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西方,个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而我国目前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正面临着“信用缺失的瓶颈”制约,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是其发展的突破口。但我国目前发展个人征信业却受到信用法规不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健全和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未建立等因素的制约。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必须从加速征信立法、建立管理机构和完善运作机制等方面着手。
个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专门的以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市场,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总称.国际经验表明,随着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心从“生产服务”转向“消费服务”,消费者已成为各国际性大银行的“座上宾”,在银行的利润来源表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我国个人银行业务正面临着“信用缺失瓶颈”,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征信制度、推动我国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界的现实课题。
一、国内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比较与差距
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需求主要以信用消费需求为主,它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以信用消费为核心的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却十分落后。
(_)国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程度较高。在英美等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业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额已超过6%。这些国家面向居民个人的消费信贷、银行卡等个人银行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领域和效益源泉。如美国的花旗银行,个人信贷占贷款总额的60%,英国的马克莱银行、汇丰银行等主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占其全部收益的60%-90%;银行资产50%以上为住房按揭贷款。在银行卡业务方面,发达国家银行卡业务的股本收益率超过30%,资产收益率达3%,是贷款业务盈利能力的3倍多。在美国,每年6000多万家庭用银行卡付款消费。
(二)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相对落后。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个人银行业务主要是在住房按揭、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及信用卡领域。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银行转向发展以银行卡为重点的个人金融业务。到2003年末,全国银行卡发行量6.5亿张,但使用率较低。2003年全国使用银行卡消费金额是3380亿元,仅占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2%。
(三)中外个人银行业务差距明显。在银行卡种类方面,我国银行发行的大多是不可透支的借记卡,而贷记卡不足1%,而国外可透支的贷记卡一般占银行卡的60%以上;在银行卡使用方面,发达国家商品零售的结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80%-90%,而我国通过银行卡进行的消费仅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0%左右;在银行卡利润方面,国外银行卡来自于利息差额、手续费、透支利息的收入分别是10%、70%、20%,而国内这三项的相应收入分别占70%、20%、10%,主要收入来自利差的事实明显反映出我国银行卡业务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费信贷方面,西方国家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比重大多在20%-40%间,有的甚至高达60%,而我国2001年底的6990亿元消费信贷余额仅占信贷总额 6%,而且其中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比重甚低。
二、个人征信业的欠发达:目前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瓶颈制约
(﹁)个人信贷征信业的缺失导致“银行一居民”的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几乎一片空白,同时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等配套制度尚未出台,造成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与居民之间必然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消费信贷申请者个人收入水平、财产数量、负债状况以及过去有无信用不良记录等个人信用信息,对银行决策很重要,但银行却不易全面获知;或通过专人调查研究能够获知,但是信息搜寻成本高昂,得不偿失。
(二)“信息不对称”制约着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即那些寻找消费信贷最积极、最可能得到贷款的消费者,往往资信状况不佳,导致银行对信贷客户做出错误的选择,此为“逆向选择”;借款人得到消费贷款后,从银行角度看,可能从事风险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动而改变银行与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为“道德风险”。为了规避坏账风险,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业务时制定了较严格的条款。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消费信贷等个人银行业务的供给。
(三)个人信用缺失严重阻碍了个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基础十分薄弱,恶意申请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失信现象层出不穷。个人信用缺失导致个人信贷市场上形成“格雷欣法则”:信用不良者驱逐信用优良者。
(四)传统消费观念影响了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由于受历史文化和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我国居民“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大多数人仍对个人信用贷款持谨慎态度,这在一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分析
(一)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1999-2000年,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等法规,但这些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差,更没有对更为关键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传播进行规范。此外,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出台,影响了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
(二)征信市场运作机制远未形成,个人征信缺乏“生存力”。一方面,专业化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少。我国目前专业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仅有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且它们都是在政府机构的强势推动下建立并垄断经营的,因而,根本谈不上征信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个人征信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由于社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对个人征信服务的社会需求严重不足,尤其是银行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和实施风险管理时并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进行评分,个人信用评估公司也就没有市场,无法商业化运作。
(三)个人信用档案一片空白,个人征信成为“空中楼阁”。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的收集记载,普通居民普遍缺乏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由于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状况无档案可查,只好抬高放贷门槛,造成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难有大的起色。
(四)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有待建立,个人征信缺乏“质检员”。
一方面,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另一方面,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考虑。另外,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未将个人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综合使用,无法动态地、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五)个人信用资料的分割封锁,个人征信缺乏“联络员”。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原材料”,要么掌握在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相关的部门中,要么掌握在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同时,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条块分割情况严重,制约了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步伐。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制度、推动个人银行业务
发展的现实举措
(一)完善个人征信的相关
法律制度,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1.进行新的信用立法。(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银行、税务、工商等政府机构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2)尽快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我国可借鉴欧美国家的个人情报保护法或隐私权法,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维护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利。(3)尽早制订一部类似美国的信用基本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我国征信公司提供一个基本的运作框架,为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提供法律保障。(4)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征信原则、主体、范围、方式和途径,违法采集的法律责任等。此外,我国还应制定推动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信用法规,如制定《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房屋抵押公开法》等法律。
2.完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1)修改《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有隐私权、信用权,对信用滥用和恶意失信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机制以强化消费者的信用观念。(2)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有关客户的个人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方式、使用及传播限制等
内容。(3)修改现行行政法规或规章。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修订、补充现行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与个人征信相冲突的部分条款。
3.尽快改革相配套的
社会经济制度。即进一步完善存款实名制,实现全国银行间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推行个人支票等新型结算工具,完善个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此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制度等也都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
(二)加强对个人征信业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保证信用信息质量
1.建立并发挥征信管理机构的作用。我国
目前已经新设立了央行征信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促进数据开放,推动区域性征信数据
网络互联互通,推动民间行业协会建设;审查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资格,充当信用立法提案人的角色,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失信约束和制裁机制,促进和监督征信行业的规范发展。
2.建立个人征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我国可按不同的业务范围或专业领域组建个人信用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责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
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
(三)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司法配合。美国法律规定,个人、
企业的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我国失信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要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对不同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二要建立快速反应的失信举报机制;三要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相关数据库中;四要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五要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四)探索个人征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降低信用信息价格
1.按照市场原则,逐步组建商业化个人征信机构。美国的1000多家地方性征信公司大都从属于三家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或与之有协议关系,进行商业化运作。因此,我国第一步,在政府指导下,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区域性个人征信机构;第二步,按照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原则,推动个人征信机构之间的联合、兼并,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征信网络。
2.在个人征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如果全国只设一家征信公司,不但其效率难以保证,其信用记录的公平性也难以衡量。比如在美国,住房信贷部门发放贷款时就需要申请者提交至少两家独立的征信公司的信用报告。有鉴于此,个人征信不能垄断经营,而应降低“门槛”,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进入个人征信领域,鼓励中小资信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形成综合性、地方性和行业性征信公司并存的多层次的竞争格局。
(五)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一步,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以各商业银行为单位,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技术平台,采用接口程序,统一个人信息征集内容和技术标准,在各行台账中自动产生数据文件,并向个人征信机构传送。这样可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第二步,由当地央行征信管理局牵头,联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三金”管理处、财税、审计、司法、街道等所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实现本区域个人联合征信。第三步,待条件成熟后,由国家个人信用管理局牵头,对各区域间的个人信息库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六)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个人信用。按照“5C”准则(又称个人信用
分析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
科学评估个人信用状况。首先,在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个人征信机构一般按照“5C”准则广度指标,从品德(character)、资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条件(condition)、担保品(collateral)五个方面,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形成个人信用报告,供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消费信贷的零售商、企业雇主等个人信用报告需求者有偿使用。其次,按照“5C”准则深度指标,将个人基本情况及偿债能力评价分为年龄、学历、职称、职业、婚姻及健康状态、每月偿还贷款金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等方面。
(七)积极推进个人信用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使用。首先,政府部门要对个人信用产品的使用做出制度安排,鼓励使用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等业务时,应要求当事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同时可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其次,要加快个性化、系列化个人信用产品的研究开发。一方面,要塑造有特色、个性化的个人信用报告,最热门的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房地产信贷报告和汽车信贷报告。另一方面,要开发冷门个人征信报告,至少包括大学生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