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民商与官员、政府的关系
商人与官员、政府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不同商人对官员、政府的态度也不同。大商人多结交官僚,投靠政府,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报效、捐输。嘉庆五年,山西商人捐输“一百四、五十万,”最后达“二百万”。70也有的商人直接与官员合伙经商,乾隆年间,浙江巡抚王#望“同本县人郭蔚青、王希皋等在京中夥开聚华银楼。”71还有的商人领官员资本经营,“布商陈天石新领〔徐〕乾学本银十万两,见在大蒋胡同开张当铺。”72更有甚者,商人和税官联合起来,一方偷税漏税;另一方贪污税款。时人指出:“至完税之法,试以所闻,浒墅关一端言之运米百石者,关吏教之报三十石,验过则云实米四十石,应倍罚作八十石,仍少完二十石。若实报百石,所费且不止百石,其弊如此。”73 因为双方获利,所以这可能是经常使用的办法。
商人之所以结交官员,报效政府,是因为可以从中得到好处。每当备战之时,“米价加昂,各物亦贵,凡有田地及贸易之人获利甚厚。”74“数年以来,归化城商人糊口裕如,家赀殷富,全赖军营贸易生理,又全藉驼只牛马脚力,即为商人营运之资本。”75但也不是大部分商人都能发战争财,有的富商对官员、政府是一种既想依靠,又怕盘剥,又恨又怕的心理。这种心理状态,反映在当时文人抱怨官员苛刻诛求的笔墨中,“三晋富民,吝于财而怕官,乃牢不可破之风气,至亲密友贷十金且有难色,一胥吏挟持之数千金,立即解囊。”76由于封建政府的专制统治,商人惧怕官员、政府,想取得他们的支持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前述张圣如等二百二十余名商人,从各处贩运麦石到通州,当年春间雨水少,粮食短缺,皇帝怕他们囤积粮食,高抬时价,派刑部尚书胡季堂等官员前往调查。经官员“详加晓谕,该商等惶恐伏地,咸称我等贩粮获利已历有年,一丝一粟皆被国家恩惠。今岁偶值雨泽稀少,市价昂贵,我等小民不知大义,将存贮麦石未能及时减售,即属罪无可辞。今蒙明白宣示,如梦方醒,我等具有天良,岂容再行观望,惟求准我等减价出粜就是恩典。”于是,商众决定照依时价,每石减二钱速售,两月内全行销售。上奏后,奉旨“著加恩止令减价一钱,宽限四个月。”商人囤积粮食,政府管理是正当的,但字里行间反映出,商人对皇帝、政府的那种诚惶诚恐的心态。
从一起官员索贿案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官员和商人各自不同的心理。嘉庆十年,山西沁州知州乔维镛上任伊始,就向该地最富商人骈时若索借银二千两,骈未应允。第二年,原运商张三益举报沁州殷实首户骈时若承担运盐。于是传唤骈到省画押。因骈有病,由骈尔骏代父赴省画押充商。画押之后,骈尔骏又怕充商赔本,即找乔维镛呈告无力充运,想退商,并说如能退商有酬谢。乔因此索要银两,骈送上银一千一百两,乔不答应,又立借票一万两。骈时若得知此事坚不付给,也不承运,于是乔命衙役抓骈家人,由此骈控告乔。77商人反对官员勒索,但为了达到目的又不得不对官员行贿,官员做官则为发财,一上任就索贿受贿。
一般小商小贩与官员、政府没有那种直接关系,所以也难得从官员、政府那里得到好处,反而深受欺压。小商小贩近距离贩运,常常被官员勒索。顺治六年四月内,有山西小商人“牵驴一头,在本县〔三原县〕发卖。〔官员龚尚义〕指称漏报税银,……除完纳正税外,尚义又……索本客银三两入已。”78雍正八年二月间,山西阳曲县民续其先,“在太原县买有白布二半匹,例不上税。经过该县市口,有该县收税家人周姓,”向其索税,并锁至知县处,后受刑至死。79“粤西地方,看守城门之兵丁往往借盘诘为名,遇小民肩挑薪蔬米豆等物入城货卖者,必攫取些须,以资食用。”80也有官员借巡查商人偷漏税款之机,向商人勒索的事情。“浒关向设巡船二只,……每船水手十余名,各人私蓄小船,悬挂巡拦灯笼名目,遇有货船即索税票验看,无者将所有货物搬运而去。更且乘机强夺愚民零星布帛等类,在漏税者认为巡拦不敢声张,其实货未报官,皆饱囊朋分。”81
在大量的碑文中,记载了基层政府强买强卖,强迫店铺当官的情况,“如州县买办米薪布帛各项什物,不问时值,止给官价,亏短实多,商贾深受其累。”82说明这是极普遍的现象。基层政府勒索商人还有其他方式。山西平陆县茅津渡口,是商人过渡之地,“向有分取渡钱陋规,巡检衙门每月抽取船户渡钱六日,游击衙门每月每船取规礼银二两。……官盐过渡例由该巡检验引戳记,豫省二十四州县商人每年每处向有送巡检游击节礼各三四两不等。”83官员勒索商人的方法也很多,借助家人、子弟之手就是一种。福建漳浦县侍郎蔡世远之子蔡长汉及其家人,先后在盘陀、下铺、浦南、华峰等处,“盖造墟厂”,私抽墟税。84此外,还有差役滋扰商民等事情。85
剥削买卖双方的商人,对官员、营弁手下亦不留情,每当“月选各官,借贷赴任,放债之人,乘隙居奇,创立短票名色,七扣八扣,辗转盘剥。”86有一种贩马商人,“往往暗结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子弟,将疲惫不堪之马,发于不肖道府营弁,索取高价,代为压派,甚至无驿站之州县,及管步兵之头目,一概滥派,以致所属官员勉强收受,负累甚多。”87
五 民商
发展的客观环境
清代前期,商人的发展有其客观环境。当时国家统一,没有封建割据,有完整的
交通运输
网络:
自然形成的河流水运;使政令快速下传,下情迅速上达,功能完备、通畅的驿路,及其相通的陆路;漫长海岸沿线的海上通道,所有这些水路、陆路、海路形成四通八达的商业运输网,与其相关的各种运输工具、转运设施,以及食宿、商品存贮、交易设施等,无疑为商人运销商品,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和系统的服务。
当时国土之广,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与之相比,对欧洲大陆各国来说,它们之间的贸易是外贸,而在
中国则只是南方与北方、西部与东部的内贸,清代前期商人经营比起同时的欧洲商人要自由、便利得多。清代前期的商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迅速发展起来的。
其次是政府推行的是一种宽松的商人政策。人们经常引用雍正说过的一句话:“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用来说明,政府把商贾看作四民之末,相对农士工,商贾排在最后,即“重农抑商”,是对商贾的轻视、压抑。其实这句话说的很明白,所谓四民之业,是指职业而言,非指等级,是把农、士、工、商作为四种职业来划分的。农业是根本,工、商是末,因为工、商是以农业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应该说这样划分职业的本末关系是正确的,重本无可争议,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抑商,这里指是否轻视,或压抑商人。(政府的商业政策另文论述。)雍正在同一谕旨中还说:“至于士人所业,在乎读书明理,以为世用,故居四民之首。”88这里把士排在四民之首,并非把农民排在第一位,也没有把商贾排在未位。康熙曾明确指出:“商民领吴逆资本者甚多,隐匿者亦或有之,若据告追究,恐无赖之徒,借此诈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计此铢两,以后有首告者,应不准行。”89康熙把商人看作四民之一,既不是把商人排在末位,也没有轻商之意,而且还要庇护。乾隆也在上谕中称:“朕因米粮价值,民食攸关,凡可以设法调剂者,无不预为筹划。且商人亦系四民之一,皆当激发天良,改其垄断恶习。”尽管从情感上,他认为:“其情甚属可恶”,90但也并没有轻视商人之意。
政府对商人的政策,主要反映在保护商人的利益方面。为商人旅途安全,各地方政府设置导航标志、救生船、巡船、卡房等设施,并派兵执械护送。(另文论述)在沿海运输中,政府针对商人经常遇到海滩等危险,制订一些保商措施。如:向近海邻国发函,请邻国对遇风漂至各该国领海的中国商船和滩民“收养解送”。91琉球、韩国、日本曾多次救起中国滩民,送资遣返回国。雍正九年在
法律上规定:“商船在洋遭风落浅,巡哨汛守兵丁不为救护,转抢夺财物,拆毁其船,以致商人毙命,或未致毙命,皆照例分别首从治罪。”92对沿海居民抢劫搁浅商船财物,严行禁止。93福建、浙江、江南、广东、山东五省沿海,按期轮派官兵巡哨,若有行船被劫,限期破案,否则有关人员受参处。94浙江省还订立保护商船的章程,由温州、定海兵船,利用巡缉之便,“带领商船同行”,“以免盗劫”,起到护卫商船的作用。95广东派五路巡洋师船保护商船。96
在内地也有同样的法律,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雍正“八年议准,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97各地方政府也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顺治十七年,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立碑。98福建省示禁滩河恶棍扰害商旅;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99雍正十年,广东香山县标营巡查官兵抓获冒领县照,借巡河护客为名,抢劫新会农民灰船的盗匪李立正。100江西地方滨江近湖,商贾船只载货往来,难免风浪之险阻,每遇事故就有宵小侵凌。“借救护为名,乘危抢夺。”见有船搁浅于沿岸,待风停止可以起卸时,其他船蜂拥载货而逸,甚至人多拥挤,将船挤翻。“更有不肖船户,勾通匪船,假作遭风,群相抢夺,名虽招呼救护,实则暗地分肥。客商身在危险,孤掌难呜,惟有奔逃保命。及至事后报官,各犯又已远#,船户、水手、衙役、汛兵朋比为奸,无可究诘,种种横恶与强盗抢劫无异。”“此等恶风在在有之”。因此,省政府要求沿河地方官及武弁塘汛,尽“地方之责,自应不时查察”,“昼夜巡防”,“设法卫护”。“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并且列出具体规定:“如有覆溺之事,更当督率兵役救护。”“救得人命,捞获货物,按人计值,动项给赏。往救不力者,定似枷责。”“遇有遭风客船,星飞救援。立即报明所在地方官,查明救活人数,一面按名即行给赏,一面详请动项拨补。如有棍徒乘危抢货,及船户人等勾通小船作害客商,立即拿获究审。重则按律问报,轻则枷责河岸,不得稍存姑息,有意玩纵。如遇乘危抢夺等事,塘汛兵役不行查拿,并救援不力,以致淹毙人命,被抢货物者,定将塘汛兵役、水手人等行提究处。简明告示分贴沿河江湖处所,及汛地晓谕,务使人人皆知,禁暴戢奸,防护严密,仍令文武员弁,每月终将巡查有无救护缘由,统于巡缉河道折内声明,汇报查考,毋违。”101
在商人与农民发生矛盾的时候,从各地方政府的处理及订立的章程中,也看不出压抑商人。福建北部处于闽江上游地区的各县出产木材,商人砍伐后,沿河运输。乾隆三十五年,建安县游天逵等人以商木冲坏农田为由,“阻运勒索,甚至聚众凶殴”,官府对游等人“分别杖笞折责发落”,并追回勒索钱文,还给木商。为此,省里酌定章程:禁止河流沿岸乡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02类似的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03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是值得注意的。地方政府对以上两则事例具有法律效益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公正的,从中无论如何看不出重农民轻商人的倾向。
对官员、军队、基层政府和牙行滋扰商贾,中央政府屡下禁令。清初,政府军与吴三桂作战,广东总督卢崇峻,“奏请大兵往来封借商民船只,不许。”同时,永禁借名军需“勒索供应”,对违犯者“指名参奏”。“军需络绎,往往累及小民”,户部题准“饬各该督抚,严查地方官员,凡一应供应粮饷及沿途喂马,俱准动用正赋,不许借端私派百姓,至办买米粮草豆,务照时价支给,勿致累民。”104康熙皇帝驻跸热河时,下令“凡商民货物往来,俱不输税。”著严行稽查,“无论满洲绿旗兵弁,傥有需索商民者,即指名题参治罪。”105在开放海禁的谕旨中称:“文武官弁藉端需索者,皆从重治罪。”106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商贾居民饮泣莫诉”,对此,户部题准“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并“通行直省督抚提镇等处,一体遵照”执行。107“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108嘉庆二年,江西“各镇市有不法行户,把持行市,欺弄生客,以贵为贱,暗出客名,议价交单承买,即行长价。其原卖之客银尚未得,而该行户先获重利,客虽知而哑忍。”按察使发出命令:对此等奸牙“应速拿究”。109
另外,各省也规定地方性法规,诸如: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等。110并以立碑示禁的方式,向
社会颁布。这种碑文在各地都有不少。如:顺治七年《松江府为禁修葺官府横取赊买竹木油麻材料告示碑》;十三年《嘉定县为军兴需用物料严禁铺户当官告示碑》;十六年《常熟县禁扰油麻钉铁铺户碑》;康熙三十三年《长吴二县禁木行当官私派津贴碑》等等。111乾隆年间,江西禁革铺垫供应;112饬禁省城磁铺当差;禁革木行借派当差。113福建办理军工应需料物,不许派令业户行保领价代买。114
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保护商人的利益,对违反法律的官员进行惩罚。湖广巡抚张某,“莅任未久,黩货多端,凡所属地方盐引、钱局、船埠等,无不搜括,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当日保举之人,必有贿嘱情弊……。”张某被革职。115奉天锦州知县等官员以办差为名,向进口商船和在口岸的行户索银一万余两,受到参处。116宣化县知县王秉正赊欠商户布银不还,被“问拟杖罪”。117
从长远看,政府保商法规,确是封建社会商人发展的一种保证,但应该提到的是,由于官兵贪赃枉法,吏治腐败,使得在实际
经济活动中,商人往往不能享受到政府给与的保护。扰累商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处于民不究,官不管的状况,多数商民常常忍受勒索,敢于告发是少数。有时商人虽举报,但官员不负责,不管理,举报也无用。道咸年间,口北地方“客商之遭害者,指不胜屈,报官无益,遂亦隐忍而不报,向使稍稍著意,稍稍动手,或当不至横肆若此耳。”118在主观上,封建政府保护商人的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安定,调解官与商、商与商、商与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以商为本,为了商人的利益而保护商人,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政府的保商是极有限度的。但从政策走向和执行过程中,无论如何也看不出政府轻视商人。应该指出的是,清代前期的政府很少限制、压制民间的商品流通,民间商品流通、商品交易得以在无人管制的宽松环境中,按照商品经济的
规律发展,所以才有比较繁荣兴盛的局面。
再次,政府采取捐纳、捐输方式,让商人取得官职或功名,也就是商人用钱财从政府那里买取“捐监”等功名。捐纳有常平仓谷,也可捐其他商品,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119“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120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准以棉花捐监。”121捐输和报效一样,没有时间名额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所以这种
方法比捐纳灵活、方便,为更多商人提供了机会。同时“捐输者因捐输量不同可得到从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役直至七品顶戴等各种优免和地位。”“如能通过捐输得到顶戴,就可取得某种准官僚的资格,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122当然这种机会,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但由于大多数农民等人没有财富,所以也就不能享受这种机会带来的好处。而商人则是富有阶层,可以直接从中受益。应该说,从社会低层向较高层次流动,在传统社会中,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心理状态,能够获得这种机会,不能不说是政府给商人的一种特殊优惠,轻商是看不出来的。
也有人认为:“大清朝的法律亦贱商人。”123还有人撰文说:“秦朝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上农除末’,汉代重农抑商,这个基本经济政策一直为后世中国各封建王朝所沿袭。工和商、特别是商,之所以视为末业,是因为农本经济总是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足的经济,手
工业依附于农业,次于农;在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上无求于交换,即有交换也无足轻重,所以商又次于工,为最下的末业。这个经济的现实也反映在从事不同生业的人的社会地位上。人分四等,除了为吏为师、在
政治上和思想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士而外,农最上,工次之,商最下。”124这是难以令人苟同的。在清代的法律中,士农工商都属于凡人等级,商人犯罪与士农工犯罪的处罚是同等的,并不是贱商。125并没有把人分四等,农最上,商最下的法律和实际事例。此外,对商人服饰的规定,也能说明不是贱商。顺治九年规定,“领催吏书通事耆老兵民商贾等,准用素缎素纱绫绸绢纺丝各色布,准带貂帽狐皮帽。”以后又定,“商贾有捐纳职衔者,冠带服饰各从其品,无职衔者与庶民同,不得僭越。”商人的服饰标准,比凡人等级以下的人高。“各衙门舆隶等役,及民间奴仆长随,不得滥用缎纱及各样细皮,违者治罪。”126
最后,再看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人认为:当时“社会上普遍贱商”。127但当时人说:“士之子恒为士,商之子恒为商,严氏之先,则士商相杂,〔严〕舜工又一人而兼之者也。然吾为舜工计,宜专力于商,而戒子弟勿为士,盖今之世,士之贱也甚矣。”128这正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一种写照:士中有人经商,商里也有士,而且农兼商更多,官僚则普遍经商。在社会上,经商并不是被人们看不起的职业。“非父兄先营事业于前,子弟即无由读书以致身通显,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129根据许多人
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产生商帮的地方,那里人们的价值观念就不贱商。有的研究者指出:由于受到商业利润的导引,趋利心态已成为一种社会思潮。130可以说,东南各省、沿海地区的大部分人,至少是不反对经商的。当然也有一些人贱商,如:河南某些县的风俗就是“耻经商”,怕经商,甚至到了二十世纪80年代,河南仍有饿死不经商,把做生意看作邪门歪道,全村竟无一人愿意经商的现象。131但这种情况在当时显然已不是多数,因此“普遍贱商”可能不是事实。尤其是官员经商成风,连皇室也有人经商,这种社会风气的变迁,也可以说明,当时商人的社会地位并非是四民中最下等的。
在当时的社会里,普遍的文化价值标准,是以读书做官为荣耀,为最高的择业标准,士这种职业和经商相比,是地位很高的。因此,对于经商的人来说,想方设法使自己或后代摆脱低职业、低社会地位是自然的。但这仅仅针对职业本身,是职业选择而已。当商人并不一定卑贱,一定被人们轻视。一些人应试不中而去经商,并不以为耻,这在一些地区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人认为:商人“至少必须使自己的后代能晋升为‘士’或‘农’。由是,商人们竭其所能培养‘士’或购置土地,成为‘农’。”“晋升士流的行列的途径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商人都能这样做,或者说都能够做到这样。更多的人是把商业利润投向土地晋升为‘农’。”132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商人把商业利润投向土地,并非是职业选择的变化,更不是从事农的职业,这只是商业利润的一种升值方式而已。实际上商人的日子要比农民好过得多,他们有机会晋升为士,甚至可以购买,而农民则只有读书做官一途,还要看这位农民的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宽裕。这也是贫穷农民走上经商之路的原因,所以,商人购买土地根本谈不上是“晋升为农”,只不过是商业资本的一种流向罢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清代前期商人(包括官商和民商)其本身的经营方式,“都与地主制经济的结构是完全协调的。他们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他们用‘货币——商品——货币’的活动方式,以交换为手段,将其触角所及的人和物,统统装到商品经济的车子上来,推动他们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不断前进。”他们“本来就是应地主制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链条运转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在这个链条的运动中起着推动和润滑的作用。”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无论官商或是民商,无论哪种商人团体、商帮,都与资本主义毫不相干;相反,其越是发展,“地主制经济的属性,或者说其封建性,就越明显。”133
清代前期商人的这种性质,并不
影响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得十分重要的作用。每遇地方受灾,物价昂贵时,“必须各处商贩源源接济”;134在佛山“举镇数十万人,尽仰资于粤西暨罗定之谷艘,日计数千石。谷艘至稍希,则米肆拥。……则惟集米商而均米值,为乡之最急务矣。”135在僻处偏隅、边疆、山区等地方,“商不集则财不通”,136“一切食用货物,或由内地贩往,或自外地贩来,不无彼此相需,是以向来商贾贸易不在禁例。”137“一切家常需用之物,皆从远省商贩而至。”138“境内各产不敷民食,必赖商贩接济。”139即使是物产较多的地方,“虽产米豆油饼药烟等货,亦皆候人贩鬻。”140“棉花大有收成,苦无销卖之处。为因连年棉花不实,西客绝迹,今岁有知棉花颇丰,尚犹未至。或新年后必有客至,穷民稍可舒眉也。”141在城市、集镇则更是商贾辐辏,缺之而不可,这方面的史料很多,不再赘述。总之,可以说在经济的运转中,无商不转,无论是商品生产,还是商品流通,不管是分配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上,都离不开商人。
注释:
70 《清仁宗实录》卷七一,嘉庆五年七月甲辰。
71 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初十日山西巡抚雅德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8辑,第428页。
72 《东华录》卷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
73 冯桂芬:《罢关征议》,见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七,户政二十。
74 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文绶、明亮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2辑,第335页。
75 《清高宗实录》卷二零,乾隆元年六月甲子。
76 徐继畲:《松龛先生文集》卷三,《覆阳曲三绅士书》,该文作于咸丰年间,但晋省商人的习俗大概与前期一样。
77 参阅《山西沁州知州乔维镛索贿案》,载《
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
78 顺治八年二月二十日马之先题本,见《明清档案》第12册,B6666。
79 雍正八年五月初十日励宗万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6辑,第388页。
80 《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九,乾隆七年六月乙卯。
81 雍正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李卫等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6辑,第750页。
8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三,乾隆五年三月是月。
83 雍正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山西巡抚觉罗石麟等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7辑,第151页。
84 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5辑,第258~259页。
85 《清宣宗实录》卷一七五,道光十年九月辛已。
86 《清高宗实录》卷五六一,乾隆二十三年四月癸酉。
87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零,康熙五十三年八月四甲午。
88 《清世宗实录》卷五七,雍正五年五月已未。
89 《清圣祖实录》卷九七,康熙二十年八月丙申。
90 《上谕条例》户例,乾隆五十一年条例。
91 《历代宝案》第三册,第1618页。
92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
93 《清宣宗实录》卷二一三,道光十二年六月乙酉。
94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一,兵部,绿营处分例,巡洋捕盗。
95 《治浙成规》卷七,臬政。
96 参阅叶显恩:《广东航运史》第196~197页。
97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二,工部,关税。
98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108页。
99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二十四,海防例。
100 张伟仁:《清代法制
研究》第1辑,第3册,第368页。
101 陈宏谋:《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见《培远堂偶存稿》卷十四,文檄。
102 《福建省例》(三十四)杂例。
103 《徽商公所征信录》,见张海鹏等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第183~184页。
104 《清圣祖实录》卷八,康熙二年正月已亥;卷一九,康熙五年七月乙酉;卷四八,康熙十三年六月已未。
105 《清世宗实录》卷九二,雍正八年三月乙未。
106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
107 《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户部,乾隆二年《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
108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五,刑部,户律市廛。
109 《西江政要》卷三十六。
110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
111 散见于《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上海碑刻资料选辑》。
112 凌#:《西江视臬纪事》卷三,条教。
113 《西江政要》卷二。
114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
115 《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二,康熙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116 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福隆安、金简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5辑,第769~770页。
117 《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刑部《府州县衙门需用布绸缎一切货物毋得于管辖地方滥行赊买》。
118 徐继畲:《致王雁汀中丞书》,见徐继畲前引书,卷三,。
119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四,户部,钱法。
120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甘肃巡抚常钧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65页。
121 《清宣宗实录》卷一零三,道光六年八月乙丑。
122 陈春声前引书,第226页。
123 韦庆远:《康雍乾时期高利贷的恶性
发展》,见《档房论史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
124 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125 参阅经君健:《清代
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35页。
126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二八,礼部,冠服。
127 唐力行前引书,第40页。
128 归庄:《归庄集》下,卷六,《传砚斋记》作于康熙八年正月,中华书局1962年。
129 沈#:《落帆楼论文集》卷二十四,《费席先生七十双寿序》,作于道光年间。
130 参阅陈锋:《论明清时期区域性商人集团的发展》,载《社会
科学辑刊》1990年,第4期。
131 参阅《河南日报》1987年3月17日。
132 李伏明:《义利之辩、重农轻商与明清江南商品
经济的发展——兼评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
问题》,载《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
133 经君健前引文。
134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零四,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壬子。
135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之三,乡事志。
136 乾隆《河西县志》卷之三,风俗志。
137 《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九,乾隆十一年六月甲午。
138 光绪《汾阳县志》卷之十,杂识,嘉庆十四年《永禁拉煤炭蓝炭木炭草斤碑》。
139 乾隆《行唐县新志》卷之十三,风俗志,物产。
140 道光《来安县志》卷四,食货上,风俗附。
141 康熙《延津县志》卷之九,条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