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经济联系逾来逾紧密的今天,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全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证券行业的自由化、证券机构的国际化及证券交易的网络化等等,将会主导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内的证券市场也将面临空前的挑战。从长远来看,国际资本的流动、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都将给我国的证券市场、证券从业机构带来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风险。中国券商只有积极顺应历史潮流,通过主动调整法律体系和监管手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机构建设,才能在未来立于不败之地。
面对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业面对WTO后迅速对外开放的趋势,应当从加快立法、风险防范、加强监管和机构建设四个层面考虑应对策略。
加快立法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在内的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进行调节和规范。我国金融类法律很多还处于空白阶段,金融机构从市场功能定位、市场进入、业务规则到市场退出,其法律法规仍不完备,或过于原则和抽象。法律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应时性考虑,法律之间的不配套,甚至冲突、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难以成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服务业活动的有效手段,也使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无法满足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
从金融类法律的整个框架看,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信托业、投资基金业等方面的法律,都需要开始制定并尽快出台。主要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信托业管理法》和《投资基金法》等。
(二)提高外资金融立法的透明度,保证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实施我国法律中的确存在“隐含款项”或“例外规定”过多的问题。据此制定的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文件就存在不配套、不衔接、不吻合及不透明等问题,并且这种用内部规章或“红头文件”替代法律的做法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加之,有关备案审查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那么在我国加入WTO的保护期内及保护期后,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就容易产生歧义,进而引起我国法律是否符合透明度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的争议,导致可能发生的摩擦。
因此,我国必须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在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方面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及时公开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利用WTO规则的“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发展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定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对本国幼稚服务业给予一定的保护期。该协定第12条明确规定,当东道国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或对外金融领域内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重新实施限制;第14条规定,东道国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帐户秘密,保证国防安全等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这些是我国“入世”后可以合理利用的国际性法规,我们要充分利用,保护我国的金融业发展。
(四)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实现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合法化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却实行混业经营的管理制度。面对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中外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权利上的不平等会加剧双方在竞争中的实力不对称,从而对我国金融业产生不利影响。
近两年来,国务院已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利用上述法律中“隐含条款”所提供的余地,逐渐探索了不同行业的结合,如允许保险公司的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股票为质押,从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允许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开展授信额度业务;允许证券、保险等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经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持股、形成金融混业集团;从已出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看,《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类别和组织的规定已被引伸性展开,即允许证券公司按业务设立子公司,这实质上就是允许证券公司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央行今年二00一年七月五日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使银行业向证券领域的渗透合法化;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业监管“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等等,都是实质性的“混业经营”政策举措,但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合法,对外与对内存在企业国民待遇不平等问题。
为增加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选择余地,提高它们参预国际竞争的实力,必须在法律上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扫清障碍,并最终实现金融融合化、集团化的目标。
(五)逐步消除内外资金融机构间的待遇差异一方面在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想引导下,立法上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强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对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出于金融安全及保护国内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考虑,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又给予过多的业务限制,使外资金融业立法与WTO服务贸易总协议要求的脱节。因此,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使内外资金融机构成为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防范风险
金融国际化必然带来全球风险的迅速传递,因此,我国金融业也面临国际金融市场外在风险的冲击问题。从目前的经济形势、金融政策趋势上看,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发展将有一个较为平稳的环境,审慎的借用外债原则及坚持资本项目管制的方针不会改变。现阶段来要警惕支付危机及与股票市场危机的相关金融风险。长远来看,还要警惕由于资本外逃、国际债务及汇率波动等因素而引发的危机。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在逐步对外放开金融资本市场的同时,更应总结亚洲、日本及南美等国家和地区金融危机的教训,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我国的金融机制还比较脆弱,面临金融、资本市场开放的新形势和挑战,未来防范和狙击金融危机最有效的方法是促进金融制度的改革,尽早地融入新体制,增强中国整个金融业的竞争能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以及对应危机的能力。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国金融体系较为脆弱,其中蕴含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因此,首先,保持人民币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为此要保证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并使投融资产品多元化。
直接融资的资本风险由微观经济主体承担,而间接融资——在国家垄断金融的背景下的风险实质上由政府承担,因此发展直接金融有利于促使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从而化解和降低风险。中国的资本市场目前规模还比较小,在经济中的作用还有待提高,在发展资本市场时要坚持两个原则:
第一,让最有效益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第二,让市场淘汰没有效益的企业。(二)提高危机的应对能力金融危机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且日趋频繁,损害也越来越大。因此,政府除了防范金融风险外,还应努力提高对金融危机处理的能力,尽量减少危机发生所带来的危害。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测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监管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将对外开放资本市场。虽然有一个过渡期,但外国金融企业终究很快要进入中国市场,这会挤压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及利润空间。面对外国公司的竞争,中国的金融机构要保证业务发展与应有利润,必须加强自己的实力,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的重组、兼并,实行混业经营不可避免,这就对我国原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一)构建混业管理制度下的新的金融监管模式对金融集团来讲,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监管模式的改变相适应。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进行纵向个创立法、个别监管的立法体系和监管构架、这种监管构架对于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监管无疑是有效的,但该监管构架内个别监管机构受其监管范围的限制,相互之间不但不能融通而且还时常发生冲突,对于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活动既可能会出现监管真空,又可能存在重复监管、交叉监管的现象,并且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了问题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新的监管框架应当按业务种类而不是按企业类别来建立。在这一点上可以借监英国的新金融监管制度。
(二)通过评估实施金融机构分类管理,促进金融机构树立诚信形象,提高管理风险能力金融监管当局通过金融信息收集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业绩考评系统等技术力量的支持,建立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全方位的、经常化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考评制度,为金融投资机构进行评估,定出级别,通过对不同级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收费管理等措施,激励金融机构不断改善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诚信度。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监管方面的作用,作为金融当局监管的有效补充在上述三点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监督,最终构筑起以“金融监管当局从严监管、金融机构自我控制、金融同业自律监管和强化社会监督”为框架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在新的监管架构形成之前,应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建立监管协作制度,建立固定的资料交流与业务协调制度,划清不同金融业务的主监管人,防止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
增强实力
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将使中国金融业的竞争格局发生根本改变。中国加入WTO后,国外金融机构将在中国市场上,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先进的管理方式、灵活的机制和完善的服务使国内证券公司面临人才和市场流失的巨大挑战。面对挑战,国内证券业乃至金融业必须做出主动式的调整以应对新的竞争形势。
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正在我国悄然兴起,如中信和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工、中、建三大国有独资银行也正在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银行早在1979年中行便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后以此为基础,于1998年在英国注册了中银国际(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999年又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1995年,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
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和未来市场需求所驱使。国外金融机构多是大型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子公司之间的业务互补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国内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使得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单一,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国内金融机构将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所以国内目前改分业为混业的呼声很高。实现控股公司制的集团化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成为国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券商的战略选择。
在实现集团化的进程中,无论是银行、保险还是证券公司,都要首先对自身有准确的定位。对银行来讲和保险公司来说,广泛的客户基础和长期垄断所形成的品牌是他们的优势,经营理念的落后、产品和服务的单一、管理效率的低下以及不良资产是他们的劣势。对证券公司来讲,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已使他们得到历炼,因而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但证券公司却在资金实力和品牌效应方面处于大大的劣势。因此在实施集团化战略时,要根据自身特点和所处的环境选择正确的突破方向。另外必须注重在此过程中的规模经济和规模不经济问题,大而不强的企业同样将在竞争中被淘汰。
因此,无论对于银行、保险还是证券公司而言,都必须认真修炼内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先进的理念是在市场中占得先机的关键。
2、注重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的生命力的源泉。墨守陈规、没有新意,肯定要被具有优势的竞争对手淘汰。
3、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竞争从根本上争的是人才。一只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企业效益的源泉和企业在竞争中成败的关键。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要求有敬业精神,有专业知识,有效率意识,有实践本领,有理论素养,有团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