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银行职能转变中,金融监管的形式和内容都在不断变化,目的在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但在基层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运行过程中,各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根治,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不但没有提升,而是正在弱化。
一、弱化的症状
1.监管广度上的“萎缩”。金融监管当然不可能对监管对象所有业务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但对其主要业务领域必须有所涉及。但事实上在强调向非现场监管作为主要手段过渡的情况下,现场监管几乎空白,监管的涵盖面越来越小。如去年全年某市(县)人民银行金管科真正作为监管项目实施的仅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检查”一项,以前具有较强综合功能的对金融机构年检也已两年没有进行,对各监管对象业务运行全面情况的掌握主要从其各种报表所反映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在报表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很容易掩盖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2.监管深度上的“肤浅”。由于受到基层央行人员不足、对监管对象业务变化不熟悉、监管项目完成时间要求仓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实施具体监管过程中存在“蜻蜒点水”的情况,往往只发现了问题的一部份,更不可能涉及此问题可能掩盖的其他问题,这一方面有悖于监管工作中查准、查实、查细、查深的基本要求,更主要的是削弱了金融监管的震摄作用。
3.监管力度上的“虚脱”。这是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中最普遍的现象也是最突出的问题。由于难于避免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一旦发现监管对象确实存在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较多情况下,往往是大问题“大事化小”,小问题“小事化了”,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监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花样”不断翻新,“胆子”越来越大。
4.监管态度上的“被动”。基层央行身处监管第一线,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分析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掌握新动向,研究新课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除了应付上级行统一布置的监管任务外,一般在监管指导思想上采取被动态度,甚至对一些已经发现的问题采取“捂盖子”的办法,更难有监管特色上的体现、监管方式上的创新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监管部门职能异化。由于强调监管方式从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的过渡,目前基层央行监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职能,如每月每季必须完成的一个又一个非现场监管报告,不良贷款逐笔登记台账,没完没了的资格审查、机构管理、新业务报批、换发许可证等繁琐的操作程序,占用了基层央行本来就少得可怜的监管部门人员的大部分精力。这些工作从重要性来讲,确实是监管的基础,是监管工作的载体,但不能否认其中更多的是形式主义的东西,更大意义上不过是统计功能而已(甚至有很多是几个部门的重复劳动!), 反映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与监管部门重在从监管对象的实际业务运作中防止其违法违规经营的目标相背离,造成监管部门职能的异化,结果大大削弱监管的实质性效果。
2.片面强调自律监管。应该承认,在银行经营“三性”原则的大前提下,自律监管将越来越成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但从央行宏观调控手段上来讲,更大意义上它只属于“道义说服”的范畴,而且央行监管与自律监管只有在利益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和谐。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良性秩序的宏观层面上来制定,必定在某些方面会与个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微观经营行为发生冲突。当商业性金融机构面临着“是饿死还是犯法”的两难选择时,特别是在不影响安全性而有利可图时,甚至仅仅因为暂时有利可图时,总会把“循规蹈矩的公共法则”抛到脑后。所以过分强调自律监管在目前商业性金融机构还没有达到“灵魂净化”的大环境下是片面的,而事实上这种片面性在基层央行的监管实践中已经被扩大化了。
3.地方保护顽症不化。尽管中央银行机构体制在近几年变化不断,但仍未建立起一个能冲破地方保护主义框框的格局。而对基层央行来说,与地方利益的“亲姻”关系更密切,“回旋”余地更小。在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上,一来怕“结仇”,二是怕“露丑”,对一些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的问题,查处不深不细,更不愿意主动地去发现和查处那些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用“法不责众”的借口搪塞和掩盖问题,“人情网”、“关系网”的阴影,严重影响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有声有色、足有成效地开展。
4.服务与监管混为一谈。营造优质服务的良好环境,在方向和原则上并没有错,现阶段中央银行的职能中也确有许多项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的功能。但依笔者的观点,从中央银行的性质上来讲,更应重视体现和发挥其监管功能,绝不能片面强调优质服务而轻视和放松监督管理。由于基层央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具体业务往来相对比重较大,监督管理工作更容易在忙于业务服务中被疏忽,而且基层央行的内设部门服务与监管功能交叉的多,服务与监管的“度”容易失衡,一些人怕严厉监管而抵毁优质服务的“功绩”,重服务轻监管,甚至以服务“淹没”监管的情况越来越明显。
5.监管队伍素质缺憾。一是基层央行监管人员的个体素质跟不上监管对象日新月异的业务变化速度,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陈旧,有关部门组织对监管人员系统性知识更新几乎空白,要让监管人员去发现监管对象越来越变化多端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效果可想而知。二是基层央行监管队伍总体人力不足,不适应监管对象业务规模的扩张。现在提出要“人盯机构”,但基层央行监管部门一二个人要对付所有的机构,能应付上级行“多管齐下”的日常性工作任务已属不易,根本谈不上对不同的机构开展有特色性的监管。三是监管行为与监管结果不对称影响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6.监管手段更新滞缓。金融发展步伐加快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金融业务手段越来越电子化,但金融监管工作基本上还停滞在“手工作坊”状态,虽然基层央行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但这些现代化工具还仅仅停留在初级应用状态,包括打字或人工采集数据的加减求和之类,与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网络化监管,时空同步监管,监管数据自动汇总,预警信号的自动提示等等相去甚远。监管人员以原始手段去处理大量的繁复的电子化数据和业务流程,不但费时费力,其效果却是事倍而功半。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探索“超脱”监管机制。主要要通过努力达到二个目标:一是使金融监管工作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监管体制改革的落脚点不在于监管部门职能分工的“翻新”,而应致力于在央行监管地位“超脱”上迈出步子。在目前基层央行监管权限既然不能充分运用的情况下,建议在监管查处权限设置上采取“上管一级”或“异地监管”的办法,每一监管项目完全由上一级行牵头组织,当地基层央行只配合和参与(甚至干脆不参与),既避免基层央行“人在屋椽下不能不低头”的尴尬局面,又能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上保证监管查处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二是监管职能和服务功能彻底分离,服务机构全身心搞好优质服务,而监管机构则全身心致力于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水平。
2.正确处理监管形式与实效的关系。不要只在监管形式上“摆花架子,哗众取宠”,搞“假、大、空,欺上瞒下”,而对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知之甚少,窥一斑而不知全豹”;另一种形式主义是搞“繁琐哲学”,做无效劳动。尤其是基层央行本来人手有限,更应该集中精力深入细致地发现和研究问题,谨慎有效地防范和堵塞漏洞。
3.继续加大现场监管的频度和力度。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是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逐步过渡,但在现阶段非现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包括缺少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指标体系,量化分析模型,预警信号界定标准等,甚至连据以作为分析依据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都不能完全保证的情况下,不宜过分依赖和夸大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因此,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中必须继续重视和加强现场监管,而且有必要继续加大现场监管的频度和力度,从中进一步发现规律,积累经验,为最终向非现场监管全面过渡打实基础。
4.加快监管队伍建设和监管手段现代化步伐。在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要从提高业务功底为基础,加强监管人员学习的自觉性;以改善知识结构为目标,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岗位培训;以调整业务能力为原则,加强对监管人员的选拔使用;以激发敬业精神为根本,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主要是监管电子网络建设,实现对监管对象业务运行过程的时空同步监管,监管数据自动汇总,预警信号自动提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