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讲,1978年以前,我国构建国有金融部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其成为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部门”,也就是说国有金融安排就是政府专门为国有企业融资方便而设立的配套性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政府集权配置资源的计划运作机制下,金融功能内化于财政配置的功能就成为逻辑必然。由此,中国金融的发展,实际上是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从一种“制度剔除”状态下由中央政府展开的结构性制度创设过程。
由于我国金融始于计划经济体制,这导致了我国金融深化和发展过程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其基本过程同样是一个“放权让利”的过程。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化和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深化效果明显,但仍存在明显的金融压抑。
金融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抑制着金融发展
金融制度不健全是制约金融健康发展,造成金融压抑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改革究其实质而言是金融市场化的过程,是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调拨转向市场配置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进展顺利与否关键在于金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如利率、汇率制度、监管制度、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约束相关制度等。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求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是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的需要作出及时、准确的适应性调整。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法规、货币政策、利率体系、支付体系及金融监管等一系列要素。
而我国金融制度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方面。主要是:金融市场的审批制度限制了民营金融的进人,这不仅造成了金融市场的垄断和结构失衡,也导致了民营金融的融资困难,金融行业缺乏竞争,资源配置低效等问题;利率管制造成利率无法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状况,名义利率低于实际利率造成银行贷款中的“惰性”和“惜贷”,使得宏观调控陷人压低利率无法有效动员储蓄,提高利率无法有效刺激投资的尴尬局面;由制度不合理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金融交易风险上升,交易成本扩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引致了金融市场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投机行为。以上金融制度对金融发展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必须通过“制度剔除”和“制度创新”加以改善,从而为我国金融深化和成长创造一个合理有效的制度环境。
政府角色并不十分恰当
政府在金融领域角色定位的失误导致了金融压抑。早在1973年麦金农和肖就分别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中指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金融不能受到抑制。在多数情况下,政府对金融的干预战略阻止了或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具有“深化”效应的新战略----金融自由化----则总是促进发展的。自由化对经济发展是重要的。
无论如何质疑麦金农和肖的“金融自由化”主张,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必须信服子市场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金融市场中,一些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又是“队员”的双重角色导致金融资源的流向更多地取决于政府的意愿而非市场效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贷款的80%多给了国有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却很难得到贷款,导致其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这不仅限制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也造成地下金融的长期存在,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从长期来讲,政府对金融资源流向的干预和计划性调配是不利于经济整体发展的。要避免政府角色错误所导致的“抑制”效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角色,具体途径可通过: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调整金融与政府财政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我国政策性金融的构建;政府应由干预调配金融资源转向为经济发展和金融深化提供良好的服务,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国有银行还不是真正的
企业 金融市场主体“缺位”会引起以下几方面的金融低效,从而导致金融压抑:
首先,金融市场主体缺位会导致竞争不足,从而形成垄断,造成金融低效。政府高度集中有限的金融资源,以保证其有效动员全国金融资源来支持“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而实行一种“计划分配式”信贷配给制度。此外,政府还通过对金融业的管制严格限制其进入,这不仅造成了国有金融垄断金融市场的“一元化”格局,另一方面也限制了
经济的多元化
发展。国有金融与国有企业在所有制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无法明晰界定两者的产权,是导致信贷低效和金融风险上升的直接原因。
目前,我国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就是明证。
其次,由金融市场主体缺位引致的竞争不足,导致原有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压力,产品创新动力不足,风险规避倾向严重。改变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中主体结构的非均衡状态,通过金融制度创新设立一个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增强微观金融主体的积极性,是我国金融改革在加人WTO后和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所必须解决的
问题。
再次,金融市场主体缺位导致金融市场交易成本上升,也是造成金融压抑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主体结构失衡,国有金融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主体地位,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金融主体则微乎其微,这加重了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双方的理性预期,而为了使交易按照自利的预期的达成,交易双方必然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关交易的准确信息,这会带来支付成本的增加。
总之,金融改革在追求金融深化目标的过程中,显然不能单纯地依靠一种实现途径,而应该寻找政府金融规制与金融自由发展的“均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