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企业、个人信用行为的分析表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主要来自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信用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契约不完全等原因,而其根源是不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和不健全的法制体系。
“信用”一词已成为近几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抑制消费需求;信用缺失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市场失灵的程度,使市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失去作为的基础;信用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等等。因此,必须对我国社会信用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研究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剖析社会信用缺失的形成机理,提出社会信用建设的对策。
一、负面示范作用:政府信用行为解读
按照信用主体划分,社会信用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受政府信用的影响和制约。
一般来说,国家具有双重目标特征:一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以增进全体人员的福利;二是确保统治集团垄断租金最大化。作为国家代理人,政府行为受国家双重目标的约束,一方面通过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设施建设等方式积极建立和保护有效率、低成本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有可能牺牲经济效率,确保统治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目标是确保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目前分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预算收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的直接目标取向。地方政府通常采取公共品提供便利和给予银行委托代理人某种特权方式,换取银行对当地企业的支持。当不良贷款对地方税收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就可能达成共谋。近年来屡屡出现的企业以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很多是三方共谋的结果,至少是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或银行的默许。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预司法,造成不利于银行的判决。即使银行赢了官司,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还表现在直接介入了经济活动和权力寻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其职能主要在于制定和维护市场交易的规则和秩序,但我国转型经济中的地方政府却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一旦亏损,又没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逃废债务—产权不清晰与银企博弈的结果:企业信用行为解读
企业相互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是企业信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逃废债行为给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少数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不仅扰乱了本地区的信用秩序,而且还影响该地区的信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得不到足够的惩处,就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欺诈现象充斥市场,银行不良资产迅速蔓延扩大,地区金融风险由此形成。企业逃废债还会引发对金融的抑制效应,在逃废债行为盛行的经济环境里,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增加了银行贷款损失的概率,挫伤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预期,银行的理性选择便是“惧贷”、 “惜贷”,被迫减少贷款的投放。
企业相互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突出的原因,首先要从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特征来分析。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了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企业维持重复博弈和建立信用的前提是剩余控制权的确立,只有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组织和人才有内在的足够的激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而才能建立起信用。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稳定和欠清晰,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可能真正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由此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而私营、民营企业也不讲信用,也是因为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人的行为是由预期支配的,产权是通过预期而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人即使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他预期这种所有权随时可能被剥他就不会象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行为。由于意识形态和政府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自然也就只能追求“短平快”,不可能为建立信用而投资。
其次要从银企间信息和交易契约来分析。对信用的需求来源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一方知道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道。信用就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骗对方的承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使得从事交易的双方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是不相同的,这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带来道德风险。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均极为突出,这就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而我国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缺乏强有力的监测,商业银行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为突出,加上金融账户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拥有的信用评级、信用风险预警、信用奖惩、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一系列的信用制度在我国还不健全,为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创造了条件。
第三个原因即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在我国尤为突出。在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为了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行政或政策性手段要求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或优惠贷款,而这些负债约束对于国有企业是软的,可以长期占用不还,并且银行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国有企业债权的偿还率很低,所以在这样的信用制度安排下形成了国有企业的“赖债机制”。虽然1994年起实行了。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但由于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彻底,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还没有真正理顺,信用制度改革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受以往信用制度安排的影响较大,国有企业的“赖债机制”依然部分存在。而这种“赖债机制”形成了较大的示范效应,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学习国有企业的做法和“经验”,出现了信贷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约行为,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关系扭曲。信用制度的严重扭曲,使我国信用契约的不完全性更加突出。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或缔约)的事后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使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
第四要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特点来分析。制度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人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 目前的非正式规则的社会商业信用伦理不健全,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水平较低,形成了挥之不去的“信用道德困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伦理约束基本上是无效的。作为正式规则的社会信用法制也不完善。一是现行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二是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有意偏袒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结率低。四是诉讼过程中收费过高,而受偿率、执行率低,造成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不仅抑制了金融部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而且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助长了违约失信行为。
三、供给不足与制度滞后:个人信用行为解读
个人是信用度最高的社会信用群体。个人信用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主体信用的原因,一是个人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二是个人信用信息相对对称。但随着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个人信用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信用文化遭受破坏,出现社会性信仰危机。这就是所谓“格雷欣法则”——在经济转轨时期,信用市场中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二是个人信用市场供给不足。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底,全国已发放的个人消费信贷总额达6990亿元,较1997年底增加了6818亿元,增长约40倍,占银行总贷款的比例从0.3%提高至6%.而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占整个信贷比重近年来一般为20%到40%,有的高达60%.尽管目前中国内地的个人信用业务仍处在萌芽期,但其未来市场潜力巨大。汇丰银行、美国运通等正通过参股、收购等手段加紧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目标是内地个人信用市场。三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滞后。我国商业银行在进入消费信贷市场时,大多显得畏首畏尾,其原因主要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滞后,导致贷款成本过高。目前银行需要逐个审查贷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需要付出相当高的零售业务经营成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尚不足以弥补业务经营成本。
四、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要规范信用行为,必须首先消除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即解决目前信用市场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问题,而要解决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信用制度。可以通过最优的制度安排,纠正制度缺陷产生的问题,将其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尽快改革与信用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产权边界不清,人们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用。产权边界不清,还会导致一大批企业“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可以坐收不守信的好处,却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因而对社会信用的构建极为不利,、因此,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才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内生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精心培育和开发企业的信用资源。同时,应完善个人身份证和企业标准代码制度。积极推行个人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已经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依靠法律手段,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人设置一个基本金融账户,并同时配置一个社会保障号码,结合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个人收入状况、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税记录进行详实记载,为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和评估机制打下良好基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账户的性质,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行为。统一开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存储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连接,实时监控各类存款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存款人违规开户行为,防止企业的多头开户,遏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贷、逃债的行为和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以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为基础的支付信用监测系统,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正常支付信息和各种无理拒付、签发空头支票、逃贷及涉嫌逃税、洗钱的不良支付信息,分析评估存款人的信用状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好转。
(二)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信用伦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其威慑力虽然没有正式规则的约束大,其建立也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非正式约束真正建立起来后,其效果则是持久而深入的。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入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
(三)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并规范信用关系。市场经济的秩序靠法律维护。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近年来出台的一批基本经济法律,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信用关系的规定有所加强,但整体系统性还不够强,还有未规范的空白领域。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检查、修改并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建立、健全维护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的法律制度。一是加快信用立法,为形成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信用立法工作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完成。其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准备。其二是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首先,应建立界定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明确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其次,应建立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第三,应建立规定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对不真实数据提供者设置严惩条款。二是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建议人大专门制定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为解决逃废债问题提供根本保证。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要建立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四)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 (1)建立对失信行为联合制裁制度。对已公开谴责的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机构要对其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账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对逃废债企业原法人代表转任、兼任企业也将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逃废债企业名单和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这些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2)实行重点打击战略。金融部门要有重点地选择一小批逃废债企业,尤其是属于“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债务”类型的企业进行重点打击,直到这些企业归还贷款为止。(3)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首先。应实行金融联合制裁,对违约的个人,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降低其个人信用等级,不再对其继续贷款,不给予信用卡透支额度,并列入违约客户黑名单;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如其在购物时不能采用赊销的形式,终止其继续使用个人支票和信用卡消费等;再次,应采用社会舆论制裁,在国家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者的姓名和违约记录,并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做长期记录;最后,对违约情节严重者应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维护社会信用。
(五)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是裁判角色,制定交易制度和法律,而不是直接参与交易。必须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交易行为。同时,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各级政府要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
(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要尽快建立所有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资信登记系统,建立客户食用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