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排水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和城市排渍、排涝、防洪的骨干工程。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排水的管网、泵站、沟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河道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最终处置及相关设施。城市排水设施是衡量现代化城市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论述城市排水不同时期发展状况及完成"九五"规划、2010年目标尚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排水 排水设施与建设
我国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历史悠久,秦代已有用以排除城市雨水的管渠。历代帝王的京都大多建造了较为完整的排水系统。但是解放前排水工程的发展是缓慢的。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城市排水设施很差,各大城市都没有完整的排水系统,仅有局部雨合流制管道。管材为陶土管、陶瓷管、石棉水泥管和砖、石拱沟,材质差、管径小,就近排入水体,排泄能力很低。处理设施仅上海、南京两市有4座城市排水处理厂(上海3座;北区、东区及北新泾西区,南京1座,位于江苏路现南京排水处处址)日处理能力共计4万m3。实际上能勉强坚持正常运行的只有上海西区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1.6万m3,仅占全市量的5%左右,90%以上的直接排入河道。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得到了发展。国务院相继成立了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设部,作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设施运行的政府主管部门。
50年代初期全国十几个大城市建成的城市排水管渠仅有3000 km。许多大中城市的排水工程主要以治理雨。完善排水系统为重点,如北京龙须沟、上海肇家浜、南京秦淮河,武汉黄孝河、天津市海河改造及改造工程等治理工程。
70~80年代雨水排水工程中,除北京市修建的北护城河整治工程外,较大的工程还有、上海市南区干线排灌工程等。期间,各城市修建的排水工程数量不断增加,工程规模不断加大,上海市合流治理工程就是其中一个典型。
解放后,我国建城市处理厂,最早始于50年代初。50年代建有太原西郊、西安邓家村、兰州七里河等9座城市处理厂,多为一级机械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小,总处理能力约36.3万m3/d。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排水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八五”期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深化,以及各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力度加大,加快了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截止1995年,我国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和社会自建排水系统的年排放量为352.72亿m3,排水管道长度为110062 km,按服务面积计算,城市排水管网普及率为64.8%,城市年处理量81.602亿m3,处理率19.61%。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年受纳210.03亿m3,其中生活90.62亿m3,约占受纳量43.2%。城市处理厂169座,(其中二级生化处理厂116座)年处理17.49亿m3,处理率8.69%,及雨水排渍泵站3411座(详见"八五"城市排水设施统计表)。1995年与1990年相比城市排水设施有较大增长,排水管道增加54373 km,平均每年增长10874 km:城市处理厂增加89座,(其中含北京高碑店、天津东郊、石家庄桥西、广州大坦河、无锡芦村、济南等日处理能力10~50万m3的处理厂)平均每年建处理厂17座。"八五"期间共处理1867.26亿m3,平均每年处理373.45亿m3。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缓解水体污染,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起了积极作用。
“八五”期间为加强排水行业管理,更好地促进和推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制定了相应政策法规及标准。
1991年制定了《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排水的发展要"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快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速度,逐步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城市排水体系","城市排水应统一规划,纳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及排单位应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同时对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为推动产业政策实施颁发了《关于加快城市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对处理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
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进一步控制超标污废水进入排水设施,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及损坏排水设施,制定了相应运行管理标准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同时为加大对污废水的监测力度,建立了《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并对监测网的成员单位,进行了国家级城市排水监测计量认证。
城市排水建设资金,基本上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筹资体制。建设资金的增加加快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速度。“八五”期间按行业划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为160.18亿元,平均每年投资32.04亿元。“八五”固定资产投资比“七五”时期增加116.09亿元,这部分投资大部分作为“引资贷款”的配套资金,用于城市处理厂建设,部分用于排水管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含贷款)对加快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偿还"排水设施欠帐起了促进作用。
城市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科研成果丰硕。"八五"期间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和中污染物质的复杂化,我国城市排水工作者在城市处理工艺,专用设备的研制开发、自动化仪表、药剂、污泥处理利用、沼气利用及回用、国外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果,部分专用设备已国产化并进入国际市场。
应当看到,尽管我国城市排水事业"八五"期间发展较快,但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相比还是缓慢的。究其原因,除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渠道单一、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筹措资金还有一定困难。长期以来,对城市排水及处理设施实行无偿使用,城市处理厂建的越多,政府包袱越重。有不少处理厂建成后,因无运行经费而停产。更严重的是对城市排水设施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把城市处理厂作为污染源和排污大户来对待,并向处理厂收取排污费,这种政策上的误导也制约排水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有待"九五"期间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九五”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最后时期。2010年将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排水设施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着城市乃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中,城市排水的任务和目标是:在进一步完善市区排水管网同时,大力发展处理设施。全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排水设施普及率达到70%,其中特区城市和对外开放城市不低于80%;增加排水能力,基本消除内涝渍水情况。城市处理率达到25%,其中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不低于40%。2010年城市排水的发展趋势是:强化城市排水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在更大的范围内,结合流域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处理设施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流程,到2010年城市规划控制区要普及排水系统,处理率不低于40%。
截止1998年,全社会年排放量为356亿m3,排水管道长度为125943 km,城市年处理量105.33亿m3,处理率29.65%。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年受纳212.24亿m3,城市处理厂187座,其中二级生化处理143座,年处理34.33亿m3,处理率16.18%。距达到"九五"计划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实现"九五"和2010年计划目标,除须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同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1)正确认识城市排水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基础和出发点
城市是一个工业和人口,能流和物流高度密集的人工生态。在这个系统的物流中,工业三废和人类消费污染日益增加,其输送和处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城市排水设施不仅是维护城市生态物质代谢功能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护城市水质资源和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资源化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具有明显的市政设施和环境设施双重性,城市处理厂的功能是处理,减少污染削减污染量,经处理后的水可达到排放或回用标准,因此不能作为污染源,更不能以排污大户对待,更不能收取排污费,否则这种政策性的误导将严重制约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加剧城市环境的污染。要实现城市水污染控制,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得到国家计委、财政、物价、税收等有关部门的共识,在政策法规制定、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
(2)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目前,城市排水体制不顺,管理部门有责无权,难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由城市的市政部门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改方案和法规”,并指导全国市政设施。但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形成排水设施“建管者无权、不建不管者受益”以及“多头监督、重复收费”的极不正常现象,使本该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资金和运行费大量流失,挪做它用。而城市处理厂则由于缺少资金不能运行,造成设备闲置浪费和腐蚀损坏,水环境污染依旧。管理体制不顺,必然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中无所适从,监督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要分清不能越俎代庖,为此,按有关部委“三定方案”,确定部门职责势在必行。加强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资金的利用,有利于设施养管专业化、养护机械化、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
(3)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建设及运行管理资金
我国排水设施长期滞后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环境的需要,除认识和经济政策原因外,资金不足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长期以来是依靠国家单一的投资渠道解决。除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外,应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理顺收费渠道,使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及养护维修费有固定的资金渠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改革收费制度,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处理费,超过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废水排入下水道和处理设施,应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直接向水体排放的污废水,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主要用于城市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为解决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及养护维修和设施建设的固定资金渠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联合发出“关于加大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排水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按照处理成本加大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是城市排水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一项极为有力措施。目前,城市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距达到处理成本还有很大距离,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协调力度,争取早日达到按处理成本收费,以保障处理厂正常运行。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是否达标是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城建部门对排入下水道的污废水有严格要求和规定,城建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废水要进行监测以控制超标排污和超量排污。
改革处理厂经营管理体制,逐步从依靠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度,作为产业经营,加强成本核算实施有偿服务,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企业经营机制。
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逐步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实施“九五”计划,改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