当时的工商“还未能脱离农业而独立,所以还要居乡耕种”。[6]这是很有见地的。
二、职业世袭
齐国是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国,它的商业是当时最发达的。齐国政府对商人的组织管理在当时应该说也是最有效的。据《国语·齐语》记载,当时齐国的政策是: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荷,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思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商之子恒为商。
这一政策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聚族而居,职业世袭。它并不是专门针对商人提出的,当时的“士农工商”四民都贯彻了这一原则。聚族而居,是由于血缘关系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仍不可忽视,内在凝聚力很强。职业世袭,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当时的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只有职业世袭,才容易保持技术的熟练和稳定。国家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则便于进行某项技术的攻关和事业的建设。社会越不发达,集体的力量就显得越重要。“工商食官”就是商周时期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历史产物[7]。
《逸周书·程典解》记载春秋时期周王室的政策时说“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又说“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潘振注:“给,办也。族不相别之族,指商之聚居而言。乡,指市井商乡也。入惠,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是已。工不族居,业故不精,以之给官而不足。商不乡别,不知逐末之多少,以之入惠而不可。皆思有以处之也。不言农,可知。”陈逢衡注:“族居,谓群聚州处也。《论语》‘百工居肆以成其事’,故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六韬·六守篇》‘工一其乡则器足’是也。族不乡别,族如以族得民之族,乡如《管子》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是也。无别则言尨事杂,无以纳于训惠矣。”唐大沛注:“聚族居肆业乃精,事乃成,于足给用器于官。惠与慧通,谓智巧也。别以乡则亲戚宗族在焉。声音同,传授易,乃可启其智慧。”朱右曾注:“乡别则知民谷之数,而行补助入致也。《管子》定民居之法盖出于此。” 这就是说,上述齐国对商人的管理制度,并不是管仲的新创,它只不过是周制进行了继承和整理而已。
《左传》定公四年追述周初大分封时说,周王分给鲁国“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给晋国“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十三个家族中,至少有九个是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家族[8]。先秦时期工、商并称,同理可知周初的商业也是家族式的经营。西周金文《颂鼎》铭文记载说,周王命令颂“官司成周贾二十家,监司新造贾”。在金文当中,“家”往往指的是大的家族或宗族,而不是后世的核心小家庭。所以“成周贾二十家”,指的就是二十个经营商业的家族。
春秋时期,诸侯国强盛,周天子衰落,但各国仍然坚持士农工商职业世袭的政策,以此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左传》宣公十二年记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襄公九年记晋国“商工皂隶不知迁业”,昭公二十六年,齐国的晏子也认为国家稳定的标志之一就是“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
在 “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业家族的存在有“自然长成”的原因,也有政治强制力的原因。所谓“自然长成”的原因,是说一个部族或者父系大家族擅长于手工业制造或者善于经商,最初可能是自然形成的,同时家族的每一个成员或核心家庭在血缘关系的束缚下,完全受制于家族长,不可能随便更换职业,当然职业的世代传承造成的技能熟练也是原因之一。所谓政治强制力的原因,则是说这种擅长于手工业制作或经商的集团在被国家认可之后,又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其巩固下来,用行政命令指示它必须坚持从事这一行业,不允许其成员改弦易辙[9]。这种由上层建筑指导而形成经济结构在经济落后的历史阶段,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但它只能是一个过渡阶段。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这种结构必然被打破,形成新的经济结构,统治阶级的强制力也无法阻挡。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10]
三、国家对商人的组织管理
西周时期国家对于商人是按照乡里组织进行管理的。《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的话说:“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韦昭注:“里,廛也,谓商贾所居之区域也。以入,计其利入多少,而量其财业有无以为差也。”可见,在西周时期,商人就是聚居在一起的,这里的“里”是商人之“里”,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商人村社”,而非士农工商杂居之“里”。
春秋时期的商人仍然是集中而居,即《国语》所说的“群萃而州处”。国家对商人的组织管理依然是按照农村公社制度下对农民的管理模式实施的。《国语·齐语》载,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中规定:“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公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韦昭注:“参,三也。案,界也。分国事以为三也。”具体到商人,就是专门设立了三个乡,由“乡良人”来管理。齐国共分为二十一个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每乡之内的具体组织为“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工商之乡与农民之乡的组织结构完全相同。马克思曾经说过: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从事定居耕作——这种定居已是一大进步——的民族那里,像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或者象在古代罗马人中那样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或者象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在中世纪,甚至资本——只要不是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等,也带着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11]。
恩格斯也说过:
中世纪的商人绝不是个人主义者;他向他的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马尔克公社。……以后的一切同业公会,都是按照马尔克的样子建立起来的,首先就是城市的行会,它的规章制度不过是马尔克的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上而不是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的应用。……以上所说也完全适用于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公会[12]。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也完全符合中国古代的情况,春秋时期列国对工商业的组织管理正是模仿了农村公社制度下对农民的管理形式。
四、商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
春秋时期的商人属于“国人”的一部分。
“国人”这一概念在当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国人”指的是除奴隶之外,上至国君,下至一般的自由民。狭义的“国人”则仅指一般自由民而言。 “国人”阶层(狭义的)在春秋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家的某些大政方针有时候必须征询国人的意见才能最后经决定。《周礼·秋官·小司寇》载:“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就是说国家遇到战争危险、迁都及立君这类大事时,都要召集“国人”来征求意见。卿大夫之间的政治流血冲突中,得到国人力量支持的一方往往取得胜利。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西周春秋时期的工商业者身份都是奴隶,或者说是“野人”[13]。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舜的后代虞阏父作周武王的陶正,率其宗族为周王室制作陶器,受到武王的奖赏,被分封到陈国。同样,上文提到西周金文中所记载的裘卫,其身份在当时显然是卿大夫。可见在西周时期工商业者的身份并不低,其家族首领甚至可位列公卿。同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佐齐桓公改革,“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显然工商也在“国人”范围之内。而《左传》定公八年记载,卫国国君在准备背叛晋国时,征求“国人”的意见,其中也包括工商业者在内。
春秋时期工商业者与“庶人”地位同列。“庶人”在这里指的是农民。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师服的话说:
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
襄公九年记载楚国大臣表述晋国的情况时说:
……晋君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
襄公十四年载师旷对晋悼公的话中有:
……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佐也。……
哀公二年载赵简子在战争之前发布的动员令中也有这样的话: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左传》中的这一系列相同或相似的论述,实际上是对社会各阶层的一种定位。工商业者与农民共同构成了被统治阶层中的自由民。
春秋时期的商人并不受到歧视。
当时的春秋各国并不见后世那种“重农抑商”的政策。相反,各国对于工商业的发展都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周王室在春秋时期实行了一系列促进商业发展的政策,首先,轻关易道,招徕四方商贾。《逸周书·大匡》载,周王颁布法令告四方“旅游旁生忻通,津济道宿,所至如归”。潘振注:“言告四方而召游旅,四方之生财而乐于通商,津济无阻,道路有环,委积有待,则所至之旅,如归家之安也。”[14]《逸周书·程典解》记载周王的政策时也说:“工攻其材,商通其财,百物鸟兽鱼鳖,无不顺时”。又据《左传》记载,卫国在春秋初期遭到狄人侵袭,几乎亡国。卫文公在齐国的帮助下,为恢复本国经济,“务材训农,通商惠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15]。晋文公在晋国也实行了促进商业发展的措施,“轻关易道,通商宽农”,同时对“工商食官”制度作了整顿[16]。郑国在春秋时期对商业的发展一直采取支持和保护的态度。郑桓公东迁之时,商人立了大功。郑国政府为此与商人签订了盟约,约定“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毋与知”,给商人经商以很大的自由。晋国的上卿韩宣子到郑国访问时,企图强买商人的玉器,遭到郑国执政子产的拒绝。可见,郑国政府保护商业的政策是持之以恒的[17]。
春秋时期国家之所以没有出现抑商政策,是因为当时“工商食官”制度仍然占统治地位,井田制虽已开始发生变化,但大部分的公社农民仍被束缚在土地上,“野与市争民”的现象还没有发生,国家无需抑商。而到战国时期私人工商业大量出现,“野与市争民”的现象日益突出,抑商政策也就应运而生。一句话,“抑商”是为了护农。
另外,春秋时期各国统治阶级中的人物在政治场合常使用商业术语作比喻,其言论表明他们并不轻视商业和商人。《左传》昭公元年载,鲁国的贵族叔孙豹在国外因受到季孙氏的陷害,回国后赌气不与之相见。叔孙氏的家臣对季孙氏的家臣说:“数月于外,一旦于是,庸何伤?贾而欲赢,而恶嚣乎?”意思是说:“叔孙氏在外受了几个月的苦,而季孙氏仅在此等候了一个上午,又算得了什么呢?商人做买卖要赢利,难道还能讨厌市场的喧嚣吗?”昭公三年载,齐景公想给晏子换住宅,晏子谢绝说:“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并以市场上“踊贵屦贱”为喻,劝齐景公“省刑”。昭公十九年载,楚令尹劝楚王释放吴国的使者时说:“彼何罪?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者’,楚之谓矣。”杜预注曰:“言楚灵王怒吴子,而执其弟,犹人忿于室而作色于市人。”《国语·越语》载,大夫种对越王勾践说:“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资絺,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乏也。夫虽无四方之忧,然谋臣与爪牙之士,不可不养而择也。”《史记·货殖列传》载,范蠡说:“计然之策七,越用其五而得意。”越国统治阶级以贾人经商比喻军国大计,将经商的法则用之于治国方略,可见其对商业活动是很重视的。《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楚公子子干回国争夺君位,晋国的韩宣子问叔向子干能否成功,叔向认为很困难,韩宣子说:“同恶相求,如市贾焉,何难?”叔向本人也以“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尺寸之禄”的“绛之富商”比喻有钱却没有政治地位的人。但他们并没有轻视商人的意思。
工商业者从“不从戎役”到从戎参战。
韦昭注《国语·齐语》“工商之乡六”时说:“工、商各三也,二者不从戎役也。”这只是春秋早期对于工商业者的规定。随着春秋五霸的逐次兴起,诸侯国之间战争的频繁,商人不从戎的规定就被打破了。《左传》定公八年记载:
卫侯欲叛晋,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 公以告大夫,乃皆将行之。行有日,公朝国人,使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 ……乃叛晋。
卫国在晋国的压迫之下,为了激起国中工商业者的同仇敌忾,便散布消息说,晋国要求卫国工商业者的子弟去晋国当人质,这一招果然奏效,工商业者们被激怒,表示坚决支持国家抵抗晋国的侵略。这段记载表明,卫国的工商业者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权利和义务。《左传》哀公二年记载,晋国在对齐、郑两国的战役中,工商也参加了战斗,所以赵简子在誓言中有“庶人工商遂”的激励语言。这次晋国实行了全民总动员,虽说是特殊情况,但如结合卫国工商有参加战争的事例,我们就会发现晋国之工商参加战争也并非偶然。工商业者从不当兵到当兵,无疑是其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
五、春秋商人演变原因的探讨
春秋时期,列国统治者之所以一再呼吁“商农工贾”不变其业,暗示着当时农工商职业世袭的体制已经开始遭到了破坏。这一体制的破坏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经济方面最重要的原因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井田制度,开始遭到破坏[18]。井田制度是周代社会经济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它的破坏对于工商业有着多方面的影响。首先,井田制度的破坏直接影响到农业人口的稳定,而失去土地的公社农民有的转化为“隶农”[19],有的则流向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其他领域。这必然对原有的工商业组织造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同时,井田制度的破坏,引起国家对农民的组织管理制度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家对工商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化。上文已经谈到,“工商食官”制度下的商人并没有离开农业,他们也要受田。井田制度的破坏,也使得商人失去一部分经济基础,无法为官府正常服务。到战国时期,有些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授予商人“田宇”[20]。
宗法制度的不断遭到破坏,也危及到“工商食官”制度。春秋时期许多大的宗族或家族开始逐渐解体[21]。我们已经指出,“工商食官”制度下的商人是以家族的形式存在的。宗法制度的破坏,血缘凝聚力的不断减弱,必然使得原来的工商业家族不能在一如既往地维持下去,商人“群萃而周处”、“商之子恒为商”当然就不能保证了。
官府对工商业者的沉重剥削也使得“工商食官”制度再难以维持。《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载周王室事说:“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哀公十七年载卫国事说:“公使匠久。公欲逐石圃,未及而难作。辛巳,石圃因匠氏而攻公。”哀公二十五年,还是卫国事:“公使三匠久。公使优狡盟拳弥,而甚近信之。故褚师比、公孙弥牟、公文要、司寇亥、司徒期因三匠与拳弥以作乱,皆执利兵,无者执斤。”这些国家手工业者的不断反叛,反映出春秋后期各国的手工业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商业管理制度无疑也会由于同样的原因受到激烈的冲击。
农村公社制度下商人本身的两重性也是春秋时期商人阶层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我们说过,春秋时期的商人在为国家服务的同时,自己有一定程度的经营自由。在整个社会经济大环境都处于落后的情况下,这种自由生存的空间很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活跃,这种自由就逐渐发展起来,一部分商人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渐富有,其独立性不断增强,向着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商人转化,另一部分则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