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自发布以来,在国际金融界引起积极反响,不仅十国集团和欧盟计划在2006年实施该协议,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菲律宾也相继出台方案,积极准备向实施新协议过渡。总的看,巴塞尔新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已成定局,而作为新协议核心的内部评级法也将成为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主流模式。
能否实施新资本协议既代表一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标志着该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程度。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具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国家,在这一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积极和务实的态度。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新资本协议的技术要求,探讨了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在战略上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基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
(一)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应对国际同业竞争的需要
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将资本要求与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反映了现代银行业务的多样性、系统性和缜密性,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银行业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处于落后状态,由此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2006年起,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实现对外开放,国外银行将大举进入,它们将依托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我国银行展开全方位市场竞争。其竞争优势不仅体现在前台营销能力上,而且更多地存在于后台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果我国银行体系不抓紧改变现状,而是继续沿袭旧的粗放模式,那就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陷入困境。
(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
新资本协定形式上是资本监管,但其本质上越来越多地强调风险监管。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通过增强监管资本的敏感性,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经济资本。监管当局通过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多方面优势:首先,监管当局能够通过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更准确、更敏锐地发现银行业务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从而提前采取预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第二,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对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有助于发现资本缺口,及早建立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第三,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促使监管当局转变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和现场审查的单一模式,更加重视增加风险监管的技术含量,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三)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实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现代化银行的风险管理正在演变为一门科学。传统的业务经验必须与精确的数理分析和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内部评级系统作为计量分析平台,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内部评级系统应提供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预期损失(EL)、非预期损失(UL)、有效期限(M)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也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RAROC或EVA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整个银行业务中发挥着巨大的辐射作用。
(四)实施内部评级法是我国银行业外部环境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整体上尚未达到国际认可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而且,外部评级所覆盖的企业范围较小。如果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就必须要求多数企业提供外部评级,这样做成本很高。而如果不评级直接套算标准法系数,大多数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只能定为100%或150%,这将严重降低银行的风险敏感性和资本充足率,从经济上讲是不划算的。
二、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可能性
中国银行业不仅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还要从数据基础、管理流程、信贷文化、IT系统以及模型工具等方面综合考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现实可能性。
(一)基础数据支持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数据质量是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主要障碍,但如果不从现在就着手准备,那么中国银行业永远也达不到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数据质量一般存在两类问题:一是银行数据积累不足,二是企业报给银行的数据存在欺诈。在我国,这两个问题的严重程度都有所缓解。首先,国内几家大银行目前都具备了较好的管理信息系统,1999年国有银行进行大规模不良资产剥离,从2000年起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数据都有系统记录,迄今基本上都有3—4年的数据。IRB法要求至少有5年数据准备,而初步建立内部评级模型只需3年数据。从技术上讲,国内大银行现在完全可以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了,只不过该系统建成初期还做不到十分精确。
另一问题是数据欺诈。客户数据有水分是正常的,就连国外也不少见,但这不等同于数据欺诈。使用欺诈性数据计算出的评级结果肯定是错误的,而有水分的数据对评级模型只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扰动因素,很多时候模型是可以容忍的。应当承认,现在企业提供给银行的数据很多是未经审计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关键是要把水分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有的银行做过检验,我国制造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约为70—80%,商业和房地产企业约为 60%;大型企业数据可信度约为80%,中小企业分别为70%和50%。重要的是,数据总体可信度在最近三年有了显著提高。预计,随着内部评级系统的推广使用和信贷管理的加强,数据质量肯定会进一步趋向好转。
从国内情况看,经过近几年数据清洗、数据补录与数据整合,不少银行的数据质量,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数据质量有了长足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始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了,千万不要消极等待,苛求万事俱备再采取行动。
(二)信贷流程支持
新资本协议规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不仅要使评级系统具有足够的准确性,而且还要将其应用于实际信贷业务,使之发挥风险防控作用。为此,银行须首先具备一套严格的信贷流程,以充分支持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否则该系统只是一架没有跑道的飞机而已。
信贷流程支持包括两方面:一是系统平台支持,银行必须建立一个面向业务前台的信贷流程系统,业务数据由客户经理和业务经理即时录入,并与后台内部评级系统保持同步联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实时,监测。目前,工、中、建、交等几大银行都已经或接近完成信贷流程系统建设,实现了信贷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自动化和系统化,这就为内部评级法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信贷管理制度的支持。目前,国内不少银行都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与管理办法》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基础较好的银行还制定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等。这些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用风险计量的业务要求和应用规则,为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信贷文化支持
实施内部评级法离不开信贷文化的支持。近些年,通过深化改革与持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形成新的信贷文化。首先,银行风险意识得到普遍加强。许多银行都采用风险调整收益来制定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第二,越来越多的银行将定量方法引入风险管理,试图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分析和管理风险损失。第三,开始重视风险预警和预控。随着信贷文化的发展、完善,国内银行对风险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强调对风险源和风险点实施连续监测,对潜在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事前防范。这些都有助于加深人们对新协议的认同,促进内部评级法的实施和应用。
(四)IT系统支持
要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有一个适合于实际业务需要的内部评级系统。该系统的开发和运行需要足够的IT资源投入,同时还要得到银行内部两个主力系统的支持——即信贷业务流程系统和数据仓库。
通常,内部评级数据可从信贷业务流程系统中直接获得,这样可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前台的信贷业务流程系统与后台的内部评级系统处于平行运作状态。授信业务一旦开始,相关数据就会立即传送到后台评级系统,进行自动化分析;然后,计算结果迅速传递到前台,使其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同时,业务流程系统和内部评级系统生成的部分过程记录和全部分析结果按照统一标准存入数据仓库。内部评级定期所做的参数分析和返回经验都将基于数据仓库中的历史信息来完成。
目前,我国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均已接近完成信贷业务流程系统的开发建设。与此同时,各行数据大集中工作也已基本就绪,由此数据仓库有望在未来几年内建成。在数据仓库未建成以前,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数据集市作为内部评级与风险计量的数据基础。
此外,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升级工作近期也取得了很大进展,预计近期就能实现对各商业银行的双向自动链接。这样,那些数据基础薄弱的银行就可以通过数据批量导入方式,迅速弥补历史遗留下来的管理缺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建立内部评级系统的初始条件。
(五)模型工具支持
尽管许多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开发中将大量精力投入在清理数据和业务逻辑整合上,我们还是要看到,内部评级系统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在风险量化模型的技术含量上。比如,KMV公司的市场价值达到数亿美金,不是因为其坚实的基础数据,而是其模型算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很多人认为只要数据条件具备,建立一个评级系统是轻而易举的。事实上,忽视分析模型的研究、设计、检验和修正可能导致技术上走更多的弯路。比如,亚洲有些银行曾经使用神经网络模型计算违约概率,结果不仅造成过度拟合问题,系统也严重脱离.了业务逻辑;还有的银行在数据样本不足情况下,使用决策模型进行公司客户评级,造成很大计算偏差。好的模型不一定是最复杂的,但必须最适合银行的业务结构。这样的模型不仅可以提高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改善系统运行效率,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数据质量的干扰,使得模型所包含的智力资源和科技含量得以充分发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了对风险计量分析的重视程度,引进、培养了一大批金融工程人才,有的银行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分工细密、组织严谨的专业化团队,这些都对我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形成了有力支持。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现在并不缺乏人才,也不缺乏硬件设备,银行管理基础也正在改善,有时我们缺乏的是对新生事物的远见和判断,以及完成一项重要事业的决心。
三、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时间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先建立内部评级系统,定量系统的建立和应用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信贷决策者的原有权力,所以做起来可能会受到传统势力的阻挠。如果监管当局不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就很难下决心,于是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肯定干不下去。因此,银监会应尽快制定一个明确、可行的实施规划,最好形成一个比较具体的政策指引。该项政策指引要具有一定强制性,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将国内银行分为三类:A类银行为基础较好的大型国有银行,对这类银行可确立2009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总体目标,同时鼓励那些条件好的银行先走一步,为其他银行树立信心、探索经验;B类银行是条件差一些的大型银行和条件较好的中型银行,对这类银行要鼓励其联合开发IRB体系,争取在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5实行内部评级法高级法;C类银行是条件较差的中型银行加上条件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对这类银行暂不要求其实行新资本协议,但鼓励它们朝这个方向努力,待条件成熟时可纳入B类银行的监管轨道。
(二)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安排
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降低1—2个百分点的监管资本要求,对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缺口优先设置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升银行的市场声誉,将内部评级法实施情况列入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等,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使那些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获得直接或间接收益,以此调动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控的积极性。
(三)成立跨行内部评级工作组,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导向作用
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成立一个跨行内部评级工作组,其成员是前面讲的A类银行和部分较好的B类银行。从有利于推进内部评级法的角度出发,该工作组的运作模式应该制定得比较规范,而且最好具备一定行政级别。其工作目标是组织、利用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制定相关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则,促进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技术传播和经验交流,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技术合作,推动我银行业内部评级法实施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
(四)加快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
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以国内中型商业银行(B类银行)为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立一个临时机构或公司实体,专门负责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该机构将各银行业务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形成内部评级“数据池”,参与方通过“数据池”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该机构负责运用统一的方法论和分析标准,建立内部评级模型。模型在经过严格返回检验和系统测试后,由各银行自行应用于本身业务系统,但在实际应用以前需经过各银行独立完成参数调试,以免产生“数据池”误导效应。欧洲银行的经验证明,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开发周期,非常适合于中小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或建立符合监管规定的计量分析系统。
(五)为内部评级系统验证做好准备
在正式批准一家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之前,监管当局需要对该银行内部评级系统进行有效性验证。如果我国银行业确立未来5—10内逐步实施新协议的总体,那么银监会从现在开始就要为技术验证做准备工作。首先,要通过吸引充实专业人才、增加培训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增强银监会的技术力量,提高风险监管的科技水平;其次,对已经开发、应用内部评级系统的银行实行跟踪、监测和指导,加强双方的深层次技术交流,为日后开展技术验证做好准备;第三,预计2008年起陆续开始技术验证,届时可聘请国外管理咨询公司或外国监管当局的专家,与银监会联合成立技术验证小组,验证费用可由接受检验的银行与监管当局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