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王安石变法在当时社会上引起那么大的反响,这在封建政治中是少见的。
王安石变法,曾经引起北宋地主阶级内部的激烈冲突和争论,新法实施过程中有过急剧的反复,稍后蔡京之流又假新法之名,行聚敛之实,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然而往后很长的时间内,新法部分内容仍在施行,即使名称有所改变,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有关新法利弊问题,王安石历史评价问题,从宋代以来人们就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得到比较一致的解答。
不同立场的文人和学者,对这一重大的政治事件作出过不同的解释。
有人拿王安石及其反对派司马光等人的性格执拗这点来说明两派冲突的原因。姑且不谈一个人的性格于政治冲突和争论会有多大影响的问题,究竟什么契机使得某个人或某些人政治上那么执拗,那是我们所当首先予以研究的。
有人从义利之辩上来考察两派的争论。两派对义与利的看法,有不同也有相同的地方,并不是王安石只言利,司马光只言义。我们应该看到,世界上没有什么抽象的义与利。两派对义与利的争论具体体现在哪些问题上,倒是该当重视的。
有人把两派冲突归因于南方士大夫和北方士大夫的利害不同。当时南北方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地区上的差异性是存在着的;但南北地区差异并不怎样悬殊,事实上南北方士大夫仍然错杂于两派之中,这足以说明这场冲突并不是据源于南北地区的不同。
近来有些历史学者,以存在于北宋地主阶级内部的大地主和中小地主之间的矛盾来理解两派斗争。我们用唯物主义观点研究历史,分析每个阶级以至阶级内部各个集团或阶层所处的地位,和它们相互间的关系,这是完全必要的。王安石变法在客观上也确实给予各个阶级、阶层以不同的影响。但是王安石和司马光都是作为整个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出现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的,不管谁上台执政,都不可能只是代表一个阶层,某一阶层的利益不可能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他们之间的斗争,一定有着它的焦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对于王安石变法的评论,还有其他许多说法,不必逐一列举。这里只是提出了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也许是错误的,期待同志们批评指正。
二、对待商品经济态度的不同,是两派斗争的焦点
新法中争论最集中、斗争最激烈的,要算青苗、免役、市易、均输等法,两派意见分歧,都涉及如何对待商品经济的问题。如何对待商品经济,既有着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各阶层的切身利害关系,又有着封建统治向前发展的长远关系。地主阶级人物,无论是大地主或中小地主,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商品经济所给予他们的影响,具体表现商品交换日趋活跃,货币流通日趋广泛,借贷日趋频繁,城市日趋发达,而这些方面综合发生发展着影响和刺激,就像幽灵似的萦绕着他们的生活和脑海。他们中间的政治代表人物,对于这种幽灵的出现,会作出自己的观察和分析。可是他们并不真正理解它,由于自然经济占着统治地位,他们对于小商品经济,只能看到它的影响,却摸不透它的本质,好似“瞎子摸象”,各凭所知,各执所见,莫衷一是。
北宋商品经济,比之唐代大有发展,更不需要去比较唐代以前的情况。人们无时无地不感受到它所产生的影响,自然不能置之不理。新法的每一内容,不都是早已被提出而被实施过的吗?现实的政治、经济,又必然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要对此作出判断和解答。这种利害关系,既是历史的、现实的,又是与往后发展有关的;既涉及地主阶级的上层,又涉及地主阶级的中下层;既涉及整个封建统治,而体现这种利害关系的政治最终不能不影响及于被统治的下层;既影响着商人,又影响着农民和手工业者;既涉及南方士大夫,又同样影响到北方士大夫。问题的错综复杂而又迂回曲折。两派代表人物在关键性问题上显示出性格操守的极端执拗,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上面如此简略述说,倘若要深入论证这个问题,论据颇感不足。首先是商品经济这个幽灵,只是潜在地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与思想,两派之间都不可能给我们留下很多资料,这给研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其次是两派当事人和当时其他封建统治阶级人物,跟世界历史上所有的剥削阶级一样,他们在分析客观形势、制定政策时,往往不曾触及也不敢触及劳动及社会经济基础,单纯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兜圈子,例如所谓义利之辩。我们要论证有关商品经济诸政策及其实际情况,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作。第三是在有关王安石变法的史料中,关于商品经济的实质性材料都被淹没掉了,长期被隐晦着的事物,要重新揭示出来,这当然不会是简单的事。
这里顺提一下:王安石在变法中自认为理财居于首要地位,守旧派攻击他也集中于理财,后来反对变法的人还攻击他不当把理财摆在首要地位。一些赞成王安石的人.被传统思想所束缚,却或多或少为王安石避讳这个问题。其实王安石变法,其中心是理财。我们对王安石的理财可以有各自不同的解释,试为分析王安石的经济思想,便可了解到理财与商品经济确乎纠缠在一起①。从理财与变法的关系来看,本来已经有了可资参考的研究线索。
下面就两派人物的言论、政策以及新法内容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等问题,分别进行探讨。
三、守旧派对有关商品
经济的一些现象,极为敏感
司马光是当时守旧派的代表人物,他们虽然不懂得什么是商品经济,也不真正理解商品经济所产生的
影响和作用,可是只要触及商品经济所涉及的任何事物的侧面,却十分敏感,竭力加以反对或抵制。这方面论据虽然不太多,却具有典型性。
新法实行之初,司马光这班人马上出来反对,剑拔弩张,气氛十分激烈。照道理,司马光等人应该持有充分的理由来驳倒对方,好让宋神宗改变其坚持变法的主意。可是司马光等在宋神宗面前,只说新法“不便”,讲不出什么道理,弄得宋神宗十分奇怪。《宋会要辑稿》一二二,有如下两段记载:
御迩英阁,司马光进读《通鉴》毕,降阶将退。上命迁坐墩于阁内御坐之前,
皆命就坐,左右皆避去。上曰:“朝廷每更一事,举朝士大夫汹汹皆以为不可,又
不能指名其不便者,果何事也?”光曰:“朝廷散青苗,兹事非便!……”
上曰:“若以为不可,当极论之,何以书奏?既书奏何以至今乃议论不一,且
此法有何不便?”
宋神宗把司马光延到阁内,撤去左右,算真心想听听司马光的意见。可是司马光仍然只说一个“不便”,不能“指名其不便”;在皇帝面前“极论”,要凭“书奏”来申述,“书奏”的结果,仍然叫宋神宗摸不透新法“有何不便”,这是怎么一回事?症结何在?
我们
分析这个
问题,必须抓住它的要害所在。司马光这班人很有封建统治经验,会说会写,对于新法的各个方面也都提出过一些反对的理由,但给宋神宗以蛮不讲理的感觉,这也不令人奇怪。他们自己对商品经济的影响和作用,虽然十分敏感,却不懂得其中的道理,又怎能讲得清楚呢?例如王安石理直气壮地讲究理财,说是“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②,而司马光也曾说“食货国之政”③,司马光要对王安石理财“指名其不便”,又要叫宋神宗了解到新法的不便之处,确乎困难。
然而司马光的言论,多少触及商品经济有关诸现象。他对此讲不清楚,不等于完全没说。关于青苗法与使用货币的问题,他说了不少话,从中也透露出内心的惶恐不————————
① 关于王安石经济思想,作者将另撰文探讨,这里不详述。
② 《王文公文集》卷八《答曾公立书》。
③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
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一《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彼言青苗钱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倚势作威,陵轹州县,骚扰百姓,止论今日之害耳。臣所忧者,乃在十年之后,非今日也。夫民之所以有富贵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是以富者常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臣恐十年之后,富者无几保矣!
……壮者不聚为盗贼,将何之矣?
同书卷六《与王介甫第二书》:
今四方丰稔,县官复散钱与之,安有父子不相见、兄弟离散之事?先所言者乃在数年之外,常平法既坏,内藏府库又空。……
司马光说新法要在数年之外或十年之后产生恶果,王安石则说新法见效当在十年之后,这倒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必然的契合。两人估计新法影响所及的时间,大体上一致。应该说,商品经济体现在政策上并施加于
自然经济的影响,不会是太快的,他们对此可以说是不谋而合。这里着重要谈的,是上述司马光所忧虑的中心问题.--所忧在十年之后的民穷财尽。
关于“所忧在十年之后”的问题。司马光对于变法始终是忧心忡忡的,正是考虑到封建统治的未来。他看到变法的现实,也想到过去,更意识到未来。他固然不懂得
社会发展的
规律,不懂得商品经济腐蚀封建经济的进程及其根由。但青苗等法,包含着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些重要因素,他可以从
历史发展的一些现象中窥见出它的影响和作用。作为地主阶级守旧派的代表人物,会有所察觉,有所忧虑,那是易于理解的。
关于十年之后民穷财尽的问题。司马光不认为是贫民养活富人,反说是富人养活贫民,这是剥削阶级的一贯逻辑。富人不靠高利贷以“自饶”,有可能难于维持其享乐生活,他所谓“富者无几何”,实际上就是指这一事实而言。同样所谓“内藏府库又空”,是意味着封建统治的没落与虚弱。司马光对于青苗法的直觉,只是说到这里。何以青苗法的借贷代替常平法的借贷,就会切断贫富之间的借贷,就会出现“富者无几何”的局面呢?这是不能要求司马光说清楚的。青苗法的借贷与常平法的借贷不同,主要是贷以现钱而不是谷物。青苗法的实行,会改变贫富间物物借贷那种旧方式。富人无以“自饶”,这是司马光能够看到的一方面,他已经说出来了。另一方面,农业发展,商品流通,货币起着商品流通的中介作用,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结果将是自然经济遭受腐蚀以至瓦解,对于害怕自然经济发生任何不稳定因素的守旧派来说,极为敏感,原不足怪。过去长时间的封建经济发展过程,很容易使他们觉察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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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二三二:“安石曰:‘……凡革旧为新,亦须期成效在十年之后也。’”
且看变法十年后的事实。新法实施十年以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从财政上讲,府藏不是空虚,而是比以前充盈①;从物价来说,米、绢等价普遍下跌;其他方面如农田水利的兴修也取得很大成就,应当说新法起了增加国家财富的作用。至于富人要想照旧肆行兼并,多少要受到一些限制。他们要出助役钱,又被青苗法切断了放高利贷的广阔门路。特别是米价下跌,对大地主的影响颇大,富人要想出借自饶、贵粜致富,那便困难得多。十几年变法出现年丰谷贱的局面,司马光当然心中明白,可是他闭口不谈,我们得从他的同伙的笔下找到有关资料:“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②“今者谷贱伤农,民卖田常苦不售。……钱积于官,常苦币重。”③“今青苗、免役,皆责民出钱,是以百物皆贱,而惟钱最贵,欲民之无贫,不可得也。”④“今帛、米粟价日益贱,而钱之行于市者日益少,有钱重之弊。”⑤变法后十年以至二十年间,物价下跌,以至“卖田常苦不售”、“田日益贱”,看来富人受到一些损害,有如司马光所预见那样,即所谓“富者无几何”,实际上富人也还是所损不多的。
关于钱荒和物贱问题,一般说来,主要为经济较为繁荣和生活较为稳定的表现,其中当然也存在着许多困难问题,这里不去全面分析。应当看到:司马光预言变法十年之后,“富民无几何”、“府藏空虚”,事实否定了他那预言的实现。这对司马光来说,也算是当头一棒。司马光害怕变法,害怕货币流通,影响自然经济的稳定,其实这种不稳定,是无法避免的,却又不是短短多少年就会发生急剧变化的,更不能有某一政策的实施就会引起急剧变化的。他作为地主阶级守旧派的代表人物,对此忧心忡忡,只是地主阶级由盛而衰的阶级预感而已。
司马光对于变法的忧心忡忡,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他在日常生活中对一切事物的看法,充满着矛盾,却往往是回避矛盾或消极对待。且就上述问题有关的一些事物来说,例如他很要钱,又觉得不要用钱为好;向往城市,又觉得作个城市人不好,采取一种折中主义的态度,一切向后看。从这点出发,主张安分、守常,希望从不稳定中求得稳定,我们可以从他的诗篇里,充分窥见出他这种内心活动:“朋来惟有月,山见不须钱。”⑥“居然不可市朝住,骨相天生林野人。”⑦“闲思宇宙内,何物不由天;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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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陆佃:《陶山集》卷一一《神宗皇帝实录叙论》:“迄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馀财羡泽,至今蒙利。”参阅《宋会要辑稿》一四六、一四八所载张汝贤、翟思两人的说法。
② 《宋会要辑稿》一二三载苏轼奏。
③ 《宋会要辑稿》一二八载苏轼论买田募役。
④ 苏辙:《栾城集》卷三五《自齐州回论时事书》附《画一状》。
⑤ 苏辙:《栾城集》卷二0《私试进士策问二十八首》。
⑥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四《和王安之题独乐园》。
⑦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四《自题写真》。
不移易,劳心徒弃捐。”①“穷达有常分,得丧难予言。古今浩茫茫,倚伏安可原。”②如果说他的诗,表达思想感情比较含蓄,那么他的某些议论,反映其思想观点就比较明朗:
自置保甲以来,盗贼倍多,所以然者,乡村无赖子弟,乍涉城市,闻见纷华,自恃身为保丁,坐索本家供给,饮博游荡,习以成性。……逸欲既深,资用不足,……是以数年以来,年不甚饥,而府界三路,盗贼纵横,入县镇,杀官吏。③
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左者右之,成者毁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而不得息。使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④
国家之治乱本于礼,而风俗之善恶系于习。……昔秦废井田而民愁怨,王莽复井田而民亦愁怨;赵武灵王变华易胡服而群下不悦,后魏孝文帝变胡服效华俗而群下亦不悦。由此观之,世俗之情,安于所习,骇所未见,固其常也。⑤
司马光力图维持现存秩序,维护自然经济,墨守成规,不允许有丝毫微小的改革。他企图不让货币流通和城市生活来改变古老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要求“袭故守常”、“安于所习”;他认为不是这样,就会使人们“莫安其居”,甚至酿成大祸,招致大乱。
司马光对于保丁“乍涉城市”、“闻见纷华”,感到十分忧虑。而他要鼓励的,乃是那些坚持维护古老农业生产和
农村生活的士大夫,这里举出两个例子:“治田畴,……未尝为商贾奇邪之业,一出于田畜而已。”⑥“专以稼穑畜牧致饶给,不事奇邪末业。”⑦归根到底,司马光轻视工商,轻视商品交换,把货币和城市看作是罪恶之源。如果把他的《自题写真》改易为“偷生虽可市朝住,怀古依然林野人”,正是其灵魂深处的一种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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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四《逍遥四童章呈钦之、尧夫》。
②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五四《乞罢保甲招置长名弓手札子》。
③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五四《乞罢保甲招置长名弓手札子》。
④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六○《与王介甫书》。
⑤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二《谨习疏》。
⑥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七五《赠都官郎中司马君行状》。
⑦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七五《赠都官郎中司马君墓志铭》。
四、青苗法借贷以钱,突破常平法物物交换的范畴
王安石以青苗法代替常平,其主要不同之点有三:第一是以货币借贷代替物物借贷;其二是以官府低息借贷代替豪强高利贷;第三是以生产借贷代替救荒借贷。
王安石的着眼点,在于生产季节,官府以钱出贷,解决生产中急需用钱的问题。这样政府得以增加财政收入,一般老百姓又可免于豪强高利贷的盘剥。至于货币借贷,那是生产的需要,也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生产观点出发,否定了旧法无补实际的消极做法,这在王安石思想中是十分明确的。他说:“某尝闻善为天下计者,必建长久之策,兴大来之功。……伏自庆历以来,南北饥馑相继,朝廷大臣,……思所以存活之,其术不过发常平、敛富民,为饘粥之养,出糟糠之余,以有限之食,给无数之民。某原其所活者百未有一,而死者白骨已被野矣。”①“方今田桑之家,时尤不可得者,钱也。”②王安石在这里深刻揭露了常平法的消极作用,就无异于把青苗法的积极意义,约略作了说明。后来制置三司条例司也说:“今新法(指青苗法)之中兼有旧法(指常平法),但以旧法广储蓄、抑兼并、赈贫弱之方,犹为未备。”③新法执行者从“广储蓄”等三个方面说明青苗法比常平法更好。可是司马光这些守旧派,满足于古老的简单再生产,满足于备荒的点滴储存,故步自封,安于现状。单就“广储蓄”一点来讲,王安石指望增加生产的基础上家家户户都有积储,有备无患④,那是司马光所无法理解的。
青苗法的借贷,为封建国家采取的一种剥削方式,而在当时同常平法与富人高利贷比较而言,它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的。青苗法又包含有“抑兼并”的因素在内,这就限制了农村高利贷的发展。对于宋代豪强兼并之家所进行的高利贷盘剥,许多封建士大夫也深表不满,司马光攻击青苗法,单单不理会这一点,只有韩琦涉及这个问题,并利用这个问题反过来攻击青苗法,此中奥妙,倒不妨略为申述一下:
韩琦言:“……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请钱,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诏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
安石曰:“……今按乡村上三等、城郭有物业户,亦有缺乏之时,从人举债,岂皆是兼并之家?……”⑤
王安石从其地主阶级私有观念出发来理解“兼并”,他并不认为有田地、物业的都是兼并之家,这也是他理解当时生产关系的一个基本思想。他有一首诗,对此表达得极为明确:“婚丧孰不供,贷钱勉尔营。耕收敦不给,倾粟助之生。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后世不务此,区区挫兼并。”⑥准确解释这首诗,才能理解王安石关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思想,也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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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
② 《王文公文集》卷三《上运使孙司谏书》。
③ 《宋会要辑稿》一二二。
④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五帝、三王之世,可谓极盛最隆,亦不能五谷常登,而水旱不至。然无冻馁这官者,何哉?上有善政,而下有储蓄故也。”
⑤ 《宋会要辑稿》一二三。
⑥ 《王文公文集》卷五○《寓言》。
理解青苗法的用意和作用。王安石是维护私有制和封建占有制的,不把富有和兼并等同起来。他认为当人们有婚丧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当农民耕获季节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物资有蠃余的时候,可以收回借款;物资匮乏的时候,就得加以扶助,如果不这样做,就谈不上挫抑兼并。有人理解诗矿区区抑兼并”一句,以为王安石不要抑兼并,这是望文生义,不是诗人本旨。王安石并不一般地反对发家致富,只是反对那些“豪杰有力之人,其议论足以动士大夫者”,这是指家室富有、社会
政治地位很高而又恣意兼并的人;他反对那些“富姓赇吏,寓田势家”,这是指侵犯小地主和贫弱农民利益的大地主大官僚,他反对那些“元奸宿豪,舞手以乘民”,这是指乘人之危以攫取暴利的人;他反对“校固取利”,这是指利用官府法令、依仗官吏势力重利盘剥的人①。由此进一步分析王安石的经济思想,还可以看到,他对于豪强兼并之家,主张通过法令制度和政策措施适当加以限制,并不是用行政手段加以打击或摧毁;反之,在一定条件下,他还承认其存在的必要,而尽量予以利用②,“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作为一种商品交换的范畴来看待,加以鼓励,并进一步作为官府的一种职责来要求,青苗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他曾说:“今朝廷治农中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妆并有力之人而后全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③由此可知,青苗法包含抑兼并的因素在内。从根本上讲,王安石并不要断然取缔兼并,至于一般发家致富以及一般借贷,他是完全承认其合法存在的。作为封建统治上层代表人物的王安石,其思想实质必然是这样,无可推移。
以青苗法代替常平法,更重要的一点,是由物物借贷进入货币借贷的范畴。常平法出入一律用物,而青苗法出入一律用钱,常平法实施千多年以后转变为青苗法,这绝不是偶然的事,青苗法在宋代早已零星出现过也绝不是突如其来的。可是这个变化,毕竟不太寻常,守旧派司马光给予猛烈抨击,恰好是在钱币这一要害上大肆叫嚷,司马光说:
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至于钱者县官之所铸,民不得而私为也。 自未行新法之时,民间之钱,固已少矣。……是以古之用民者各因其有而取之,农民之役不过出力,税不过谷帛。及唐末兵兴,始有税钱者,故白居易讥之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言责民以所无也。今有司为法则不然,无问市井田野之民,由中及外,自朝至暮,唯钱是求。今货益重,物益轻,年虽饥,谷不甚贵,而民倍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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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二三二;《王文公文集》卷三五《信州兴造记》、卷八七《虞部郎中晁君墓志铭》。
② 《王文公文集》卷四八《垂虹亭》:“中家不虑始,助我皆豪殖。”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
④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五《应诏言朝政阙失事》。
关于赋役问题,留待下一节讨论,这里专就借贷以钱而不以物来看待司马光的经济思想。本来交换以钱,借贷以钱,税收以钱,由来已久,并不是从唐末开始。司马光谈论一个经济问题,不追溯经济本身的源流和变化,单纯在上层建筑领域内打转,他无法理解问题的本质,只好回到问题的原始状态中去,否定钱币流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而争论的中心,无形中已转移到借贷以钱或是以物上边去了。
司马光要保持古老的常平法,反对新出现和青苗法,其关键在于保持实物借贷以反对新施行的货币借贷,这个问题早被南宋的朱熹道破了,他说:“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钱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者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者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行于一邑,而不能行天下。”①朱熹同属于守旧派人物,他建立社仓,基本上因袭隋唐社仓办法,而与常平仓相为表里的。他分析社仓与青苗法的不同,大体上即常平法与青苗法的不同,其中主要区别,在于用谷或用钱,确是道出了关键所在。朱熹以后的封建士大夫,也有完全同意他这种分析的②。这种分析,看来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我们用上引司马光应诏言事那段文字予以印证,两者确乎是互相契合的。
由此可知,司马光反对封建国家倡导和举行货币借贷,意图防止货币流通的增加,遏制商品交换和发展,并利用政治权力,让经济生活墨守成规,来保持自然经济的稳定性;同时在自然经济稳定的前提下,来保证封建统治的稳定性,好让人们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中,不致“闻见纷华”,从而各安其“常分”。这当然也只是司马光的一种幻想。自然经济不断在发展变化,最终要遭到破坏。具有“林野人”浓厚情趣的司马光,毕竟还是长期过着“市朝住”的生活,“山见不须钱”,而市居是要用钱的。守旧派的逻辑,它自身终会证明此路不通。
五、免役法以钱募役,反映出地租形态上的重大变化
免役法比于青苗法,争论更激烈。它对于
社会经济的
影响极深,涉及面又广,无论革新派或守旧派,都认为役法的更张,是政策上最棘手的一件事。当司光上台准备废止新法的时候,有着下面一种说法:“温公欲变法,伊川使人语之日:‘切不可动着役法,动着即三五年不定定叠去。’未几变之,果纷纷不能定。”③这个说法,无论是否可靠,在司马光上台后较长时间内,差役、募役举棋不定,总是争论不休的。这说明役法用差用募,涉及许多方面利害关系,是带有关键性的重要变化,因而许多士大夫都不能不采取慎重态度。其实王安石自始就察觉这种严重的情况,对于改变役法比改变常平仓法更为审慎,更为耐心细致,有两件事可以窥出他的这种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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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子大全》卷七九《婺州金华县社仓记》。
② 参阅《王荆公年谱考略》卷一六引《穆堂李氏青苗社仓记》。
③ 《王荆公年谱考略节要附存》卷一引《二程遗书》。
上曰:“修水土诚不缓。”安石曰:“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且议助役事已一年,须令转运使、提点刑狱、州县体问百姓,然后立法。法成又当晓谕百姓,无一人有异议,然后著为令。则为民事,可不轻矣。”①
上初疑官户助役钱少。安石因是白上曰:“官户坊郭助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且,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不然,则在官者须作意破坏,造为议论。……如陛下诚能熟计利害,……豪猾吏民,自当帖息。如此虽多取于兼并豪强以宽济贫弱,又何所伤也。”②
王安石对于制定免役法令的宁缓勿急和对于征官户助役钱的宁少勿多,是深知这个
问题利害关系太大,非小心翼翼不可,可是小心从事,仍然引起极大的麻烦,以致王安石一度辞职。那么,青苗、免役、市易法算是新法争论的焦点,免役法又可以算是焦点中的焦点,其深刻复杂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免役法不易行得通,要官户出钱,触犯了封建统治阶层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是不是像王安石所想像的少收助役钱或者宋神宗痛下决定就可以解决的呢?绝不是那么简单!服役与免役,不是一般的权力问题,“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涉及统治与被统治的根本利害关系,在封建士大夫心目中,却认为是天经地义,无可改变。就从宋代的衙前、里正来说,已不属真正的力役,也被认为社会地位很低。因此,只要是一个“士”,不负担官品以外和任何减速,何况是真正的力役!助役钱不论收多少,这些人总会反对,即使宋神宗决心加以压制,这些人仍然会千方百计要反对。一直到后来,免役法有时还会行得通,助役钱却不能施行,道理也就在这里。
由于出助役钱而反对免役法的,属于封建统治上层人物,范围究竟有限。免役法之所以遭到强烈反对,还在于这种服役方式是募,而服役的中介是钱。官户不愿出助役钱,跟服役方式、中介的变化联系在一起,问题复杂化,斗争也更加激烈,这需要详加探讨。
差役法服役方式是由地方官差派,被差派的人亲身服役,一般不能以钱代役。服役的名色繁多,有如衙前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耆长、壮丁维护治安,承符、人力供奔走驱使,此外州县还有曹司、押录之类,都是从九等户中差派。原来规定,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第五等以下户不任力役。但户等往往不能按产业如实评定,而差派又不能按户等合理分担,问题历来就很复杂,弊病很多。一般说来,衙前、里正之为,大都是中小地主充当;其他力役,主要由农民承担,其中也有地主,农民在总人数中占很大的比例。宋仁宗时,有人估计三千户的县,中等以上约为一千户,除去官员、形势、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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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
将吏约一二百户不任差派外,只有八九百户可以被差派充任各色力役①。我们从
历史上地主与农民的比数情况来
分析,这八九百户至少有三分之二为农民。可见力役负担,主要是落在农民身上;力役性质,主要是农民向封建国家提供的力役地租。
免役法规定,除耆长、壮丁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中分别轮差并相应地分别减免免役钱外,衙前、里正、户长以及州县色役,均募人充役,官户、坊郭人户以及女户、僧尼等则出助役钱。因此,耆长、壮丁对农民应役而言,仍为力役地租性质,而其他各色力役,由承担差役的人户,按户等出免役钱,这对农民而言,等于是交纳给封建国家的一种货币地租。
差役或免役,对农民而言都是属超经济强制,这一根本前提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由力役地租性质改变为货币地租性质,从封建地租形态来讲,好似跳越了实物地租阶段,这一变化确乎不小。北宋时期正处于实物地租为主的阶段,力役地租仍然存在,货币地租亦已出现。封建国家征自农民的力役,由于力役本身性质所规定,采用力役地租性质的服役方式,也好似是理所当然。但毕竟社会上已出现货币地租,必然会反映到封建国家的役法上来,免役法早就局部地暂时地出现过,更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不过守旧派司马光这班人,是极其不愿意看到这种变化的。他们固然不懂得地租演变的社会历史背景,更不懂得地租
理论,但很直觉地感到许多不便,其中如历来使民以力不以钱,历来征役以差不以募。现在以钱募役,超经济强制虽没有根本上的改变,而农民对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从属关系实际上会有所削弱,那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察觉到免役用钱,则钱重谷轻;征役以募,则役非土著,对
自然经济和封建统治都是不利的②。结合青苗法的借贷以钱的趋向,加上本身要出钱助役,表现出“非便”之想,这都是他们切身利害所驱使的。
地租形态的演变及其后果如何,司马光等人并不真正理解,王安石也没有触及这方面的问题。王安石曾说过,“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只知道徭役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再从这些现象深入下去,涉及地租演变问题,他便无能为力了。倒是有些守旧派人物,不自觉地在探索这种带实质性问题,可以说开始触及役法有关诸现象的深处了,下面引述苏轼、苏辙兄弟两人的议论:
苏轼言于司马光曰:“……三代之法,兵农为一,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卒,自是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类是。”③
苏辙言:“……臣窃谓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弊,是以易贡献助,易助为辙,要
以因时施宜,无害于民而已。今差法行于祖宗,雇法行于先帝,取其便民者而用之,此三代变法之比也。”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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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
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一》。
② 参阅《宋会要辑稿》一二七;《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五《应诏言朝政阙失事》。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七至七九。
④ 《通考》卷一三《职役考二》。
苏轼认为差役变为免役,跟兵农合一变为兵农分离相类似。我们引申一下予以理解,那就是役法不以本色而以钱,不用差而用募,亦即力役跟农民人身分离了而代之以钱,这在理论上多少触及地租形态的边缘。苏辙把由差役变为免役比拟为“易助为辙”,直接探索到地租形态的
内容,这一类比,更接近于问题的实质所在。只是他仍然说明不了其中的深刻内容和具体道理,自然我们也无法要求他达到这个水平。
苏轼还注意到役法变更中一些实质性问题。他说:“自古役人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桑麻,川之必用舟航,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他稳操胜券充之,然终非天下所常行。”①苏轼认为“役人必用乡户”,即力役不能用钱代替,当用力役本色;征役不能募浮浪人,当用土著农民,这简直是天经地义。他察觉到以钱代役,离开了力役本色的范畴,离开了农民应役的范畴,毕竟触及地租问题的边缘,虽然他并不理解地租形态演变的实质。
苏辙后来看到免役法对封建经济的
发展有利,对农民有好处,新法的实际效益使他不能熟视无睹,他曾经算过一笔账:“畿县中等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若经十年为钱三十贯而已。今差役即行,诸县手力,最为轻役;农民在官,日费百钱,最为轻费。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二年役满,为费七十八贯。罢役而归,宽乡得闲三年,狭乡不及一年,以此较之,则差役五年之费,倍于雇役(即免役法)十年所供。”②这笔账的可靠程度如何,我们难以下定论。不过可以肯定,苏辙从社会现实中看到了免役法对于节省人力、物力大有好处,也就会认为它对于封建经济有利。无怪乎他从反对免役法转变到赞成免役法,他对问题已接近于具有实质性的理解。
司马光在守旧派中算是最顽固的,他凭自己的直觉,感到免役法“非便”,别人难以比得上他那种敏感程度。他对差役变为免役,察觉到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变化这一要害所在,他说:“旧日差役之时,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产,……事发逃亡,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③司马光所谈的,涉及农民对地主和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方面的一些现象,守旧派对此是极为关心的。苏辙一度具有司马光同样的想法,后来看到免役法实施后,所募的人还是可靠的,才解除了顾虑④。本来差役改为募役,农民所受超经济强制仍然一样,人身依附关系即使有所削弱,那也是不显著的渐变,对封建统治阶级来说,绝不是岌岌可危的事。封建社会要向前发展,这种变化乃是不可避免的,杞人忧天,守旧派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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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东坡续集》卷一一《上神宗皇帝书》。
② 《栾城集》卷四三《三论分别邪正札子》。
③ 《宋会要辑稿》卷一二七。
④ 《宋会要辑稿》卷一二八载苏辙言:“行之十余年,浮浪之害,无大败阙。”
商品经济愈发展,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愈会削弱,其中介为钱。司马光看到钱的为害之处,其他守旧派人物莫不如此。所以在免役法实施过程中,就有人主张“以田募役”①,后来有的地方也曾试行过。南宋又有所谓“义役”②,这与以田募役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只是义役掌握在乡邑士大夫手里,而以田募役则由封建国家直接掌握,方式上略有不同而已。以田募役,使应募的农民固定在封建土地制度羁绊之下,他们对封建国家或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于一般佃农,无甚差异,即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自然符合守旧派的口味。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以田募役事实上不容易行得通。义役因此只能在局部地区、短暂时间内施行,终究是行不通的。以田募役,力图避开役法中这一钱的中介,而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要避免也是避免不了的。商品经济处在漫长的渐进过程中,钱币流通日益广泛,当时募役以钱,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绝不依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
六、市易、均输等法的施行,客观上都有利于商品
经济的
发展 环绕青苗、免役法的斗争,使王安石不得不一度引退;环绕市易等法的斗争,终于使王安石被迫下台。
市易、均输等法,客观上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易法有平准——平衡物价、调节奇蠃;有赊贷——官府贷给商人和手
工业者以物资或金钱;有抵当——商人和手工业者可用物资或金钱作为担保,向官府贷钱;有免行钱——各行行户纳钱以代替原来的供官任务。至于均输法,是在全国范围内调节奇赢、平衡物价、掌握钱与物的流通与运输,便利封建国家的消费与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凡此种种,是在官府直接经营和控制之下,促进商品交换,一方面限制豪强兼并,一方面扶助中小商业和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这方面的争论,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第一,义与利的
问题。司马光等主张言义不言利,王安石则认为“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以为利也”③,在原则上两派是截然不同的。具体化到当时经济问题上,王安石主张“以义理天下之财”,实行了农田水利、方田均税等一套理财办法,希望“国用可足,民财不匮”。司马光反对这些办法,把王安石重视理财说成是言利而不言义。司马光讲的义指的是什么?皇帝没有择定继承人,就被认为是“当今之务,大而急者”;而滨河泛滥成灾或谷帛窘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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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卷一七五,苏轼建言以田募役。参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七,王安石言以田募役有十余害;又二六三,吕惠卿言给田募人充役;《通考》卷一三《职役一》,诏罢给田募役法。
② 《
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二》,论义役;《续通考》卷一五,嘉定、咸淳行义役法。参阅《宋会要辑稿》卷一五八,臣僚言处州义役。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九。
却都是“小而缓者”,好像只有尊君才是义,其他都可以说是利,都不那么重要了①。相形之下,两者格格不入,有着深刻的分歧。
第二,要不要理财的问题。司马光有时把财利、食货提到很高的地位,说是“食货教师在下之急务”,“钱谷自古及今,皆宰相之职”。苏辙也说:“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②应该说,他们都是很重视理财的。而他们偏偏攻击王安石的新法,攻击王安石新法是基于理财、基于言利,这又如何解释呢?司马光对于财货有一种议论:“天地所生财货丰、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则地官。”这种荒谬说法,南宋陆游曾予以驳斥,他说:“自古财货不在民又不在官者,何可胜数。或在权臣,或在贵戚近习,或在强藩大将,或在兼并,或在老释。”③陆游说得有些道理,可是更重要的是,物质财富是劳动人民所创造的,并非“天地所生”;
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物质财富并非“止有此数”。司马光否定劳动价值,否定生产的发展,因而把理财看得很狭隘、很简单,只有消极的
应用,不曾作积极的打算。王安石是不同的,其论点有如:“天地之生财也有时,人之为力也有限,而日夜之费无穷。以有时之财,有限之力,以给无穷之费,若不为制,所谓积之涓涓而泄之浩浩,如之何使斯民不贫且滥也。”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⑤“夫转输天下之财以给有司之费,皆有常数而无横求。诚能御轻重敛散之权,而禁因缘之奸,则何患乎经人之不足?”⑥我们比较一下王安石与司马光对理财的不同议论,就可以理解到他们的理财思想,有着革新与守旧的重大差异。司马光否定劳动生产,否定生产的发展,否定人力经营的重要作用;王安石则大体上承认财富是劳动人民创造的,生产是发展着的,从而认为人力经营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司马光认为财不在官则在民,王安石则认为财可在官、在民,亦可归于豪强兼并。他们之间的论点,如此针锋相对,对于促进商品交换的市易等法,会有完全不同的估价,那是势所必然的。
第三,如何理财的问题。司马光认为“放散县官之物以予民”,是“损上益下”,会导致国家财力枯竭;只能“上有余财,然后推以予民”。究竟怎样可以做到“上有余财”,他又不予理会,这只是一句空话。王安石要理财,他认为是离经叛道。司马光连农事也是鄙视的,说什么“樊须请学稼,孔子犹鄙之,以为不知礼义信”⑦。他根本鄙视生产,鄙视劳动,又何况市易是商贾“末业”呢!他既不重视生产,又不讲究商品交换,其理财之道,除了墨守成规无所变通的老一套外,不可能有什么作为。
是不是司马光全然不要商贾呢?那也不然。他主张“公家之利,舍其细而取其————————
① 见《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六《请建储贰或进用宗室第二状》。
②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栾城集》卷二一《上皇帝书》。
③ 《陆游文集》卷二九《书通鉴后》。
④ 《王文公文集》卷三二《风俗》。
⑤ 《王文公文集》卷一《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⑥ 《王文公文集》卷九《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利宽恤民力》。
⑦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卷六○《与王介甫书》。
大,散诸近而收诸远,则商贾流通”,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一般商品交换的发展,“公家之利”只停在物物交换范围之内,只容许极小极小部分让商人去承办。至于豪商兼并的一切弊端,官府也不能干预,因为“彼商贾者志于利而已矣”,如果官府干预其事,“彼无利则弃业而从他,县官安能止之哉”①,却又跟豪强兼并之家一鼻孔出气了。他的基本论点,乃是“财不在官则在民(实即豪强)”,这也是他的理财的出发点。
王安石的市易等法,触犯了司马光这班人“财不在官则在民”的利害关系,因之遭到了猛烈的抨击。在这场斗争中,出现过几次大的交锋。第三者件事是收买梳朴问题。梳朴小贩遭到兼并行户的敲诈压制,久留京城,无法销售,市易司只好收买,转卖梳朴,以供应市场需要。守旧派便攻击市易司转手取利,致使梳朴涨价。王安石对市易司收买梳朴一事作了十二字评论,即“通利商贾,抑制兼并,榷酤市井”。事实确是这样,收买梳朴可以限制行户的兼并,有利于商品交换,官府应该干预其事。第二件事是监卖果实问题。卖果实的小商人,“上为官司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苦”,自行投状,愿借官钱出息,供纳宫中所需果实。结果小商贩有本钱做生意,果实行亦免于官府科买之苦。守旧派指责“官中更为贩卖事,诚不便”,王安石则认为“官私便利”。这件事本身是件小事情,对于整个商品交换来说,却是具有原则性的,两派争论也很激烈。第三件事是西边古渭城设置市易司问题。古渭城设市易司,涉及边地商品交换,主要还是为了筹集边费。反对人撇开边防问题不谈,只说是“官中不能更为贩卖事”,并指责市易司人员有僧人在内,好像是有损于官司的声誉。王安石着眼于边防,理直气壮,守旧派对此只好哑口无言。至于个别僧人为市易司奔走,王安石认为商贾不必都是“笃行君子”,对于“官中不能更为贩卖事”,他反驳说:“且不论古事,止以今公私皆贩卖人,无以为不便,何也?”②意思是说,当今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人人都不说不便,这其中是很有道理的。这一反驳,可谓淋漓尽致,也如实地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侧面。
七、王安石利用商品经济为封建
政治服务
在王安石的心目中,农业、手工业的生产,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目的,这是跟他前辈人以及当时守旧派的观点相同的。商业重在货物流通,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与别人交换的纽带,这也是跟他前辈人以及当时守旧派的观点相同的。王安石与守旧派不同之点又是什么?有如守旧派认为“谷重而农劝”,那是很消极的;王安石则主张兴修水利、改良生产工具和土壤、鼓励农民安业、大力开垦荒地等,官府要积极参与农事、干预农事。又如守旧派对手工业一向忽视,对商贾力求限制其活动范围和方式;王安石则主张调节日用器物的需要,官府直接参与并干预其商业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封建国家控制下的自由放任政策,扶助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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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四;《宋会要辑稿》卷一三九。
王安石主张积极参与并干预商业活动,这在青苗、市易等法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在这些法令中,青苗法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官府直接进行货币借贷,而并不禁止一般民间的相互借贷,只是官府不再为债主追债了。货币借贷的通行,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物物借贷的老格局,有利于货币流通、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市易法限制官吏和行户的敲诈勒索,官府直接参与买卖,流通商品,平衡物价,还给与小商贩以借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除某些封建束缚,使商业获得较快的发展。均输平准法在全国范围内掌握着重要商品,加速流通,平衡价格,官府垄断大宗买卖的利益,用之于官府开支,并用以扶植再生产,民间商业也可以跟着繁荣起来,当然,这些法令和措施,本身有其许多缺点,在执行当中又一定要出现许多官僚主义的弊病等,这里不作
分析,以免牵涉太多。
最重要的一点,王安石希望商业有着一定的发展,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以满足封建国家的要求,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至为重大。他曾说:“盖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者众,恶其衰,衰则货不通。”①他对于商业盛衰的分析,没有作出更多的文字叙述。以开矿为例,当时铸钱额数,达北宋的最高峰,铜矿开采亦较普遍,往后九十年中,没有开发过新的矿场,单是岭水场聚集矿工至十余万,可说是极盛。王安石认为“所收铜已患无本钱可买”,“而平地之农更弃而为坑冶,即废京西农事”②,主张不再扩充,就是全面考虑农业、手工业的调节,也顾到铜的需要问题。由此一例,可以窥见王安石对待商业盛衰的分析,大体上也应该是一致的。官府要干预经济,这是王安石一贯的思想,从理财的角度来讲,他是把干预经济作为封建国家的一个职责来看待的。
在封建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前提下,王安石对于一般商人和手工业者,给予比以前较大程度的自由,对茶盐通商,即其一例:“国家置榷酤之法而使民自贩,于方今实为便,于古义实为宜。……以今之势,虽未能尽罢榷酤,而能缓其一,亦所以示上之人。恤民之深而兴治之渐也。”③“重告讦之利以败俗,广诛求之害,急校固之法,以失百姓之心,因国家不得已之禁,而又重之。古之君子,盖未有然者也。”④“州家飞符来比栉,海中收盐今复密。.……一民之生重天下,君子忍与争秋毫?”⑤这都可以看出,王安石是反对茶盐榷酤——茶盐专卖的。茶盐由官府专卖,是一种变相的人头税,往往是按户摊派,强迫出钱,它加重了农民负担,也阻碍了茶盐业的正常发展。王安石当政,对茶盐专卖,虽未能全革其弊,暂时地局部地给予通商自由,效果也比较好.如建州腊茶,旧立榷法,商贾冒禁私贩,官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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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文公文集》卷七《答韩求仁书》。
② 《宋会要辑稿》卷八五;《续资治通鉴长编》二四○。
③ 《王文公文集》卷三一,《议茶法》。
④ 《王文公文集》卷三《上运使孙司谏书》。
⑤ 《王文公文集》卷五一《收盐》。
量恶劣;熙宁三年,积茶很多,遂听通商,茶质优良,民间便利,官府亦获得常税,并无亏损。又虔州原以盐配给民户,熙宁初食盐的人增多,不再均摊,税收反而增加①。大体上“江滩已弛禁茶之策”,而盐法多趋向于“河北通商之例”,积渐之势,由来已久,王安石旨在因势利导获有一定成效。
王安石在其他方面,也是在封建国家控制下采取一定程度的自由放任政策。以运输而言,岁漕原用官舟,后却逐渐雇用客舟。所运既多,所费往往省去大半②。以手工业而言,铜钱官铸,采铜采铁,听民于二分入官,八分自卖;农器则完全听民自铸,王安石认为官铸则价高而器恶,会“与汉同弊”③。以货币流通而言,当时出现钱荒,一向禁止铜钱出界并禁毁钱为器,王安石始罢铜禁,出界只收税钱,调节铜价以解决毁钱为器的问题④。对于农业,不主张由官府直接经营,荒地多募人佃耕,鼓励流民垦荒;原有屯田,逐渐减少,改由租种或佃种。牧地有的亦出钱购备草粮作为饲料,以地出租⑤。关于方田均税的实施,原则上不允许自由买卖,但不能欺隐,不能诡名,不能强夺;也曾放松出卖时偏向亲邻的规定,便利田土贸易⑥。这种改变,是政治上的一种革新,反映经济上一定程度的自由放任,因为农民与地主发生争端,往往是由经济矛盾引起的。
是不是自由放任政策,属于王安石经济政策的主导方面?
据我们的看法,所有史料也都说明,绝不是这样,相反,官府的控制、干预乃是主导的。因而总的来看,自由放任是相对的,控制、干预是绝对的。商品交换的支配权力,无论在行政上或物资上,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市易、均输控制商品流通与价格,青苗通过借贷控制货币流通,货币官铸,那就不用说了。
官府参与和干预、控制商品交换,无非是利用商品经济为封建政治服务,王安石之所谓理财,充分说明了这一事实,他说:“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⑦“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民力,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⑧王安石所谓民财、国用,为理财的两个方面。要使二者相辅相成,而不相倾相毁,关键在于封建国家的严格控制。官府不独参与农业、手工业,也要参与商业。他说“理财以农事为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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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宋会要辑入》卷一三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二七九。
②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二、一一四;《宋会要辑稿》卷八六;参阅《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
③ 《宋史》卷二八五《梁适传》;《四明尊尧集》卷五引王发石《熙宁奏对日录》。
④ 《王文公文集》卷一○《翰林学士除三司使》。
⑤ 参阅《宋会要辑稿》卷九六、一五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二七、二九○。
⑥ 见《文献通考》卷五《田赋五》。
⑦ 《王文公文集》卷五一《收盐》。
⑧ 《王文公文集》卷三一《乞制置三司条制》。
“兴农事自不费国财,但因民所利而利,则亦因民财而用也”。①贷民以常平钱米而修水利,财出于民而官府亦得其利,生产发展了,财用也增加了,这是王安石经济学说的基本点。他说:“先王之制国用,视时民数之多寡。今方生齿既繁,而赋入又不少,理财之义,殆亦可思。”②人口增加,劳动力增加,生产也增加了。生产与用度,往往要通过商品流通和交换来作为中介的。他都从积极意义来考虑,不只是消极地制国用而已。
王安石理财,目的在于为封建政治服务。他对于商品经济的重视,也是以服务于封建政治为其前提的。他说:“自古未有政治修而财用不足、远人不服者”③。古渭城是一个边防据点,就地设市易司以筹经用,市易司是为边防而设,乃最明显最直接的一个例证。北宋是中央集权统一的封建国家,要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中央集权制,巩固地主阶级对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统治,以商品经济为纽带,控制着全国的经济,乃是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从这个
时代背景来说,其重大作用,可想而知。
不自觉地利用商品经济为封建政治服务,这在汉代桑弘羊和唐代刘晏已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过。宋代商品经济比汉、唐又有所发展,王安石所谓“公私皆贩卖之人”,如实地说明了这种变化。他在前辈人
理论继承、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又大踏步前进了。在
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封建时代,利用商品经济以促进整个封建经济向纵深发展,从而更有利于封建政治的稳定和巩固,这是封建国家在具体
历史条件下可能起一种积极作用。王安石在他的有关论述中虽然不能自觉地阐明这些问题,不过我们可以从其变法实践中窥见其端倪而给予适当评价。
八、
问题的初步综合
王安石变法,在当时引起那么大的反响,说明宋封建
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害关系很复杂,就是封建统治阶级中各阶层之间,利害关系也不完全一致。大地主由于商品的自由交换,有碍于他们的巧取豪夺,对于新法一般是抱有反感的;其中仍然有人利用商品
经济和新法的某些措施从事货殖,有些举子乘坐舟船贩运于长江,代表着这种倾向。中小地主间属于以农致富、家业兴旺者,往往会反对新法;属于小康之家处于自保局面者,一般对新法不大关切甚至也会反对;产业不多或初期致富者,一般会表示赞同,这一阶层人数较多,发言权却不多,苏辙说“雇法之行,最为其便”④,大抵指这些人而言。从整个地主阶级来看,南方与北方,城镇与乡村,地区不同,各个阶级、阶层的利害也稍有不同,他们的态度,应该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大商人一般对于抑兼并的做法是反对的,而对于有利于商品交换的措施,还是会加以利用;中小商人的大部分表示支持或者无可奈何地加以接受,而他们对新法又没有什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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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二二○。
② 《王文公文集》卷九《诏不允赐宰臣曾公亮已下辞南郊赐赍》。
③ 参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
④ 《栾城集》卷四三《三论分别邪正札子》。
言权,
影响不会太大。至于农民、手
工业者,新法对他们影响不那么直接,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要经过地主、官僚的种种干预,地主、官僚又会把一切损失转嫁到他们身上,因而总的说来,财政上的刻剥,最终都落在他们身上,他们对于新法是谈不上支持的。
当时大地主、大官僚掌握着封建王朝的统治权力,大商人也常常会与上层统治人物相勾结,他们构成守旧派的中坚力量,本身足以左右政局。他们的势力伸人宫廷之内,皇帝身边的大臣及宫廷内的后族、皇族,一般又有着影响、支配皇帝的作用。王安石遭到反对,由大臣开其端,后来被迫去位,后族、皇族便成为最后决定的力量。王安石退位,表面上为“天变”所引起,骨子里却由于宫廷拒用折二钱以及抱怨免役钱太重而借“天变”这一故事爆发出来。王安石也早已意识到这种危险,说是“顾自念行不足以悦众,而怨怒实积于亲近之尤;智不足以知人,而险波常出于交游之厚”;又说“今人臣皆凭附近习”,“在廷之臣,莫敢惮近习,表里架合,更相庇覆”①。汉、唐有阉宦,宋代有近习,任何革新,必然会遭到腐朽势力的反对,这在整个封建
政治中是屡见不鲜的。加上宋神宗对理财的理解,跟王安石本不甚一致;宋神宗又往往拘泥于“故事”,不敢大胆地因时制宜,因之对新法的推行,常常动摇不定②。在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皇帝亲自掌握统治权力,如果表现动摇不定或者在全盘改革中取其所需,最后是“近习”得势,新法无法实行,王安石即使得到地主阶级中一些人的支持,也是会失败的。
从以上
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具有了初步的物质条件和一定的社会基础,才出现了熙宁、元丰间的改革的。只是当时商品经济的
发展很不充分也很不平衡,在条件不怎样成熟的时候,作出这种大胆的尝试,本是难能可贵的。北宋时期,封建生产关系尚容许生产力慢慢地向前发展,利用商品经济来促成这样的发展,亦属
自然趋向。王安石倡导的一些改革,只不过袭用各地早已经试行过的方案,希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他不是自觉地利用商品经济来为封建政治服务,作为地主阶级代表人物,也不可能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王安石本属大地主阶层,由于家世不是大官僚,本人又是所谓南楚之士,一向对现实政治感到不满,希望有所作为;他对于中小地主和中小商人抱有同情心理,希望限制豪强兼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天下给足”的局面。因此,他的主张,较多地反映中小地主和中小商人的要求,尤其是南方地主和商人的要求。而总的方面,乃是代表整个地主阶级革新派的一种主张。北宋时期,地主阶级开始走下坡路,这种革新派力量虽然比较微弱,而在一定条件下总会或多或少要在政治上经济上反映出来。后来物质条件更充分一些,这种主张更易为一些地主阶级革新派人物所接受,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也就有所改变,
历史发展的趋向,由此可以得到充分的说明。至于司马光这一班人,属于地主阶级的守旧派,对于封建主义开始走下坡路的前景,忧心忡忡。他们只看到商品经济经常腐蚀自然经济,
却无法理解商品经济是可以为封建政治服务的,一味消极对待,无所作为。这种具有预见性的阶级没落感,正是地主阶级守旧派的一个共同弱点。其实商品经济本身,并不直接孕育出新的生产关系,虽然它每时每刻都在侵蚀着自然经济,而自然经济的向前发展,又总是伴随着简单的商品生产而趋于繁荣的,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司马光对变法的忧心忡忡,实在是“諰諰过虑”,杞人忧天。王安石与司马光两相比较,司马光鼠目寸光,老是向后看;王安石则不失为有远见的封建政治家,能跟上
时代前进。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曾指出,“王安石是
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③,这就是历史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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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二五二、二七六;《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
② 参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一一四、一一五。
③ 《列宁全集》第10卷,第125页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