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自中唐以降至两宋,国家权威朝向乡间渗透的趋势,极为明显。在国家举措的设计方面,主要表现为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乡村管理体制的制度化,凸显出国家公权力在基层乡村的话语表现欲望;纲常教化观念的传布与渗入,则是另一渠道的表现。就两宋而言,这一渗透的深度是有限的,但却与唐宋社会发展变革诸因素密切相连,对赵宋国家和基层乡村社会,影响深远。
关键词:两宋;国家权力;渗透乡村;唐宋社会变革
赵宋立国后,惩创中唐五代之弊失,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进而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经过赵匡胤兄弟的努力,中央对于地方州县政府的控制,几乎达到了他们预期的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效果。朱熹指出,赵宋国家在对地方州县的控制中,“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2]]。也就是说,中央更多地剥夺州县的行政权、财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威已在一定程度上严密控制了地方政府。这正如南宋叶適所说:“国家因唐五季之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3]]并通过通判、巡检、土兵、县尉等地方行政管理职能的健全,以及设置弓手、衙前等州县职役,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威在地方政府中的统治力。中央政府对于州县的管理,确实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宋朝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州县的控制是如此严密,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当然,也出现了国家权威向下渗透的趋向[[4]]。一般而言,帝制时代的中国,其行政管理的设置直到县一级,县以下不设治。然而,在县级国家政权与乡村广土众民之间,又不可能完全处于“权力真空”状态。那么,其间究竟是怎样的机制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性作用,将国家权力渗入到乡村社会的呢?社会学家早就注意到“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般情形”是很重要的,并认为“因为这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如果不弄明白这个关键,中国传统政治是无法理解的”[[5]]。其实,两宋对乡村广土众民的治理体制:诸如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乡村管理体制,以及纲常教化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对民众头脑的灌输,即大致能够反映上述国家权力抵达乡间的渠径。然而,赵宋王朝如此控制乡村的动因和历史渊源何在?换言之,哪些社会发展变动的动力促使王朝采取了这些措施?这一趋向对于两宋乡村社会、国家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乡村社会又是怎样接受、调适和回应的等,均未见前人详加探讨,有鉴于此,我们谨在全面解读有关史料的基础上,以平实的表达方式,略加考述。
一
赵宋王朝自国家政权的、自上而下的角度,加强中央政府对乡村民众的控制,并藉由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国家制度展开的历史脉络,是较为明晰的。下面,我们对这些制度略加考述。
先看宋朝的户等制。宋初,沿用北朝以来的户等制,首先按照居住地的不同,将民户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再按照有无资产,将乡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同样,依据资产多少,又将主户分为五等。五等户的户等簿,是由里正、户长和乡书手一起攒造,每隔三年就要重新编造一次,地方政府以此来掌握辖区内民户的资产变动,并按照主户户等的高低,征税派役。与北齐以来的户等制一样,宋朝的户等制也不具有国家对编户齐民的人身控制机能,只是政府用以征税派役的依据。为了更多地征收到赋税(包括募役法实行后征收的免役钱、助役钱等各色名目的赋税),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开支和有效运转,在王安石变法时期,还出现了五等户制细分为十五等的情况。不过,伴随着司马光等反对派对新法的抨击和大部分新法的破产,这一细分化的局面并未延续下去。虽然在南宋时期,五等户制还出现了形式化倾向,但基本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6]]
宋代乡役制和保甲制,前后变化很大,且多有重叠和交叉,较为复杂。宋初,沿用中唐五代以来的役制,以民户充当各种职役,代替或协助州县官府管理民户,以民治民。在乡村中设置乡役制,以里正、户长、乡书手催督赋税,以耆长、壮丁负责盗贼词讼[[7]],建立起一套比较严密的乡民管理制度。一般而言,这些乡役役人,主要以乡村五等户中的中上等民户担任,按户等高低,承担不同的乡役。当然,在乡村中起主要作用的乡役,则一般是由家产较为丰厚、户等较高的上户担任。这些乡役,大体上每三两年、一年轮流一次,所以又称之差役。北宋中期前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实际需要,乡役制还发生了一些变革,如至和二年(1055)废除里正,宋神宗元丰前后,乡书手上升为县役,乡村管理事务转由户长、耆长、壮丁等乡役人承担。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革旧法,推出了募役、保甲等新法。其中的保甲法(保伍法),先是以乡村民户每10户设为1小保,10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500户)。国家制度规定:“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8]]这类同于由国家政权派生出的地方自卫组织,采取相互监督的办法,严密监视、防范乡村民户的不法行为,更为重要的则是防止民众的叛乱。熙宁八年(1075),朝廷改变了保甲户等的范围,以5户为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250户),在1都保中设置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共62人。设置保甲法的治理理念,原为训练民兵,以之作为正规军的后备力量的,并借以达到民间自治。但是,熙丰后期,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也因国家的实际需要,与乡役人混同为一了。换言之,原来由耆长、户长等乡役承担的乡村管理事务,已改由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担[[9]]。此后,经过元祐、崇宁年间的政事更革,乡役名称前后变化不一,较为混乱,这样也就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保甲法混同役法后,赵宋王朝也藉此加强了国家政权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打破隋唐时期以100户1里、500户1乡为最基层的治理范围,更多地让民户自我牵制,改由小保、大保、都保(5户、25户、250户)这样一个层级式的治理措施,作为国家控制广土众民的最为根本的方式,实现其乡村控制的目的。这样一个层层约束、互相监督的方式,不但用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还用以督促民众完税纳粮,也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威在基层乡村中的延伸。此外,作为保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制定了一个基层税收的新制度:在30户以内设置甲头1名,由不同民户轮流承担,来达到国家完税纳粮的目的。
相对于宋朝以前的历代政府而言,就民户纳税完粮和乡村秩序维护方面,上述宋代的管理体制,无疑是强化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权威的重大举措,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下移、渗透的趋向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发展。尤其是保甲制的推行以及保甲法混同于乡役法后,在征税和维护乡村秩序的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均有明显的表现。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的渗透,具有指标性进展。[[10]]
我们再对宋朝的乡村管理体制稍加探考。此前,大多认为,宋朝沿用了隋唐时期的乡里制度,以乡统里。最近20 多年来,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渐有了更趋于宋朝历史客观事实的论断。宋初,百废待兴,统治者无暇顾及乡村社会的管理,曾一度沿用前朝旧制,但是,稍后就逐渐发现,前朝旧制与现行乡村管理体制并不完全适应,于是,就开始进行部分改革。开宝八年(974),出现了“废乡,分为管”[[11]]的朝廷诏令。然而,这一法令并未得到全面贯彻,只在个别地区有所执行,而在其他更多的州县,在外貌上,虽仍然沿用前朝的乡里制度,但实际上已与前朝旧制大相径庭。此外,宋代文献中还出现了耆和管的名称,虽然学者们多有讨论,但是,实际上都不能以确凿的史料,一一辨析,梳理出一个清晰的演进脉络。各地还多有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与国家法规大致相似的相关体制的情况。《永乐大典》卷2217所载《泸州志》引《江阳谱》,就是明显的一例。乡、里,耆、管,这样各地不一、名实不符的局面一直延续下来,直到王安石变法之后,才出现了以“都、保”为乡村管理名称的制度。但是,北宋后期和整个南宋时期,在乡村管理体制之中,仍然存在着乡里制度的名称,而宋朝所谓的里,已经和自然聚落的村庄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乡”,虽然史料中多有记载,但似乎也并非一个管理乡村广土众民的有效机制,除了用来科举时标明自己的乡贯(户贯和),以及作为地域单位,由士大夫们在文字中追随前朝遗踪外,几同虚设。或说乡书手为北宋前中期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又如何解释“管”的设置?并且,在这时的“乡”中,就现已寓目的史乘而言,我们难以寻绎到可以代表乡级“政权”系统头目的名称,也难以说明究竟在多大的面积或户数单位内设“乡”,在乡村自然聚落和依据民户多少设定的乡里保甲之间,是怎样的一种或重叠或脱离的关系,还未有明晰的界定。如果说耆长、户长等是乡(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在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的漫长时段中,实际上协助、代表国家在乡村中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的,却是都副保正和大小保长等乡役人。若非耆长、户长等是都保的上一级乡村管理体制,在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是高一级乡役人督促低一级乡役人的管理体制,那么,在这时乡村中,无论怎样的推测,都很难推翻都保是一个行之有效、且推行有力的乡村管理体制的层级的推断。[[12]]
我们认为,上述的乡村管理体制,或者如同夏维中先生所说的“乡村基层组织”,梁建国先生所说的“乡村区划”,究其实,它和我们所说的乡役制度是一根同脉的。而从文本的制度入手考察,所谓的乡村管理体系只是来自国家、官方典制中静态的文本,无疑不能显现复杂多变的乡村社会面貌,国家制度在乡村推行的实态也就难以把握。如果我们不否认乡役制中“都、保”是一个国家治理层级的话,那么,是否像汉朝的乡、亭、里制一样,宋代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两种体系(当然,宋朝乡役制度中,负责征纳赋税和负责烟火盗贼等两类乡役,是有其职责划分的,但在实行中,却往往是既分工又合作,是混同为一的),或者说乡里仅是一种标明地域的单位,而都保才是具有国家政权“神经末梢”性质的管理层级,自然尚需有力的证据加以印证,更需对耆长、甲头、保伍制中的保正长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精细研究,尤其要辨清其中的区域性差异,区分以户数为标准划定的都保及其与乡村自然聚落的重叠或脱节后,方可在史阙有间的情况下,稍窥宋代乡村管理体制实际面貌之一斑。
总之,宋政府就是依靠上述乡村管理措施,试图将广大乡村民户牢牢地控制在国家的权威之下,其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步伐,无疑以保甲法的推行,方有一些质的进展。即使保甲法混同为乡役法后,无论是在征税派役方面,还是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方面,同样都有实际的显现。所有充当这些管理体制头脑者,均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也均具有填补地方政权、乡村社会之间的权力空隙的功效。
[[2]]黎靖德:《朱子语类》卷128《本朝二·法制》,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第3070页。
[[3]]叶適:《叶適集·水心别集》卷10《始议二》,中华书局1961年点校本。
[[4]]有关这一论断,黄宽重《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
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载《
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偏重关注县级行政及以上的运作)和刁培俊《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载《社会
科学辑刊》2004年第2期。偏重县级行政及以下的乡村社会管理体系),较早抉发,可资参看。
[[5]]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初版,据上海书店《民国丛书》本。另请参阅王亚南《
中国官僚
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6~120页。有学者认为,帝制
时代的中国,“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参阅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1986年中译本,第166页。对此,尚恐还需再行探讨。
[[6]]王曾瑜:《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载《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载《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2之5至6,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有详细记载,中华书局2004年新版点校本。
[[10]]详细论证请参见刁培俊《由“职”到“役”:两宋乡役负担的演变》(载《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和《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中的相关部分。
[[11]]《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
[[12]]上述部分
参考了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质疑》(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关于日本学者周藤吉之、柳田节子的代表性见解,多可见于该文。而梅原郁、佐竹靖彦、中村治兵卫、河上光一、丹乔二、浅海正二等人的研究,以及诸多中文成果,则未见引述),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载《中国社会史论》,湖北
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梁建国《宋代乡村区划研究》(河南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但在实际上,则多又根据个人对两宋乡役制度的研究(《在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两宋乡役演变研究》,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4月;并前揭《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乡村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宋代乡村管理体制再探》,未刊稿),而断以己意。
二
通过上面对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和乡村管理体制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得出这样的一个印象:两宋时期,国家权力确实在逐渐地向基层乡村延伸。那么,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动因何在?这样的渗透又对宋朝乡村社会带来了怎样的
影响?这在中唐迄于两宋的社会变革中,能够得到较好的说明。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社会延伸的趋向就更为凸显,一些隐晦不明的史实也得到较清晰的阐释。
如所周知,中唐以后,均田制、租庸调制逐渐没落,田产自由流动逐渐为官方认可,入宋后则
发展为“不抑兼并”的土地占有模式;以资产为主征收的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税收制度;全民兵役制——府兵制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代之而起的是由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养兵的募兵制;租佃制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加大了民户自由移动的可能;无论是主户、客户,都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等等。所有这些变化,使得国家在征税派役、乡村管理方面不得不也随而变革,以便适应王朝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首先,原来由服兵役的民户自家承担服兵役期间的费用,募兵制下的兵员,则是由国家财政直接开支,由国家花钱来养活数量不断增加的军队,连同其家属。这样,国家一方面必须想方设法征收到更多的赋税来充实财政,以致朱熹浩叹“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清人赵翼则惊呼南宋朝廷的“取民无艺”[[1]];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又不得不用取自于民的财赋来养活数量庞大的军队。关于宋朝养兵的费用,宋人众说不一,但是,大体上讲,在和平年代,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战争年代高达十分之七八都要用于养兵。[[2]]而对于辽、夏、金、蒙(元)的一次次战争赔款,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3]]。这些都迫使赵宋王朝“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4]]。及时有效地完成赋税征收任务,成为王朝统治的重中之重。值此之故,没有足够的人手加强国家政权对于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是不能顺利完成这些复杂而艰难的工作的。在穷窘不堪的财政压力下,中唐以后的李氏王朝和赵宋王朝逐渐将其国家政权的触角深入到了乡村之中。同样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募役其名,差役其实的制度下[[5]],国家越来越多地侵夺作为其政权“神经末梢”的乡役人的利益,以保障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乡村治理成本。汉唐时期所谓的乡官,中唐尤其入宋后则名之以乡村职役,官僚士大夫则视之为“至困至贱”的徭役[[6]]。这一职一役之差,不啻天壤。除了冒险非法侵凌于民外,他们几乎享受不到任何官方授予的资源,一般情况下,更没有什么薪水。
其次,国家由控制民户人丁的多少改由控制其资产的多少。唐朝乡民有诈老诈小等
问题,这是民户逃避赋役的主要方式。中唐两宋后,乡间民户已经少有诈老诈小之事,而想方设法隐瞒家产,诡名挟户和诡名隐产等遂成为宋朝富民逃避赋役的主要手段。显而易知,人丁的管理,即使是诈老诈小,由乡民担任的乡役人比较熟悉乡间民户的情况,对一家一户人丁的多少、年岁,都可了如指掌,所以,对于民户的管理相对较为容易。除非他们有意包庇或舞弊,否则乡民是很难逃脱赋役的征派。两税法后的中唐、两宋社会则不然。这是因为,资产可以是有形的土地(但是土地的贫瘠或肥腴,却并非是肉眼所能测量的)、房屋、牲畜、粮食、农具等等,也可以是有形却又无形的钱币等。有形的尚可发现和大致测算,无形的却不易发觉,更无法测算[[7]]。所以,相对而言,以人丁为征税派役的标准,比起以资产多少为标准要简单而易行。一方面是国家的三冗三费、积贫积弱,财政日益入不敷出,困窘不堪,另一方面则是完税纳粮的繁难,在这种情况下,加派乡间管理的人手,增加他们的劳动强度,以便更好地促使乡间百姓们完税纳粮,也从而保证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使得国家机器正常持续运转。
再次,出于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的考量,在收回地方州县之权后,赵宋王朝也同样严密防范“群氓”的叛乱倾覆政府的危险,所以,类如保甲法中的让民户相互监督的举措,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由唐到宋,人口增长迅速,租佃制下人身依附的松弛,使人民移动加速,赋税徭役的重压下,铤而走险者也较多。有宋一朝,先后有王小波、李顺,王则,宋江,方腊,钟相、杨幺等数起较大规模的农民叛乱,小型农民骚乱,几乎常常发生。天水一朝被异族入侵所取代,终究未被国内民众的叛乱而倾覆,这固然与赵宋王朝立国之“祖宗之法”不无关系,但是,似乎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王朝对乡村民众的控制措施是较为得力的,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又可反映出国家权力向下延伸后,带给宋朝社会积极作用之一斑。我们还认为,正是出于财政税收和基层乡村稳定的考量,方才引发统治者设定新的治理理念,从而推动了这一国家权威下移的趋向。
最后,自唐朝以来,科举取士成为官僚体制自我更新的主要渠道,宋朝更是如此。宋人有云“读书人人有分”[[8]],读书应举的观念已深入民心,民众中有更多的人以读书、科考为生活的一个目标。在社会上(尤其在南方),乡先生几乎是星星散散地布满乡间,官学和书院培养了大批的读书人,读书人的相对数量比起前代有了明显增长。虽然,宋朝政府历科取士的数量比唐朝高出多倍,但是,跃过龙门者毕竟有限,落第者数量相对巨大。由于数考不中,许多读书人不得不在基层社会中从事教书、作吏、农耕,甚至成为僧道,或民间迷信、某些信仰的头领等,以谋取衣食生活。在官场中,又由于官员众多,而实际的官阙却相对有限,许多中举者也难免长时期处于待阙或丁忧、退休状态之中。于是,就有更多的士人,在没有机会参与上层国家的治理后,以他们的才识和各种资源,转而关注下层的自身之家族、宗族、民间信仰或相关地方事务;在社会地位和资产变动不居的境况下,为自家政治和
经济资源持续发展的考虑,努力营建自身、家族在乡里的影响力。换言之,在不能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后,只好转而在修身、齐家方面,施展自己的才能。所以,两宋基层乡村中,也有更多识文断字的读书人,乡里和宗族等成为他们淑世教化的场域,他们所传递的臣民思想,官方统治意念以及诸多儒家纲常教化观念,从而起到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对于国家权威向基层乡村的渗透,也起到了一些不易发觉的效能。限于篇幅,这里谨就王朝的典章制度、官府的公权力经由怎样的形式或渠道在乡民社会中的有效介入,稍加阐述,而王朝绳民以法,教民以化,凝聚民心的历史脉络,国家话语在乡村社会的表达和实践,国家公权力整合乡村社会的实际途径,也即乡民接受纲常礼教等观念的管道、过程,及其回应与调适,我们另文再行申述。[[9]]
要之,在传统帝制时期,历代王朝都关注到、并致力于全面掌握、控制疆域内的民众,希望使得他们按照自己的统治理念和既定的规则运作不息。从中唐到两宋,由于社会经济领域所发生的一系列变革,直接推动了国家权威向基层乡村社会渗透的倾向,并且使这一社会变动的“慢变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但是,由于国家资源的缺乏,专制政权下行政管理能力的薄弱,
交通和通讯设施的落后等因素,对于这一趋势,也不宜过高估计。这是因为,宋王朝向基层乡村延伸的国家权威,还远远不具备动员、支配每一个社会细胞的能力。正如上述,国家权威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政府对于乡村民众的全面掌握、控制的能力,也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实际运作上看,乡役组织执行的是行政职能,是国家的行政权力渗入基层社会的标志,是政府加强对乡村监控和动员能力的系统,故而一些社会学者视之为国家政权有机体的“神经末梢”。一般而言,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层级越多,上下阻隔越为明显,政令越不易贯彻,下情越是不易上达,中央政府也越难以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下面越是容易变通国家的政令。[[10]]三年一迁的迁转法,使得州县官员根本就难以在地方上施展治理的韬略;政、财、刑权收归中央后,州县政府对地方统治能力就相对显得颇为有限,其社会治理职能的消弱,也是显而易见的。就财政领域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上级政权不断将下级有限资源收归己手,同时将更多财政负担推给下级,导致地方财政完全服从中央财政调拨,地方财政也同样陷入困顿。国家既难以保证地方财政的供赡,更无力督责各种法令真正的贯彻落实,州县在国家制度外的苛征就难以制止,形成了国家财税制度日益“地方化”的局面。[[11]]州县地方行政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基层的乡村社会。国家权威在基层乡村的效用,我们有一个不甚恰当的比喻:譬如投石于静水后产生的涟漪,距离投石落水点越远,涟漪的波动也就越加微弱。总之,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权力向基层乡村社会的渗透和延伸,都是在一定限度之内的。
三
上述这些都是来自国家政权对于乡村
社会控制的举措,是自上而下纵向的国家管理体制,是来自国家权威“公”的系统的,除此之外,在宋朝乡村社会中,还有来自于“私”的系统的、属于社会和民众自我
发展、调适的社会运行程式,这就是乡民自我管理模式,诸如义庄、义田、义学、义仓(社仓)、义役、乡约,以及宗族、家族等乡规民约的管理模式,乃至一些民间信仰的组织等。上述居乡的那些落第士人、士大夫,
自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当然,宋朝政府对于宗族的倡导和旌表,也可进而说明,国家是在借用宗族的形式,替代国家政权对族内民众进行控制和管理。而这些乡族组织,又往往会成为消弱国家权力的力量。换言之,广大乡村民众在长期的生活中,也养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生活观念和传统的自我组织能力,或可称之为自律、自治。诸如在水利灌溉等领域形成的自我管理、调适的组织和机制,以及在一些社会公益事业的兴建方面,临时或长期构建的组织等[[12]],形成了一种应对官方权威的观念和办法。这对于宋朝乡村社会的管理,以及国家权威的下移,既起着不可忽视的抵制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一定反控制意味的
影响。又由于上述乡役等乡村管理体制本身既属于“公”的系统,又属于“私”的系统的两面性,或者说既是国家
政治权力在乡村中的代表,又是民间社会力量的代表,是介于州县政府和乡村大众之间衔接性的中介。在强调聚族而居,睦邻友好的乡土社会中,他们很难完全摆脱乡土亲邻的亲缘关系,一味为了官方的事务而开罪乡土亲邻,更何况国家也并未授予他们足够的资源,作为开罪乡邻的补偿,所以,赵宋政府依赖这一社会群体将国家权威的触角抵达乡村,其效果自然是要打些折扣的。
[[1]]《朱子语类》卷110《朱子七·论兵》,第2708页;[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25《南宋取民无艺》,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第338页。
[[2]]参见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7~294页;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95~442页。
[[3]]参看朱瑞熙《宋朝的岁币》,载
中国岳飞
研究会编《岳飞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1992年版。
[[4]]赵翼:《廿二史劄记》卷25,第534页。
[[5]]参漆侠先师《南宋的差募并用到义役的演变》,载《
历史论丛》第5辑,齐鲁书社1985年版。
[[6]]《
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
[[7]][唐]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圃囤仓,直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收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实繁……”类似论说,宋人尤多。对此,梁太济先生有精详研究,参其《宋代家业钱的估算
内容及其演变》,载《宋辽金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
[[8]]施彦执:《北窗輠炙录》卷上,《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1985年新印本。
[[9]]就
目前的认知而言,在意识形态领域,乡民接受国家纲常礼教等教化观念地渠径有:民间私学,乡间读书人对公文等地讲说、劝谕和示范(劝农文),佛道等各种民间信仰,祭神、赛会、戏曲、民歌、
教育、说书人的宣教,乡间碑刻、牌坊、墓碣、名墓(名人、名事)、祠宇、匾额、桥记等,多是经由民间的读书人对广大乡民浸润渐渍,导民以德,教民以化,谕民以俗。譬如,有些士人成为在宋代兴起的话本行业的说话人,或者是戏曲的唱本作者。苏轼在《东坡志林》卷一记有涂巷小儿从家中持钱,出外聚坐,听说话人讲说三国故事的记载。陆游:“斜阳古柳赵家庄,负鼓盲翁正作场。死后是非谁管得,满村听说蔡中郎”(陆游《剑南史稿》卷33《小舟游近村舍舟步归》,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和刘克庄的“儿女相携看市优,纵谈楚汉割鸿沟。山河不暇为渠惜,听到虞姬直是愁”(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0《田舍即事》,四部丛刊初编本),两首诗是宋代民间已经盛行说话和戏曲的很好写照。而三国等宣讲封建帝王正统思想的这些说话故事,却给乡村的百姓灌输的是对专制政府的服从、顺从等正统的儒家的思想观念。僧道在乡间所传播者也多为隐忍顺从等观念,儒释两家由此而为统治者所接纳并加以推广。这种思想上的理念渗透,也就是张载所说的“管摄天下人心”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宋代乡村社会控制产生了很大的强化作用。乡民也经由自己的渠径,对来自官方的礼教教谕等正统权威渗透,加以调适,诸如民众在乡间的语言交流、闲聊、民谣、俗语;在税役缴纳时,采用诡名挟户、诡名隐户等方式,抵制国家不断增长的税役负担,等等。而宗族、家族、乡居官户豪横等乡族势力,可视之为所谓的“第三领域”,在调适国家治理理念方面,也有相当的效能。近见孟淑慧《朱熹及其门人的教化理念与实践》(
台湾大学文史丛刊,2003年版),涉及相关
问题。高柯立《宋代的粉壁考述》、黄纯艳《宋代登闻鼓制度》、戴建国《宋代
法律制定、公布的信息渠道》等相关文章,分见《文史》2004年第1期,《中州学刊》2004年第6期和《云南社会
科学》2005年第2期,从国家政权传布于地方官府等角度,也有所涉及。
[[10]]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载《复旦学报》1993年第3~4期;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编第12~13页。
[[11]]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前言和第四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12]]参见傅俊《南宋灌溉设施的管理》,《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历史分论坛论文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主办),武汉大学印行,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