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称“新协议”)的宗旨是提高监管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风险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协定.新协议是通过两个方面促使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一方面是对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提供监管资本激励,促使银行采用对风险更加敏感的高级风险计量方法;另一方面,为从监管当局获得采用高级风险量化方法的资格,银行必须达到更高的技术标准和制度标准,从而迫使银行在追求具有资本激励的高级计量方法过程中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新协议对内、外部评级法应用的具体规定
新协议规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依据是评级,此评级可以是外部评级也可以是内部评级,应根据银行采用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来确定。其中,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必须采用外部评级结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选择。以上各种评级方法的使用必须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认可。
对于标准法下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新协议确立了六项认定合格标准,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透明度、资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可靠评级结果的基本条件是要拥有充足可靠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源,具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稳定的评级方法系统,能够不受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级活动。
利用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进行资本金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银行对于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评估值可作为计算资本计量要求的基本参数,即可基于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中,内部评级法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而高级法中所有资本要求的计算参数都要由银行测算数值来决定。
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比较
新协议指出,基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是比标准法高级的处理风险的方法,其优点是:使资本的计量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评级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能掌握更多的关于债项和债务人的信息,评级结果更为严格。由于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规定,银行应用内部评级结果可以获得更有利的监管资本测算结果,因而,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可以促进银行安排更高级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机制,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是,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因此,对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有基础条件的限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现在难以适应新协议中技术方法的复杂性要求。
标准法下采用外部评级的优点是: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强,其评级结果的社会透明度高。在企业国际化背景下,大型评级公司能够取得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使评级更加全面。外部评级公司的业务受到市场、社会和业界、监管部门的多重制约和监督,具有维护其自身公正性并积极促进评级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
但实现外部评级机构的优势同样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较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成熟评级机构才具备上述优势。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经济中,评级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条件往往都处于较低水平,评级结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不够成熟,这些都制约了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其次,新协议中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一般都要求评级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如具有充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有广泛的信息资源渠道以及相当容量的信用信息库等。
我国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的现状与发展评级行业建议
我国银行业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银行业监管当局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等。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同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之前,只能应用标准法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但在标准法下应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时,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从而影响了评级结果质量。我国外部评级机构与新协议的认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协议对评级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应采取如下策略:
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新协议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较少,有利于各银行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提高社会主体信用度的角度看,发展外部评级机构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从推动银行业加强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说,外部评级机构将是支持该项工作的重要技术和信息资源伙伴。当前制约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核心因素是评级技术手段和人才资源问题,另外银行自身信息系统的落后也影响着内部评级的开展。基于这一点,外部评级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以及其在评级市场上的运作经验,同商业银行开展其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合作,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的信息资料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信息采集提供帮助。
在银行全面推行内部评级法后,外部评级结果仍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充。这种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部评级结果的应用将是对内部评级系统运作效率的验证手段,特别是对于银行监管机构来说,需要利用外部评级机构所具备的公开独立性的评级结果,来对银行的内部评级进行一定的控制和分析,避免银行自身评级系统因利益相关性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二是从银行业务开展的角度看,根据国外的相关数据,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往往过于苛刻,被其拒绝或认定有风险的客户,一般来说会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正常风险系数的客户,这就意味着银行内部评级会限制业务的充分开展。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借助外部评级结果来对内部评级进行验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和争取客户,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当前我国促进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应从促进评级市场发展、推动社会对评级的需求人手。而银行作为评级市场的最大需求者,直接影响评级市场的需求状况。有关部门应引导银行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加强同外部评级机构的合作。应该明确指引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引入外部评级结果作为风险管理的参考,增加对评级的市场需求。应积极鼓励外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技术水平,提升信息管理系统层次,通过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缩小我国评级行业同国际水平的差距,以此来满足市场对外部评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