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在欧洲开始萌芽,其综合性标志是城市的复兴和发展。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新意识形态在城市中逐渐形成。城市意识形态市民人文主义和共和主义组成,包括市民权利、人民主权、共和制和选举制等要素。
一
城市在西方自古代就出现了,古希腊文明的标志就是城邦的繁荣。罗马帝国时代大规模城市已经出现,当时的罗马城据说已有几十万人口。那个时候城市主要是消费场所和政治中心,功能较为单一。[1]罗马帝国解体以后,采邑成为欧洲主要的经济形式,商品交换的数量和规模一时跌入谷底,城市也随之衰败。封建时代初期,许多城市的建筑毁于火灾,城市的人口由于瘟疫大幅度减少,蛮族入侵则摧垮了城市的权力基础。"在西罗马帝国城市"遗址"的围墙内只住有少数居民和一名军事、行政或宗教的首领。城市首先是主教驻在地,寥寥无几的世俗人聚居在相对来说多得多的教区周围;经济生活局限在一个小地方,也就是交换日常必需品的市场内。"城市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其标志是商业的发达、人口的增加、行政中心的形成等。
商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密切起来以后,欧洲封建时代的以自给自足为标志的采邑经济便开始瓦解。在思想和观念方面,与商业文明相关的的变化随之发生。商业的发展导致衡器和量具的标准化和普及化,商品交换的频繁使人们感到交换工具(衡器和量具)标准化的重要性,守时、讲信誉等观念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商业世界观在城市中得以流行。结果"一是经济上强迫接受衡具和量具的发明,结束了城市建立以前质朴的交换,二是军事上强迫接受城墙,从此隔离代替了亲近。"[2]
从12世纪中期起,对手工业品需求的不断扩大和经常性出现使得乡村手工业无法满足,手工业生产开始向城市转移。城市遂建立起自己的手工业。城市里生产的工业品在质量上远高于农村手工业,农村的手工业无力与城市手工业竞争,从此一厥不振。比如,城市呢绒业拥有通过商业途径得到的大量原料,技术先进,古老的农村呢绒业无力与城市呢绒业竞争,很快就消亡了。城市在继续作为商业中心的同时,又成为了生产的中心。 城市不但生产货物,而且创造思想,创造新的生活方式。首先是时间观念的合理化。时间在中世纪早期的依据是教堂的打钟。教堂的钟是为做礼拜而设的,按照太阳的生落来敲响。城市手工工场的劳动是在规定的时间里,由此产生了对以小时计算的计时工具的需要。机械钟在14世纪初的米兰首次出现,每小时报时一次。欧洲其他城市也陆续开始了以小时来计时,从此人们不管太阳出来不出来都能知道时间。机械表的问世使人们的时间概念脱离了农耕时代的纯自然节奏,不仅如此,它还标志着"城市生活方式在更大规模上发展一种对测量和计数的敏感性,也就是发展以数量考虑问题的心理。"[3]其次是空间观念的合理化。城市的空间布局中揉合进了美、得体、合理等观念。城市中心建有广场,建筑从广场向外扩散,,城市还铺设了街道。当时有的市政当局对城市建设有统一规划,要求市民的建造住宅时,必须得到市议会的批准。有的城市还在街心还建起了巨大的喷水池,用于清洁和美观。
二
城市主义的核心是城市转为社会的支配力量。前城市时代欧洲传统上以农村为中心,地主、乡绅、贵族是上层阶级,商人、手工业者、医生、公证人等城市自由民的地位卑下。社会意识的主流是乡村美德和田园理想,人们奉行简朴、勤劳,城市意味着消费、奢侈和罪恶。从事农业生产被看作是主业,农村从社会上、政治上和文化上均支配着城市,"城市本身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在城市-农村连续统一体的更广泛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机构。"[4]中世纪城市复兴以后,城市在政治、社会和文化上均受商人、钱币兑换商、药剂师、公证人、律师、法官、医生等类人的支配。他们是"独立实体城市兴起的原动力。"[5]
城市的标志是市民阶级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市民阶级的兴起意味着城市开始走向近代,商人、从事与商业活动相关职业的人们,手工业者、运输业从业者等人构成了最初的市民阶级。城市意识形态体现的是市民阶级的利益,所以其核心是市民人文主义或曰城市人文主义。人文主义发详于法国,13世纪下半叶传入意大利。传播者是那些修辞学家,他们曾在法国留学,意大利伟大的诗人但丁(1265--1321)把人文主义推向高潮。人文主义针对与神学世界观针锋相对,反对以神为中心,提倡以人为中心;反对以神为主宰,坚持人的自由意志和个性自由;反对神秘主义,肯定人的理性能力。针对神学宿命论的消极观点,人文主义主张个人有能力掌握自己的命运,是人决定命运,而不是命运决定人生。命运青睐勇者,勇者可以改变命运。人可以通过发扬自己的优秀品质,战胜命运。人文主义重视人的创造力,认为人有能力达到完善的境界。
市民人文主义的特点是将功利主义引入世界观。市民人文主义者重现实和尘世的享乐,反对禁欲主义。鼓励私人财富的增长,否定了传统上把富有与罪恶挂钩的观念。彼特拉克就认为有德之人应该获得荣誉等报酬。他还针对经院哲学家漠不关心城市生活,一味闭门苦思冥想的缺点,主张为学应该济世致用。反对为学术为学术,把当时的修辞学推向城市政治生活。市民人文主义的另一种主张是全体市民的平等。城市中发展的商品经济提出了对自由、平等的要求,主要是资格平等、行为自由、人身自由等。"人文主义在中世纪末期似乎成为一种城市的现象。"[6]
三
市民身份的基本特征是自由。"市民阶级最不可少的需要就是个人自由。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与销售货物的权利,这是奴隶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没有自由,贸易就无法进行"[7]当时德意志的一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生动地反映了城市的这种独特的政治作用。自由的一个自然延伸是平等。在城市中尽管不同的商人之间,或商人与其他市民之间在拥有财富上可能悬殊很大,但他们之间在身份上是平等的。不仅如此,市民阶级也获得了与教士和贵族相同的参政权。
人文主义的特殊功能是协调城市中的几大势力。中世纪末期行政权力、教会权力和商业权力在城市中的势力不相上下,相互之间时有冲突和对抗,一种权力总是力图居于其它权力之上。人文主义是平衡城市中行政权力、教会权力和商业权力的一种机制。人文主义注重和谐和限度,认为"神学的"、"公共的"和"私人的"这三种利益能够在一个管理良好的社会中协调一致。协调三大势力的意识形态基础是公共利益至上观念。人文主义者认为当时威胁城市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城市内部的党派之争,内部的党争不仅破坏了城市的团结,而且刺激起人们私欲的膨胀。统治者以私人的或小团体的利益为重,会使"善良的行为演变为自私邪恶,"结果则是"整个政权的命脉被斩断。"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必须抛开个人和党派的私利,把城市的整体利益看成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将城市的利益置于党派的效忠之上,"将城市之爱和城市的幸福"作为全体成员的最高利益。
中世纪城市中有三个建筑中心,代表着三种权力,即教会、政府和市场。这三种权力指使下的活动各自遵循着不同的行为方式,使用着不同的思维方式。起初,城市的中心建筑是教堂,教堂是城市中最高的建筑物,教堂位于城市的中心,周围有一个广场,各主要街道汇向教堂。当世俗权力兴起以后,城市中变出现了与教堂相对峙的另一种建筑物--市政厅。城市里就出现了两个中心,城市布局随之发生变化。随着商业活动的活跃,集市广场的地位日渐突出,第三个中心出现了。"行政长官的宫殿代表政治行政功能,主教教堂代表宗教功能,集市广场代表经济功能。"[8]在行政和司法活动中使用的是法律语言,表达观点时以司法术语为基础。在宗教活动中流行的是教会语言,达意时"摇摆于《圣经》的隐喻和禁欲主义的表达方式之间"。商业活动中通用的是"利润"的语言,商业语言是建立在"利益"这一关键词语上的。司法-行政思维方式在尊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宗教思维方式以来世和永生为基础。经济思维方式力图求助于利润的刺激来满足日常需要的雄心勃勃的愿望。行政官员代表公共权力,处事时应不篇不倚,并要熟知法律。神职人员应具有虔诚的信仰,并且要象关心自己那样关心他人。商人的行为准则是信誉,不欺诈,不偷漏税。
四
城市的政治体制大都采取共和政体,其基本特征是执政官民选,实行任期制,有的城市建立了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执政官的三级代表制。比萨、米兰、阿雷德、卢卡和锡耶纳等意大利北部城市先后于1085-1125年开始通过选举产生执政官,到了12世纪下半叶,民选的"长吏"(最高长官)在意大利各城市取代了执政官。最高长官是行政长官,也是最高法官,又是政府的首席发言人,任期6个月。长吏通常是其他城市的公民,经由本城的人民大会选举产生,任职期间由两个委员会辅佐。长吏每年必须向议事会或公民大会述职,不称职的长吏可以撤换。民选的官员处于封建等级制度之外,长吏得到的报酬是薪俸而不是授予土地,他与所在的城市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到12世纪末,意大利北部各主要城市普遍采用了这种共和自治的政府形式。到14世纪,英格兰的城市也陆续取得经民选市长和市政官的特权。
城市意识形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共和主义。自人文主义出现以来,"自由"就获得了"政治独立"与"自治共和"这两个经典含义。在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热潮中,意大利北部城市萨索费拉托的的法学家巴特鲁斯(Bartolus, 1314----1357)重新解释罗马法,从法律的角度为城市自治而辩护,承认城市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城市是由自己行使立法权力的"自由民族"来治理,城市能够自己制定法规,并且按自己的方式组织政府。城市是"自我之君主"。城市实行共和自治,可以选择自己的政治统治方式。 共和主义涉及城市共和国与原神圣罗马帝国的关系。在城市与皇帝的冲突中,巴特鲁斯为城市的独立辩解,坚持"所有国王在其领土上权威与皇帝相等"。[9]他与其他城市法学家一起,重新解释罗马法,"这种创新的结果不仅是在罗马法的研究领域内发动了一场革命,而且朝着一个政治学概念的确迈出了一大步,这就是政治权力多元化的概念,它带有明显的近代特征,主张各种权力不仅独立于帝国,而且彼此分立。"[10]
共和主义"独立"和"自治"的基础是人民主权论。巴特鲁斯认为是人民把最高权力委托给统治者,而不是象阿奎那所说的那样,人民把最高权力让渡给统治者。不仅如此,人民还是最高立法者,官员的行动必须得到人民的许可。如果统治者不能按照民众授予他们的权限行事,人民可以撤换他们。为了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变成暴君,巴特鲁斯主张统治者的自由裁决权应尽量地小。为了使人民能够永远控制统治者,巴特鲁斯设计了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基础是由全体公民选举的议事会或全体会议。然后这个会议选举出一个由"执行者"或最高行政官员召集的较小的议事会。这个组织再根据需要任命一定数量的官员,负责履行比较专门的统治职责。"[11]这种制度设计可以保证每个市民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政府的管理,每个人都有权批评政府,并把选举和罢免最高行政官员的最终权力保留在全体民众手里。
中世纪的这种城市意识形态上接古代的城邦主义,下启近代的国家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尽管城市还不是民族国家,但有关国家的若干基本问题,比如国家的性质、国家与统治者的关系、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在城市意识形态都已经涉及到了。近代西方的人民主权思想、代议制思想、共和制思想、公共权力思想等都与城市人文主义和共和主义有渊源关系,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意识形态与近代西方的国家主义只差一步之遥。
[1] (法)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6年,第5页。
[2](意)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88年,第一卷 第59页。
[3]《欧洲经济史》,第一卷 第74页。
[4]《欧洲经济史》,第一卷 第11页。
[5] 《欧洲经济史》,第一卷 第12页。
[6] 《欧洲经济史》,第一卷 第72页。
[7] 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中译本,1964年,第46页。
[8] (意)萨·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译本,1992年,第2页。
[9] 转自《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10页。
[10] 《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8页。
[11] 《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