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经营一般商品的企业,卖出商品收取货款意味着一次交易的结束,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只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从确认收入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之前这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年)内,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入确认时,对应的成本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要做到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责任,就有其独特的核算方法。而最能代表财产保险公司核算特点的就是各项准备金的核算,这些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为保障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而准备的资金。准备金的正确核算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损益情况,也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unexpired risk reserve, 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 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 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 outstanding 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claims, 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enough reported 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计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经济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公式或赔付率法应用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目前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4、IBNR的计算方法确定IBNR准备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应用阶梯模型,这个计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历史数据来推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并根据推测的未来赔款数据与现实数据的差来确定IBNR.
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赔款准备金计算方法的精确性如何,对实际损失只能进行大概的估计。承保条件的变化、通货膨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法律制度的变化和许多其他因素使得确定在未来实际支付的赔款的确切金额是不可能的。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准备金的管理水平,是增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