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偿付能力风险,如保费费率确定不合理、承保责任超过其偿付能力(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公司赔付率过高和财务处理不当等业务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保监会。
但如果保险合同涉及到外汇保费和外汇赔偿的收支,保险公司经营这些外汇保险业务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如保险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收取外汇保费的对象和险种;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购汇支付分保费;购汇支付外汇理赔;以及考察咨询等保险中介费的收支等。从监管职能的角度看,外汇保险监管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对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监管,二是对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层次问题。虽然,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保监会,但是如果保险理赔金额比较集中且较大,可能会影响人民币即期汇率,也可能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外汇局也应参与保险外汇经营风险的管理。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保险公司提出购汇支付分保费或赔偿,当地银行和外汇局难于办理的情况。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的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险公司本外币资金风险分析和管理中来。
外汇保险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从交易双方的属性判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保险服务项下,保险公司提供外汇保险可能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险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从而保险公司形成对外负债(财产保险引起的是或有债务,人寿保险引起的是必然发生的债务);保险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险分入业务,约定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给付资金,从而产生或有的对外负债;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在约定得到非居民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形成对外的或有债权。
可以说,保险公司进行每一项涉及外汇收付的保险活动,只要保费或赔偿的收、支对方是非居民,就必然会产生上述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在单笔保险(再保险)行为中,这些债权债务是有对价的,其风险和收益对整个国家对外负债和资产的影响是均衡的。然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者保险公司,他们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对国家的对外资产负债产生均衡甚至良性影响,则是外汇管理选择需要重视的内容。
保险公司的购汇需求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外汇资本金和限额外汇结算账户,这就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要求购汇。基于管理政策和现实,可以形成以下判断:保险公司通过账户发生收支属于正常状态;提出购汇需求,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情况出现异常状态,管理者应该重点监管。此外,在银行结售汇体制下,购汇行为会对外汇储备和汇率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包含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
保监会在设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以监管保险经营风时,将公司本外币资金统一计算,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没有提出单独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没有超过保监会设定界限时,其外汇资金部分会出现局部偿付能力不够,需要用偿付能力相对过剩的人民币购汇抵偿,从而产生保险公司调节结构需求。这种调节性购汇需求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在需求产生的时点上,保险公司本外币总体的偿付能力没有超标,只是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间偿付能力的余缺抵补。典型的调节性购汇需求,就是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要求购汇增加外汇资本金,也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到单笔保险,还会产生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购汇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使得外汇资金产生结构上的流动性周期,这样,即使外汇资金偿付能力可以抵偿赔付,也有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由于流动性周期而产生外汇资金的支付缺口。对于这种缺口,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资金拆借解决,在拆借等资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时,也会要求购汇,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购汇需求。
外汇保险业务对外汇管理目标的影响
即期影响对国际收支产生即期影响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购汇行为。
从数量上看,保险公司购汇额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购汇总是为了履行特定保险合同的职责,这样,购汇量和某一笔或某一批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外汇市场每日主要交易对象是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限额下的长、短头寸,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尚不够广泛,因此,人民币即期汇率暴露于保险公司购汇的不确定性之下,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保险公司当期购汇量又具有可预测性。正如在上文所阐述的,保险公司购汇需求与他的偿付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调节性购汇需求还是流动性购汇需求,购汇量均不会超过——定限度(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购汇的绝对量,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10%)。因此,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其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的相互配比关系,合理地估测出下一时段的购汇量。
从性质上看,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对外汇储备当期余额的影响略有不同。
流动性购汇需求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周期在赔偿时点上出现的缺口。这种缺口在流动周期的其他阶段会得到弥补。因此,满足流动性购汇需求,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垫付”资金,减少了储备的当期余额。如果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周期其他阶段能够将等量资金结汇回吐储备,则对外汇储备总体没有影响;如果这部分资金不及时结汇,等于保险公司“挤占”一部分外汇储备。
对于调节性购汇需求,其对外汇储备直接效用就是“挤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国内保险公司有将人民币偿付能力转化为外汇偿付能力的偏好,其调节性购汇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上述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从而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的购汇活动,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已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开始进行分保并提出购汇需求。
综合效应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外汇资金收付行为是通过其外汇账户进行的。购汇行为虽然在短期减少外汇储备,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与支付赔偿具有数理上的对价关系,一段时期后,与购汇赔偿相对应的保费收入会进入公司的外汇账户中。这样,考察保险活动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就要抛开局部的购汇、结汇行为,从保险业本身进行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栏目差额是不同行业的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反映。保险服务项下收支差额也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公司竞争力,以及双方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如对于再保险,国际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费必然较大;对于境内中资企业和大多数国内自然人,中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境内外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对于——些多边和数额巨大的国内保险合同,国际保险公司具有分保的竞争优势。但国内保险公司拥有政策选择等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保险服务差额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下的保险服务项收支呈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1997年BOP保险服务逆差8.7亿美元,1998年保险服务逆差13.7亿美元,1999年逆差17.3亿美元,2000年逆差23.6亿美元,四年间逆差扩大了近3倍。这种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劣势。由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再保险、保险中介、精算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关保险服务,因此,估计保险服务项下逆差会进一步扩大。在国内保险行业发展成熟后,这种逆差状况才会有所好转。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国际收支保险服务项下逆差将是长期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其变动的影响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险公“破产性”赔偿对国际收支的冲击
在上文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时,没有包括一种最具破坏力的情况:保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本外币偿付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的第——桩事件是“破产”,在清理负债时,才有会涉及购汇的问题。对于这种购汇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有以下认识:
一是这是公司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对国家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支付赔偿;二是这种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因为它在性质上与保险公司的调节性购汇需求相似;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持审慎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在每一个时点上均必须符合有关比率要求。
因此,对于“破产性”赔偿,外汇管理可以借重行业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产生,并做好预警工作。
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选择
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对监管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判,这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监管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时,首先应该比较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需求,那么实行监管就没有意义。在监管过程中,还必须不断比较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以评价监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订监管方式,甚至重新审视监管需求。对外汇保险进行管理决策时,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外汇保险业务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效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监管应主要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保险业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竞争力等自身因素决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之影响不大。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需深入外汇保险风险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购汇行为实施限制。在我国已经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有关业务的外汇管理应该坚持谨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则。
第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缺口进行监测预警。外汇局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有关信息,与保监会定时、及时沟通,在合理的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缺口进行监测。
第二。加强对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的管理。这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外汇局应联合保监会,重新设定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额,或共同制定外汇资金偿付能力比率。保监会根据新设的标准,监管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并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外汇局预测统计。
第三,放开资金工具,使保险公司流动性问题无需通过购汇解决。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推动放宽外汇市场工具,增加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作的手段,提高资金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