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推动了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实践,顺应国际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发挥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特色,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意义深刻;从有效的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和职工参与的相应对策。
中国加入世贸,在五年内全面开放银行业在内的金融市场,将以国际通行的贸易原则和市场机制推进经济运行,融人经济全球化。亚洲金融危机表明,融人世界经济而没有有效的公司治理,会加剧经济的脆弱性,美国的企业丑闻、日本的银行坏账也给我们带来启示,任何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二法则,要想在经济全球化挑战下保持活力和发展,必须顺应历史潮流,锐意改革。
一、国际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
公司治理概念的提出发轫于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经历了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到解决股东及股东以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乃至治理机制之变化。广义的公司治理涉及包括股东、职工、债权人、政府和社区等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美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已经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s Theory),认为广义上的公司“所有者”除了所有者和管理者外,还应考虑利益相关者包括职工、银行和社区的利益。90年代,美国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提出公司不仅应为股东利益服务,也应为雇员、债权人、社区等利益相关人服务。1999年 6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发布《OECD公司治理原则》,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并提出:“公司治理也为公司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定公司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措施以及监督实施。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能够提供适当的激励,使董事会和管理层有效实施有益于公司和股东的目标,也能提供有效的监督,从而激励公司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该原则确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鼓励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
在国际上公司治理主要有美英模式和德法模式。英美公司一般采取单层董事会架构。股东大会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由于股东非常分散,相当部分股东持股量少,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董事会。英美公司另一显著特点是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支配董事会,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独立董事难以有独立的意见,董事会难以对企业管理层形成真正的监督,员工的利益缺乏代表人。依赖外部审计的监督架构,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违背职业道德操守也偏离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的轨道,进入新世纪,安然、世通、环球电讯、施乐公司等美国企业丑闻大量暴露出来,美国证监会等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状况更加关注,要求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有关公司治理、财务信息、高管薪酬的披露制度。德法公司一般采取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的双层董事会,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治理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劳动和资本共决制”更是举世闻名。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者通过谈判在劳资协定中确定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的方式与范围,来实现公司治理的“共同决定”(Codetermination),所有大型的德法公司,职工董事在监督董事会比例都在1/3到1/2以上。奥地利、丹麦、荷兰、瑞典等欧洲国家都在公司法中规定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规定,采取某种形式的共同决策。目前世界上著名的花旗银行集团、摩根大通银行、荷兰银行集团、德意志银行等机构,都认同银行有责任维护客户、职工以及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崛起,原来银行业内部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方面,国内商业银行虽然有许多有益的实践,但整体效果和个体实效都不甚理想,无论是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制度安排还是治理机制,都处在新旧控制体系交错的状态下。所有者缺位,董事会往往被控股股东把持,监事会形同虚设,存在“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经营管理层在职高消费、不重效益的规模扩张冲动、信息披露不规范、对重大经营活动不作出解释、报喜不报忧等等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过于强调经营者的权威,对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关注不够。
从现有法律规定和监管指引看,《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而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却未作出相应规定。职工参与更多体现在监督权上,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要由公司章程规定,事实上,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容易成为花瓶摆设:“适当比例”的约定过于含糊,实践中造成悬殊过大,容易流于形式。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除了约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组成,对职工治理作用鲜有涉及,而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方面。三,路径选择公司治理机制是路径依赖的,企业管理的实践和历史传统在公司治理机制的确立和演进中至关重要,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加强职工参与、实行共同治理是建立有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良好解决途径。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职工相对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掌握信息更加周全,监督也更为直接。
(一)健全完善职工参与管理的基础形式。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加快自身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银行的领导班子,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会议制度,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述职报告制度,实行行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二)规范职工监事的选举任免程序,建立述职问责制度。
通过民主选举,选举有专业素质、维权意识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在新的管理架构中发挥职工监事作用,以有效实施银行经营目标和有效利用银行的各项资源。通过职代会和职工监事的不同渠道,保障职工与经营管理层的公开平等交流制度。通过职工监事在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作用,对决策层实行有效监督。从而使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增加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通过职工持股计划解决职工参与决策的瓶颈。
在以股本多少安排董事会席位和投票表决的情况下,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做出约定,但现实情况下难以落实,目前国内上市的四家银行深发、浦发、民生、招商银行都没有职工股安排。顺应国际上公司治理潮流,在国有独资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新兴商业银行计划上市情况下,职工持股将成为解决方式之一,职工持股能有效地使员工和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实际上,我国银行业通过海外上市已经解决了经理人持股的问题(如中国银行高管层就持有中银香港的认股权),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的上海银行也实现了职工持股。在承认职工和经理人一样在商业银行有人力资本投入的前提下,允许职工持股、设立职工董事。普通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通过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传递“声音”。职工董事可以比照中小股东代表或者独立董事,保证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席位。对职工董事要实行任期阶段性考核,强化其作为职工董事和银行董事的职责意识。
(四)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保障共同治理。
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应明确公司的经营目标不只是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有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为共同治理提供法律前提。同时《公司法》应突破职代会仅存在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各种类型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职工人数确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与规模。明确新的治理架构中职工监事、董事的强制性量化比例,赋予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职工监事的责任除了参与监事会代表公司履行监督权对公司负责外,应明确其个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负责制,规范职工监事和职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职工利益可能受到的侵害、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要给予法律保障制度,就公司和管理决策层的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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