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入世后的中国货币监管当局面临着封闭式的单边监管和开放式综合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由此,中国货币监管当局无论从体制框架上、机制建设上、制度安排上都应拿出符合金融运行实际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货币监管;监管需求;监管手段;监管制度
一、中国货币监管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一)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矛盾,对金融监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相继分出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两家行业监管机构,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三足鼎立”的金融监管格局。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一是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的内耗成本高;二是限制了金融业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三是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
(二)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监管层面不够深入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检查,这种检查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三)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型监管人才匮乏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人员素质普遍存在着层次低和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不均衡,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而在金融监管高层,又缺乏综合型的管理人才,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匮乏。
(四)所有者监管缺位与被监管者越位的并存,使各级监管者疲于奔命,金融监管收效甚微
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却屡禁不止,金融风险持续恶化。这种情况在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中表现得尤其突出。这实际上是金融机构所有者监管缺位与被监管者越位矛盾的具体表现。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金融机构,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都存在着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家没有明确关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管理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已习惯于企业家长式的管理,不少金融机构内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由于所有者(委托人)监管缺位,再加上非对称性交易信息的存在,金融机构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随之产生。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金融风险,中央银行不得不努力去弥补所有者监管缺位所留下的“真空”,去解决本应由公司治理结构去解决的问题,导致中央银行的各层次监管部门疲于奔命,却收效甚微。
(五)监管的责、权、利不对等,权力上收与下放之间存在两难选择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金融风险十分突出。为避免基层监管机构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处置不当,各类金融监管机构都把启动风险处置预案的权力大部分上收至总部(即央行总行或是分行、证监委和保监会),基层监管机构只有调查反映的权力。当金融机构风险恶化时,基层监管机构因为无权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对于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往往需要层层上报,从而人为制造监管政策的“时滞”。等到请示获得批准时,金融风险已经演化为实质性的损失。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基层监管机构往往想获得更大的监管权力,但作为金融监管的高层又害怕形成权力泛滥,形成一放就乱的局面,这样在权力的收与放之间就会形成两难选择,影响着我国监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适应加入WTO后的中国货币监管需求,不断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和惯例、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
首先,各级监管机构要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学习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其次,要着重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现代商业银行管理、会计、审计、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方面的培训。再次,把精通金融业务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管理层和操作层的队伍中。
(二)完善现有法律框架,不断创新监管制度
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 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要及时修补银、证、保业务衔接界面的监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建立运作机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为未来的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打好基础。
(三)科学确定监管范围,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第一,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第二,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监管的约束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产生监督权力上收与下放的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机构的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因此,为调动各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应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机制。首先,要明确划分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要对目前已经或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分类排队,明确什么样的风险由总行负责,什么样的风险由分支机构负责;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预案,也应明确启动及实施的权限。比如为应付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而动用该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的权限,就应该明确授予所在地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以便及时处置出现的金融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责。一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即由不同部门分别从事信贷、机构、资产、利率、结算、现金、外汇、执法、执纪等项监管工作;二是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管职责。实行风险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第一线的监管员为风险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科长为第二责任人,处长为第三责任人,分管行长为第四责任人。最后,在明确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建立金融监管的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对能够较好地完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分支机构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以调动基层监管部门的积极性。
(五)加强监管效能放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效果
目前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迭出。其原因除了所有者监督缺位与被监管者越位的矛盾之外,就是金融监管措施的效能没有达到最大化。央行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出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金融业的安全考虑,有时也碍于情面,往往只将监管处罚决定送达到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和金融机构的少数几位领导。这样做使金融监管的效能大打折扣,金融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为消除这种状况,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起金融监管效能放大机制。一是严格金融监管公告制度。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任职资格证书,并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对于那些经过考核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以及由于违法乱纪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也要根据不同的层次在不同的范围进行公告。对于支行级负责人,应面向社会公告,对于支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和储蓄所的负责人,可在金融系统内部发布公告。二是严格金融监管通报制度。对于那些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其处罚结果,应在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放大金融监管的效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