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最早源于人们对土地的自然崇拜,后来演变为对土地神的祭祀活动和组织。社的本意是“封土立社而示有土尊”。《白虎通·社稷》曰:“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在西周时代,社是各级宗法贵族权力的象征,在层层分封之后,就要封土立社,表明自己对这一方土地的神授权力,亦即土地所有权的象征。到两汉时代,社的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帝王公侯所立之社,仍然是其对一方土地权力的象征,但已日益抽象化。而乡里之社,尤其是在农村聚落中的里社,则转化为一般的土地祭祀单位,其祭祀活动与组织方式对乡村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社祭与社神
社祭,本是一种土地崇拜,祈年与报功是这一崇拜的两大动机。由于土地的广博无际,人们往往选定某一地点对土地进行祭祀,这一地点就是社。正如《礼记·郊特牲》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社的标志一般为一棵茂盛的大树或一片丛林,被人称之为“社树”、“社丛”、“神丛”、“丛位”或简称为“社”、“丛。”如《墨子·明鬼篇下》云:“建国营都,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位。”《六韬·略地篇》云:“社丛勿伐。”《晏子春秋·内篇问上第九》亦言:“夫社,束木而涂之。”沈钦韩在《汉书疏证》中总结道:“古者二十五家为闾,闾各立社,即择其木为茂者为位,故名树为社,又为丛也。”有的还在树丛旁边修筑围墙或祠堂①;有的则进一步封土立坛,称之为“社坛”,坛上有树或木、石之类的东西,这一般为帝王诸侯为之②。
最初的社,只是祭土的场所,并不具备什么神性。在社进行祭祖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瘗埋法,即将祭品埋于地下。《礼记·祭法》曰:“瘗埋于泰折,祭地也。”孔颖达疏曰:“地示在下,非瘗埋不足以达之。”其二是浸滴法,即将酒、血等液体祭品洒于地表,使其浸透至地下。《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云:“以血祭祭社稷。”清人金鄂在《求古录》中解释道:“血祭,盖以滴血于地,如郁其鬯之灌地也。”《春秋公羊传·僖公十九年》也记道:“侏娄人鄫之,用之。恶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社奈何?盖叩其鼻以血社也。”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宗族土地占有制的消亡,社在乡村社会中作为土地权力象征的意义也在逐渐消亡,与之相应,则是对土地的自然崇拜被土地神亦即被社神崇拜所取代,社成了具有人格意义的神灵。
《古诗源》卷一所收《禳田者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作者沈德潜在题下引《史记·滑稽列传》注道:“齐王使淳于髡之赵请救兵。赍金百斤,车马十驷。淳于髡仰天大笑,冠缨索绝。王曰:‘先生少之乎?’髡曰:‘何敢!’王曰:‘笑岂有说乎?’髡曰:‘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臣见其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故笑之。”淳于髡所见的禳田者,所祈求的就是土地神,而非自然崇拜意义中的土地。两汉时代乡里的社祭,其本义也是这种土地神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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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汉书·王莽传》载张竦为刘嘉作奏曰:“四墙其社。”又,对社之祠的记载,在先秦秦汉文籍中多见,此不赘举。
② 如《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二年,“建社稷于洛阳”注引《续汉志》曰:“立社稷于洛阳,在宗庙之右,皆方坛,四面及中各依方色,无屋,有墙门而已.”
既然是活生生的神灵,在祭祀时便不可能像西周时代那样,将祭品埋于地下或浸滴为祭,而要像人世间那样,为他摆上祭品,请这位土地老爷享用。自淳于髡所讥讽的那种“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始,祭社时的祭祀与被祭祀者,也由以往对自然的敬畏转而变成一种相对平等的交易,这样,社神的地位开始下落。两汉时代也是如此。《后汉书·费长房传》记长房学道返家后,“遂能医疗众病,鞭笞百鬼,及驱使社公。或在它坐,独自恚怒,人问其故,曰:‘吾责鬼魅之犯法者耳”。又记道:“长房曾与人共行,见一书生黄巾被裘,无鞍骑马,下而叩头。长房曰:‘还它马,赦汝死罪。’人问其故,长房曰:‘此狸也,盗社公马耳。,”以费长房这样一个半路出家、学道不成的半仙便可“驱使社公”,已属不幸,连区区狸魅也可盗取社公坐骑,社公在民众信仰中地位的下降,由此可见。
魏晋以后,土地神的地位继续下降。《古小说钩沉》辑《幽明录》云:“巴丘县有巫师舒礼,晋永昌元年病死复活,云死时土地神将送诣太山。”一个巫师死后,竟要劳土地神送往太山,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
在两汉时代,由于土地神地位之下降,它已不是唯一的社祭对象,各地的民间有选择地把当地有影响力的人物作为社祭对象,或配祀社神,或直接为其立社。前者如陈平“少为社下宰,今民祀其位”①;孔融为北海相时,“郡人甄子然、临孝存知名早卒,融恨不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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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太平御览》卷五三《社稷》引《陈留风俗传》。
乃命配食县社”①。后者如栾布、石庆,均被一方百姓立社祭祀。《汉书·栾布传》曰:“吴楚反时,以功封为郃侯,复为燕相。燕齐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汉书·叙传下》记道:“庆社于齐,不言动民。”注引邓展曰:“庆为齐相,齐为立社也。”
不过,我们还必须看到,土地神尽管地位式微,但作为一方土地之主,他在百姓中的地位还是无法替代的。两汉时代,人们仍然普遍地认为,社神是保佑一方平安、福佑一社百姓之神,人们对其仍是敬重虔诚的。由蔡邕所作《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铭文,我们可以找到这种心态,铭文曰:
惟斯库上里,古阳武之户牖乡也。秦时有池子华为丞相。汉兴,陈平由此神宰,遂相高祖,克定天下,为右丞相。孝平之世,虞延为太尉。延熹中,平曾孙放为尚书令。以宰相继踵,咸出斯里。虽有积德修身之政,亦斯社所相。乃树碑颂之。②“斯社所相”,是立碑的主要原因。山东省博物馆藏有东汉灵帝熹平五年所立梧台里社碑之碑额,铭文内容亦当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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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孔融传》。
② 《太平御览》卷五三二。
二、 社祭的功能
如前所述,社祭本是原始土地崇拜。其基本功能则是报功与祈年,如《诗经·小雅·甫田》所咏:
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
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至汉代,这一功能仍然是社祭的基本功能。每年仲春有春社,主祈年;仲秋有秋社,主报功。
春社与秋社是一年之中常规性的两次社祭,《太平御览》卷五三二引《礼记·月令》云:“仲春择元日,命人社。”其注曰:“为祀社稷也,春事兴,故祭之,祈农祥。元日,谓迎春分前后戊日。元,吉也。”同上书引《礼记·月令》又云:“仲秋择元日,命人社。”注曰:“赛秋成也,元日,谓迎秋前后戊日。”李悝在计算农家一年支出时也言:“社闾尝新,春秋之祠。”这儿的“春秋之祠”就是春社与秋社。
西汉前期,似乎只有春社而无秋社。《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初起,祷丰扮榆社。”《集解》引张晏曰:“扮,白榆也,社在丰东北十五里。或曰:‘扮榆,乡名,高祖里社也。’”《封禅书》又记道:“后四岁,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谨治扮榆社,常以四时春以羊彘祠之。”这里有四时之祠,有春祠。四时之祠当时通行两汉时期,直到东汉末崔实的《政论》中还有“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的词语,可以为证。四时之祠应当在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时进行。春祠应当就是春社之祠,因为是高祖乡里之社,所以格外又有四时之祠,但这儿没有秋社的痕迹。
高祖十年(前197年),朝廷下达了一道面向全国的祠社令。《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腊祠为岁末之祠,春三月为春社,这儿,依然看不到秋社的影子。《淮南子·时则训》记道:“仲春之月……择元日,令民社。”而三秋之月,均未见社祭的记载,只在季秋之月有腊祠的规定。
《礼记·月令》曾记:“仲春二月……择元日,命民社。”传世诸本缺了仲秋之月“择元日,命民社”的记载,有人从《太平御览》卷五三二中辑出,谓“今本《月令》已佚秋社句”。值得注意的是,《月令》之所以亡佚“秋社”句,是流传之佚呢?还是西汉前期人有意删节,以符合当时实情?
关于汉代的春社时间,《史记·封禅书》有两处记载:一处是“春”,一处是“春三月”;《汉书·郊祀志》为春二月;《淮南子》与《礼记·月令》均言“仲春之月”,中华书局本《史记》则直接将“春三月”改为春二月。从汉代的实际情况看,春三月的确也曾作为春社的月份。《史记·封禅书》所记“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可知高祖十年的社稷,除春社之外,又有腊祭。西汉之初,以建亥元月为岁首,如《封禅书》曰:“以十月至灞上,与诸侯平咸阳,立为汉王。因以十月为年首,而色上赤。”这样,汉初期的腊祭时间则为九月,正好与三月春社相对应。也正因为此,西汉前期将秋社与腊祭合而为一了,所以只见腊祭而未有秋社。
武帝时接受方士建议,改用夏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这样,腊祭就放到了季冬之月,与秋社拉开了距离,因而,春社、秋社方复归完整,并一直沿续下来。如《四民月令》中则明确有二月与八月为“祠太社之日”的记载。不过,三月、九月的社祭仍然留有余绪,《汉书·五行志》云:“建昭五年,鄘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师古注引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这也可以反证《史记》所言“春三月”之不妄。
春社与秋社是关于社神的两大祭祀活动,县社以上的祭品由官方筹办,里社祭品则由里内居民统一凑足。前引《封禅书》所云之春社与腊社,是由官方负责准备羊豕,以供县社之用。而“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即指民间自行敛钱祭社。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所言“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亦是指民人摊派、敛钱祭社之事。至于所聚敛祭品多少,则由里民量力而行,故师古注“各自财以祠”云:“随其祠具之丰俭也。”《汉书·陈平传》云:“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此肉矣。’”这里记载的是较为丰盛的社祭。《居延汉简甲乙编》(十·三十九)录地湾所出一简云:“对祠社,鸡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盐少半升。”这是较为简陋的社祭。
有的里社不是直接凑集物品,而是如李悝所言,敛钱以为社供。《居延汉简释文》第二卷第33页有简文云:“人秋社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地湾汉简还有一简记道:“八月戊午社计。”①这儿的“社计”,应当就是统计社内的社钱收敛情况。破城子汉简有一简记有收敛社钱的具体情况:“人钱六千一百五十,其二千四百受楼上,六百部吏社钱,二千八百五十受吏三月小畜计。”②社钱敛齐后,要用于购置祭品。破城子有一简云:“口官封符。为社内贾口。”③地湾也有一简记道:“买葱四十束,束四钱,给社。”④
另外,在两汉时代,一些乡间里社还残留有用于社祭开支的“公田”。
两汉时代,春、秋两社除了祭社的本义外,还具有了愈来愈浓重的娱乐节庆色彩,使其成为当时乡村社会中的两大节日。
祭社之后,其祭品大多要分发众人,共同享用。如前引陈平在里中社祭后分肉之事即是。《荆楚岁时记》也记道:“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祭社为里中居民的共同活动,妇女儿童尽可参与。《后汉书·董卓传》云:“卓尝遣军至阳城,时人会于社下,悉令就斩之。驾其车重,载其妇女,以头系车辕,歌呼而还。”《太平御览》卷三八四引《汉杂事》曰:“颍川郡上事,其日有陈太丘父子四人俱共会社。小儿季方御,太儿元方从,抱孙子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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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居延汉简甲乙编》四十·九。
② 《居廷汉简甲乙编》二五四·一.
③ 《居廷汉简甲乙编》六三·三四。
④ 《居廷汉简甲乙编》三二·一六.
两汉时代,社祭之后的宴饮娱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几乎成了乡村社会中最盛大的公众性节日。《太平御览》卷五八四引《淮南子》曰:“夫穷乡之社,扣瓮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常试为之击建鼓,撞巨钟,乃始知夫瓮瓶之足羞也。”《盐铁论·散不足》所记更是如此:“今富者祈名岳,望山川,椎牛击鼓,戏倡舞象;中者南居当路,水上云台,屠羊杀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
社祭宴乐的本源是社祭时的娱神,祭神时以歌乐相娱,由来已久。《吕氏春秋·古乐》云:“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周礼·春官宗伯篇章》:“凡国祈年于田祖……击土鼓,以乐田峻。”即是这一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到了两汉时代,随着土地神地位的下降,作为娱神的宴乐渐渐从祭神中分化了出来,越来越摆脱了社祭的宗教气氛,而成为比较单纯的节庆娱乐。对此,我们在《三国志·魏书·王修传》中可以读到一点信息,其传云:“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社,修感念母,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邻里因王修为其母哀,以至罢社,不正说明了社日之社祭已变得无足轻重,而社日的宴乐已成为主要内容了吗?如果社祭仍然庄严肃穆,那么,社里之人就没有必要为王修之哀而罢社,也不敢为王修之哀而罢社,只有社日成为宴乐节庆,才有可能也有必要为王修之哀而罢社。
实际上,这一社日宴乐节庆化的趋势一直在发展中,到唐代达到顶点。杜甫的“田翁逼社日,邀我尝春酒”;张[虫 宾]的“桑拓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归”,写尽社日之宴乐气氛。
除了春秋两社的社祭及相随而来的宴乐外,社作为一方土地之神主,还接受着其他许许多多的祈禳行为。
早在汉代以前,社的灵性就被不断延伸,凡遇大事,几乎都要祀之于社。日蚀、火灾要祭社①,出兵出军要祭社②,春蒐、秋弥也要贡献禽获于社③。至两汉时代,随着官方社稷即州社、县社与乡间里社的分化,其社稷之外的功能也开始发生分化。上述功能在官方之社中依然存续,而在乡里之社,则已渐渐被人淡忘,除非遇到举国一致的祈禳,官社与乡里之社之间难有共同的祈禳活动。《春秋繁露》记有这种共同的祈禳活动,卷十六《止雨》云:“雨太多……令县、乡、里皆归社下。”同卷《求雨》:“春早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稷山川。……凿社通之于间外之沟。”但这种活动比较少见。可以说,在两汉时代,社已完全成为人格化的神,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而又可以接近的社神、社鬼、社狐,被人们的敬重已不如畏慎.《史记·陈涉世家》记陈涉要起兵时云:“又间令吴广之次近所旁丛祠中,夜篝火,狐呜呼曰:‘大楚兴,陈胜王。’”这是借社狐之神灵,树立威望,所以“卒皆夜惊恐。旦日,卒中往往语,皆指目陈胜”。
社狐神性如此,在人们心目中。社鬼、社神更是能让人敬畏,人们往往在它们这儿许愿、发誓、禳灾。王莽政权将颓时,也曾祈灵于社鬼。《汉书·王莽传》云:“(王莽)遣使者分赦城中诸狱囚徒,皆援兵,杀豬饮其血,与誓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太平御览》卷五三二还记有两件轶事。所引《述异记》记曰:“庾邈与女子郭凝通,诣社约不二心,俱不婚聘。经二年,凝忽暴亡,邈出见,疑云:‘前北村还遇强梁,抽刀见逼,惧死从之,不能守节,为社神所责,心痛而绝。”所引应璩《与阴夏书》曰:“从田来,见南野之中有徒步之士。怪而问之,乃知郎中顷有微疴,告祠社神,将以祈福。闻之怅然,以增叹息。灵社高树,能有灵应哉?”由此可见社神与社鬼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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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曰:“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此类记载又见于《左传·庄公三十年》、《文公十五年》、《昭公十七年》等。
② 如《左传·成公十三年》曰:“公及诸侯朝王,遂从刘康公、成肃公,会晋侯伐秦,成子受服于社。”注曰:“脤,宜社之肉也,盛之于脤器,故曰脤宜,出兵祭社之名。”又《定公四年》云:“君以军行,祓社衅鼓。”此类事又见《昭公十六年》、《闵公四年》、《定公十三年》等。
③ 如《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云:“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蔽,献禽以祭社.……遂以弥田……若帅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铖,以先恺乐献于社。”
三、两汉时期里社的变化
在春秋战国以前,由于宗法土地关系的稳定性,乡里关系比较规整,当时因里而置社,社与里完全统一,一里之长既是社的首脑,即社祭的主持者,又是宗族的宗长。经过春秋战国
时代的
社会裂变,到了秦汉时代,这种里、社、宗族合而为一的局面被打破,乡里社会的结构开始发生较大的变化。就社而言,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与里出现了明显的分离趋势。两汉时代,官方仍然强调以里置社,每里一社,从汉高祖的“民里社各以财自祠”到《春秋繁露》的“凿社通之于门外之沟”,均是如此。从出土的两汉文字资料看,里社也是里中之社的通行称谓。《太平御览》卷五三二“社稷”条引蔡邕《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山东省博物馆所藏《汉梧台里社碑额》皆是。这种里中设社的传统,在整个两汉时代都保留着。遇有重要的祭礼,有时也由里正等人主持进行,如前引《春秋繁露·止雨》云:“雨太多……令县、乡、里皆归社下……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有了官方统一指令,所以里正要主持祭社,而在主祭者中有三老、有祝。这儿的祝,实际上就是里社的主持者,祝的存在,表明社与社祭已从里的职能中剥离了出来。
作为里社的主持者,还有社宰、祭尊等称谓。社宰已见前述陈平例,祭尊之例更是多见,如《隶释》卷十六《中部碑》中有里祭酒题名十四人,传世汉印中又有许多“里祭尊印”,如“安民里祭尊印”①、“外里祭尊”②。里祭尊、社宰、社祝的祭社之权力,实际上原是一里之长所掌,此时,已转移了出来。
2.乡里之社从官社中分离出来。西周春秋时代,所有的社都是公社,可以说都是官办的,如《札记·祭法》所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为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置社也就是里社,如郑注所云:“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
从表面形式看,“大夫以下成群立社”,与汉之里社相同,但其
内容已大不同于前代。两汉时代,官方所立之社仅到县社为止。《汉书·郊祀志上》记道:“(高祖二年)因令县为公社。”李奇注曰:“犹官社。”上书又记道:“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师古注曰:“随其祠具之丰俭也。”这就告诉我们:官方所办之社称“公社”,又称“官社”,祭祀费用由官府负责;而里社则是民办,要里中百姓自行筹集祭品,即“各自裁以祠”。
3.私社开始出现并日益发达。在汉代,社的设置是受官方控制的。他们要求以里立社,不能随意立社。然而,在民间却出现了于传统里社之外的私社,而且其
发展呈现出不可遏止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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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簋斋手拓古印集》,第106页。
② 黄濬:《黄氏尊古斋古器物拓片集》玺印类,钤印本。
《潜确居类书》卷六七引《邴原别传》曾记载一件民间私立神社的事情:“(邴)原避地辽东,以虎为患。自原之落,独无虎患。尝行而得遗钱,拾以击树枝。此钱不见取,击钱者逾多。原问其故,答者谓之神树。原恶其由己而成妄,祀而辩之。于是里中遂敛其钱以为社供。里老为之诵曰:‘邴原行仁,居邑无虎;邴原行廉,路树成社。’”《汉书·五行志下》亦云:“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山阳囊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臣瓒注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①《汉书补注》引叶德辉言说得更清楚。《礼记·祭法》云:“太社、皇社、国社、侯社、置社,皆王侯大夫自立及为百姓立者,此官社者。民私立者,谓之私社。”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点信息:其一,汉代出现的私社与传统的里社及官方规定相违,故而为官府所禁止,并加以铲除。其二,私社与官社互不相干,它是一种由十家、五家等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的一种社祭团体。其三,这种私社尽管受到官方压抑和禁止,但它们却处在不断发展之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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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里中之社的户数历来有百家、八十家和二十五家等说,这是因为社是以里而置,从而一里之户数也就是一社之户数。而里的规模虽按规定为“一里百家”,但实际上又没这么规整,故里社之户数会出现不同记载。
② 对于汉代社的发展趋向,宁可先生已有论及(《汉代的社》,载《文史》第9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本文受益颇多,特此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