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本文提出了‘金融演进’这一概念,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解释。继而提出了思考‘金融演进’所必须的新视角:复杂的适应性系统。最后具体考察了政府、银行和企业在‘金融演进’中的行为特征。
[关键词] 金融演进 复杂的适应性系统
金融演进及其解释
金融演进是指金融体系中的规则等环境因素的变迁过程;各行为主体对此的适应与反应以及其相应的理念和心理调整。在此,‘规则等环境因素变迁’是指以有关法律和行为惯例为主的环境因素变化;‘适应与反应’既包括各行为主体针对规则等环境因素变迁进行的适应性调整,也包括非适应性调整;而‘相应的理念和心理调整’指各行为主体针对规则等环境因素变迁所包含的经济乃至更广泛领域内思想变化的认同与非认同的心理反应。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金融演进的结果表现为金融体系的变化,包括金融体系中政府、银行、企业三大行为主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变化,也包括作为行为客体的利率形成、信贷调控、资本市场发育、外汇体制以及外资问题等的变化。
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演进在时间上是长期的、连续性的,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金融存在一天,这一过程就回不间断地持续下去;而其进程可以理解为有关金融演进的事件在时间轴上的分布状况。由于事件发生在时间轴上的分布不是等距的,并且每一事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时限各不相同,所以金融演进的过程不是平均的。而目前为人们所关注的‘金融改革’从运用情况上看,依据上述定义可以解释为‘在特定时段上集中发生的对金融体系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集合’。但是我们在讨论金融改革问题时,往往忽视了它只是金融演进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将两者混为一谈。这样将金融演进片断化、静止化了。基于这一误解,我们比较注重制定新的金融法规,但对其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以及因情况变化所应进行的相应修正工作重视不足,从而严重影响了政策应有效力的正常发挥。所以本文提出了‘金融演进’这一概念,以全面动态的角度考察金融体系变迁这一复杂事物的实际情况。
一个新的视角:复杂的适应性系统
我认为运用计划经济或主流(西方)经济学的视角是不能为金融演进提供合适的分析与解释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主义者看来,个体的人,乃至银行和企业只不过是整体经济中的一个零件,只应按上级命令行事,对经济产生上级规定的作用。而所有的经济活动不过是行政命令的执行结果而已,这一体制限制甚至反对人类最重要的创新能力,同时将经济问题政治化、简单化了,在理论上是幼稚而错误的。计划经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限制甚至否定金融演进,因此不能用它作为分析框架。主流经济学在此问题上虽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但是由于其在研究方法上的缺陷,使之不能为金融演进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解释和分析框架。为研究方便,他们将一些经济变量,有时甚至是一些自己无法解释的经济变量作为固定不变的前提假设(如被简化的‘经济人’;被视为‘常量’的人类的创新能力---这一点其与计划经济区别不大等等),然后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中对经济现象进行分析,最后实现‘完美’的均衡。这实际上动摇了主流经济学的精确性的根基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谁会为经济学家的假设舍弃什么的,‘完美’的均衡状态难觅其踪,不均衡状态倒是随处可见。在此我们不想否定主流经济学所取得的成就,但如果理论的结论大多与现实相去甚远的话,我们不认为这种理论可以在长期内有效地解释、指导现实。因此,我们将从一个新的视角来考察金融演进的全过程。
这就是约翰 荷兰德提出的‘复杂的适应性系统’。这一概念广泛应用于经济、政治、社会学、生物等领域,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每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都是有许多平行发生作用的‘作用者’组成的网络。
第二、每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都具有多层次组织,每一层次的作用者对于更高层次的作用者来说都起着建设砖块的作用。而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系统能够吸取经验,具有‘学习’能力,从而经常改善和重新安排他们的建设砖块。
第三、所有的复杂的适应性系统都会预期未来。
第四、这样的系统总是会有很多小生境。每一个这样的小生境都可以被一个能够使自己适应在其中发展的作用者所利用。这些系统具备发展的能力,总是处于不断展开与变化之中,因此讨论这样的系统的均衡是无意义的,因为该系统一旦达到均衡进入稳定状态,变成了一个死系统。
第五、这样的系统中的每个作用者都是自主实体,他们不只是环境变化的反映器,而且拥有各自的特定利益及价值标准。
我们认为,从‘复杂的适应性系统’角度考察金融演进的全过程,能够是分析和结论更接近于现实情况,进而切实把握其本质。但是由于本人能力和参考材料的限制,下面的分析不能完全达到‘复杂的适应性系统’的要求,但是这一视角的引入仍是必要的。现在,我们从政府、银行和企业这三大行为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入手,以复杂的适应性系统为视角来考察金融演进的运行机制。
金融演进中的政府、银行和
企业 在金融演进中,政府、银行和企业的作用是不同的,政府在对规则的改变方面比后两者有更大的主动权,银行和企业则是金融演进过程中利益---风险的主要承载者,是政府
经济、金融目标实现的桥梁。银行和企业相比其在金融演进的作用更为重要,而企业对金融的作用主要以间接的方式出现。三者作用的差异使之在金融演进的过程重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
政府是国家的统治机构,具有复杂的政策体系,经济---金融政策是其中一个主要部分。政府以其国家强制力成为金融演进过程中规则(主要是
法律)的主要供给者,政府在制定或变更规则时,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
(1)规则制定。
政府首先收集信息:包括宏观方面的经济景气状况和经济结构状况,微观方面的来自与银行和企业的对于金融体系现状的意见和变革要求,然后以自己的经济指导思想为评价标准和
分析工具对这些信息加以处理,最终形成相应的判断。进而对原有关的政策加以调整或者向立法机构提出有关法律的建立、修正、废止等要求。
(2)规则执行。
在做出相应的变更后,作为行政执行机构的政府便将之付诸实践。下面三方面的因素对于规则变更的执行效果产生重大的
影响:一是政府经济力量的大小。如果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控制着整体经济的较大份额,这部分经济成分能够较快地执行新的规则,同时对其他经济力量产生执行压力和示范作用,从而有助于加快规则变迁在整体经济中的速度。否则其执行效果就主要是看其他经济主体对规则变迁的认同程度。这里我们排除了政府运用其强制力执行其规则变迁的情况,因为这样往往会造成微观经济主体对有关变迁的规避与反抗,难以实现其经济目标。二是执行机构的设置和安排。这取决于规则变迁的
内容和执行机构的分工状况,有时需要设置新的机构,有时则需对原有机构的权责范围进行重新安排。三是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威信。这一点对于长期性规则变迁的执行绩效尤为重要,因为长期性的规则变迁一般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风险状况有重大影响,人们在不信任政府时是很难对此表示认同的。
(3)对规则的事后评价。
本阶段的政府行为与规则制定阶段的基本一致,可是为是新一轮的规则制定过程。政府对有关规则变迁的绩效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有无做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银行和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是金融演进的具体实现者,他们在一定的规则体系内运行,同时也从自身利益出发对金融演进提出要求,主要体现在下述三方面:
(1)银行和企业主动推进金融演进。
首先,银行和企业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惯例是金融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迁的决定权由企业和银行掌握,所以他们可以通过变更惯例对金融演进施加直接影响;其次,通过向政府提出有关要求,从而影响规则的变迁,对金融演进施加间接影响,在考察这一作用时必须注意以下
问题:一是银行和企业所处的经济体制情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他们作为自主的经济实体可以自由地向政府提出其对金融演进的意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他们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被视为是行政指令的被动接受者,表达其意见的机会较少,而意见又经常包含许多非经济成分,造成信息失真,使相应的规则变迁与实际经济需求出现偏差。二是银行和企业经济力量的强弱及其对规则变迁的迫切程度。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政府在制定规则时都会考虑到主要经济力量的要求,而迫切程度决定了银行和企业为实现其有关要求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
(2)银行和企业对规则变迁的适应与反应。
如果认为规则的变迁符合其利益取向,他们就会接受这一变化,使之在现实经济中发挥实效;如果认为规则的变迁不符合其利益取向,银行和企业就会对此加以抵制:向政府提出进一步修正的要求,或者采取规避和反抗措施---计划经济下的消极怠工、效率低下;市场经济下的某些金融创新活动。无论何种措施都会使规则变迁对于金融演进的实效受到损害。
(3银行和企业这两个行为主体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首先是他们的经济利益取向存在差别。其次是他们在金融演进中的作用也不均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与金融演进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当然,这不是否定企业在同一过程中的作用,或是否定银企在某些方面的共性。实际上,银企关系也是金融演进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