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大陆的秦汉史研究继续深入发展。据初步统计,全年出版有关著作60部左右,发表论文600篇上下,著作数与论文数较前两年均增加了1/3。①全年学术活动相对活跃,较重要的学术会议接连不断,如(西安)“秦俑学第六届学术研讨会”,(长沙)“纪念马王堆汉墓发掘3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章丘)“汉代考古和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哈尔滨)“秦汉历史文化学术研讨会”等。还有不少专论汉、唐两代的学术会,如(北京)“汉唐盛世学术研讨会”,(西安)“汉唐历史文化讨论会”等。以下拟就论著方面的情况略作述评,而对有关学术会议的信息,由于各次会议均有综述稿或纪要稿发表,故不再赘述。
一
2004年出版的约60部著作中,约17.9%为研究专著,约l6.1%为论文集(包括个人论文集、学术会议论文集和以书代刊者),约33.9%为考古文物类著作,约12.5%为整理的历史文献,约19.6%为人物传记。
三联书店推出的钱穆作品系列之《秦汉史》,虽为钱氏旧作,但其对秦汉史的总体把握及对众多问题的独到见解,迄今仍不失其学术指导意义。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修订本)》(中华书局)、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是两部贯通秦汉魏晋的专题研究论著,凝聚着两位前辈学者的真知灼见,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刘乐贤《马王堆天文书考释》(中山大学出版社)、吉仕梅《秦汉简帛语言研究》(巴蜀书社)是两部学术特色突出的简帛研究专著。中国汉画学会、北京大学汉画研究所编辑的《中国汉画研究(第一卷)》(广西师大出版社)、张从军《黄河下游的汉画像石艺术》(齐鲁书社)、黄雅峰《南阳汉画像砖石的视觉造型》(河南美术出版社),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汉画、总结汉画,颇具参考价值。黄怀信主编的《大戴礼记汇校集注》(三秦出版社),汇集有关《大戴礼记》的校、注于一册,并参以己见,多便读者。华文出版社出版的《史记研究集成》丛书,推出有关《史记》与司马迁的专书多种,对推动和深化《史记》、司马迁研究,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的《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收录秦汉史论文42篇,集中反映了参加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的中外学者所提交的研究成果。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的《秦文化论丛》第十一辑(三秦出版社),收录有关秦史、秦文化和以秦陵、秦兵马俑为主的秦文物考古及评述论文40篇,集中反映了近期秦历史文化与秦考古文物研究的最新成果。
在众多的以书代刊的书籍型刊物中,以下的几种是发表秦汉史文章较为集中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二集(商务印书馆),刊发秦汉史的论文4篇;黄留珠、魏全瑞主编的《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三辑(三秦出版社),刊载秦汉史论文5篇;《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十一辑(三秦出版社),刊出秦汉历史考古论文7篇。
本年度出版的著作中,张金光的《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值得特别介绍一下。该著91万字,共计12章,系作者20余年来研究秦制度文化的结晶,分别对秦的土地制度、为田制度、阡陌封疆制度、租赋徭役制度、官社经济体制、家庭制度、刑徒制度、居赀赎债制度、乡官制度、学吏制度、爵制、户籍制度等做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全书的核心观点认为,秦社会经济制度的支配形态,是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通过国家份地授田制,建立起强制性的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制——一种政社合一的官社或公社经济体制;其政治经济关系是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之间发生的统治、剥削关系,所谓阶级关系也都表现在官民对立之中。在此基础上,作者对秦制所做的分析,自成一家之言。其见解精辟,认识深刻,是本年度最具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之一。
二
2004年发表的约600篇左右的论文中,社会政治及综合类文章约占34.3%,经济类文章约占8.4%,文化类文章约占13.5%,简牍类文章约占9.2%,而文物考古类文章约占34.6%,是文章数量最多的一类。如果把简牍也并入此类,其比例则高达43%以上,这突出反映了秦汉史研究越来越倚重考古新资料的发展趋势。
社会政治及综合类文章之中,职官、爵制的研究,虽然是老课题,但在精细化方面却有新进步。如沈刚《汉代廷尉考》(《史学集刊》第1期)厘析汉代掌管刑狱的最高职官廷尉的主要职掌,分为三类:1.“决狱,包括行政和军政系统中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宗室犯罪,及谋反等重罪”;2.“部分法令的制定”;3.“决天下疑狱”。他指出,“在皇权至上的政治格局下,廷尉的权力受虱其他职官的制衡。作为司法官吏,廷尉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法律素质,西汉武帝之后,这一职官也要有相应的经学修养,这同汉代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有密切关系”。另外,对廷尉的众多僚属,文中也做了相当细致的考证。孟宪实《西汉戊己校尉新论》(《广东社会科学》1期)利用新出的汉简资料,对原先争议颇多的戊己校尉问题,提出了若干新论点。指出“戊己校尉是西汉在车师王国设置的屯田军队,它的存在是汉朝经营西域政策的一部分,并为汉朝在西域的威功做出了巨大贡献”。认为“戊、己校尉在西汉以分置为主,戊己校尉的屯驻地主要是车师,己校尉只有过短期调离;戊己校尉的隶属关系是中央北军而不是敦煌郡”。朱绍侯《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零陵学院学报》5期)十分细致地论证了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的五点不同:“一、一级以下还有三级;二、二级以上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三、有爵者有乞庶子的权利;四、不受限制的逐级晋升爵位和受赐田宅;五、低级爵位有树墓权”。指出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比较重视低级爵位的利益,高爵与低爵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低爵也享有很多权利,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高爵与低爵之间是不可逾越的,低爵仅成为荣誉头衔,权利大大缩小”。
关于典制的
研究,也出现了某些新变化。如孙家洲、王文涛《制度变革与汉武帝盛世的造就》(《河北学刊》4期)从变革的角度把制度与汉武盛世联系起来考察,认为“汉初制度多疏阔,要求制度变革的呼吁虽殷,却无法得以实施。直到汉武帝时期,才大刀阔斧地推行了制度变革。这是一个事功显赫的
时代,也是一个垂范立制的时代。在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强化对官僚队伍的管理、确立新的
经济政策等重大领域,汉武帝固然采取过某些权宜性措施,但对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显然更为重视”。董平均《西汉诸侯“惟得衣食租税”考疑》(《首都师范大学学报》4期)则对学术界颇多争议的汉代景、武以后诸侯“惟得衣食租税”所食究竟是“全租”还是“半税”
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诸侯的衣食租税应为‘全租’,而非‘半税’。田租、算赋为诸侯之公用,山川园池市井之税作为诸侯的‘私奉养’并未完全取消。汉武帝为解决财政困难,推行盐铁专卖政策,逐步取消了诸侯经营盐铁、铸币、酤酒的权利”。
关于
政治文化的研究,胡守为《“举谣言”与东汉吏政》(《中山大学学报》6期)堪称一篇代表作。该文对东汉一代国君“仿效古代听百姓的歌谣而知施政及地方官吏得失”的意图与实践,进行了极有见地的
分析。以东汉的事例为证,阐明“此举要收正面效果,必须使民能自由发表意见,以及君主不受干扰,确以民意为鉴,舍此徒具虚名而已”。
有关军事思想的研究,黄今言《两汉边防战略思想的
发展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期),对两汉边防战略思想的发展演变过程做了详细的探讨,认为“西汉前期,奉行‘黄老学说’,采用南抚北守、以防为主的战略思想;自汉武帝起,‘尊儒’‘重法’,实行主力伐胡、开拓边疆的战略;东汉前期,在‘柔道’治国方针指导下,实行保境安民、俱存不扰的战略思想,废除更戍役制度,大力调整边防力量;东汉中后期,公卿大臣‘多近儒’,实行‘恩信招降’、‘以夷制夷’的战略思想,着力于组建与增设营兵,大量使用属国兵等”。指出“在不同的
历史阶段,由于形势不同,边防战略思想有别,战略思想的文化特征和所产生的效果、
影响也各有不同”。
有关民族问题的研究,葛亮《谁说王昭君嫁匈奴单于是“和亲”?》(《河北学刊》5期)对长期流传的王昭君嫁匈奴是“和亲”说做了辨析。认为“在汉代,所谓的民族‘和亲’是指有仇怨、相互战争的民族,彼此商定,捐弃仇怨,消弥战争,进而缔结和平亲近的民族关系”,因此在和平时期王昭君奉命出嫁匈奴单于并非“和亲”,而在汉代的史籍中亦从未出现过“昭君和亲说”,只是随着“和亲”词义在北朝隋唐之际的衍增,民族“和亲”与跨民族的“政治联姻”混为一体,于是昭君出嫁就被唐代学者引申联想为一次民族“和亲”,从而世代流传,遂成定论。作者指出,昭君和亲说“既无助于阐明王昭君嫁呼邪韩单于的真正历史意义,又会导致人们在释读汉代史料时思维混乱;研究汉代历史,应该摒弃‘昭君和亲说”’。贾丛江《关于西汉时期西域汉人的几个问题》(《西域研究》4期)利用传世
文献和出土汉简,论述了西汉时期汉人进入西域的不同方式,并对西汉屯戍士卒的构成,吏卒更代制度,汉人留居情况,以及西域汉人的郡望诸多问题,做了全面的探讨。
经济类文章之中,关于土地、徭役制度的探讨仍占较为重要的位置。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河南大学学报》1期)指出,“名田制是商鞅变法时建立的土地制度,并为汉代所继承,但在史书和秦汉简牍中,从未见过名田(受田)制的具体
内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保存有吕后二年颁布的以军功高低及其他身份为依据的受田受宅的律文,才第一次知道高爵获得者所得到的惊人受田数字,证实了汉初确实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该律令还证实了名田制是一种有受无还的土地长期占有制。但汉政府为了确保税收,对授出的土地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能干预和调整土地的再分配。但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长期占有逐渐转化为私有,并导致汉武帝时期出现的汉代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名田制遭到彻底破坏,到东汉建国,名田制再也没有恢复。历史进入了豪强地主掌权时期。”张金光《论秦徭役制中的几个法定概念》(《山东大学学报》3期)一文认为,“秦的‘更’役与‘正’役,其内容、性质与起役之龄皆有别。凡单言‘更’或‘更’卒者,尽皆指为月更之役卒。一年一度的月更之役,称为‘更’役,应‘更’役者,在习惯上可以称为‘更’卒。‘正’与‘正’卒之称既有别而又相一。凡按律应从事军戍之役者,则通称为‘正’,此为着重就其在役之龄方面而言之;凡正在从事军戍之现役者,则可通称之为‘正卒’。此二义又实相联为一事,只是其中言各有所侧重而已。然‘更’卒与‘正’卒,并非两类人之别,而是同一个人应为国家所尽的两类不同性质的徭役义务之不同。‘更’、‘正’起役年龄先后稍有所差。先为‘更’,待稍壮之后,即按法定年龄‘移为正’,并按编次从事正役。每一个男子一生,在法定役龄期限内,既需为‘更’,又需为‘正’。‘更’的役期以月计。‘一更’就是一月的时间。正役役期以岁计,所谓‘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即是也。时间总为二年”。
生态史的
研究,是近若干年来新兴起的,
发展势头很猛。陈业新《秦汉政府行为与生态》(《淮南师范学院学报》4期)对秦汉政府行为对生态的
影响做了具体的
分析,认为“中央及地方诸生态保护和管理职官的设置,为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政府保障;刺激人口增长的政策虽使
经济发展有了基本的人口数,但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压力;移民、屯垦政策的推行,一方面发展了边疆,另一方面却严重地破坏了北方特别是黄河上中游地带的生态,导致生态性灾害的频发;统治者兴动土木工程之行为客观上具有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作用”。王子今的系列论文——《南都赋
自然生态史料研究》(《
中国历史地
理论丛》3期),《两汉“五陵原”的植被》(《咸阳师范学院学报》5期),《汉代河西的“茭”——汉代植被史考察札记》(《甘肃
社会科学》5期),《汉代驿道虎灾——兼质疑几种旧题“田猎”图像的命名》(《中国历史文物》6期)等,从史料学、植被史、动物史多种角度,深化了秦汉生态史研究。
文化类文章之中,有关礼制建筑和宗庙礼制的探讨较引人注目。徐卫民《秦都城中礼制建筑研究》(《人文杂志》1期)认为秦都城中的礼制建筑,既有对周文化的继承,又有自己的创造,在中国历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指出“秦国早期的礼制建筑在其都城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到后期特别是建都咸阳后,作为供帝王居住的宫殿的地位高于礼制建筑,礼制建筑营建于宫殿周围。这种宫殿与宗庙的结构一直延续到中国封建社会末期”。郭善兵《东汉皇帝宗庙礼制考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3期)认为,“东汉初期,皇帝宗庙制度沿袭西汉中后期七庙制度。建武十九年庙议后,宗庙之制有所变革,表现为:变以往异庙之制为‘同堂异室’之制;除殇、冲、质、灵四帝外,其余东汉诸帝庙皆谥以‘祖’、‘宗’庙号,宗庙毁庙礼制废而不行。直到东汉献帝时,在蔡邕建议下,重新实行皇帝宗庙立庙、毁庙礼制。”
有关民俗
问题的探讨,王大建《两汉民俗区研究》(《山东大学学报》3期)认为“民俗的重要特征是地域性,民俗区研究对研究区域历史文化有重要意义”。指出自司马迁起,就开始将西汉民俗区划分为9个,后又有刘向、朱赣把全国划为13个民俗区,17个民俗亚区。当今研究者有人重新组合《汉书·地理志》的资料,把两汉民俗区划为三大民俗区域,16个民俗区,15个民俗亚区。“以上划分法都有一定的缺憾,应划分为四大民俗带:长城民俗带、黄河民俗带、长江民俗带、珠江民俗带。民俗区的形成有自然环境和
政治环境的影响,相对南方而言,北方地区民俗受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更大一些”。
李禹阶《秦始皇“焚书坑儒”新论——关于秦王朝文化政策的矛盾冲突与演变》(《重庆师范大学学报》6期)认为,“秦王朝统一初期,对占据全国文化与学术优势的齐、鲁文化采取了文化怀柔与融合的政策、措施,这既本于秦武强文弱,需以齐、鲁儒学‘兴太平’以文治国的需要,又本之于始皇对滨海神仙文化的希冀。但关东、关西文化的巨大差异以及秦固有的君主专制制度,以‘力’治世的政治文化心理,使这种文化政策在两大文化系统价值观的冲突中迅速转向,演变为‘焚书坑儒’的文化专制政策取向,开启其后封建专制主义的先河”。
简牍类文章之中,有关张家山汉简的研究仍占重要方面。张颉慧《张家山汉简中“隶臣妾”身份探讨》(《中原文物》1期)对汉文帝刑法改革前“隶臣妾”的身份进行了研究,认为“‘隶臣妾’是一种刑徒,刑期有限,同时具有官奴隶身份,但又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马政及相关问题》(《史林》6期)说明“西汉立国伊始即重视养马业及其管理”。指出汉初“以一系列的
法律手段发展、规范养马业。在详细规定养马程序的同时,突出国家对马匹的控制。马匹的名称、身高、年齿、颜色等均登记于官府,以传而行;无论因公、因私,买卖马匹均要办理相应的更籍手续,并经批准;严禁中央所辖郡县马匹流往诸侯王国。马政从一个方面体现了西汉王朝强干弱枝的政治方针。”
沈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汉初国家对基层
社会的控制》(《学术月刊》10期)认为《二年律令》反映了汉初国家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方面的
内容,多为传世
文献所失载。指出“从政权对基层社会的管理范围看,主要有人口、商业秩序和公共事务等几个方面。从控制的手段看,利用以户籍为核心的簿籍制度对人口和财产的管理,使用爵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以及运用乡里和亲族连坐等
法律条文是其主要方式。此外,对基层官吏的保护和整饬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方面”。高叶青《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南都学坛》6期)认为“罚金和赎刑是
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
经济制裁,属财产刑。由于史料缺乏,这一
问题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等资料出土以前一直未得到系统
研究”。指出“汉代的罚金分为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盗窃、学业不精、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
政治、经济以及文化
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象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黄金为主,铜钱为辅,兼及爵位、竹、谷、缣、粟、马、军功等形式。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此外,高荣、张荣芳《汉简所见的“候史”》(《中国史研究》2期)对汉代边塞防御组织的基层官吏“候史”作了有益的探讨,指出“候史与候长之间不是一般的主官与属吏的关系,候史常以候长副贰的身份处理内部各项事务;候长总揽所部各燧,候史则主理一燧或数燧,故候史不一定与候长同驻一处;候长空缺或休假、取宁不在署时,由候史代理其职”。张俊民《龙山里耶秦简二题》(《考古与文物》4期)运用已公布的里耶简资料对秦时移民方式和徭役方式进行了初步梳理,指出里耶简“为我们认识移民过程提供了一些比较清晰的细节资料”,“告诉了我们秦律徭役征派的程序与方式,以及事后的监察措施”。王庆宪《从两汉简牍看匈奴与中原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央民族大学学报》3期)指出“两汉时期很多中原商贾经边疆郡县,再入关塞,驱赶着牛羊往来转输货物,经商贸易。匈奴胡商贩客H款塞下,骡驴驼马衔尾入塞,还常有渡越天田者及逃亡人员出入。汉朝对出关物品虽屡申律令限制,但仍阑出不禁。汉简的记载与正史内容吻合”。认为“匈汉经济互为补充互相依赖,风俗文化互相
影响。双方始终保持着密切繁盛的经济文化交流,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并得以巩固的强劲纽带”。
考古类文章之中,靳生禾、谢鸿喜《东汉白波垒古战场考察报告》(《山西大学学报》1期),对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以郭太为首的黄巾余部复起之地“西河白波谷”,以及所构筑的垒壁——白波垒,运用文献考订与野外实地考察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新见解。认为“西河”是指古冀州西界南北走向的一段黄河,但“西河白波谷”及其白波垒,却与汉西河郡无涉,应“集中于今襄汾西南的永固”来探寻。张鸣华《东汉南宫考》(《中国史研究》2期)对学界通常的看法——认为东汉洛阳的宫城由北宫及南宫组成,整个宫城几乎从洛阳的北城墙延伸到南城墙。北魏时城市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其宫城只包括东汉北宫,东汉南宫所在地已被改建为铜驼街及其两侧的中央官署——提出异议,认为“东汉与北魏的都城布局基本是一样的,东汉的南宫实际上位于洛阳城北部,而且北魏也有南、北宫。所以北魏洛阳并不是一种新的都城布局”。周琍《从考古资料论秦汉时期江南手
工业与中原的关系》(《四川文物》2期)论述了秦汉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
发展,江南地区手工业在冶铁、炼铜、青铜器、舟船、釉陶、青瓷、漆器、纺织等方面取得的较大成就,以及所形成的地域特色。其强调指出,“江南手工业的发展并不是偶然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原手工业的影响”。
本年度的众多论文,不乏富于创见的佳作。其中阎步克《文穷图见:王莽保灾令所见十二卿及州、部辨疑》(《
中国史
研究》4期)、《诗国:王莽庸部、曹部探源》(《中国
社会科学》6期)两文,无疑最具代表性。前者通过校正天凤三年所颁“保灾令”的错误,修订了关于新莽地方行政和监察制度的旧认识;后者则对以往有关新莽牧、监性质和相互关系的混乱错讹解释,做了颇有见地的厘清。特别值得称道的是,作者“手中虽没有掌握什么稀罕史料,所见都是前人征引过的东西”,但却从平常资料之中,做出大学问来。这不仅对深化、细化新莽制度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为推进整个古史研究树立了良好的范例。
三
总观2004年的秦汉史研究,尽管成绩使我们感到高兴,然而存在的
问题也颇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秦汉史研究成果在一些
影响较大的杂志和著名高校学报所刊载的比例很小。例如《
历史研究》本年度所刊“专题研究”52篇中,秦汉研究论文仅1篇;其他“读史札记”、“学术述评”等16篇文章中,均无秦汉方面的
内容。再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本年度共发表论文144篇,秦汉史文章竟为零。《北京大学学报》全年刊文112篇,秦汉史论文仅1篇,等等。而本年度数以百计的秦汉史论文,大多数发表在地区一级刊物以及地方性师院、师专或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报上。这表明秦汉史研究成果发表阵地的下移,反映了秦汉史研究在文章数量大幅增加背后的实质性衰退。
其次,文章选题的重复现象相当严重。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一是同一作者将同一文章,题目稍作变化,发表在不同刊物所造成的重复。二是把某些老生常谈的题目,或常识性题目,或研究成果相当多的题目,重新推出所造成的重复。三是为追求学术对现实的关怀,选题撞车所造成的重复。诚然,正如研究者曾经指出过的那样:(历史研究)“是永远聚讼的难题,由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横看成岭侧成峰,一件史实必然呈现不同的面貌。于是,即使已经整理相当清楚的某一事实,又必须由另一史学工作者加以新的解释”(许倬云:《历史分光镜》,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这就是说,史学研究中,选题重复有其存在的某种必然性。不过这必须具备前提条件:“讨论角度已改变”,“加以新的解释”。最可怕的是那种既无新观点、新视角,又无新材料、新解释的炒剩饭式的重复。可惜,我们所出现的重复,多属此类。
第三,缺少学术争鸣。本年度发表的数百篇论文,除了少数几例学术商榷文章外,绝大多数都是各自为战,各说各的,很少观点交锋。当然,这种现象并非始自今日。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在一篇评述文章中便曾提到这个问题(黄留珠:《近十多年大陆秦汉史研究述评》,[日]《中国史学》第四卷,1994年)。然而十多年后,改进并不显著,以致又得旧话重提。
当我们回顾
总结2004年大陆秦汉史研究的时候,
自然会寄希望于新的一年。我们衷心预祝新一年的秦汉史研究,继续发扬2004年的长处,而尽可能地减少和改进其问题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