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发展
(一)保险及其存在的意义
保险是一种风险集合和分散的机制。即通过某种机构(保险人),集合具有同质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遭受该风险事故的发生所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行为。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社会生产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经济基础。保险的经营应遵循可保利益、损失补偿、最大诚信和近因等原则。
保险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险为市场提供了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风险转嫁机制,任何企业、家庭或个人,只要根据风险损失期望,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就可以将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实际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及时地给予补偿,从而消除或减轻风险损失对经济生活造成的破坏和干扰,使经济得以平稳运行,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大量被保险人那里收集的保险费,汇集为保险赔偿基金,保险赔偿基金用于赔付之前,处于责任准备状态,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不同险种及其责任准备金时间分布不一的特点,把大批处于责任准备状态的保险赔偿基金投放到金融市场或输送到投资者手中,从而扩大了积累,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二)保险的发展演进和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
1.保险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形式发展是某种事物的量和质的全方位的提高。保险业的发展是以规模扩张及其结构变动的形式实现的,包括保险数量和品种的增加,保险制度和保险机制的完善,以及保险与国民经济关系的深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纵观保险业几百年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保险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增长是保险扩张的基础,经济发展引发保险业的结构变动,经济越发达,保险也越发达。随着经济由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工场手工业)—市场经济(机器大工业)—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世界市场经济)的变迁,保险也逐步发展演进,经历了由早期的原始的“共同海损”分摊和初级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到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现代商业保险;再到现阶段以当代经济发展水平为背景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多种形式的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
2.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传统的保险销售主要靠保险公司人员直接销售或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撮合而成。传统的风险管理技术是通过增加资本金、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达到承保风险的集中与分散。传统的保险理论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其投资功能,投资战略趋于保守,投资方向侧重于安全性强、期限较长,收益不高但较稳定的投资工具。相应地,传统的保险产品采用固定的均衡保费和固定的回报率,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均衡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
(三)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创新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进入以计算机和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使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超国界运行的网络经济使国别概念淡化,网上信息流和贸易冲破了国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金融服务发展成为数字化和电子化的形态,金融交易也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到无时空限制的全球化的“无疆界市场”。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信息的竞争、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和服务的竞争。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业必须适应客观形式的变化,在组织方式、产品开发、营销手段等众多方面进行创新。为了满足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使客户更加便捷地获得保险保障及相关的服务,体现保险保障的充分、高效,保险业由传统的形式逐步发展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保险市场主体的丰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相互公司、行业自保公司等保险组织形式共同发展;保险行业内部以及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之风盛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使保险公司得以从繁琐的业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和承保、理赔技术的提高等等。
2.险种的创新。创新是保险企业的生命之源,创新的目的在于开拓市场、挖掘潜在客户,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高通货膨胀和利率上扬对寿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寿险产品开始了由传统产品向非传统产品的转变。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非传统寿险产品具有灵活的缴费机制、较高的利率弹性和预期收益,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投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储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非寿险产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扩展和保险标的的多样化上。“有风险就有保险”,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在为社会进步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风险,提高了风险的复杂性与风险之间的相关度。风险的种类、范围、风险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都成倍增加,这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域,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承保技术的提高使不可保风险与可保风险相互转化(早期的保险仅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而现在对于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也可承保;而某些个别风险,例如失业,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的增加转变为社会风险)。保险业已开始介入航空航天、石油开采、生物制药、核电应用和网络安全等高科技产业。保险责任也逐步综合,由单一标的、单一责任的保险逐渐发展成为多种类型的保险标的、多责任、系列责任的一揽子保险。对多种风险单位的多种风险集合经营,既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范围,更加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稳定性,又能降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保险职能的扩展和保险投资理念的变化。损失的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当代保险人不但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而且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指导、监督、资助等服务。保险产品金融因素的加强、保单质押贷款、租赁业务的开展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更使保险公司成为既具有补偿、给付职能又具有融资、理财和监督职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
保险承保业务与保险投资业务是保险业发展的两大支柱。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直接承保利润已微乎其微,甚至出现承保亏损,保险投资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产品与投资的联系日益紧密使新型保险产品能够提供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甚至更高的实质性收益,增加了保险产品同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非传统的保险产品对保险投资理念产生深刻的影响,使保险人的投资策略更为积极,保险投资组合中增加了收益较高风险也比较高的、流动性强的投资工具作为支持,保险投资证券化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趋势。
4.保险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随着通讯技术、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业广泛运用这些先进的技术加强保险经营与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承保理赔现金划拨的系统化,带来了保险人内部管理的革命。首先是保险分销渠道的拓展。通过银行销售保险的数量大为增加,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加强,出现了“超市”化的发展趋势,保险服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迅速发展,保险交易步入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是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创新。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保险风险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新型风险管理手段也得到广泛运用,它使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去,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
5.保险监管的变化。根据保险未来的发展变化,放松监管将成为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保险人的监管重点由对险种、费率、条款等方面的全面监管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投资的限制普遍放宽;二是对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银行、保险的相互融合渗透与兼业经营成为主流;三是各国对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对外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四是监管的目的由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和管理风险向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运行、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转变。
6.世界保险业的全球化、一体化、金融化。社会化大生产使各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自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近10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全球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同时,金融自由化波涛汹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大数法则的应用需要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巨灾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消化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这客观上使保险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互联网也为保险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的条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保险市场朝着一体化方向推进,各国保险经营都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它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金融化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全能型的金融服务集团和超大型保险集团不断涌现。为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趋势,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而认可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其意在于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还强调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将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中“效率与竞争” 的法律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对保险业具有决定作用,保险业的发展应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今天所谓的“当代保险业”可能就是未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应在坚持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一)WTO的宗旨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WTO协议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定了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由《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加以规范。
WTO协定在序言中明确了WTO的宗旨,即“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量;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各自的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由此可见,WTO旨在建立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多边贸易体系,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秩序。中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保险业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撇开加入WTO在短期内对我国保险业的不利影响不谈,深入体会WTO的宗旨,是迎接WTO的挑战,加快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
1.资源共享。WTO要求各成员国开放金融信息市场,积极发展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开放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贸易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信息资料,有利于各国正确地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战略。
2.低成本、高效益,服务优化。成员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单一、粗放式的竞争将让位于综合、集约式的竞争。在竞争中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价格、数量、优惠条件的竞争转向优良的投资环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有利于优化服务,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3.公平、公开、公正。WTO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 的竞争环境,通过市场开放、非歧视性和公平贸易等原则,达到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公平原则要求各国按价值规律参与国际竞争,坚持非歧视性的贸易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大幅度削减关税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特设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和程序,能够比较公正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
4.增加透明度和规范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国提高贸易政策与法规及政府管理行为的透明度,并定期接受政策评审。制度的规范化减少了各国对外国企业政策的任意性和多变性,降低了企业经营的风险。
(二)加入WTO是我国保险发展的催化剂
在保险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一定的条件下,保险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制约着保险结构并影响着保险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当前我国保险业呈现出需求不足和供应不畅的失衡状态,且在经营中存在着诸多隐患,从主观上分析主要是保险体制与保险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的不相一致,如保险投入不足,保险企业商业化程度不高,保险中介市场欠缺不全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等。此外,保险经济的运行还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其中政策不到位,行政垄断、干预过多,加以保险法制尚不完善,对保险业协调发展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加快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完成保险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根本转变,是我国保险业顺畅发展的制度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的经济、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统一开放的市场,完善的价格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整个经济运行效率的不断提高。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要求一国经济冲破国内市场的束缚,走到世界市场上,积极利用和参与国际分工。WTO有如一个液面相平的“连通器”。加入WTO,融入国际大市场将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入将加快我国改革的步伐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促进价格体系的理顺、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统一的市场,使资金、资源达到合理的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的腾飞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与国外保险同业相比,我国保险费率偏高而赔付率偏低,利润主要是靠控制赔付率保证承保盈余所积累,因此在经营中不得不放弃许多高赔付率的业务。我国加入WTO后,竞争必然使边际利润率趋同,导致费率下降,赔付率上升,使被保险人得到更便宜的服务,更好地体现保险的损失给付或赔偿职能。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在立法时参考的是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原则。而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止对我国金融界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尽管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应该看到,金融业的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必然对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带来强烈的冲击,也将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催化剂,极大地推动保险产品、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加入WTO也有助于扫清我国保险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的障碍。因为WTO成员国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同时,其他国家对我国保险业设置的贸易壁垒也得以削减,使我国的保险得以平等身份开拓国外保险市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这对我国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三、抓住机遇赶上时代潮流,实现中国保险的腾飞
中国加入WTO后,将在5年保护性过渡期内有限度开放,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在我国,保险业还属于幼稚产业,无论是从人才培养、险种开发、费率厘定、资金运用、服务水平还是资本规模来看,都处于竞争劣势。面对资力雄厚的外资保险业,任何寄希望于保护政策的想法都是消极的不可取的,必须转变观念,抓住机遇赶上时代潮流,在保留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快速转轨,早日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迎接WTO的挑战。
转变观念就是要解放思想,把WTO作为起跳板,超常规地发展中国保险业。“超常规”不是违规,而是在客观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摒弃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旧观念,找出差距,以外促内,加速中国保险业的革新,使中国保险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确立民族保险业的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决定了国际贸易的格局。保险等服务贸易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比较优势更多地来自于资本和技术的先进性,信息技术将成为衡量保险服务水平的重要尺度。“信息财富”不是一种天赋的自然资源,而是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民族保险公司要获得比较优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1.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一是要实现集约经营,合理分工。把市场竞争由拼网点、拼规模、拼价格提高到比质量、比服务的层次上来。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应转向产品开发、资金运用和承保、理赔技术的提升;展业主要由代理机构进行,并不断开发新的分销渠道。1992年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个人营销员制度所引发的寿险营销浪潮尚历历在目,而科技的迅速发展使上门拜访已成为昨日黄花。应积极发展银行保险和电子商务,使保险公司更快捷地建立强大的销售网络,延伸展业触角,接触到更多的准客户,有效地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是要大胆尝试巨灾债券等新的风险分散途径,积极开展保险证券化研究,及早掌握并运用这种风险处理技术,使证券市场的资金参与到保险市场中来,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是要完善内控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建立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扩充公司规模,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保险成本。规模效益不是盲目的扩张,在资金运营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通过兼并、重组构建保险集团,不仅难以提高经济效益,反而会加重企业负担,因此要切实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
2.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推动产品创新,鼓励技术进步要积极进行市场调研,提升保险市场营销的高度,确定公司的发展目标,进行科学的客户定位和产品定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确立公司的品牌形象。
保险产品设计要改变各公司业务品种雷同、综合性险种自由组合性差、技术含量低的现状,顺应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社会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追随或超前于客户的需求心理,设计富有弹性的保险产品,增加投保人的选择权以满足不同阶层消费者的个性选择,体现出公司的品牌和险种的特色。
可喜的是,日前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居安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结束了我国财产保险产品不具有投资功能的历史,该险种还设计了不同的保险风险供客户选择,标志着险种设计进入了“量体裁衣”的新阶段。
3.积极实施人才战略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深入改革人事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培养机制,防止人才流失,加快保险专业人才素质教育,建立一支精明强干的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经营技术管理水平。
4.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管制度提高保险服务的规范化程度,要完善配套法规,让保险企业在竞争中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目标,加强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制定资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尝试建立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以及更多的地方保险公司、中小型保险公司和各种专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丰富保险组织形式;积极培养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加快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应金融业发展模式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趋势,金融监管也应从分业监管逐步回到综合监管模式。
(二)提高保险投资、融资水平。
加快保险公司入市步伐民族保险业要应对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威胁,必须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扩充资本规模,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以及上市来实现资本的迅速扩张。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投资相当落后,表现在保险资金运用率低,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方向受限制,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等方面。如果不能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实现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良性循环,民族保险业就很难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提高保险投资水平,必须在加强监控、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拓宽保险投资渠道,让保险公司参与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买卖。保险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运作不仅能使保险公司获得可观的收益,实现保险基金的增值,化解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高经营的稳定性和偿付能力,为降低保险费率和扩大保险需求创造物质条件,而且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调整险种结构和增加服务项目,对启动保险消费起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形成保险经营的良性循环,壮大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它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选择。
此外,应加快现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上市步伐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公司之间通过证券市场以交叉持股、合并、收购、重组或策略联盟等方式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发挥民族保险业的整体合力。
保险投资要始终遵循稳健、匹配、分散的原则,协调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关系;融资要掌握好时机和规模,控制资本成本,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保证偿还能力。监管部门要把开放保险投资方式与严格控制保险投资比例结合起来,对股票投资和公司债券等较高风险的投资规定适当的比例,既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又要注意控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保证其财务稳定性和必要的偿付能力。
(三)推进金融保险一体化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出金融化、一体化、证券化等新趋势,即将融入世界大市场的我国保险公司必须把握这一趋势,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和金融的互相渗透、互动发展,达到保险经济的最大社会效益。要推进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融合,构建实力雄厚的跨国金融保险集团,获得国际市场上的一席之地。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非金融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应适当放开,允许金融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因为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要账务分设,业务分营,加强监管,就不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面对WTO,我们既要看到它带来的压力与挑战,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尽早熟悉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又要认识到它的先进性,积极地迎接它,引进先进的保险技术和保险理念,提高在资金运用、成本控制、人力资源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水准以及业务创新能力,加快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实现中国保险业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