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唐代官府手工业门类众多,规模庞大,不但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行政经营管理系统,而且建立在封建统治基础之上,按照政府的需要,生产几乎无所不有的各类产品,具有很强的政治干预和自给自足的特点,是典型的封建经济。它的存在和发展以剥夺民间手工业为主要手段,从而摧残了民间手工业的正常发展,阻碍了新的生产方式的成长。
关键词: 唐代经济;管理系统;经营方式;官府手工业;民间手工业;发展形态
自20世纪30年代,唐代官府(官营)手工业的研究就已引起学界重视,鞠清远、唐长孺、白寿彝、李文海、田廷柱、冻国栋、魏明孔等学者先后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研究的系统性以及对官府手工业发展形态,或称发展模式的分析方面,仍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本文即试图从阐述唐代官府手工业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其生产经营的内容和方式出发,揭示其发展形态。
一、 唐代官府手工业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其经营内容
自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确立“工商食官”制度之后,政府直接经营工商业一直延续下来。汉代已建立起十分庞大的官府手工业系统,至唐代更甚,封建政府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多种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着门类众多的手工业生产,其典型的建置体系反映在《大唐六典》中。以下详而述之。
唐中央政府专管官府手工业的最高政务部门是尚书省工部。《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载:“工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工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尚书、侍郎,总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1](p.156)其中工部司设“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郎中、员外郎,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监)、将作(监),以供其事”[1](p.164)。可见尚书省工部之尚书、侍郎及工部司郎中、员外郎负责官府手工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有关政令,下达具体的兴作营造计划,责令少府监、将作监具体组织实施。少府监是唐中央政府事务机关,设行政长官监一人,从三品;副长官少监二人,从四品下。另有丞四人,从六品下;主簿二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还有府二十七人,史十七人,计史三人,亭长八人,掌固四人,均无品。其总的职责是:“少府监之职,掌百工伎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少监为之贰。凡天子之服饰、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1](pp.404~406)丞掌判监事,负责工役营造的具体组织;主簿掌勾检稽失,负责财务方面的检查;录事掌受事发辰,负责公文收转。所设职官各司其守,分工明确。少府监所辖五署亦有法定的官吏设置及明确职责。中尚署设令一人,从六品上。丞四人,从八品下。监作四人,从九品下。另有府九人,史十八人,典事四人,掌固四人。其职责是:“中尚署令,掌供郊祀之圭璧及岁时乘舆器玩,中宫服饰,文错彩珍丽之制皆供焉。”左尚署设令一人,正七品下。丞五人,从八品下。另有府七人,史二十人,监作六人,典事十八人,掌固十四人。其职责是:“左尚署令,掌供天子之五辂、五副、七辇、三舆、十有二车、大小方圆华盖一百五十有六、诸翟尾扇及大小伞翰,辨其名数,而颁其制度。丞为之贰。凡皇太后、皇后、内命妇之重翟、厌翟、翟车、安车、四望、金根等车,皇太子之金辂、轺车、四望车,王公已下象辂、革辂、木辂、轺车,公主王妃外命妇一品厌翟车,二品三品犊车,其制各有差。”右尚署设令一人,正七品下。丞四人,从八品下。监作六人,从九品下。另有府七人,史二十人,典事三人,掌固十人。其职责是:“右尚署令,掌供天子十有二闲马之鞍辔(每岁京兆、河南制革、理材、烁金以为之,送之于署,令工人增饰而进焉)及五品三部之帐,备其材革而修其制度。丞为之贰。凡刀剑、斧钺、甲胄、纸笔、茵席、履舄之物,靡不毕供。”织染署设令一人,正八品上。丞二人,正九品上。监作六人,从九品下。另有府六人,史十四人,典事十一人,掌固五人。其职责是:“织染署令,掌供天子、皇太子及群臣之冠冕,辨其制度,而供其职务。”掌冶署设令一人,正八品上。丞二人,正九品上。监作二人,从九品下。另有府六人,史十二人、典事二十三人,掌固四人。其职责是:“掌冶署令,掌镕铸铜铁器物之事”,并直接领导设在全国各地的诸冶监。诸冶监每监设监一人,正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上,监作四人,从九品下,另有录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二人,掌固四人,具体经营“镕铸铜铁之事,以供少府监(掌冶署)”以及“铸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1](pp.406~412)。掌冶署与诸冶监构成一上下垂直管理的镕铸工业系统。将作监亦是唐中央政府之事务机关,设行政长官大匠(监)一人,从三品;副长官少匠(少监)二人,从四品下。其职责是:“将作大匠之职,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总四署三监百工之官署,以供其职事。少匠为之贰。”另设丞四人,从六品下,“掌判监事,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以谘大匠,而下于署监,以供其事……凡营造修理土木瓦石不出于所司者,总料其数上于尚书省。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主簿二人,从七品下,“掌印,勾检稽失”。录事二人,从九品上,“掌受事发辰”。还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计史三人,亭长四人,掌固六人。将作监的下属机构有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组成一自上而下的事务系统。其中,左校署设令二人,从八品下。丞四人,正九品下。监作十人,从九品下。另有府六人,史十二人。其职责是:“左校令,掌供营构梓匠之事,致其杂材,差其曲直,制其器用,程其功巧。丞为之贰。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凡乐县、、兵仗器械及丧葬仪制,诸司什物,皆供焉。”右校署设令二人,从八品。丞三人,正九品下。监作十人,从九品下。另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其职责是:“右校令,掌供版筑、涂泥,丹之事。丞为之贰。凡料物支供,皆有由属,审其制度而经度之。”中校署设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监事四人,从九品下。另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一人。其职责是:“中校令,掌供舟车兵仗、厩牧杂作器用之事。凡行幸陈设,供三梁竿柱;闲厩系饲,则供锉碓行槽鞍架;祷祀祭祀,则供棘葛竹堑;内外营造应供给者,皆主守之。丞为之贰。”甄官署设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监作四人,从九品下。另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其职责是:“甄官令,掌供琢石陶土之事。丞为之贰。凡石作之类,有石磬、石人、石兽、石柱、碑碣、碾,出有方土,用有物宜。凡砖瓦之作,瓶缶之器,大小高下,各有程准。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1](pp.420~426)迄今在陕西西安市西郊大土门村和富平县宫里发现的两处大型砖瓦窑遗址,可能就是由甄官署经营管理的官府窑场[2]、[3]。鉴于唐三彩陶器多从大贵族、大官僚墓中出土,其生产数量有限的情况,三彩陶器的生产也应由甄官署直接组织[4]。百工、就谷等监,各设监一人,正七品;副监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监作四人,从九品下。另有录事一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共同的职责是:“百工等监,掌采伐材木之事,辨其名物而为之主守。凡修造所须,材干之具,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1](p.426)掌采伐林木,为官府林场机构。除少府、将作二监外,唐中央政府管理官府手工业的事务机关还有军器监。武德初年,设立武器监,掌管兵仗、厩牧、军器之事,设监一人,正八品下,少监一人,丞二人,主簿二人。其后屡有置废,有时独立置监,专掌兵仗之事,有时则隶属少府监右尚署,成立甲坊、弩坊;有时设监为长官,有时则置使为长官。至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设立独立的军器监,设监一人,正四品上。少监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正七品。主簿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正九品下。另有府十人,史十八人,典事四人,亭长二人,掌固四人。其职责是:“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入武库。少监为之贰焉。丞掌判监事,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主簿掌印及勾检稽失。录事掌受事发辰。”军器监下设甲坊、弩坊二署,每署设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监作二人,从九品下。另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二署的职责是:“甲坊令、弩坊令,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丞为之贰。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1](p.413)由军器监制成的武器甲仗交由卫尉寺统一管理。卫尉寺设长官卿一人,从三品,“掌邦国器械文物之政令”。卫尉寺下辖武库、武器二署,均有专职官吏司守其职,其详见《大唐六典》卷16《卫尉寺》。另据《唐会要》卷66《军器监》记载:“乾元元年六月,敕军器监改为军器使,大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其使以内官为之。”[5](p.1376)军器生产的管理权落入宦官之手,管理机构也改易名称。其后军器收贮权也由卫尉寺卿移交由宦官担任的弓箭库使,管理体制上进一步发生变化,但仍是官府所有的性质。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另一大宗是铸币业,也有一套具体的行政经管系统。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前,中央少府监除直辖十炉铸币外,对设在地方诸州的诸铸钱监也有领导权,即所谓“皇朝少府置十炉,诸州亦皆属焉”。地方诸铸钱监设监一人,“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副监一人,以所在州府上佐判之;丞一人,判司判之;监事一人,参军及县尉知之;录事、府、史,土人为之”[1](p.415),共同负责铸造钱币。到开元二十五年二月,这种管理体制被取代。是月“以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6](pp.5768~5769),通过设立财政专使的方法,将少府监主管全国铸币的权力夺去。安史之乱后,官府铸币的经管体制不断发生变化,形成了铸钱使、盐铁转运使、诸道节度使、州府刺史(武宗朝)皆握铸币权的多头经管共营局面,造成一些混乱,但铸币权由官府垄断,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政策始终未变。
以上尚书省工部、工部司、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铸钱监构成了唐代官府手工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体系,负责主要生产门类。有关史料表明,唐代在中央政府及东宫、内廷还存在如下一些手工业经营管理机构。1 司农寺导官署 司农寺下设有导官署,设令二人,八品上。丞四人,正九品上。另有府八人,史十六人,监事十人,典事二十四人,掌固五人。其职责是:“导官署令,掌供御导择米麦之事。丞为之贰。凡九谷之用,有为糗,有为曲蘖,有为粉脂,皆随其精粗,差其耗损,而供给之。”[1](p.377)“掌舂碾米面油烛之事。”[7](p.728)2 光禄寺良酝署 光禄寺下设有良酝署,设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监事二人,从九品下[1](p.323)。另有府三人,史六人,掌酝二十人,酒匠十三人,奉觯一百二十人,掌固四人。其职责是:“掌供奉邦国祭祀五齐三酒之事。丞为之贰。郊祀之日,帅其属以实樽。若享太庙,供其郁鬯之酒,以实六彝。若应进者,则供春暴、秋清、酴、桑落等酒。”[8](pp.1878~1879)是宫廷酿酒供酒的专门机构。开元末至天宝初,良酝署一度停废[9]。后来宫廷酿酒专设酒坊使管理。酒坊使最初设立的确切时间已难考,但唐人李肇所撰《翰林志》记德宗兴元元年(公元784年)宴设翰林学士时,有“酒坊使供美酒”的明文,这可能是酒坊使见于史籍的最早记录。到宪宗元和时期,宣徽院使设置,酒坊使归其管辖,成立宣徽院酒坊,专司宫廷酿酒,管理体制发生进一步变化,管理权也落入宦官之手。宣徽院酒坊规模较大。1979年西安市西郊出土了“宣徽酒坊”银酒注一件,器底铭文有:“宣徽酒坊 咸通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别敕造七升 地字号酒注一枚重一百两匠 臣杨存实等造 监造番头品官臣冯金泰 都知高品臣张景谦 使高品臣宋师贞。”[10]一件酒注达七升一百两重,可见其不同一般。3 光禄寺掌醢署 光禄寺下设有掌醢署,设令一人,从八品。丞二人,从九品下。另有府二人,史四人,主醢十人,酱匠二十三人,酢匠十二人,鼓匠十二人,菹醢匠八人,掌固四人[1](p.324)。其职责是:“掌供醢醯之物:一曰鹿醢,二曰兔醢,三曰羊醢,四曰鱼醢。宗庙,用菹以实豆;宾客、百官,用醯酱以和羹。”[11](p.1284)是专司肉鱼制酱和酿造食醋的机构。4 诸司制纸造笔机构 据《大唐六典》记载,许多中央政府部门置有造笔直、笔匠、熟纸匠,专司纸笔制造。如卷2《尚书吏部》记弘文馆有造供奉笔直二人,造写御书笔直二人;集贤院有造笔直四人;秘书省有造笔直一人。卷8《门下省》记弘文馆有笔匠三人,熟纸装潢匠九人。卷10《秘书省》记秘书省有笔匠六人,熟纸匠十人。卷26《崇文馆》记崇文馆有笔匠三人,熟纸匠三人。足证一些政府部门各有专门的制纸造笔作坊。虽然具体管理细节语焉不明,但由各相关部门官吏进行管理无疑。另据《新唐书》卷57《艺文志》载,玄宗开元初年命褚无量、马怀素主持图籍整理时,“岁给河间、景城、清河、博平四郡兔千五百皮为笔材”。于此可以想见诸司造笔业的规模。5 太子家令寺 东宫官属有太子家令寺,设家令一人,从四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另有录事一人,府十人,史二十人,亭长四人,掌固六人。其职责之一是“凡床几、茵席、器物,非取于将作、少府者,皆供焉”[11](p.1297),负责部分器物用品的制作。6 内廷诸机构 内侍省下设有掖庭局,设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三人,从八品下。宫教博士二人,从九品下。监作四人,从九品下。另有书令史四人,书吏八人,计史二人,典事十人,掌固十人。其职责之一是组织因罪配没入局、工于缝巧的妇女从事育蚕丝织。玄宗时,为满足杨贵妃的奢侈生活,宫中特置供贵妃院,“织锦刺绣之工,凡七百人,其雕刻镕造,又数百人”[8](p.2179)。玄宗朝还设置“内八作使”,内廷工作的规模已达到相当水平。唐后期由宦官控制的内诸司使中,有些同样经营着相当规模的国有工作。除上述中央政府、东宫、内廷等官府手工业系统外,地方政府也经营着门类众多的手工业。军器制造方面,地方政府设有作坊进行生产,《玉海》卷151《兵制门·剑戟类》引刘敞《古器图》有云:“一刀以金错其背,曰贞观十六年并州都督府造。”[12]《全唐文》卷414《减淮南租庸地税制》下令并停扬、洪、宣三州军器作坊[13](p.4245);韦皋、李德裕先后坐镇西川时大事军器生产;宪宗元和九年(公元814年)命淮浙江西荆南造甲以进[12];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宣州观察使元锡进奉弓箭器械五万二千事[6](p.5798),均说明地方政府制造军器一直存在,且规模不小。舟船制造方面,中央虽设有都水监负责造船,但大规模的造船多在地方完成,如太宗贞观十八年(公元644年)七月,为征伐高丽,“敕将作大监阎立德等诣洪、饶、江三州,造船四百艘,以载军粮”[14](p.6209);至贞观二十一年(公元647年)八月,又“敕宋州刺史王波利等发江南十二州工人,造大船数百艘,欲以征高丽”[14](p.6249);到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八月,再“敕越州都督府及婺、洪等州造海船及双舫千一百艘”[14](p.6261);高宗朝,用兵继征高丽,命地方三十六州府一齐制造军船;代宗朝,盐铁转运使刘晏于扬州设立十个造船场,大造舟船,用于漕运物资;德宗朝,镇海节度使韩造楼船多至二千柁,称雄一方。丝织方面,地方诸州多采京都之制,设立官织锦坊进行高级丝织品的制作。开元二年(公元714年),玄宗所颁《禁奢侈服用敕》有云:“两京及诸州府旧有官织锦坊并停”,说明了地方州府经营丝织作坊的普遍性。玄宗朝扬、益、岭表刺史给杨贵妃进献的珍衣异服及白居易笔下的越州缭绫和宣州红线毯,都是当地州府丝织作坊的高级产品。铜镜铜器制造方面,铸镜多集中于扬州。《全唐文》卷988无名氏《唐武德鉴铭》曰:“武德五年岁次壬午八月十五日甲子,扬州总管府造青铜镜一面,充癸末年元正朝贡。其铭曰:‘上元启祚,灵鉴飞天,一登仁寿,于万斯年。’”《朝野佥载》卷3载“中宗令杨(扬)州造方丈镜,铸铜为桂树,金花银叶,帝每骑马自照,人马并在镜中。专知官高邮县令幼临也。”[15]《太平广记》卷231《李守泰》载:“天宝三载五月十五日,扬州进水心镜一面,纵横九寸,青莹耀日,背有盘龙,长三尺四寸五分,势如生动。玄宗览而异之。进镜官扬州参军李守泰。”足证扬州铸镜水平之高。所谓的水心镜是扬州官府于每年端午节在扬子江江心所铸铜镜,制作严格讲究,带有神异色彩,作为贡品进奉皇帝。白居易诗作《百炼镜》描述扬州铸镜已为学界熟知。另(宋)赵希鹄《洞天清禄集·古钟鼎彝器辨》载:“句容器,非古物,盖自唐天宝间至南唐后主时,于升州句容县置官场以铸之,故其上多有监官花押,其轻薄漆黑款细虽可爱,要非古器,岁久亦有微青色者,世所见天宝时大凤环瓶,此极品也。”可见升州句容县的铸造水平也很高。其他如造纸,著名的益州大小黄白麻纸、杭婺衢越等州的细黄白状纸、均州的大小模纸、宣衢等州的案纸及次纸、蒲州的百日油细薄白纸等,都是当地州府官营纸作坊的精品,就连西北边州之地也有官府制纸作坊[16]。又如酿酒,河东县“有芳酝监,汲河以酿”[11](p.1000),宜春县“有宜春泉,酝酒入贡”[11](p.1070),沙州也有由宴设厨负责的官府酿酒[17]。再如制车,地方州府均有专门制造车乘的官营作坊,以保证当地运输部门———车坊的用车,其详参见《唐代车坊的研究》[18]。至于通过设监经营或由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官营制盐业、矿冶业以及通过设置贡焙院建立的官营制茶业,笔者已另文探讨,于兹不赘。总而言之,唐代由地方政府所经营管理的官府手工业也十分众多,虽然经管体制上不会如同中央机构一样健全有力,但由地方政府的某些机构及其官吏具体经管是无疑的。
二、 唐代官府手
工业的经营方式
1 官府手工业劳动力的组成、管理及其役使
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组成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犯罪而成的官奴婢和刑徒、流徒;另一部分是征自民间的各类工匠和丁夫。政府对这两部分人的役使和管理有一套成熟的办法。《大唐六典》卷6《尚书工部·都官司》及卷19《司农寺》较集中地记载了官奴婢的役使和管理情况:凡犯谋反和谋大逆的人,其家庭男女老幼及奴婢一律籍没入官,统称官奴婢。其中有伎巧者各从其所能散配诸司劳作,妇女工于缝巧者没入内侍省掖庭局,剩余无伎能者统配司农寺,由司农寺再视具体情况散配诸司杂作。遇有皇帝赦宥,官奴婢可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官奴婢、番户、杂户皆当色相婚,不得逾越。官奴婢常役无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除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作外,还从事建筑、苑囿、蔬菜种植、家畜饲养等业。政府对官奴婢、番户、杂户立有专门的户籍,由役使诸司和尚书省工部之都官司共同制订管理。根据有关格式条文,每年正月,役使诸司要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等以类相从,造籍二通,一通报送都官司,一通留存本司。到了十月,诸司再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中黄口以上者“并印臂送都官[司]阅貌”。都官司则要“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并关牒尚书省户部之金部、仓部,拨给诸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以必要的衣食供应,以保障他们几乎无偿地为官府劳作[1](p.151)。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徒刑之人,流徒是因犯罪被判流刑之人。《大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刑部司》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其注文曰:“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任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可见政府对刑徒、流徒的役使更为残酷,管理更为苛刻,刑徒、流徒的处境更加艰难,其劳作更加具有无偿性。
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人数较少,不是官府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主要劳动力是政府根据需要从各地征调的各类工匠和丁夫。唐代仍实行划分士农工商四民界限的政策,政府对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世袭匠籍。《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司》所云“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卷7《尚书工部·总括》所云“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的规定,以及《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19](pp.15~17)、《唐喜安等匠人名籍》[20](pp.466~469)等出土吐鲁番文书,证明了唐代匠籍确实存在。匠籍按照工种不同而分类编制,载明各工种工匠的人数和人名,每三年一造,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书省,由尚书户部总而领之。通过县州造籍,户部总领,唐政府对各地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匠籍而外,在工匠的组织方式上,政府又按地区进行划分,对工匠实行类似于对府兵的编制管理,即所谓“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11](p.1201)。据冻国栋先生
研究,团设有团头;团头、火长可能一般由政府指派,对政府负责。在工匠的征发和役使上,政府根据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若稽留延误,
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谓亲领监当者)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21](pp.317~318)。唐中央“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亦即征自各地民间,而且工匠“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1](p.164)。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政府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政府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少府监》载:“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若工匠造作不遵章法,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具体负责监当造作的官吏也难辞其咎。《唐律疏议》卷16《擅兴律》工作不如法条曰:“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以保证官府手工业制成品的质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政府还实行工头负责制。如武后垂拱四年(公元688年)修建明堂,由薛怀义“充使督作”,凡役工数万之多,施工中“置号头,头一阚,千人齐和”[8](p.4742)。柳宗元所撰《梓人传》也记载了梓人指挥群工役作的情况:对这个梓人,群工“皆视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断者”[22]。号头、梓人一类的工头并不是政府官吏,应是由政府指定的技术方面的负责人。根据学界迄今有关研究成果,唐代工匠,无论是长上匠,还是短番匠,抑或是中后期大量出现的明资匠、和雇匠,一般都是以服徭役或色役的各种形式,近乎无偿地为官府尽封建隶属关系之下的多种封建义务。政府虽有纳资代役的规定,但往往是官样文章,且有些工匠是不准纳资代役的,《大唐六典》卷7《尚书户部》即规定“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总而言之,工匠和丁夫的征发役使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2 官府手工业的原料来源一是由官府直接经营而获得。如木材来源于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竹材来源于司竹监,金银铜铁的一部分来源于诸冶监。《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宪宗元和初期,全国官营诸冶达到了“岁采银万二千两,铜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七万斤,锡五万斤,铅无常数”的采冶规模。总之,与历代封建王朝一样,唐朝时山林川泽之利亦归国家所有,政府可视需要,采取直接经营的
方法为官府手工业提供部分原料。二是各地土贡。土贡即任土作贡,是起源很早的一种赤裸裸的剥削方法,其
理论依据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和“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唐代亦行土贡。《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集中记载了少府监所属中尚、左尚、右尚、织染四署所需原料的土贡来源:中尚署“其所用金木齿革羽毛之属,任所出州土,以时而供送焉”。具体的来源是“紫檀、榈木、檀香、象牙、翡翠、黄婴毛、青虫、真珠、紫、水银出广州及安南,赤皮、琴瑟、赤、琥珀、白玉、碧玉、金刚钻、盆灌、石、胡桐律、大鹏砂出波斯及凉州,麝香出兰州,铜钵铜出代州”;左尚署“其用金帛胶漆材竹之属,所出方土,以时支送”。具体的来源是“漆出金州……松出岚、胜州,文柏出陇州,梓楸出京兆府,紫檀出广州,黄杨出荆州”;右尚署“其用绫绢金铁毛革等,所出方土,以时支送”。具体的来源是“白马尾、白牦牛尾出陇右诸州,翟尾、孔雀尾、白鹭鲜出安南江东,貂皮出诸军州”;织染署所需染料“大抵以草木而成,有以花叶,有以茎实,有以根皮,出有方土,采以时月”,亦是来自土贡。唐代各地土贡的情况,《通典》、《元和郡县图志》、《新唐书》诸书也有一些记载。傅筑夫先生曾根据《新唐书·地理志》所载,开列了一个唐十道土贡物品清单[23](pp.26~34),可以参看。概括说来,唐代土贡范围十分广泛,各地名优土特产品及手工业原料、半制成品、甚至制成品均可被列入贡物之中。三是某些税收和折役。《太平寰宇记》卷107载高宗上元二年(公元765年)于饶州德兴县银山设置场监,“令百姓任便采取,官司什二税之”。《全唐文》卷422杨炎《安州刺史杜公(鹏举)神道碑》载开元初年“赋晋山之铁”。《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元和郡县图志》卷28《江南道四》载饶州乐平县“每岁出银十余万,收税山银七千两”。《新唐书》卷163《孔巢父传附从子孔传》载宪宗朝孔出任岭南节度使,上任初,“免属州……黄金税岁八百两”,可见此前曾征黄金税。《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宣宗朝“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大唐六典》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有云:“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若铸得铜及白,官为市取,如欲折充课役,亦听之。”允许百姓以私采所得矿产折役。在开元二十二年秋季沙洲
会计历中,即有以铁折纳户税的记载[24]。四是官市、和市和宫市所得。开元十七年八月玄宗颁《申严铜禁制》,规定“禁断私卖铜锡,仍禁造铜器,所在采铜锡,官为市取”[13](p.268)。前述《大唐六典》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对私营矿业亦有“若铸得铜及白(锡),官为市取”的规定。官为市取即官市,就是由政府将私人采冶所得的铜和锡全部购买,不许私自出卖,目的是通过垄断铜、锡等铸币原料来垄断铸币业。和市亦称和买,指政府通过市场购买物品,如将作监右校署“掌版筑、涂泥、丹、厕,有所须,则审其多少而市之”[11](p.1273)。依照规定,和市是官民双方同意的公平交易,但事实上并不如此,政府往往以贱价强购,甚或分文不给。如武周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十一月敕于登州、莱州置牧监和市牛羊,监察御史张廷在谏疏中即有“今虽和市,甚于抑夺”的批评。又如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71年),监察御史韩琬在所陈时政疏中也说:“顷年国家和市,所由以克剥为公,虽以和市为名,而实抑夺其价。”[5](p.1267)玄宗开元初年,京师长安甚至出现了“配户和市”的强行摊购[11](p.4452)。最初和市的范围不大,后来
发展成为折庸调变造,金银、宝货、绫罗都成了变造的对象,并推行全国[1](pp.72~73)。宫市是指通过市场为宫廷购买物品,最初由朝官掌理,后来落入宦官之手,在贱价强购或不给分文的抑夺方面,比和市有过之而无不及。总而言之,由于政府对物价拥有“月别三估”的定价权力,官市、和市、宫市均不可能是钱值相等的公平交易。
三、 唐代官府手
工业的
发展形态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经营有其显著特点,表现出自己的发展形态。
第一,在行政管理系统方面,唐代官府手工业既有负责政令制定与计划下达的尚书省工部这一中央最高政务机关,也有负责落实政令和实施计划的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中央事务机关,又有具体组织生产的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等署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铸钱等监,还有中央和内廷的其他一些机构及地方政府的许多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多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各级机构均由政府官吏掌握,是唐代封建
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方面,它的建置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上下级机构间的隶属关系清楚,分工明确,职责具体,是典型的封建官僚管理体制,是汉代以来官府手工业制度的新的发展。官府手工业由政府直接管理经营,政治权力支配干预生产是其最基本的特点。
第二,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方面,唐代官府手工业门类众多,规模较大,各级各类生产部门均在政府官吏的管理下,按照政府的需要,生产着从军器兵仗到精美丝绸,从皇室珍玩到茵席床几,从金银器具到酱醋调料,几乎无所不有、巨细无遗的各类产品,具有为满足统治需要而生产,而不是为商品交换而生产的显著特点。虽然其中的某些产品,如部分瓷器、丝绸被用于海外贸易和民族贸易,但这仅是为政治目的服务的一点点缀而已,不是什么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同时,由于按需生产,保证了政府所需的许多物品不必到市场购买,又具有突出的自给自足的特点,其封建
经济性质十分明确。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生产经营以封建专制统治为基础:在劳动力使用上,除了奴役官奴婢、番户、杂户及刑徒、流徒外,主要通过徭役制度强行征集各地工匠和丁夫服役;工匠和丁夫除服正役外,还时常被强制服加役;这种封建隶属关系下的强行征役,无偿或近乎无偿地侵占民间工商业者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从而时常扰乱和破坏民间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在原料来源上,除政府直接经营所得及部分折役、官买有一定合理性外,土贡和税收等是赤裸裸的封建剥夺;通过这种方式,民间手工业的一些原料、半制成品甚至制成品被无偿拿走,同样对其发展造成损害。可以说,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以剥夺民间手工业的存在和发展为其主要手段的,表现出明显的掠夺性和剥削性。
第三,管理上有庞大的行政官僚体系负其责,经营上以封建专制统治为基础,保证了官府手工业在唐代整个手工业结构中处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而民间手工业只能处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形成了自己的发展形态。与门类众多,规模庞大的官府手工业相比,处在封建统治之下的民间手工业时常遭受封建盘剥,始终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以被扭曲了的形式运转,无法正常发展,新的生产方式也难以从中产生与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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