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监管是近年来讨论热闹的问题。本文分别从国家幅员、混业经营、货币政策、分离成本等几个方面讨论了监管制度安排上的问题,并认为,要不要设立民营银行的关键在于私人资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
金融监管是近年来讨论得热闹的问题,它使管理层关注,也启发着人们去思考。
国家幅员与监管制度安排
一般说来,国家幅员辽阔容易产生监管的阻力,因为国家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区域利益、部门利益差别。再说国家大不容易产生监管的规模效应:监管力量不能迅速达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国的监管要有集中的权威部门,要有比较雄厚的监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监管厅,将全部监管从大藏省剥离出来,是因为金融机构的问题多,众多银行、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这一方面表明必须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监管的弊端。
英国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专门进行金融监管,是基于降低“声望成本”。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它的管理不能认为是纯粹的政府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行业行为。行业行为体现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英国金融监管独立于央行,不是强化政府行为,而是强化市场行为。
无论日本还是英国,国家的幅员都很小。它们的监管制度安排在较小的范围内能够求得监管与被监管力量和机制的均衡,但在幅员辽阔的大国未必能做到这一点。
混业经营与监管制度安排
一般说来,统一监管要求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这样,容易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现和处理产生的矛盾,因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大都选择统一监管的模式。
但混业经营不一定就要统一监管。美国金融业已趋向混业经营,但它的金融监管机构有:通货监管署和存款保险公司——监管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证券;保险监管委员会——监管保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混业经营中,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称做双层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既起监管作用又起协调作用。
货币政策与监管制度安排
应当说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不存在金融监管服从于或服务于货币政策,也不存在货币政策服务于或服从于金融监管。它们从不同方面作用于经济增长:货币政策从调节货币供给量去作用于经济增长(侧重于量的方面),金融监管从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行去作用于经济增长(侧重于质的方面)。但这两者有一个相互配合的问题,特别是在怎样适应经济周期的发展变化方面。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的,即当经济周期处于繁荣阶段过热时,应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而当经济周期处于萧条阶段,应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而在经济过热时,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这时,要增强金融监管力度,在经济下滑时,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小,这时,可以降低金融监管力度,即:
经济繁荣阶段经济过热—减轻货币政策力度—增强金融监管力度;经济萧条阶段经济趋冷—增强货币政策力度—减轻金融监管力度。
进一步说,减轻货币政策的力度要有增强金融监管力度的配合,增强货币政策的力度要有减轻金融监管力度的配合。
分离成本与监管制度安排
监管部门要不要从央行分离出来,必须考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政府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社会公众分担一部分损失。如果要,监管部门就不宜从央行分离出来,因为央行代表政府,同时,只有央行才具有为社会公众分摊一部分损失的能力。
从我国的现实看,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其承担的方式,或者直接拿钱,或者以一种证券去替换另一种证券。从货币供给的角度说,央行供给的内在货币是政府的负债。从债权、债务关系说,央行承担损失,无非是承担负债。有人说,从现有的监管力量和运作情况看,证监会、保监会主要是审批机关,当然审批也是监管,是审慎监管,但难以发挥日常监管的作用。假如某证券公司被股民挤兑保证金,发生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是靠证监办,还是靠银行?可以说必须靠银行,因为最终要靠银行拿钱来平息。监管部门要不要从央行分离出来,还要考虑“分离成本”。这种成本,除了“另起炉灶”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外,还要考虑在运作中产生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是一种额外发生的交易费用。
监管从央行分出来,能额外发生什么作用,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强监管力量,是提高监督效率,还是避免监督弊端,或者还是“因人设庙”?当前的问题不是分离出来,而是在金融监管方面要有协调机构,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
监管有无宽严之分
监管是政府行为。从理论上说,依法监管,按章办事,统一规范,在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宽严之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在行为的选择上有宽严之分。因为,约束人的行为的,除了政府行为外,还有市场行为,还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对约束人的行为更有效,则政府的行为可减轻一些;相反,政府的行为应加强一些。这样,反映在监管上就会有松与紧、宽与严之分。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会有如下表现:
1.事先不明确准不准你干,事后清理,说你违规;
2.事情的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对其中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严,对另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宽。如某银行贷款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把资金给企业炒股票,监管机构追究银行,说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违规,并给予处分,而证券公司没事;
3.央行直接兴办信用社,造成了烂账,信用社兼并为商业银行后,央行从商业银行的账户上直接把钱划走,烂账留给商业银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货币供给权、给钱,息事宁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要兴办民营银行取决于风险由谁来承担
要不要建立民营的商业银行,不取决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的总体现状,而是取决于改革、发展的趋势。因为现状是要变的,而且不能说“存在总是合理的”。只有从变革的角度看问题,才符合时代潮流。进一步讲,要不要建立民营的商业银行,取决于以下机制:(1)风险控制机制。金融业是个风险行业,能不能建立民营商业银行,首先要考虑风险如何控制。如果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的能力,就应当依法建立民营商业银行。建立的民营商业银行要自担风险,不能把风险转嫁给中央银行,当然,也不能够把风险转嫁给社会。为此,必须建立银行保险机制。(2)资金的供求机制。中国这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信贷资金的供求也不平衡,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有它存在的基础;但从局部说,国有银行垄断就不一定符合经济发展不平衡,从而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现状。现阶段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经济发达地区,货币资金充裕,而且货币资金主要掌握在民营企业家手中。在这样的地区,怎么投资、融资,国有银行是无法左右局面的,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选择。企业家的选择反映为对货币资金的供求,货币资金的供求为什么一定要集中到国家银行呢?信用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平等意味着自主权。所以,从维护信用的平等权和融资的自主权出发,也应允许依法建立新兴商业银行。(3)市场的退出机制。有生必有死,有进必有退出。在考虑让新兴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时,就必须设计好它的退出。总结我国过去金融机构的设立的经验教训,不仅没有严格地规范准入,而且没有建立退出机制。比如城市信用社,当初讨论为什么要建立城市信用社时,何等的热闹,几乎是一片“喝彩”声。后来城市信用社运转不灵了,又没有去充分讨论它们的退出,只是“关并了之”,把风险几乎全部转给了央行,由央行“填窟窿”。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归纳起来说都没有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所以,如果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就没有理由不让新兴商业银行建立。
总之,银行也是一种企业。这种企业供给产品,它能不能存在决定于对它产品的需求,如果对它的产品需求减少,它自然会退出市场;但如果对它的产品需求不会减少而是增加,则自然有它生存和施展才干的余地。从监管者的角度说,要使这种企业真正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而不是去替它承担风险。所以,讨论要不要设立民营银行,不在于“私人资本的规模还不够”,而在于私人资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具不具备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影响的因素很多,其中,在广大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未严格建立和完善起来以前,设立民营银行会加大金融风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也是私人资本无法控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不要办民营银行,的确要慎之又慎,但又不能不允许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