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银行监管框架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注重激励相容,强调银行机构的商业目标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的一致和协调。在非对称信息的环境下,由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与监管规则的强制力之间的博弈,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率的发挥,为此,本文提出在我国银行业导入激励相容监管理念,并从激励、约束、相容三个层面对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对策建议。
一、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的提出
银行监管作为应对银行体系脆弱性和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交易双方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模式经历了如下过程:行政命令式监管→标准化方法监管→现在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监管。但它们都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单方面提出的监管措施,都有缺陷。其中最严重的缺陷是,在这些监管模式中,监管部门的好恶表现得太突出,不利于促使市场主体对法律和监管规则产生认同感。同时,随着银行“逐利”性质的进一步强化,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也日益突出,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激励相容理念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和国家认识到,在非对称信息的环境下,银行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银行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银行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相继出台,引领各国银行监管朝着“激励相容”这一方向演变。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同样具有非对称信息研究模型,即委托人——代理人模型的全部特征。因此,如何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引入“激励相容”的全新理念,探索适应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之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由于监管部门代表存款人和股东行使监管权,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银行业监管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次,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第三,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目标函数存在偏差。
二、激励不相容监管的主要表现及负面效应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片面强调了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而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因此,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导致银行监管效率的损失,同时也制约了银行机构金融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给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种种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银行业一直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体制和思维方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还影响着监管部门的决策和行为。在“家长制”式的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带来了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而更为突出的问题则是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激励作用基本丧失,金融创新被严重遏制。一方面,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金融创新活力不够。
(二)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迭出
在银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各种恶性违法违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银行监管效率的低下和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的不足却是最重要的因素。现代管理学认为,任何一种组织行为都会产生激励作用,不是正向激励,就是负向激励。由于对违规者惩处过轻、对经营者约束不够,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惩处和约束作用,而且导致违规获利的巨大诱惑力与监管规则相对较弱的强制力之间出现严重失衡,客观上促使和诱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
在传统监管体制和模式下,监管部门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身,而且承担着“最后付款人”的责任。因此,金融监管被过度扩张,凌驾于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之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事实证明,金融市场过分依赖于监管部门,不仅会造成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市场约束之间的人为割裂,而且会大大削弱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的作用,导致银行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一方面,监管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监管成本居高不下。
三、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的构思
(一)激励:改善银行外部监管的必然选择
1、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纠正和扭转过去加强监管就是要“踩刹车”的错误认识,而要成为推动银行金融创新的“加油器”,促进整个银行业保持应有的活力,特别是要改变市场准入监管的观念,对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在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给予规范,而在市场准入监管上可以适当放松或宽松,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业务,银行机构都可以大胆进行偿试。二是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和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创新产品的潜在投资人,关于兜底收益的契约是无效契约,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经营这一业务的市场主体不间断地公示这个信息。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建立必要的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及格的创新机构强令其从市场退出。
2、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监管事先承诺,是指银行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部门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由各银行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监管部门不再介入;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部门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在这一制度安排下,监管部门而要做的就是通过设计或选择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按照区别对待原则予以惩罚,对于执行事前承诺较好的机构予以奖励。
3、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要与监管收费、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新业务和新服务的开办、现场检查的实施等紧密联系起来。具体来讲,就是对于那些发展稳健、管理规范、合规守法的银行,实施激励的鼓励性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和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高,反之则实施严厉的惩罚性监管,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规事件予以及时严厉的查处,从而激励银行从节约成本、加快创新的角度考虑来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高自己的评价等级,促进其稳健经营,而不是滑向有问题银行的边沿。实施差别监管,不但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而且可以对银行及其投资人(股东)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以此推动银行业的持续发展,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可持续发展的生长机制,真正建立银行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二)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衡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强制其按照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披露。二是要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对银行所披露信息的识别能力和监督意识。
2、发挥外部评级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已将信用评级技术特别是将专业评级公司的结果运用到银行监管之中,并据此采取跟进措施。在《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三种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中,外部评级法最为简单,尤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对于监管部门来讲,一是要进一步整合国内现有的信用评估机构,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培育全国性甚至是垄断性的权威评估公司,使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二是要规范评级市场,提高评级质量。三是要扩大商业性评级结果在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使用范围,重视参考或引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以对信用风险状况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
3、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是发达国家强化市场约束、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经验。因此,应加强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使其具有严密、详尽、方便、可操作的自律规章,包括组织纪律、市场规范、道德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特别是对违规违章者的检查、监督程序及合理的惩戒措施的设计,并有能力推行,确保会员依章运行,维护规章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从而填补监管部门为实施激励相容监管,减少直接管制带来的监管“空白地带”,弥补我国银行监管方式变革中暂时出现的“漏洞”。同时,通过行业规范加强银行内控机制,使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加强。
(三)相容:实现监管与银行目标的充分融合
1、理念的融合。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四四六”的指导思想,倡导审慎监管的全新理念,其基础是尊重银行自主权,其手段是发挥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自主性,其目的是促进银行稳健经营。从世界各国经验看,监管部门有关审慎监管的规定,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对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对于银行来讲,必须在经营管理中牢固树立“审慎为先”的理念,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快建设一个涵盖基础体制、决策体制、传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控优先”的控制环境,切实做到审慎经营、稳健发展,从而实现银行经营理念与监管理念的充分融合。
2、行为的融合。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三会一层”的作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同时,积极借鉴监管部门持续监管方法,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以及监督、处罚制度,通过实施内部评级方法,推进信贷政策和流程的重组,发挥内部评级在发现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真正承担起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同时,要实现信息共享,包括银行内部审计信息和外部审计信息、纪检监察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方面的内容,使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博弈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由对抗转向了协作,进而达到相容监管之目标。
3、文化的融合。尽管银行监管和被监管者双方最终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实现目标的过程和路径不一致,彼此之间就存在文化融合的问题,其切入点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培育健康的“风险文化”。银行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强化全员风险教育,使得在内部风险问题上,能够做到主动暴露、报告而不是掩盖和回避;要加强高管人员队伍建设,破除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建立高管人员良性循环和竞争模式,降低高管人员因短期行为的选择而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从而把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真正防范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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