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作者从城市设计实施的现实性要求出发,讨论了关于城市设计运作的组织、保障、动力及过程的问题。
Make Urban Design Working
Abstract: Concerned with the practical necessity as to how to make urban design working,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organization, guarantee system, motive power and process for urban design practice.
Key words: City design, Operation, Design, Management, Practice
城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在我国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中的运用已是屡见不鲜,1997年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建筑学会年会和1998年在深圳举办的中国规划学会城市设计会议中所交流的众多城市设计方案和论文,也表明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实实在在的设计活动已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展开。但从总体而言,对城市设计如何实施或如何发挥其作用这个运作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最近,深圳市、唐山市已逐步推出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这对于促进城市设计的合理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目前尚无专门阐述城市设计的地方法规,但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从规划设计到实施的过程则很好地例证了城市设计是如何运作这样一个现实性课题。本文即是在这样的城市设计发展背景下,讨论关于我国城市设计运作的一些问题。
1 城市设计的运作组织
同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一样,城市设计的运作一般存在着设计、管理、实施三个方面的组织要素。在这里,设计意味着城市设计方案的概念提出乃至设计导则的编制,管理意味着对设计的评价、修改意见和法定认可,实施则是保证设计提出的导则及其政策是否能成为后续建筑设计、景园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以及市政工程设计等具体设计所遵循的原则和指导。从一般的设计过程来看,从委托、设计、管理及至实施,基本是一个线型过程(见图1)。
图1
在我国目前的城市建设程序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中,城市设计尚不是一个独立的设计阶段,而是贯穿于城市规划的过程之中;同时,城市设计面临的又往往是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众多的潜在使用者。因而,政府规划部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机构也就自然成为城市设计工作的主要管理者,同时,它又是以业主的身份制定设计任务,并在实施中起着监督的机能,因而实际上扮演着委托设计、评价设计和监督实施等多重身份(见图2)。
图2
在日本OBP(OSAKA BUSINESS PARK)地区,开发建设一开始就从城市规划设计的组织管理入手,以利益团体(如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等)、专家、政府官员和市民代表参与到管理层,从而很好地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保证了城市设计从概念设计到实施的良性运作。美国曼哈顿贝特里公园地区(世界金融大厦),是由开发公司(Olympia & York Properties)组织作为特别区加以开发建设,规划部门则作为相对单纯的管理者来参与,上海的陆家嘴地区之开发与后者有类似之处。上述几种国内外的运作组织方式监督或分解了管理方在城市设计中的三重身份,避免了组织内部的混乱状况,使城市规划设计之运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关系。这几种方式也可以成为我国城市设计地区加以借鉴的良策之一。
2 城市设计运作的保障
城市设计运作的保障,是指城市设计的设计成果,以何种方式确定其法律地位,保证设计意图的实现。在我国,除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明确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要运用城市设计方法这一个总体原则以及深圳市、唐山市最近以较为明确的地方性法规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加以确定,其它地方尚无明确的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当然,在国外对城市设计的运作保障方式也是各有不同,在美国,一部分城市设计的概念以融合在区划(Zoning)这种法律条文中的方式发挥着作用,而其它的部分则只能作为指导性的设计建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在英国除了少数的城市(如city of stoke on-trent)制定了专门的城市设计条例,大多数城市都在沿袭传统的包含部分城市设计概念的规划体系,并以个案评析的方式加以实施(美国和英国的城市设计概念不完全相同,本文限于主题和篇幅,不展开论述);在日本,城市设计尚无特定的法律用语,但内容相关(近)的“城市创造”活动,则多以民间组织的形式为主展开,对“城市创造”的有关内容也是以非正式的审议方式进行的。从上述可见,国外的城市设计运作之保障基本可以分为:成文法方式、个案审查方式和非正式方式三种。目前,我国逐步进入城市大规模建设开发之后相应的调整阶段,宜根据各地特点,对城市设计的运作保障予以明确,有效地控制建设开发,改善城市环境。
3 城市设计运作的动力
虽然城市设计考虑的是体型环境的综合设计问题,但其实质却是代表着各种利益和价值取向的集合。正如M.索斯沃斯在考察美国80年代城市设计方案之后得出的结论,当代城市设计的目标首先是与城市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其次是与城市环境品质的改善息息相关。
在我国从原先的以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之际,城市规划中的价值观、设计方法和决策方法都发生着一系列变化,而在国内尚未广泛确定法律地位的城市设计则应抓住这种契机,真实地体现出城市设计运作动力的本质,才能对城市经济的推动和环境品质的改善起到作用。
城市设计运作的根本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主要的方面,其一是权利和市场的作用,其二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作用。虽然这两个方面有时是交融和共生的,但对此加以区分,则便于在决策中正确客观地分析其中真实的利害关系。
权利和市场的动力作用,在我国的城市设计运作中体现得尤为清晰,不少城市设计方案从目标确定之初,就受到权力机构的左右,相当一部分却不能为市场(规律)所认可,使其设计概念到实施都成为空想。实际上,权力和市场对城市设计的动力作用是相辅相承的。在民主的社会体制环境中,当权利层能充分意识到市场机制的存在和作用,往往能借市场发展的规律达到目标,使城市设计的运作顺乎自然,当然,城市设计又如同城市规划,要有前瞻性和先导性,有“预先设计”的意识,而不宜为短期市场利益所完全左右,在这一意义上,权力的指导作用才会真正体现。
人们往往认为政府权利就能代表着公共利益,这种认识应该是正常和理所当然的,但在我国转制的实际情况中,政府部门有时又会身不由己地代表着一定的团体利益,这样有失偏颇之权利作用就会对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运作起到不同的效果。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动力作用,在城市设计之运作中也是极其明显,美国Zoning法规中的发展制空权转移(Transfer Development Right)、特别目的区(Special Purpose District)等一系列技术策略都深刻地反映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关系。事实上,一个好的城市设计是在恰当地反映市场规律的同时,也较好地协调了公共和私人的利益。既能保证城市环境品质的追求,也充分开发和建设了城市。近年来,城市设计中所确定的关于公共开放空间、史迹保护、步行街区和绿化质量等一系列指导原则和纲要都代表着公共权益,也或多或少地对城市土地开发商造成了限制和利润损失。协调两种利益,有时甚至是多种利益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已是当代城市设计运作得以保证的重要方面,这要求城市设计师和城市管理者不仅要善于对体型环境的综合处理,更需要具备在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能力。
4 城市设计运作的过程
城市设计运作的过程是与其组织机制息息相关。一般而言,可以分为设计、管理和实施三个主要阶段,这里所论及的管理阶段则是指前述组织关系中管理方所承担的委托、评价、监督实施中评价的一部分。三大阶段也可以分为十项分阶段,即:调查分析/设计目标的形成/概念设计/设计评价与决策/管理设计/管理设计审查/修改补充与政策制定/城市设计实施的交流与审核制度/后续设计实施的监督与评价/意见反馈与城市设计修正(见图3)。城市设计由于面对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多重的业主及利益团体,因而它的运作过程不是一个直线流程,而应是一个较长的循环过程。
图3
【设计阶段】
(1) 调查分析:城市体型环境的设计是立足于对现状的客观认识和调查分析,即将现实中的各类信息收集加以分析,找出设计问题之所在。
(2)设计目标的形成:综合调查分析的结果、设计地区的发展要求以及规划确定的设计依据等社会、经济、政治要素,制定相应的设计目标。
(3)概念设计:在既定目标的指导下,通过创造性的设计,形成初步的体型环境设计概念,这一阶段不要求详细考虑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而主要形成一种设计概念和意念。
(4)设计评价与决策:通过设计方对概念设计及其引发的正负两方面实施效应的介绍,管理方权衡支持这一概念设计的利益取向和分配是否合乎设计目标,从而对概念设计作出结论和意见。
(5)管理设计:由通过或修改后的概念设计转化为管理语言的设计,即将体型环境设计转化为后续设计可遵循的指导纲要等。
【管理阶段】
(6) 管理设计审查:管理方对管理设计中的内容进行审查。
(7)修改补充与政策制定:管理设计审查后加以修改和补充,在管理设计尚未具备法律地位的城市地区以地方法规或规定的政策形式确定,同时制定相关的后续设计技术(后续设计是指建筑设计、景园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以及市政工程设计等具体设计)规定,并赋予相应法律地位。
【实施阶段】
(8) 城市设计实施的交流与审核制度:同现行规划意见书一起,城市设计的各项要求也加以落实在后续设计要求中,并形成审核城市设计要求的制度。
(9)后续设计实施的监督与评价:对通过城市设计要求审核的后续设计的实施加以监督,并对其产生的结果予以评价。
(10)意见反馈与城市设计修正:对城市设计地区的实施效果和意见反馈至管理方,并与设计方修正相应设计准则和管理政策。
上述城市设计的运作过程,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过程,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发生较大的矛盾与冲突。在国内,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的城市规划设计乃至实施的各阶段反映了本文所提出的运作过程中的一部分,即从设计目标的形成(国际咨询设计的任务书确定)→ 概念设计(罗杰斯等三家设计方的概念设计方案之提交)→ 设计评价与决策(确定罗杰斯案为实施的概念设计方案)→ 管理设计(中方设计小组介入并深化概念设计形成正式规划设计)→ 管理设计审查(正式规划设计通过设计鉴定)→ 城市设计实施的审核制度(城市规划设计成为后续设计的设计依据)。
城市设计的运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利益综合和协调的循环过程,每一种利害冲突都有可能左右着设计、管理和实施中的环节,本文作为一种学术和实践的交流,疏漏和不足在所难免,笔者也愿意抛砖引玉,获取各方面的经验和教益。
参考文献
1 D. Porte.Toronto.An Urban Design Approach Urban Design Quarterly,No.66.
2 J. Barnett.Urban Design As Public Policy Architectural Record Books.1974.
3 黄富厢著.上海21世纪CBD与陆家嘴中心区规划的深化完善.上海规划建设, 1992(2).
4 M. D.Murphy著, 黄鹭新译.可持续的城市设计之前提.国外城市规划,1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