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臺灣於1683年由清朝接管之後,不到半個世紀,便由邊區轉成為東南沿海新興糧倉。臺灣快速恢復生產秩序的原因之一,在於清初政府鼓勵「有力之家」拓墾草地,開闢水田,增加米糖生產。許多寄居臺南府城紳商富戶運用官僚網絡關係,申請開墾執照,前往偏遠屏東平原佔墾大片草埔,形成大型墾戶。這些墾戶招聘大量佃戶,包括粵籍客佃,從事闢土開田工程,並運\用私人管事,代為管理佃戶,監督納租。本文目的之一即在分析曾在屏東平原佔墾草地的所謂不在地業主,如何建立租佃關係,並協助維持早期社會經濟秩序。其次,本文還討論了不在地業主控制下的大量佃戶,如何利用開墾永佃,積累初期資本,轉化變成田主階層。本文將舉兩個客籍佃戶轉成田主的例證,說明客家產權的形成過程,並分析客家社會公共田業組織特別發達的現象。
關鍵詞:清代、臺灣租佃關係、客家產權、公共田業
一、前言
1920年代和1950年代耕地調查資料顯示臺灣的地權結構具有下列三種特徵。其一,所有權分佈呈現高度不均結構,少數大型地主掌握多數耕地。在1920年代,持有一甲1以下農戶約佔總農業戶數64%,惟其耕地僅佔總面積14.35%。10甲以上地主約佔總戶數2.3%,持有耕地則達35.8%。其二,家族房份共同持有的「共業」,佔地比例甚高。依據1950年代土地所有權統計,「共業戶」在總戶數中約有49%,持有田地佔耕地總面積50.55%:佔總戶數48%的個人,所有地約佔44.59%,另有4.86%屬於團體公有地(例如,神明會等宗教組織)。在共業戶當中,持業2甲以下者佔85%。這些戶口田數,顯示臺灣耕地的業主約有一半屬於小規模「共業」,持有人分耕而不分田,田業集中在共同戶頭。其三,農村租佃制度相當盛行。在所有耕地中,約有45-48%比例,由佃戶耕種並與地主共分農作所得。2
1950年代國民政府為求解決土地分配不均和租佃「剝削」制度,強制推動土地改革運動,其中規定所有出租的共業土地,一律徵收放領。由此,土地改革運\動的效應之一,就是促使大批中小地主家族放棄耕地,改由另一批佃戶出身的小面積土地所有人繼續耕作。
從近代歷史觀察,我們知道影響農村地權分配的因素相當複雜,政府土地政策顯然是其中一項。例如,在清末劉銘傳地租改革和日據初期土地登記政策之後,傳統地主階層,主要為大租戶,基本上已被消滅;不過,由小租戶晉升的地主階層仍然大量依賴佃農從事租佃生產。其次,文化傳統也影響土地再分配。例如,粵籍客系移民經常在鬮分產權場合,特地保留部份土地作為蒸嘗,成立祭祀公業。長期累積下來,在客屬地區的土地經常有過半屬於「公業」,遠多於私人產權。另外,必需指出,歷史時機因素亦扮演催化的角色。清初康熙年間政府鼓勵有力之家帶頭開墾草埔,增加稅源,培養一群大墾戶階層,並建立以村莊為單位的「租館」。這些大墾戶家族聘用私人「管事」,監督龐大佃戶群,每年收租數以百石,甚至千石以上計的稻穀,形成地方勢力,在一定層次上,影響清代二百多年農村地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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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為臺灣田園計量單位,1甲約合11.3畝。
2 有關1920至1950年代農村土地所有權結構統計,參考徐世榮、蕭新煌,〈戰後初期
臺灣業佃關係之探討——兼論耕者有其田政策〉,《臺灣史研究》 ,第10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50-54。本篇論文將家族共有持有的「共業」當作公共田業計算。筆者認為「共業」基本上屬於房份之間的私有田業,只是尚未分產,「分耕而不分田」,並不是公共的產業。為此,將共業納入「公田」計算,將造成分配比例的誤差。
有關清代臺灣地權結構發展的研究,目前學界業已累積相當成果,無法在此一一詳述。其中,比較有系統的綜合性介紹著作,首推邵士柏(John Shepherd)的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1600-180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一書。這本書描述荷蘭殖民者如何在臺灣設立贌社制度,開啟漢人開墾土著草埔先例,進而延續到清代移墾社會。近年社會學家柯志明的著作《番頭家》 (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從國家的角度分析土著地權的演化。在區域發展史上,尹章義著作《張士箱家族移民發展史》 (臺北:臺北張士箱家族拓展史研纂委員會,1985),系統地運用張士箱家族契約文書(「張廣福文書」)描述清代早期墾戶在北部臺灣的佔墾活動。有關清代中北部地區墾戶階層的崛起,可參考陳秋坤著作《清代臺灣土著地權》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同時期臺灣南部地區墾戶活動,可參考地理學家施添福的論文〈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 (刊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48-56)。
本文的論述大致採取微觀歷史方式,試圖就小地域的開墾活動和族群關係,分析清代早期以來地權結構的發展模式。本文選擇屏東平原中資料較為豐富的萬巒和高樹地區(見附圖),作為分析重點。這兩塊地域的共同特徵是位於河道水源地區,屬於沖積扇地形,地質相對良好,適合稻作和聚落發展。其次,有相當多數土地開墾權利屬於閩籍業戶家族(通稱「墾戶」),在萬巒地帶是著名的施世榜家族,在高樹地區則是閩籍大姓陳氏家族(設立「東振租館」)。兩地墾戶業主都曾招聘大量客籍移民充當佃戶,建立租佃生產交換關係,形成所謂「閩主粵佃」的業佃形式。由於這些業佃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承續1 8世紀初葉以來的土地關係,為此,有必要簡要敘述早期屏東平原的開墾歷史。
二、清初臺南富戶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從1620年代荷蘭殖民臺灣以來,屏東平原一直是平埔族「鳳山八社」的維生領域。不過,從康熙後期(大致在1700年代)開始,鳳山八社屬地普遍遭受漢人墾佃大量佔墾。其中,有些墾戶利用向官方申請墾照方式,進行拓墾。更有多數則是和土著業主洽商,購買開墾權利。不少土著部落為減輕社餉負擔,並在最低限度保障草埔產權的考慮下,不得不配合漢人租佃習慣,將草場埔地出租(通稱「贌」)給漢人墾佃,藉此抽收租穀、繳納社餉或貼補生計。在許多地區,這種開墾形式演化為「番產漢佃」現象(意即土著為業主,漢人為佃戶)。3在屏東平原地區,臺南府城寄居的商家富戶更是這一波圈地風潮的主要角色。以下列舉幾個墾戶家族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康熙四十三年(1704),臺南府城富戶蔡俊曾向鳳山知縣宋永清請准給發開墾執照,地界範圍屬於下淡水社,散佈在今天萬丹鄉和竹田鄉廣大地域。4康熙四十四年(1705),由臺南府城富戶盧愧如,結夥林歧鳳和李咸林等家族,湊資集成3股,設立「盧林李」墾號,向土著部落購買下淡水溪東側草地,並招聘粵籍佃戶開闢海豐庄(屏東)、火燒庄(長興庄)等七大庄租業。5其中,林家分得海豐庄田業,直到清代末葉(1865—1894),仍然保留大租業主身份(戶名:林高攀、林光英、林陳岸),抽收巨額大租穀。6其次,盧氏家族後人盧乃聰(日據時期定居臺南清水寺街),至遲到明治三十四年(1901),仍然掌握舊潭頭庄等8個庄頭大租業權多達一千甲,佃戶137人。7康熙四十六年(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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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清代初期以來,臺灣土著業主出贌草地鹿場,提供漢人「佃戶」開墾,建立「番
產漢佃」租佃關係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關於清代政府如何剝削鳳山八社和漢人佔墾現象,參閱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載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頁48-56;至於漢人墾戶的社會經濟活動,參考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收於陳秋坤、洪麗完編,《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臺灣與華南社會(1600—1900)》 (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11-46。
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藏,「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4415。
5 參見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 (臺北: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未刊碩士論文,1996),頁15—16。
6 林家後人林陳岸(第三房)在1894年一份絕賣契約內,指出其先祖與盧、李二家共同
備資開墾草地,並配得海豐庄、科科林等處大租。1897年林家第四房林番薯杜賣祖先
遺下嘗業。參見王世慶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收藏),第6冊,編號292200,33224。
7有關客籍佃戶,據稱邱永鎬曾經擔任盧姓等合夥人組成商號夥計,並在其資助下,前
往阿猴社接洽土地開墾事務。參見林正慧,《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之演變》(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系未刊碩士論文,1997),頁48;盧家後人資料參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1903),「臨時土地調查局」,卷226(轉引自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頁15)。
何、周、王等三位富戶也組成「何周王」墾號,向下淡水社土目阿里莫等購得開墾權,開闢頓物庄(今屏東縣竹田鄉頓物村)草地。8
大約在康熙四十六年(1707)前後,臺南府城墾戶施世榜(字文標,1670—1743)已佔墾力力社所屬港東上里大片草埔。9稍後,施世榜運用屏東平原租業,包括糖租收益,轉投資於彰化地區,開闢中部地區最大規模水利灌溉系統,名叫施厝圳,稍後拓展為八堡圳。10
根據施家於乾隆十四年(1749)分產鬮約和隨後的租業買賣契約,大致知道施家在潮州庄、萬巒庄大約共置5個大型的租業,每年抽收租穀約14202石;扣除各種正供、社課和雜項之後,每年約可收得大租穀11343石。這種年收一萬石以上的大租戶,在1 8世紀的臺灣,可說是少有的巨富。以下是1750—1818年期間,各大庄業坐落和租粟內容:一、萬巒大庄,年收租穀2351.5石(晚冬1783.9石,早冬567.6石)。二、頭溝水、鹿寮、上、下六份、硫磺崎等庄租業,兩季共收租穀3428.62石。三、四溝水、三家村、鹿寮等租業,年收租穀3267.7石。四、林後(后)、歸善、高崗、三溝水、埤仔頭、劉厝庄、崙仔頂等庄租業,年收租粟2367.34石。五、頭溝水租館一座三進,另兩邊護厝,價銀400元。如果按照1甲水田抽收大租穀8石習慣,施世榜家族在萬巒地區的「租業」至少約有1369甲。11
施家曾在內埔庄建造「公館」,作為收租藏穀場所。他們也聘請私人管事,代為監督閩、粵籍佃戶。不過,從1750年代開始,施家子孫陸續因分家析產而將租業分批轉賣他人。由施家租業的杜賣過程,可以觀察到幾個有趣的現象。其一,租業杜賣大致都按庄為單位,並不拆賣,其二,承接下手都是不在地業主,且每次承接買主家族都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例如,1750—1770年間,施家田園租業陸續典賣,轉由臺南府陳思敬(陳元英)家族掌管。 1772—1818年間(46年),改由屏東平原北邊今屬高樹鄉的鹽樹庄陳鳴珂家族接手。到1819—1891年間(70年),這批租業轉由臺南府「吳陳張」三姓合股組成墾戶(「達三堂」租館)承管。稍後,「達三堂」租館因張家出賣股份,變成「吳陳」二姓家族掌管。在清末到日據初期(1900),改由臺南著名糖郊兼買辦「陳順和」家族(戶名:陳順謙、陳日翔,陳文遠)接管。其三,儘管大租業主頻繁轉讓,佃戶基本上仍然保留獨立經營田園的權利,只不過隨着業主的轉換而更改納租對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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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港文書》(臺北: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1933;臺北:捷幼出版社,1995年翻
印),頁141,第十一號下淡水文書,康熙六十年下淡水社土官同立合約。
9 乾隆《重修鳳山縣志》 (臺灣文獻叢刊146種,臺北:臺灣銀行,1962),卷10,〈人物志〉,稱施世榜,字文標,(康熙三十六年(1697)鳳山縣)拔貢生。以軍功,題授都司;轉文職,任壽寧教諭,署漳州教授,內陞兵馬司副指揮。又稱以子士齡貴,贈奉直大夫。
10 據稱,康熙四十八年(1709)施氏開始籌劃八堡圳水利工程,歷經十年,終於在康
熙五十八年(1719)完成。此條水圳灌溉東縲東西堡等103庄,耕地面積達一萬九千
餘甲。如按每甲田抽收水租4斗計算,每年大致可收水租穀7800石。如加上水田每甲大租穀8石,年均可收租穀四萬五千餘石。參見蔡志展,《明清臺灣水利開發研究》(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32。有關八堡圳的源起與規模,參見顧雅文,《八堡圳與彰化平原人文自然環境變遷之互動》 (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未刊碩士論文,2000),頁39-40、70-74。
11 根據「吳陳」租館(由吳、陳二姓合股集資組合)後人提供的資料,在日據1903年,
租館田業估計約有1276.82甲。參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4411,「明治三十六年四月吳倫揚(恒記)、陳子清(寓記)申報理由書」。
12 有關施士榜家族田業轉賣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三、墾戶階層與清初移民社會經濟秩序
1 700年代初期,以施世榜為代表的墾戶階層,在經管租館之外,也在軍事、米價、地賦和文教等方面,配合官方,提供必要協助。例如,施世榜在平定朱一貴反亂事件時,參與軍務,隨征效力,獲得軍功。稍後,施世榜提撥南北兩處若干租業,補助府城海東書院教師和士子考試膏火。其子施士安於乾隆九年(1744),捐獻彰化縣大武郡保二抱竹庄租業91.7甲,年收租穀573石,作為書院學田。稍後,另一名兒子施士齡於乾隆二十七年(1762)捐獻彰化縣德興庄租業200石,作為學田。13其次,雍正年間,施世榜曾接受臺灣知縣周鍾瑄的委託,代為收貯官方米穀3500石,以應調劑倉儲舊米和採買之需。14雍正九年(1731),官方決定自雍正七年(1729)以後臺灣新墾的田園,按照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課賦。至於舊有田園應否按照新則課稅,朝廷要求官員探尋輿情之後,再行定奪。稍後,臺灣知府協同鳳山縣等四位知縣會傳幾名主要墾戶,包括王文泰、黃文達、施長齡(即施世榜家族墾號)和吳賜義等家族,進行磋商。這些墾戶表示,從前舊額科則太重,是以各人皆有未報陞的多餘田地。現在官方答應不治從前欺隱之罪,他們願意繼續按照舊有田額納賦;等到新墾田園所報地賦達到臺灣應有的額數,再考慮以新科則課徵舊墾田園。15經過協商之後,本來可能引起糾紛的臺灣地賦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從施世榜家族的官商網絡關係,我們發覺清代初期移民社會的地方權力大致掌握在臺南府城墾戶階層手中。16其中,施家可說是依賴官僚關係,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性中介人物」,是代表官方維持地方社會秩序的媒介。相對地,那些由農村居民共同推舉,以聚落代表身份出面和官員接洽有關地租繳納與勞役派徵事務的「管事」,則可歸類為「保護性中介人物」。17例如,雍正五年(1727)代表一群佃戶向「鳳山八社」之一的平埔族茄藤社土目接洽開墾屏東平原地邊糞萁湖草地的「管事」林永統,本身既是開墾佃
戶,也是墾佃的代表。基本上,林永統的功能主要是替佃農向業主和官員談判,避免衙門胥吏直接進入村莊,催糧需索。這類「管事」是村莊佃戶推舉的代表,他們和代理不在地業主管理田業的私人「管事」’屬於兩種不同的中介陸質。雖然如此,企業型中介和保護型中介人物都在不同層次扮演聯繫官方和偏遠聚落的角色。在行政體系相對薄弱的南部農村,官方必需依賴這些中介人物代為催租納餉,並維持一定的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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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余文儀,乾隆《續修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121種,臺北:臺灣銀行,1962),
卷8,〈學田〉,頁362-363。海東書院學田除了施文標家族的連續捐獻之外,尚得到其它官員和地方富戶的捐贈。如乾隆十七年(1752)巡道金溶曾撥萬壽宮香燈油田50甲,年收租270石,作為學田。另外,典史陳琇、監生陳丕等人亦曾捐獻租業215石。
14 國學文獻館編,《臺灣
研究資料彙編》(臺北:聯經出版社,1993),〈侍郎史貽直等審查革職臺灣知縣計贓枉法奏摺〉(編號:1.9.2916-2922,雍正7.2.8)。按地方官將正供穀散存地方富戶,本有出陳易新或貯備兵米之用。不過,地方官通常會選擇比較可靠的富戶,作為貯存對象。另外,在寄貯的過程中,地方官也可利用採買的策略,高價借給富戶,再於米價低廉時買回,從中賺取差價。
15 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雍正9年9月29曰福建總督劉世明奏報〉
(編號:1.11.4225-4259)。
16 Joseph Esherick與Mary Rankin在
分析近代中國地方精英階層的專書裡,指出類似臺灣的邊區社會,地方精英經常依賴武裝力量和土地財富,建立地方勢力。其次,地方精英家族經常因為社會動亂而呈現不同的興衰局面。一般談論到清代臺灣精英家族,大致都以清代中葉霧峰林文察家族的崛起作為典型代表。不過,就清代早期臺灣南部的權力結構而言,顯然類似施世榜家族才是地方精英階層的代表。有關清代地方精英階層的地域分佈和權力形態,參見Esherick and Rankin eds.,Chinese Local Elites andPatterns of Dominanc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Introduction".
17 Prasenjit Duara分析清代農村地方精英階層,指出地方領導人物和國家之間,具有複雜的網絡關係。其中,既有以獲利為主的「企業性中介人物」 (entrepreneurialbrokers),亦有以保護地方聚落利益而與官僚往來的所謂「保護性中介人物」(protective brokers)。參見Prasenjit Duara,Culture,Power and the State:Rural NorthChina,1900-1942(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Chapter Two,“Brokering Rural Administration in Late Qing.”若以清代早期臺灣權力結構為例,前者可以施世榜家族為代表,後者則以南部農村聚落的「管事」為典型,蓋他們經常是由居民推舉的「代表」,代理有關田賦納稅和各種派徵事務。有關「管事」的身份和角色,參見松田吉郎,〈清代臺灣の管事につぃて〉,《中國史研究》(日本)第7期(1982),頁36-56。
四、不在地業主與粵籍佃户的租佃關係
在少數閩籍不在地業主控制大額田業的環境下,業主與佃戶的關係如何?粵籍佃戶有無可能建立私有地權,甚至積累財富?地理學家施添福指出,由於不在地業主掌控田園產權而卻未能投資生產,也未盡到管理地方秩序的責任,乃至屏東平原形成權力中空,導致農業生產無法上升,甚至造成頻繁的閩粵族群分類鬥爭。18本文認為,大租業主投資獲得「墾戶」身份,並以租佃方式取租獲利,向來是清代以來農村生產結構的主要成份。大租戶在田地尙未墾成水田之前,通常採取分成租形式;等到田地成熟,變成水田,業佃雙方再另定契約,改採定額租形式,例如,一甲水田繳納大租穀8石。這是通臺慣例,說不上是業戶剝削佃戶。其次,大租墾戶與墾區的聯繫,主要透過私人聘用「管事」,代為監督佃戶納租。能夠被選派為管事者,經常是地方村落頭人,「必強有力而狡者為之」。19此外,不在地業主家族往往和地方官僚建立緊密的政商網絡關係;一旦佃戶抗租,影響業戶繳納正供,業戶自可運用「稅由租出」的正當理由,稟請地方官員派兵前往鎮壓。20
一般而言,客家移民固然可以尋找無主田野進行開墾,然有相當部份都願意在大租業戶的架構底下,充當佃戶。一則他們每年只需繳納定額租粟,不必另行向政府納稅,二則他們可在「開墾永佃」的習慣下,取得田底權利,並可自由轉讓,形同實質的田主。粵民雖然名義上屬於佃戶,他們卻擁有實際經營與買賣田地的權利。下面試從萬巒鄉鍾家和高樹鄉劉家等兩個家族所留下的有限契約為例,描述清代末期客家的產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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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參見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
19 陳盛韶,《問俗錄》(臺北:臺灣文獻會,1997年翻印),〈管事〉,頁72 。
20 道光年間理番同知陳盛韶曾指出,臺灣較少出現抗租事件,主要係因業主聘用管事多為地方有力人士,足以有效監督佃戶納租和維持地方秩序。有關清代屏東平原大租業戶和官僚的政商網絡關係,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1920年漢籍住民祖籍調查報告顯示,閩、粵籍住民各有選擇同族同語群聚而居之現象。21例如萬巒、四溝水和五溝水等庄居民幾乎全是粵籍(廣東嘉應州),而閩籍則高度集中在佳佐和新厝等村落;粵、閩籍民形成各自分居的形態。這些人口結構可能是清代康熙末年爆發朱一貴事件之後,閩粵籍民各自搬遷集庄,乃至客家聚落組成類似軍事化組織「六堆」,經常和閩籍庄民形成分類械鬥的歷史痕跡。22在高樹地區,高樹庄和東振新庄居民幾乎全部屬於粵籍客家;閩籍移民則聚居田子庄和埔薑崙庄等處。另有位居山坡沖積扇地區的舊庄和阿拔泉庄,則是閩、粵籍民雜居,各佔一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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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據陳漢光統計,高樹鄉約有68.6%住民來自廣東嘉應州;萬巒鄉則有70.2%居民屬於嘉應州,參見陳漢光,〈日據時期臺灣漢族籍貫調查〉《臺灣文獻》23(1)(1972),頁85-104。
22 新近有關「六堆」類似軍事化組織的討論,參見簡炯仁,〈屏東平原「六堆」聚落的形成及其社會變遷〉,載於徐正光編,《聚落、宗族與族群關係》(臺北:中央
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00),頁1-66 。
23 臺灣總督府官房課臨時國勢調查部,《大正九年第一回臺灣國勢調查:住居世帶及人口》,大正十年(1921)出版。
有趣的是,這兩大村庄居民雖然呈現閩、粵異籍分居,但卻同樣面對佔有大型田業的大租戶家族。在萬巒庄的大租戶便是施世榜家族及其下手業戶。在高樹庄,則有陳姓家族建立的「東振租館」。本文在兩地各自選擇一個小租戶家族,看看他們在大租戶佔據大片田業的環境下,如何建立私人產權。
1.萬巒庄鍾姓田主與閩籍不在地業主
本節利用鍾瑞文家族土地文書,試圖描述一個小租戶家族的田產買賣活動。我們
目前所知鍾家資料全賴鍾瑞文(1855—1929)留下之土地文書,計36件,時間涵蓋自1800年至1906年。從日治時期留下土地臺帳記錄,我們知道鍾瑞文在逝世之前,仍然不斷添置田產,惟未留下買賣契約。為此,我們僅能利用清末期間的契書,
分析鍾氏田產交易活動。24
鍾瑞文家族屬於唐山祖鍾德重公嘗內「俊先戶」派下25,其先祖原籍廣東嘉應州鎮平縣金沙村,由第十四世鍾鼎榮和第十五世鍾九光等人結伴於康熙末年間來臺開墾。據稱,當時原鄉族親組成「共業」嘗會,每位成員認資一元,共湊成2800元,藉此輔助族人來臺旅費和初期開墾工本。
鍾瑞文父親鍾懷元屬於第十六世。根據咸豐五年(1855)由鍾懷元三兄弟各房長子所簽署的一份分產鬮約,我們知道鍾懷元三兄弟大約在1800至1850年間來臺種田,兼營「坐店」生意(泛指開店營生)。按照民間習慣,分產鬮約大都由年邁父母主持,本份分產鬮書卻由三房長子代表簽署,進行析產。一種可能性是鍾懷元三兄弟共同來臺拓墾,建置共同田業;惟在世時,未能即時辦理分家。等他們相繼過世後,三房也各自建立家庭,乃共同推派長子分析共有產業。
鍾家鬮書聲明,除撥出若干田業作為祭祀公嘗外,所有鹿寮庄北柵門、弄蛇和萬巒庄南柵門等處租業,一概分成三份,估計每房分得36石租穀(小租),另加瓦屋「坐店」一間。據此,可知鍾家田業相當集中,總共約有一百多石,屬於半耕半賈的中小型田主家族。
從鍾懷元僅存的一份置產契約,可知他曾於道光二十五年(1845)以價銀(墨西哥銀元)190元買下鍾成廣母子位於萬巒庄近鄰弄蛇庄約1甲田業。本塊田地每年帶納「吳陳」業主大租穀計9.1石,其中1.1石為早冬,8石為晚冬,顯示本塊田地屬於一年兩收雙冬水田。此處「吳陳」業主前身即是前記1824年,由「達三堂」墾戶(由「吳陳張」三姓商家合股組成)股夥重新分配股份而組成的新墾戶。稍早,「達三堂」曾於1818年間向「陳寧記」(即陳振宏號家族)典買萬巒大庄、頭溝水等19個庄頭的租業,年收超過一萬石租穀。鍾懷元所買田業帶納吳陳兩姓大租,顯示田塊屬於小租租業。田主的收益便在於招佃認墾,分享佃農生產剩餘。一般而言,水田小租每甲約有20至30石。田主繳納大租之後,每甲租業約可獲利10至20石稻穀。26
鍾瑞文係鍾懷元次子。根據目前所殘留土地文書,估計他大致在1891年至1906年,先後投資1732元,總共取得6.696甲小租田業,另有地基、建築物和墳地等項。就田產規模而言,只能算是小地主階層。然而,本文的重點並不在於田業規模,而是試圖通過田業的交易內容,分析粵籍佃戶的產權積累過程。
鍾瑞文最早典買田業出現在1892年。他以300元(墨西哥銀,每元重0.68兩)代價向林集景購買位於鹿寮庄西畔1.814甲水田,帶納「肇和堂」租館大租穀13石(按:此租館為陳順謙長子陳日翔設立商號)。本塊田地原有2.7甲,年納業主「達三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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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鍾瑞文土地文書」,現藏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古文書室。筆者感謝埔里鄧相揚
先生提供鍾家珍藏古契約文書。
25 此處「俊先戶」表示鍾姓祖譜派系下,某一住居「俊先」地區傳下房份。在近鄰客家聚落美濃地區,有相當部份房支以「戶」為單位。有關祖譜派系下各房支稱謂,參見Myron L. Cohen,“Minong’s Corporation:Religion,Economy and Local Culture in 18th and19th Century Taiwan,”收於徐正光等編,《人類學在臺灣的發展——經驗研究篇》 (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9),頁244-245。
26 道光初年(1820年代),陳盛韶稱每甲小租田租率二三十石,園半之;大租田租率八
石,園半之。參目陳盛韶,《問俗錄》,頁72。
租29.17石,由林集景和李恩榮共同於1887年向林后庄陳烈(按:即前文所記「陳利春記」(墾號)家族)購買,價銀300元。更早時期,陳利春家族曾於1845年以450元向簡家購買本塊租業。不過,由於1851年和1856年遭到洪水沖毀,原有水田轉成河埔灘地,不堪種植,導致田價大降。1871年的價格只得100元。據此看來,小租田價似乎隨着田塊恢復生產力而呈現上漲趨勢。從1880年到1892年,同一地區田塊增值約達一倍。
在另一塊田地買賣中,鍾瑞文於1902年以200元代價向鍾阿金購買位於高崗庄番仔角一塊田地,計0.961甲,年帶「林義鳳」墾號大租穀7.691石。本塊田地在1800年的杜賣價格為100元。經過近一百年,租業價格增值約達一倍。連同鍾瑞文在前述田塊的買賣情形,似乎顯示19世紀末期的小租田業具有可觀的獲利價值。
除了投資小租田業外,鍾瑞文利用購買或典借方式,取得屋字、建地、墳地和埔園等項所有權。例如,光緒十七年(1891),族親鍾晉文因要回歸原鄉內地乏銀,將先祖九輝公鬮分遺下一塊地基,位於萬巒庄街大路邊,杜賣與堂弟鍾瑞文,得價12元。1899年萬巒庄人林清桂因胞弟缺銀作生意,乃將平常載運甘蔗賺取工資的兩隻牛並牛車,抵按(押)給鍾瑞文80元;每元每月付交利息2尖5厘,共該給9元5皮(尖?)。27 1904年萬巒庄高崗林貴連同母親將祖傳埔地1.09甲,抵押給鍾瑞文,貸款90元,言明每元每季利穀7升,共需年納利穀6.3石。28
鍾瑞文的投資項目固然多在田業收租取利與借貸取息,但有若干田業買賣卻也能顯示客家嘗會和神明會的特色。例如,鍾瑞文曾在1894年斥資20元,買下鍾姓「九發公嘗會」內一塊埔園。稍早,九發公嘗曾於道光二十一年(1841)以嘗會名義,購置田屋。這顯示祭祀公業經常利用公款買賣田業,再提供會內族人耕作納租。29 1906年,鍾瑞文以270元買下四溝水庄林華秀一塊水田。稍早,林華秀曾將同一地塊出典給「大陰祀典」經理人鍾神添,典價銀為200元。鍾瑞文可能因林華秀乏銀回贖而出資買下本塊田地。據此佔算,典價約為賣價74%。30從「大陰祀典」以典主身份進出土地市場,可觀察到神明會組織的功能,除去祭祀之外,另有一般銀主取息生利的角色。另一個嘗會買賣個例是1925年,鍾瑞文曾出資15元,承頂「義學嘗」會份。這個嘗會是地方鄉紳為培養子弟向學,利用按股出資形式,組成共業團體;其目的在建立私塾,並運用部份會份共業所得租息,聘請教師,維持私塾費用。31
最後,在一件可能在日據時期寫下的私人信件裡,我們觀察到,積累相當田產財富的鍾瑞文曾派兒子回到內地原鄉省親,聘娶媳婦。信中,兒子鍾桂興報告定親的對象和聘禮,並描述原祖居的情況。看起來,在1900年代萬巒庄居民和原鄉之間,仍然保持相當密切聯繫。
敬稟者。不肖男由家中起身,一路平安,無煩遠慮。自舊歲26日到家鄉。茲正月定有一妻,係河東本家培英頭女,生於嘉應州陳姓。言定價銀壹百七十大圓。現下拮据,無可相梆,即向林連登兄借過銀壹百五十圓,又兼記水祖父母,用費浩繁。至若嘗信以及花紅,一切交清。但祖父遺下田園屋宇一一留存。閱信後,速即付來銀四百元,不可遲回。不肖男鍾桂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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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明治三十二年11月立按牛隻并車字人林清桂。
28 明治四十年1月立按生銀字。
29 道光二十一年立典田屋字人鍾秀文;光緒20年立杜賣埔園永無增贖字人俊先戶(鍾)
傳文。
30 明治三十七年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林九旺。
31 大正14年4月鍾祿生杜賣義學會嘗名份。
2.高樹庄劉姓田主與東振租館
高樹地區大致開庄於1730年代。惟在整個清代期間,高樹地區因位居荖濃溪下游河口,屬於沖積扇地形,河道經常變化,加上夏季洪水經常泛濫,導致居民頻繁的搬遷。例如,東振庄原來位於鹽樹腳庄,稍後自乾隆初年因河道變遷,引發水患,居民逐漸搬遷。大致到1860年代,東振庄附近三張蔀輩田地逐漸開闢,建立村莊,形成「東振新庄」。又如咸豐九年(1859),船斗庄和鹽樹角庄被洪水沖破,居民遷移今田子庄。1887、1896兩年大埔庄和鹽樹角庄遭受洪水,居民流散。1899—1900年間,荖濃溪水暴漲,毀壞埔薑崙、頭崙和中崙等庄聚落,居民乃遷往新埔薑崙,鹽樹等地。32
在水災之外,另一個影響居民生計的問題便是水利灌溉。本區農田水源取自荖濃溪河道,包括今日高樹庄和里港鄉土庫村等聚落,都需依賴溪水灌溉,方能逐步將草地改良為蔗園、水田。然而,由於水源經常因河道變遷而影響水勢,乃至居民為分水問題而起爭端。乾隆二十五年(1760)鹽樹腳庄、三張蔀庄和龍肚庄等村民,便為灌溉水源分配,相互向臺灣府知府控告。稍後,知府便以各庄納稅多寡,決定水源分配比例。33目前,高樹地區仍然保留舊圳和新圳圳道;前者據稱是由客籍移民於1730年代開鑿,後者則是閩籍陳開蘭家族於1800—1835年問建造。根據地方耆老報導,在19世紀,陳家不僅控制灌溉水源,而且掌握大片田園租業,建立租館,主宰地方權力。他們連同姻親蔡家,被時人稱為「陳皇帝、蔡國公」。時至今日,若千客家耆老,仍然對陳家支配水源,遙控粵籍佃戶生計,導致閩粵業佃緊張關係,印象深刻。34
高樹地區最著名的墾號可能即為陳姓業主建立的「東振租館」。就目前殘留的土地契約,大致知道陳姓業主於1750年代前後便建立「東振庄」租業。高樹地區最早出現的田地買賣契約,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田主柯任自賣一塊水田。從賣契內容看來,陳姓業主土地原屬草埔,出贌給佃人柯任開墾後,成為栽植甘蔗熟園。稍後,佃戶將部份蔗園改良變成水田轉賣他人,得價128兩(折合墨西哥銀188元)。本塊田地每年帶納業主租粟(不詳),顯示賣主是「小租田主」。陳姓大租業主(「東振庄主」)由管事代理簽證。如下舉契約所示:35
立杜賣契人柯任。有明買過牛蔗分半隻,內抽出園叁坵,開築水田叁段,大小坵數不等,明丈壹甲壹分陸厘,又帶園壹埒,明丈壹甲貳分肆厘,年配業主租粟照例完納,坐落在東勢,四至交界載在契後明白,帶圳水灌注。今因別創乏銀費用,先盡房親人等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陳壯補、陳脾旺仝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浔時價銀壹百貳拾捌兩正。
(下略)
知見人管事(東振館業主陳圖記) ,為中人胞姪水生,知見人陳秀甫
乾隆貳拾叁年伍月 日親立杜賣契人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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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页86-91。
33 陳秋坤,〈里港水災史〉,刊於陳秋坤編,《里港鄉志》 (屏東:里港鄉公所,2003),頁566-569。
34 根據1900年代日人調查,開鑿東振庄水利系統(濁口圳)者為陳陶蘭,時間約在1800
年代。《臺灣土地慣行一般》,頁583。黃瓊慧推測為嘉慶中葉,前引,頁92。據
本人訪問陳家後代十一世陳雲震,表示開鑿水利者應該是六世陳德容和七世陳開蘭
(1800—1835)。由於陳家控制水源,影響客家佃戶農耕,引起不滿和沖突。傳說客
家農佃特地聘請嘉應州梅縣蕉嶺一位國術家廖金鐘,訓練客籍居民對抗陳家勢力,並破壞陳家風水。另有一說稱「陳皇帝,鄭國公」。
35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85D316.001。
同一地塊在嘉慶六年(1801)又經過一次買賣,此次買賣所立契約如下:36
立典契人陳樹老。有承父明買過牛蔗份半隻,內抽出園三坵,開築水田三段,坵數不等,業管明丈壹甲壹分陸厘。內抽出水田捌分,坐落土名牛埔潭(下略)年配大租粟陸石滿,併帶水圳灌蔭充足,今因乏銀別創,(下略)即托中引就與府治林必仁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議,值時價佛面銀貳百伍拾人員,折重貳百兩正……其田限至四年為滿。(下略)
嘉慶陸年陸月立典契人陳樹老
此時,原買主兒子陳樹老將繼承自父親田地1.16甲中,抽出其中部份水田8分,出典臺南府城居民林必仁,典期4年,典價250元(折銀重200兩)。典約聲明,年配大租粟6石。明顯地,這塊田地到1800年代,業已開墾成熟,大租業主即照慣例,每甲水田抽收6至8石稻穀,作為大租租粟。相對地,此時小租田價遠比1750年代高出甚多,8分水田典價遠超出原有田業1.16甲的賣價。這顯示小租市場呈現強烈需要,也表示稻穀生產具有相當利潤。
陳家在東振庄設立租館,聘請專人擔任管事,處理招耕納租事務。由於佃戶之中,有相當部份屬於粵籍,東振租館為求管理方便,另行設立粵庄管事。如下舉契約所示,東振庄業主陳元隆,東振館管事葉夢華和東振新庄(粵)管事楊渠成,共同在水流庄(位於東振庄附近,後遭洪水沖毀)一份土地賣契簽署。這份契約顯示閩籍陳姓業主居住船斗庄,享有抽收大租權利,並委派粵籍管事代為管理佃農。37
立杜絕賣田契字人林開招、林四海。承祖父遺下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水流庄邊南畔新庄伯公背(下略)計帶甲聲玖分五厘正,又帶圳水灌蔭充足,每年納東振館大租粟捌石零柒升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田變賣於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於新庄劉懷郎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貳佰貳拾大圓。(下略)
業主陳(港西上里船斗庄業戶陳元隆圖記)說合中人林傳,見在林新立
東振館管事生員葉夢華,東振新庄粵管事楊渠成
大清同治叁年甲子歲拾月拾叁日立杜絕字人林開招、林四海
劉懷郎(1829—1900),祖籍廣東省嘉應州蕉嶺縣白渡鎮。其先祖劉孔量(十一世)最早來臺,傳至其父劉連國為十五世。根據一份年代不詳的「立出招字」,顯示劉懷郎年幼時,因父親早逝,母親深感無力養育,曾招聘江阿古(瓊英)為繼夫。約字聲明,等劉懷郎長大到16歲時,需歸還劉家為嗣。至於招夫可獲得所有田產一半。38等到光緒四年(1878)劉懷郎積累相當財富後,決定將母親贖回劉家,「同享榮華」,乃出資向江家後人辦理回贖手續。39
立贖回之日。劉阿郎先年帶有母親六妹招得江瓊英為夫,今因劉阿郎安家落葉,托得中人就問江瓊滿、燕兄弟等,甘願將此母親贖歸劉家同享榮華。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字一紙為照。
又批明鍾氏名六妹將此十四大元正贖歸劉家安業
大清光緒四年贖字江瓊滿、燕
據此,可知劉懷郎早年生活應該相當清苦。從目前所見土地文書,推測他大致在1845—1891年間活躍於田園買賣市場;前後投資約有2836元,主要從事購置小租田業,向現耕佃農收租取利,或是利用典胎借貸,按息生利。就田產規模而言,劉家只能算是中小型田主。不過,在偏遠的東振庄聚落,他卻屬於刻苦奮鬥,從無到有的有產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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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85D316.002。
37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04D251.025。
38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36D276.1。
39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36D276.2。
從兩件佃權買賣交易,或許能夠看出劉懷郎的經商之道。咸豐七年(1857),劉家向蔡榮明兄弟典買位於東振新庄東頂一片田地,計0.8甲,年納東振館大租粟7.2石,典價150元,典期5年。可能蔡家在典期結束後,並未備銀贖回。一直等到同治九年(1 870),蔡家才向劉家要求杜賣,惟賣價只有160元。稍早,這片租業是蔡家父祖於道光二十八年(1848)向廖家以300元代價買入。王於廖家則是嘉慶二十五年(1820)向楊振鵬兄弟以120元購置。從本片佃權租業買賣過程,大致可看出,小租佃權價格在19世紀上半葉持續呈現往上盤升趨勢。至於劉懷郎以近乎半價的價格買得佃權,推測可能是出典者缺乏銀錢所致;蓋此出典者先前已因周轉困難,將田業出典。等到13年後,才提出杜絕盡賣要求。這類「先典後賣」,本來就是民間業主試圖延緩田業流失速度的主要辦法之一。不過,劉懷郎最後還是等於以半價的價格,取得本塊租業的管業權利。
另一件田業買賣活動,發生在同治十年(1871)。劉懷郎以300元向蔡陶林號(蔡榮記商號40)買得位在西柵門伯公背1.286甲田業,年帶納東振館業主大租穀12.479石。本片田業乃是蔡家於1830年向賴日生兄弟,採「先典後賣」方式取得:1829年先典430元,經找絕100元,合計530元。至於賴日生兄弟田業則是繼承自父親賴兆進於1803年,向賴仕達兄弟以450元買入,不過,當時田業規模只有0.386甲。從田業規模和田價的變化,可觀察出田地隨着改良而變大;田價也跟着市場需求而增加。然而,到劉懷郎手中,卻能以將近半價價格,買入本片田業。
從上舉兩件田業買賣契約,約略看出劉懷郎具有敏銳的商場眼光,能夠以低價買得佃權,再從招佃收租中取得利潤。不過,劉懷郎在買賣田業當中,似乎也不忘投資抬升社會地位。同治三年(1864)劉懷郎將東振庄三張蔀新庄南片二塊合計3甲水田,年帶納東振館大租穀22.5石租業,捐施作為龜仔溪的義渡。所謂義渡是一種地方善業,主要是聘請專人在河邊擺渡,無償協助鄉民過溪渡河。41劉懷郎以340元代價,向蔡陶林號買入此片田業。至於蔡家則是於道光十年(1830)以750元買自陳國兄弟。陳國兄弟的田業繼承自祖父,其祖父則是於乾隆三十六年(1771)以750元買自蔡士達兄弟。看來劉懷郎還是以將近市價一半的價格買得本片租業,並捐獻出來,作為慈善事業。
到1870年代,劉懷郎業已積累相當田產租業,在地方上卓有地位。即便是東振館大租業主也經常前來借貸資金。例如,光緒四年(1878)東振館業王陳耀潮因無力繳納土地稅賦,請求劉懷郎充當中介,向東振庄「城隍會」(按即地方神明會祭祖組織)代為借貸資金450元,每元每季貼利8升稻穀。光緒八年(1882),另一名東振館業主陳濟南「因考試乏銀應用」,向城隍會會員劉懷郎、楊應科等二人借貸30元,言約每年利穀4石5斗。然而,到了1889年,陳耀潮因積欠負債,乃將租業轉讓另一房支陳日新(商號:陳丞和館)。不過,由於新業主不願承接舊借主債務,引起財務糾紛,導致銀主劉懷郎不滿,乃具狀向鳳山知縣訴訟,請求仲裁。
另一件大租業主與小租田主的糾紛,發生在光緒十七年(1891)。此時,正值巡撫劉銘傳推動改革地租運動(1886—1889),鼓勵小租田主向政府登記土地產權,負擔地稅,並安撫大租業主,允許按照「減四留六」方式,保留六成原有大租數額,惟需放棄業主權利。這項賦稅改革運動,在中南部地區曾經引起大租業主階層的反彈,甚至在1887年激發彰化地區大租戶施九緞抗官反亂事件。
在高樹東振庄地區,以劉懷郎為代表的小租田主曾為大租繳納問題,控告東振館業主。根據訴狀內容,我們了解到,官方「減四留六」政策,在高樹地區變成「減三留七」,意即大租戶要求保留七成大租,而不是官定六成。42其次,東振館業主向來對佃戶按甲收租之際,要求須用業主規定的「大栳」量器,每石等於加收7斗。此外,業主另有向佃戶加收二石稻穀的陋規,作為貼補各庄管事薪勞和僱工守隘防番等費用。現在,佃戶(小租田主)認為,官方業已廢除私人設隘制度,業戶就沒必要加收有名無實的防番費用。為此,劉懷郎具狀,請求地方官禁止業戶額外加收二石租穀陋習,並且勒令改用「公栳」量器,實收租穀。43
劉懷郎所代表的小租田主階層為何選擇在政府推動地租改革之際,控告大租業戶?他們在此之前,不是按時繳納數十年大租、隘租和各種附加負擔?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大租業戶勢力逐年消沉,而小租田主則因累積田業的經營權利,建立地方力量。另外一種可能性是相互比較的刺激。劉懷郎在訴狀中,引述同為大租戶的「肇和堂」(陳順和家族),並沒有向萬巒庄粵籍佃戶抽收額外增租。或許是受到這些近鄰業戶的影響,劉懷郎才遞出訴狀。惟不管動機如何,從東振租館後代一再向佃戶田主借貸解困,可觀察到業戶與田主家族的經濟力量,的確呈現相對消長的局面。44
從劉懷郎的控訴文書,我們了解到19世紀中葉以後大租業戶與佃戶階層的長期矛盾。大租業戶與佃戶的租佃關係並不是純粹的生產交換關係,而是包含所謂經濟外權力關係。高樹庄陳姓大租業主不但控制灌溉水源和大片土地經營權利,而且利用管事和設隘防番名義,監督佃戶納租,增加額外租粟。這些長期存在於業主與田主之間的不滿,終於在政府推動地租改革的契機下,引爆成為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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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蔡陶林為蔡姓大族公號。在咸豐八年(1858),蔡陶林和鄭元圭、黃良春、楊仲義等四大家族曾為港西上里搭樓庄四大股人(地權持有人),兼為重要水利「南坡埤」圳道起造人。四大股人曾為共同出資修建水利系統簽署合約。參見王世慶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第6輯,第12冊,編號476。
41 早在雍正八年(1730)高樹庄附近客屬居民便因荖濃溪水渡船問題,舉辦捐款義渡基金,一方面協助村民對外
交通經商買賣,另一方面防止筏夫任意索費。參見陳秋坤
編,《里港鄉志》,页548-549。
42 業主要求佃戶「減三留七」而不是官定的「減四留六」,其實在南部地區包括鳳山縣轄內也普遍出現,不是高樹獨有,乃至地方官為平撫大租戶損失,允許保留租業,並定下所謂「加三章程」。參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臺灣新法》(臺北:南天書局翻印,1983),第1卷上,頁270-286,〈清賦事業〉。
43 劉懷郎撰,〈為不遵酌減民困,難堪照舊完納以垂永遠〉,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
編號:T386D316.074。
44 道光六年(1826)年鹿港理番同知陳盛韶指出,大租價極賤,小租價極貴,理由是佃戶只認小租為主人;抗納升斗,聽其撥換,故不敢抗小租(陳盛韶,《問俗錄》,〈大小租〉,頁72-73)。小租田主階層爬升為農村主要勢力,在19世紀初期便呈現徵兆。
五、客家產權與公業組織
學界普遍認識到,客家聚落的特色之一,乃是「公共田業」組織相當發達。在客家村莊,公業所佔面積經常遠高於私人田業。所謂「公業」組織,包括各種家族祭祖組織(俗稱「蒸嘗」)和宗教團體所代表的各類神明會(俗稱「會」)。其中,嘗大致分為兩類:其中一種是以大陸唐山祖(祖公會),或是開臺祖(丁仔會)作為祭祀對象,稱為公嘗(又稱「大公」,屬於合約字或稱合同性公業)。另一種則是以房支為單位的私有家族嘗會,稱為私嘗(又稱「小公」,屬於「鬮分字公業」)45一般的作法是由立鬮人抽出部份田,生前作為父母養贍,百年後作為墳葬祭祀費用。此部份田業經常變成祭祀公業。其次,將繼承自父祖的各類蒸嘗、會份(例如,福德爺、祖師公、香燈會份等租業),留存作為家族公業;至於本身自置田產租業則按照房份均分。至於神明會田業,主要以伯公(土地神)和各種宗教信仰祭祀對象為主,以認股方式籌資,購置田業,並以租息所得,維持廟會和慈善活動。這類由眾人湊資合股的租業,屬於「合同性公業」;它們基本上,也都是依賴佃戶或現耕佃農繳納租粟(主要為小租)作為維持費用。
本文利用日據初期(1900—1920)日人為求課徵土地稅賦而要求民眾登報土地所有權的記錄,
分析閩籍和粵籍(主要為客屬居民)村莊土地所有權的分配結構。這些記錄通稱土地登記臺帳,一般按照土地所有性質加以分類。例如,公業(主要為祭祀公業)、「共業」(主要指家族房份共同持有的田業)46、神明會、國庫(總督府)和私人持有田業(私業)等項。其中,土地性質又細分為水田、熟園、建地、墳地和原野等類。本文重點在顯示農村生產活動的主要內涵,為此,只選擇水田和熟園兩項產業部份,其它像建地、墳地和林野則不在統計之列。
我們觀察到,粵籍客民聚落之公共田業,普遍明顯高於閩籍村莊。例如,萬巒大庄幾個客屬聚落之中,萬巒庄總田園646甲中,公業佔386甲,比例高達60%;四溝水庄(377/295甲)為78%:五溝水庄(883/569甲)為64%。如果將神明會等合同性公業合併計算,客庄共有田業分別高達70%、86%和78%。相對地,閩籍為主村莊,如佳佐庄和赤山庄,公業分別為51%和54%,私業卻達40%。47
在粵籍客民為主的村庄,如高樹庄,總田園313甲,公業約有19甲,僅佔6%,惟共業卻有165甲,佔53%,神明會亦有37甲,佔12%:東振新庄田園318甲,公業有45甲,約佔14%,共業則有122甲,佔38%:神明會公業40甲,佔13%。至於閩籍村莊,如田子庄,公業佔19%,共業14%,私業則有64%。阿拔泉村,公業14%,共業僅7%,私業卻高達72%。在閩、粵雜居村莊,如舊寮和埔薑崙庄,公業與私業比例約各佔一半。48不過,在神明會田業的比例方面,則普遍比客庄低,僅佔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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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臺灣和閩西客家宗族組織與嘗會的
研究,參見莊英章、周靈芝,〈從唐山到臺灣:一個客家宗族移民的研究〉,載於《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4),頁297-333:陳祥雲,〈清代臺灣南部的移墾社會——以荖濃溪中游客家聚落為中心〉,載於《客家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出版,2002),頁57-96: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長沙:
湖南
教育出版社,1992):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上海:三聯書店,1991)。有關
目前研究的綜合討論,參見楊彥傑,《閩西客家宗族社會研
究》(香港:國際客家學會、海外華人研究社、法國遠東學院,1996),頁9-13。46 公業指家族共有田業,例如祭祀公業和神明會田。原則上,公業不准分割,也不得 典卖他人。共業則指在土地調查期間(1900年代)尙未分割的家族共有田業;在所有權
性質上,它們屬於私有,由各房分耕而不分田。
47 1900—1920年萬巒庄田園登記數字,根據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藏,日據時期萬巒庄等土地臺帳。
48 在粵籍聚落,公業與共業經常難以清楚分隔。就性質而言,共業為家族房分共同持
有,屬於私有產權。祭祀祖先和神明等田業,屬於公業。然而,同屬於家族的大小公田業,經常被列為「共業」。公業與共業的糾葛,顯示傳統家族田業產權結構的複雜性。
49 1900—1920年代高樹庄田園登記數字,根據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藏,日據時期高樹庄土地臺帳。筆者感謝黃瓊慧提供統計資料。
萬巒大庄當中客庄公業比例,較高樹客庄高出甚多,可能和萬巒庄開闢較早,地質相對穩定,且可耕地面積較多有關。蓋從清代開始,萬巒附近地區即為著名糧倉所在地。相對地,高樹地區接近荖濃溪沖積扇,經常發生水災,乃至村民頻繁搬遷,可耕地也相應短少。顯然,同為客家為主的村莊,其共同持有田園面積和比例因地理條件和可耕地範圍而呈現顯著的差異。
為何客庄家族遠比閩庄更願提撥田產,作為公共田業?有一種說法是,這是延續原鄉傳統習俗而來。50其次,移民社會環境的族群競爭與緊張關係,引發客籍居民集體危機意識,乃至集結財力,以待不時之需。客庄各種嘗會共業,平時既可提供族親耕作機會,又並接濟困苦鄉親。51人類學家孔邁隆莫(Myron Cohen)研究同屬客家聚落的美濃庄,發覺嘗會組織所佔田園約近全部耕地面積一半。他認為,嘗具有聚宗族情感、培養自我認同功能。至於神明會則有提供村民跨越宗族,聯絡情感的作用。52
看來客家村莊的共業,既有原鄉文化傳統,亦有配合臺灣生存環境所累積的生活知識。其中,家族利用共同持有田業,定期舉辦集體祭祀祖先儀式,維護祖籍和家族認同意識,從而避免均產分家之後,家族組織解散的危機,可能也是一個現實因素。53在此,僅以高樹庄為例,說明共業的經營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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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臺灣早期客籍移民運用原鄉嘗會組織提供旅費和人脈關係,前往屏東平原拓墾,並建立客家聚落,參見林正慧,《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之演變》,頁
84-88。
51 林正慧分析清代早期客籍移民組織,指出嘗會經常扮演小租戶角色,招呼族人佃耕,
兼救濟貧困,並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功能相當廣泛,儼然是客家村落的主要支柱。
她引述時人見解,認為客家聚落普遍比閩庄富足,或在此(嘗會)矣。參見林正慧,
《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之演變》,頁85-94。有關明清時期福建地
區地主家族提留族田的習慣,參見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頁
188、263;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頁58-74 。
52 Myron Cohen,“Minong’s Corporations:Religion,Economy and Local Culture in 18th and 19th Century Taiwan.”
53 家族關係經常依賴公業(例如公廳)而維持象徵性共體意識。在田產鬮分之後,如
果年邁雙親再相繼死亡,房份之間便瀕臨解體。若干學者研究廣東珠江三角州和香
港新界的宗族組織,指出族田共業既有經濟共利作用,亦是競爭地方權力的文化象
徵。參見David Fanre,Helen Siu eds.,Down to Earth:
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4-11.
1930年代在高樹地區登記的土地臺帳,曾經記錄清末時期仍然存在的若干唐山祖嘗會組織,例如鍾璥公嘗公業。到19世紀中葉,若干以開臺祖作為祭祀對象的嘗會,也以公業形式組成。嘗會和公業組織設有管理人,經理每年收支和祭祀事務,在徵得會內同意後,管理人亦可買賣田產,作為處理嘗會內部活動費用。
公嘗田業的管理,經常需由會內公推經理人,掌管租業收支和公款的運用。如下舉同治六年(1867)鍾璥公嘗會杜賣田契,嘗會經理人共同決議將族內一塊小租共業,年帶東振館大租,絕賣劉懷郎。本契末尾除了幾位經理人共同簽署外,另外尚有粵庄管事和大租業主蓋章,相當慎重。54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字。鍾璥公嘗內經理人梅郎、振東、添進、福興、旺達、細苟等。承先年跟公嘗內買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東振庄土地公側上邊,今因嘗內乏銀應用,眾議將此田截出二分之額(下略),原帶甲聲貳分正,每年該納東振館大租粟壹石捌斗正,又帶圳水灌蔭充足。眾議情愿將此田出賣與人。先問本族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於本庄劉懷郎出首承買。當日仝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捌拾伍元正(下略)。
管事(東振庄粵管事楊渠成圖記) ,業主陳元隆圖記(港西里船斗庄業戶)
同治六年二月初二日立杜絕賣田契字鍾璥公嘗內經理人鍾梅郎等
光緒十八年(1892)劉懷郎因年老而書立的「撥分單鬮書」,是典型的私嘗。劉氏將田產建物和財務分成公業和均分兩大部份。劉懷郎保留若干田園租業作為公業,「生為飲食,日後為祭祀蒸嘗」。至於蒸嘗辦法則是,每年輪流收嘗者,頭年先納大租,然後收嘗。其它不擬公分的產業,包括佛祖堂、酒灶以及檳榔園等項。其中,檳榔園是比較重要的農家副業。劉氏聲明,每年出贌外人,可收贌金12元。惟每年需保留2元,供他購買檳榔之用,其餘10元贌租則由兩房輪流分享。至於店面、米間和田園租業等項,一概均分由兩位兒子抽鬮繼承。55
在高樹客屬聚落,另有各種神明信仰,如春分會、國王會、關帝會和觀音會,以及特殊行業,如匠工組成的魯班會等。這些神明會田業都由村民集資合股,購置田業,再以租息作為祭祀費用。比較突出的是若干民間慈善組織,如「義塚祀」,主要是民間善心人士不忍單親來臺移民死後無墳埋葬,乃湊資組成合同式公業,再以部份租息所得,作為祭祀費用。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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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11D256.011。
55 〈光緒18年立撥分單鬮書〉,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58D295.001 。
56 「義塚祀」,位於高樹庄東振新村,推測設於同治年間。至日據1910年代土地登記調查期間,仍然保留1.1661甲田業,並由邱丁與家族長期管理。參見里港地政事務所藏,日據時期高樹庄士地臺帳。
六、結論
清代屏東平原客籍移民的產權及其分配,是本文的核心。從既有文獻,可知從18世紀初葉開始,少數閩籍不在地業主便佔有相當數量開墾權利,並利用租佃關係,招聘包括大量粵籍客民在內的墾佃,從事實際的墾耕活動。在萬巒地區客家墾佃面對的是控制為數高達一千多甲租業的大租業戶,而高樹地區客佃則需對付掌握水利資源和大片租業的東振租館業主。這是移民社會的歷史產物。本文要問的是,在閩籍業主掌握多數田地的環境下,粵籍佃戶如何建立私人產權,並建立可觀的公業組織。
一般而言,多數閩籍業主透過「管事」機制,監督佃戶生產和納租。至於客佃則配合「一田二主」的地權結構,向大租業主繳納租粟,並利用「永佃為主」租佃制度,取得實際管理田園的權利。許多粵籍墾佃,運用半耕半賈辦法,投資小額租業,或利用典押形式,取得田主權利,逐步積累財富。萬巒庄鍾家和高樹庄劉家,都是利用近似的投資辦法,爬升為中小型田主階層。
其次,本文觀察到客家田主家族經常提撥部份田業,組織各種蒸嘗公業和神明會組織。這些公業組織,既有原鄉傳統習慣因素,亦包括移墾地區頻繁族群分類械鬥事件所積累的集體危機意識。在平時,這些公業組織可資聯結族親情感,凝聚宗族認同意識;在聚落內部,也因公業嘗會提供耕作機會和救濟、公益活動,乃至客庄經常顯得相對富足。
從高樹庄劉家案例,可進一步了解客家佃戶與閩籍業主的租佃關係,其實並不只是單純的生產交換,更包含複雜的權力分配問題。長期控制高樹庄地區租業和水權的東振租館,除了在閩、粵庄各派管事,監督佃戶納租之外,經常另行藉口設隘防番,徵收額外租粟。這些租額外的負擔,一方面顯示閩籍業主長期控制管事人選,監督村庄事務,形成地方勢力,另一方面也透露業佃之間,隱藏深層緊張關係,一旦遇到適當時機,經常導致正面衝突。
(責任編輯:劉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