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管理商人
市场的主体是商人。按照商人的概念,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应属于商人的范畴。商人的分类标准很多,87 这里“以其是否承担政府经济任务”,将商人“分为两大类:” 官商和民商。88 清政府对待官商与民商有不同的政策和管理方式。
1 官商
所谓官商就是由户部、工部、内务府、及国家令各级政府招募而来,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的商人,或者是经营国家专卖商品的商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就是官商。官商与民商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民商中的部分人可以被招募成为官商。官商不再被招募时,就变成民商。一个商人也可以在不同时期,充当不同性质的商人。89
政府利用官商,进行专卖商品的经营,以确保财政收入;采买铸币材料,解决财政中的困难;参与对外蒙古、朝鲜等国的贸易;运输军需物资,金川战争的军需,都“招商包运”;90 驻西北边防的军队,由官商“承运军需籽种”。91 此外,官商还运输军粮、农用工具及其他物品;减灾赈灾,每当各地粮食缺少,价格上涨时,各地方政府都招商运输粮食,道光年间,“江淮等属被水成灾”,“奉恩旨招商采买米麦,运往灾逼销售”。92 当然在紧急救灾情况下,并非全都招募官商进行,也临时雇用民商运输。国家把官商“当作施行财政政策”的一种工具。93
官商是应国家需要而产生的,又直接为国家经济服务。他们既享受国家给与的经营优惠政策,又必需为国家财政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就必然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官商享受优惠政策表现在多方面。
其一有免税特权。茶商自卖的茶叶不纳税。乾隆九年规定,铜商办铜“经过各关免其纳税,每年额办之外,如有多余,听其自行贩卖。”94
其二,官商可以从国家提供的低息贷款中得到好处。官商办铜都是“预领价银”,“每因限期宽裕,将本年所领币项,营运射利,新旧挪移”,从中取利。95 康熙时期,国家多次下拨款项借给盐商,四十二年,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一百万两;四十三年,又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七十万两。96 雍正时开始由盐商付利息,“当领本之初,虽或不无折扣,而尚有现领之银可资周转。且完息仅止一分,不觉其为累也。”97 一般来说,借给盐商的利息是不高的,这从盐商们把国家发放的帑银视为重要财源就可以说明,重息并非重过于嬴的利润,否则盐商就不会视为财源,而视为累商了。作为商人只要嬴利大于借款的利息,就有利可图,若反之,商人是不会贷款的。正如有人指出的:“内务府的币银利息大大低于当时社会上的高利贷,其出借条件并非苛刻,还有展限,恩免之说。币银带有扶植盐商涵义这一点就是毫无意义的了。” 98 有人引用一条史料: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为止,共借给帑利银六十万两,俾作运本,庶该商等赀本充足,得以转运。”据该商等禀称,“将来缴还所借银六十万两外,情愿再加利银六十万两,共缴银一百二十万两” 99 来说明借给盐商的款项利息重,而引文表明的恰恰是盐商“情愿再加利银”,显然这是盐商的报效,而不是借款的利息。
其三,官商经营专卖商品具有经营垄断权。经营盐、茶、人参、铜等专卖商品,无疑可以获得厚利,贩铜置货,“内地价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100 而民商则不能经营这些商品。当时丝是禁止外运商品,但铜商可以“每船配搭绸缎三十三卷”,“准配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其非办铜商船仍不得援例夹带”。101 官商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可以迅速获得的厚利,民商不能与之比拟。因此,在清中期以前,富有的商人愿意充当官商。
得到政府给与实惠的官商以向朝廷纳税、报效、捐输作为回报。政府依靠官商的纳税、报效和捐输收回大量资金,使财政收入得到保障。“有清一代的盐商报效,数额巨大,总数达八千一百余万两。” 102 这种报效多在军需、兴修水利、皇室需要、自然灾害时进行。在1750~1800年间,运盐商人每年可获利润500万两。103 盐商平均每年捐输近百万两。104 盐商大概是官商中报效、捐输较多的,他们捐输的款项也只占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可见捐输、报效只是官商利润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官商投入再生产;或者自己消费;或者作他用了。报效和捐输,没有时间名额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所以这种方法比较灵活、方便,为更多官商提供了机会。同时“捐输者因捐输量不同可得到从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役直至七品顶戴等各种优免和地位。”“如能通过捐输得到顶戴,就可取得某种准官僚的资格,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105 大多数官商依靠报效、捐输取得官职,或者得到某种经营中的利益。因此报效、捐输对官商来说,并非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实际好处,他们是不会做的。
2 民商
对于官商以外的商人,这里称为民商。政府对民商推行的是一种宽松的政策,放手让商人在市场上自由竞争。除了收税之外,商人经营什么?价格多少?如何运输?怎样储存?完全由商人自己决定,对此政府没有行政干预。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长江上中游地区与下游地区;西江流域等这些具有粮食供求关系的地区,粮食价格在各地的需求与供应之间,有一种连动性、相关性;而且在苏州、杭州及长江三角洲的大部分地区价格变动通常具有同步性。106“米谷自衡州而下多聚于此,【湘潭】大约视湖北、江南之时价为低昂,倏增倏减,初无定局。”107 这说明湖南市场粮价与湖北、江南粮价之间的连动关系,是从府与府、市镇与市镇之间点到线,和地区与地区之间面与面的连动。同理,其他有供求关系的商品,其价格也会有连动性。康熙三十年夏,“诸商人闻江北旱蝗相继,争籴米而东,舳舻首尾相衔,蔽江而下。汉江之间,米价日增,而江南依然如故,利之所在,人争趋之,反贵为贱,翻贱成贵,甚矣。”108“贵之征贱,贱之征贵,货财生殖,自古如斯。”109 供求关系引起市场上商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可见在市场的竞争中,价值规律在操纵商人的经营,调节各类商品的价格,决定着商人的投资方向。
政府的政策、法规主要反映在保护商人利益方面。为商人旅途安全,各地方政府设置导航标志、救生船、巡船、卡房等设施,并派兵执械护送。110 在沿海运输中,政府针对商人经常遇到海滩等危险,制订一些保商措施。如向近海邻国发函,请邻国对遇风漂至各该国领海的中国商船和滩民“收养解送”。111 琉球、韩国、日本曾多次救起中国滩民,送资遣返回国。雍正九年在法律上规定:“商船在洋遭风落浅,巡哨汛守兵丁不为救护,转抢夺财物,拆毁其船,以致商人毙命,或未致毙命,皆照例分别首从治罪。” 112 对沿海居民抢劫搁浅商船财物,严行禁止。113 福建、浙江、江南、广东、山东五省沿海,按期轮派官兵巡哨,若有行船被劫,限期破案,否则有关人员受参处。114 浙江省还订立保护商船的章程。115 广东派五路巡洋师船保护商船。116
在内地也有同样的法律,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 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 雍正八年议准,这类事情如“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117 各地方政府也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顺治十七年,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立碑。118 福建省示禁滩河恶棍扰害商旅;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119 雍正十年,广东香山县标营巡查官兵抓获冒领县照,借巡河护客为名,抢劫新会农民灰船的盗匪李立正。120 在江西,有的地方滨江近湖,商贾船只载货往来,难免风浪之险阻,每遇事故就有宵小侵凌。地方政府将简明告示分贴沿河江湖处所,及汛地晓谕,务使人人皆知,禁暴戢奸,防护严密,仍令文武员弁,每月终将巡查有无救护缘由,统于巡缉河道折内声明,汇报查考,毋违。”121
政府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护商人利益的条文,对违反法律的官员进行惩罚。湖广巡抚张某,“莅任未久,黩货多端,凡所属地方盐引、钱局、船埠等,无不搜括,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当日保举之人,必有贿嘱情弊”。张某被革职。122 奉天锦州知县等官员以办差为名,向进口商船和在口岸的行户索银一万余两,受到参处。123 宣化县知县王秉正赊欠商户布银不还,被“问拟杖罪”。124
对官员、军队、基层政府和牙行滋扰商贾,中央政府屡下禁令。清初,政府军与吴三桂作战,广东总督卢崇峻,“奏请大兵往来封借商民船只,不许。”同时,永禁借名军需“勒索供应”,对违犯者“指名参奏”。“军需络绎,往往累及小民”,户部题准“饬各该督抚,严查地方官员,凡一应供应粮饷及沿途喂马,俱准动用正赋,不许借端私派百姓,至办买米粮草豆,务照时价支给,勿致累民。”125 康熙皇帝驻跸热河时,下令“凡商民货物往来,俱不输税。”著严行稽查,“无论满洲绿旗兵弁,傥有需索商民者,即指名题参治罪。” 126 在开放海禁的谕旨中称:“文武官弁藉端需索者,皆从重治罪。”127 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商贾居民饮泣莫诉”,对此,户部题准“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并“通行直省督抚提镇等处,一体遵照”执行。128“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 129 嘉庆二年,江西“各镇市有不法行户,把持行市,欺弄生客,以贵为贱,暗出客名,议价交单承买,即行长价。其原卖之客银尚未得,而该行户先获重利,客虽知而哑忍。”按察使发出命令,对此等奸牙“应速拿究”。130
各省也规定地方性法规,诸如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等。131 并以立碑示禁的方式,向社会颁布。这种碑文在各地都有不少。132 乾隆年间,江西禁革铺垫供应;133 饬禁省城磁铺当差;禁革木行借派当差。134 福建办理军工应需料物,不许派令业户行保领价代买。135
在清代的法律中,士农工商都属于凡人等级,商人犯罪与士农工犯罪的处罚是同等的。136 并没有再把凡人分成四等,士、农在上,商人最下的法律和实际事例。对商人服饰的规定,也说明商人与其他凡人等级并无区别。顺治九年规定,“领催吏书通事耆老兵民商贾等,准用素缎素纱绫绸绢纺丝各色布,准带貂帽狐皮帽。”以后又定,“商贾有捐纳职衔者,冠带服饰各从其品,无职衔者与庶民同,不得僭越。”商人的服饰标准,比凡人等级以下的人高。“各衙门舆隶等役,及民间奴仆长随,不得滥用缎纱及各样细皮,违者治罪。”137
当商人与农民发生矛盾的时候,各地方政府具有法律效益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公正的。福建北部处于闽江上游地区的各县出产木材,商人砍伐后,沿河运输。乾隆三十五年,建安县游天逵等人以商木冲坏农田为由,“阻运勒索,甚至聚众凶殴”,官府对游等人“分别杖笞折责发落”,并追回勒索钱文,还给木商。为此,省里酌定章程:禁止河流沿岸乡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38 类似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39 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值得注意。
政府为商人设立商籍,使商人子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为他们创造了升迁和享有一定特权的机会。虽然这主要是对官商的,但也有民商获得这种实惠。清代继承明制,顺治十一年,“设立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陕省向未设有商学,……惟每科乡试内有甘肃省宁夏府商学生员,”陕西实指宁夏设有商学。140】六省商学。”康熙六十年,“设立广东商学。”141 但与明代略有不同,“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奉天地方贸易商人不准于该处入籍。”142 清代的商籍包括盐商之外的商人。但商学并非在各省都设立,而且,从有关的记载看,143 大概绝大部分应试之人是盐商子弟。“学政姚梁条奏,以商籍子弟原例因其不能回籍应考者,准在行盐地方入籍,若本省之人在本省充商,均令归入本籍州县应考。”144 当然“也可以找到一些非盐商家庭出身而以商籍应试的考生。如死于署陕甘总督任上的沈兆霖(1801~1863)。”“(盐商另立学额)显然不是对商人的歧视,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资助而给予的一种特殊优遇。另立学额使他们取中的机会要多得多。”145
政府推行捐纳制度,商人是受惠者。清代的捐纳制度源于前代,清代历朝都实行过。捐纳制度一般是国家需要经费,如军需、河工、赈灾、营田;或者是财政入不敷出时,由政府诏谕富有之人进行,根据捐纳数量授给捐纳人相应的官衔。捐纳有常平仓谷,也可捐其他商品或者银钱。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146“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147 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准以棉花捐监。”148尽管捐纳制度不是政府专门给商人提供的作官机会,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尽管捐纳官衔的人往往被正途官员看不起,地位低,其特权、利益也不如正途官员,但是,捐纳的事实不能不说是政府给商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因为能够获得这种机会,恐怕只有富俗的商人。广大低收入的百姓,特别是大多数农民没有财富,所以也就不能享受这种机会带来的好处。
四 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
限于篇幅,以上只能描述清代前期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在市场交易中所起的部分作用。总的说,清廷市场政策与管理的作用力的方向,与其制订政令、法规的出发点相关。当出发点是为商品流通服务时,作用力的方向与商品
经济发展的方向就一致,起到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该说,这种情况在清代前期有而不多,因为当时的统治者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是极有限度的。当出发点是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时,商品经济反而向前发展的情况,在清代前期几乎是不存在的。大多数情况是,官府制订政策、法规的目的是非经济原因,作用力的结果,政策的导向,或压制、抑制了商品流通;或推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此看来,清代前期的政府不仅在传统经济中起到主要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所造成的结果还是比较复杂的
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
政府对市场交易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一些
农村集场的封禁;对市镇和城市市场的设置与管理,其出发点都是安定
社会。所谓安定社会,就是维护政权的统治秩序。因为产生经济纠纷,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政府要缓解民间内部矛盾,在商人与农民、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牙行、商人与官员、商人与政府之间,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但在实际中,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软环境的政策与管理,确实起到了发展商品流通的积极作用。虽然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流通的发展,尽管不能令行禁止,但对阻碍商品流通顺畅进行的恶势力进行治理整顿,打击倒买囤积、垄断、把持市场的奸商,统一度量衡等,保证了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持了市场秩序,为商人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政府对农村集场、市镇和城市市场的设置与管理;官员捐俸恢复或重建市场,一方面顺应经济发展和民间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具有一种倡议作用,引导民间自建集场。在这种大环境下,清代全国的集场、市镇数量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多,这与清廷政策的导向性,以及各级地方官府所起的作用密不可分,从而为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硬件环境。从长远看,政府保商的法规,确是清代社会商人经营的一种保证。管理总比不管好,不能因为牙行欺商,官员扰商等弊病存在,就否定政府对市场的政策与管理。因为官府是反对任何人骚扰商人的,从政策走向和执行的效果看,无疑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经营都是有利的。
应该提到的是,由于官兵贪赃枉法,吏治腐败,使得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商人往往很少享受到政府给与的保护。扰累商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处于民不究,官不管的状况,多数商人常常忍受勒索,敢于告发是少数。有时商人虽举报,但官员不负责,不管理,举报也无用。道咸年间,口北地方“客商之遭害者,指不胜屈,报官无益,遂亦隐忍而不报,向使稍稍著意,稍稍动手,或当不至横肆若此耳。”149当然商人也以结交官员,贿赂当政,投靠政府,偷漏税款等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和反抗。
然而在贯彻执行政策的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清代的官员并非都是贪污腐败的,正如卢梭所说:“任何一个政府,假如它不腐化、不败坏,总是严格遵循着它所负的使命前进,那末,这个政府就没有设立的必要。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任何人都不规避
法律,任何官员都不滥用职权,那末,这个国家就既不需要官员也不需要法律。” 150 清代前期的政府官员中,既有政绩斐然的,又有无所作为的,更有贪赃枉法的。但中央政府不鼓励官员贪污犯法,并对贪赃枉法的行为,制订了许多处罚条例。当时一些贪污腐败的总督、巡抚等省级高官受到法律处罚的事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政府的政策、法规,正是靠那些勤政廉政的官员贯彻执行的,否则,清朝政权就难以存活268年之久。
与此相反,政府对官商则采取了不同的管理
方法,推行官商经营专卖商品的制度,给官商经营权和部分资本,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平的说,清代前期雇募官商经营专卖商品,比起前代的官府直接经营要进步得多,国家干预商品经济的程度也比以前松解。而且建国初期经济尚在恢复阶段,这种格外帮助和关注,不仅使许多官商发家致富,而且也使国家财政、救灾、茶马贸易等事业得到保证。官商的利益与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官商的盛衰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变化有直接关系,两者的命运紧密相连。官商是政府为了自身目的而招募产生的,政府努力帮助官商赢利以供财政之需,不仅给与许多优惠政策,而且专门提供官商子弟参加科举
考试的机会。这些都说明政府希望官商经营好,赚取更多的利润,但事与愿违,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变化,许多官商却先后衰落破产了。这恐怕是政府对官商的管理和限制,没有因时而变,僵硬的管制体制和缺乏弹性的政策,起了阻碍官商继续发展的作用。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从主观意志出发,人为管理,统制过死,完全违背经济
规律。诸如规定运销地点、限定销卖时间,实行价格管制,严重违反商品交易中的价值规律,尤其当实际情况变化时,政策仍然不改变。陕西榆林茶引一千道,规定在榆林、怀远、蒙古鄂尔多斯等六旗行销。乾隆年间,由于山西民人制茶销往蒙古,官引在这一带滞销,官商受到损失,致使无商领引贩茶。再如,乾隆以前,日本铜源丰裕,采购较易,运到日本的国货价贵易销,运铜成本较低,铜商获利较多,政府却不准在每年二百万斤定额以外多购多运。到了乾隆年间,日本铜产量降低,出口铜也减少的情况下,政府仍按每年运足二百万斤的额数,令铜商贩运。铜商请削减运铜数量,政府不允许,以至官商难以完成定额,只能作为挂欠,转帐于下一年度的交铜额内,因此官商欠帐年年增加。以范永斗及其子孙为代表的大官商范氏家族要求“弃产变价,告退招商”,政府不批准。151 货源发生变化不许改变定额,造成官商亏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官商一旦负债累累,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政府则立即对其查抄逮捕,以家产抵偿债务。范氏家族正是依靠政府给与的特殊政策和热心关照,发家治富的,他们经营过许多专卖商品,可以说优惠享受多,管制也受得不少,最后达到破产的境地。范氏家族在当时官商中是资产雄厚者,尚且如此,其他官商更可想而知了,大多数官商都难免落得此下场。嘉庆、道光时期,私茶、私盐盛行,愿意承充官商的商人大大减少,不仅反映了这种政策的弊端,而且也说明官商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宜再沿续下去了。
清代前期政府从统治需要出发,推行了对民商和官商管理上的双轨制。这种传统的商品经济制度是专制政府独特的管理模式,贯穿有清一代,为维持地主制经济的运转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果说
中国古代社会早期是以国家干预的指令性经济占主导地位,那么到了后期,特别是清代前期,尤其在商品流通方面,国家干预已经退居次要。只是在对官商的管理上,和遭受
自然灾害,需要地区间粮食等物资调济时,政府才下达指令,或专项投资,引导商人营运。可见清代前期的政府不是包罗万象,什么都管,而是创造经营环境,保护商人利益,调动商人的积极性。其政策、法规可操作性强,适应社会实际,所以能长期延续下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制订政策、法规,一方面严格管理官商,保证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充当了市场交易的裁判员。尽管其对官商的管理方式有许多弊病,但在当时地主制经济的条件下,从财政方面看,特别是在前期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市场交易则主要由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双管齐下,形成中国专制政体下商品经济颇具特色的运转方式。其重要特点就在于它使市场交易基本形成了自由竞争,当然也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由竞争,使得民间商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展,民商的发展也比较正常、稳定、迅速。正是这种自由放任,听之认之的经营环境,才是清代社会商品经济、商人发展的保证。当时商人数量的增多,商帮队伍的扩大和增加,几乎无省无之,亘古未有,意义深远。
清代专制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在推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要小得多,甚至有本质的区别。专制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一切从巩固自己的统治出发,以国家
政治、军事、财政需要为出发点而制订政令、法规。因此其政策、法规,必然首先要求达到社会稳定,甚至为了稳定而牺牲经济发展。这是因为中国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农业,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业。只要农业发展,人民有饭吃,社会秩序就会安定,政权也就稳固。朝廷自然从这一利益出发制订国策,所以很少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制订政策和法规,对市场进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清代政府重视农业,但并不轻视商业。农业与商业在地主制经济条件下不是对立的。农业、手
工业、商业在整个地主制经济中,比例适中,协调发展。从未发生只发展农业,抑制手工业、商业,而使比例失调的情况。
当时欧洲的经济学家休谟、亚当·斯密、配第,从一些探险家、传教士、商人的著述中,了解到中国的情况。他们都认为:“中国在一般人心目中是世界上最富庶的帝国之一”。152 但国民的生活水平与欧洲人民相比,“中国下层人民的贫困程度,远远超过欧洲最贫乏国民的贫困程度。” 153 这是因为皇权为主的国家利益在中国高于一切。社会资源也首先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致使国富民穷。政府满足于维持人民生活在温饱的低水平上循环。专制政权的自我修补,尽管不断进行,可从未达到完善的地步。这说明中国地主阶级无法超越自己,只有外力才能解决问题。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根基在工商业,以商为本,发展商业、发展经济是目的,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他们的国家利益与商人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商人的利益而保护商人,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特性。正是二者的经济基础不同,国策也就各异,自然政府职能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方面也会有相当大的差距。
注释:
87 参阅唐力行:《商人与
中国近世
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9页。
88 经君健:《明清
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
问题》,载《文史
研究》1994年,第1、2期。
89 参阅邓亦兵:《清代前期的官商》,载《北京社会
科学》1997年,第4期。
90 《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乙亥。
91 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七日山西巡抚恒文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1辑,第740页。
92 道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江苏巡抚林则徐题本,见钞档。
93 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94 《清朝
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
95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七,户部。
96 参阅韦庆远:《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一》,载《中国社会
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97 左宗棠、徐宗斡:《会奏减免兼征帑息疏》,载《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五,户政二十二,盐课四。
98 李克毅:《清代盐商与币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99 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穆腾额奏折,转自林永匡等:《清代盐商与皇室》,载《史学月刊》1988年,第3期。
100 清佚名:《东倭考》。
101 《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二。
102 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35页。
103 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主义研究》,转自王根忠:《明清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
影响》,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104 魏林:《鸦片战争前后的商人资本及向产业资本的转化问题》,博士论文。
105 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
分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26页。
106 参阅【日】岸本美绪:《清代物价史研究的现状》,载《中国近代史研究》第5集,1987年;史志宏:《王业键《1638—1935年间江南米价变动趋势》述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
107 嘉庆《湘潭县志》卷之三十九,风土上,风俗。
108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四,中华书局1957年。
109 郑光祖:《(醒世)一斑录》杂述卷六,货殖贵贱,道光二十五年青玉山房藏板。
110 参阅邓亦兵:《清代前期为商品流通服务的设施》,载《文献》1998年,第1期。
111 《历代宝案》第三册,第1618页。
112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
113 《清宣宗实录》卷二一三,道光十二年六月乙酉。
114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一,兵部,绿营处分例,巡洋捕盗。
115 《治浙成规》卷七,臬政。
116 参阅叶显恩:《广东航运史》第196~197页。
117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二,工部,关税。
118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108页。
119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二十四,海防例。
120 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第1辑,第3册,第368页。
121 陈宏谋:《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见《培远堂偶存稿》卷十四,文檄。
122 《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二,康熙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123 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福隆安、金简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5辑,第769~770页。
124 《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刑部《府州县衙门需用布绸缎一切货物毋得于管辖地方滥行赊买》。
125 《清圣祖实录》卷八,康熙二年正月已亥;卷一九,康熙五年七月乙酉;卷四八,康熙十三年六月已未。
126 《清世宗实录》卷九二,雍正八年三月乙未。
127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
128 《清雍正至乾隆年条奏》,户部,乾隆二年《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
129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五,刑部,户律市廛。
130 《西江政要》卷三十六。
131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
132 散见于《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上海碑刻资料选辑》。
133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三,条教。
134 《西江政要》卷二。
135 《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
136 参阅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35页。
137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二八,礼部,冠服。
138 《福建省例》(三十四)杂例,《运木出水酌量装排章程》。
139 《徽商公所征信录》,见张海鹏等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第183~184页。
140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陕西巡抚富纲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597页。
141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八,礼部,贡举。
142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七,户部。
143 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八;三八一。
144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山东巡抚国泰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第648页。
145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79注⑥;第80页。
146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四,户部,钱法。
147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甘肃巡抚常钧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65页。
148 《清宣宗实录》卷一零三,道光六年八月乙丑。
149 《致王雁汀中丞书》,见徐继畲:《松龛先生文集》卷三。
150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2页。
151 参阅韦庆远前引文。
152 《休谟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页。
153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