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治理从其理论渊源来说,出现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之后,因此,中小企业公司治理被合理地忽视了。然而,由于公司治理中利益关联者的存在,公司治理的内容扩大了,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也被重视起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与欧盟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相比,在公司的形式、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等方面有鲜明的独特之处。
关键词:中小企业 公司治理 欧盟
欧阳文和:哲学硕士、经济学博士,湖南商学院民营企业研究所所长
杜 炎:经济学硕士,湖南商学院科研处
本文是湖南商学院欧阳峣教授的中国-欧盟基金项目《湖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及其与欧盟企业的对接》项目的部分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黑箱
公司治理的问题沿自伯利与米恩斯(1932),从他们的大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问世以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真正得到了关注。勒纳(1966)提出“管理控制型公司”大量存在,钱德勒(1977)正式概括为“经理革命”,认为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经理革命”是美国企业史上的一个显著标志,并把这类企业称为“经理式企业”。公司治理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 ,20世纪90年代,公司治理被视为西方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公司治理在我国得到重视,只有七八年时间,却形成了大量的文献和著作。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虽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我国的公司治理,从开始研究以来,主要关注的是国有大企业的治理问题,如委托-代理制度下的权能分解问题,分权中的激励-约束问题、利益主体不一致性问题、团队生产中的搭便车行为、信息不对称下的欺诈与道德风险问题等。
而中小企业(一般被视为“古典企业”)受规模的限制,公司治理往往出现一种比较简化的形式,所有者与经营者并不能严格的区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经常出现高度统一的情况,大公司公司治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中小企业中还没有常见。这可能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为什么成为理论研究的“黑箱”的原因。
二、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国内外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代表性的论述在国外是科克伦和沃特克(Cochran ,P. and L. Wartick, 1988),在国内费方域(1996)的归纳比较有影响力。公司治理在最初,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引起的系列冲突的治理。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如科克伦和沃特克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层管理者、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 ;费方域的定义中也包括处理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的概念因此得到了引申,成为一个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大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控制、管理企业运作的组织机制和规则。公司治理范畴的扩展,使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也成为理论的必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交易费用大到使代理问题不能通过合约解决这两个条件存在,那么企业就必须面对公司治理问题。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轰轰烈烈的实践,使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研究相对出现十分贫乏。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已经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他们创造了60%的工业总产值, 76%以上的新增工业产值,以及约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税,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
三、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特点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已经引起了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欧盟比较,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存在鲜明的特征。
1、事实上的一般性与划型上的特殊性
中国的中小企业经过20多年来的发展,国有企业在竞争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资本的民营化,中国的中小企业已经与国际上的民营企业基本上没有本质区别,我们所讲的中国中小企业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小企业。但在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上,还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第2条称,“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 划分企业规模标准的制定并不是出于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划分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中小企业,没有能够把城乡广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村、街道小企业都包括进去,不具有一般性。
而在国外,如欧盟在2000年初,欧委会建议使用以下标准衡量企业规模:1.雇员人数: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50-250人为中型企业,25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2.资产额:25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50-1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1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3.营业额:50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500-2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2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在欧盟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资助项目中,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的企业,或者是净资产不超过2700万欧元的企业。
虽然欧盟的标准可能与中国中小企业的标准有一定差别,但欧盟对中小企业的明确界定和立足于扶持的政策方向,远远比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要先进的多,操作起来也方便的多。
2、形式上的现代企业与实质上的古典企业。在企业形式上,中小企业大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我们从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即可以看出 。
表一:2001年各类私营企业的规模 单位:万元
项
目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户 亿元 平 均
规 模
合 计 51.73 1483.91 28.68 13.11 487.37 37.17 137.99 16113.2 116.77 289 127.72 4419.3
资料来源:《2001年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的有关资料
虽然中国企业形式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规避无限责任的风险、减少企业负外部效应和增加商业信誉的需要采用了公司制的形式。中国中小企业中股份公司很少,因为中国法律规定,股份公司需要政策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且必须经过省政府的批准。
而欧盟国家,如法国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分五种:个人公司、合伙公司、集体名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种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后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意大利,企业形式大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公司(无限责任)、资本公司(有限责任)。两国中小企业大多数选择了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据统计,法国中小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公司比重达61%,有限责任公司占33%,股份有限公司仅占6%。意大利的中小企业,80%为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资本公司占20%。
中小企业的这种不同形式,是由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政策环境造成的。但我国中小企业形式上的现代企业与实质上的古典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董事会几乎不起作用,见表二)给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即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中小企业中,各股东事实上遵循“古典企业”的原则,出资人与企业家的职能合二为一,但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与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不完全一致,剩余索取权并不能完全反映中小股东作为企业家的全部收益。
3、中小
企业内部治理出现从家族化治理向寻租利益关联者联合治理的趋势。家族企业是欧盟企业种群中最大的一族,在英国,70%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在法国10~500人的企业中有90%是家族企业,而意大利则高达99%。在我国家族企业的数量也占绝对优势。虽然多数中小企业实行家族化管理,但也公司内部决策权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管理者的决策参与程度大大加强,而董事会基本上形同虚设。
表二: 私营企业(家族企业)决策权分布 单位%
经营决策 一般管理决定
业主本人 58.8 54.7
业主和主要管理者 29.7 34.5
业主和其他人 0.3 0.4
董事会 11.0 10.0
其他人 0.2 0.4
合计 100 100
资料来源:《
中国私营企业
发展报告(1999)》,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这种变化来自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强约束。中小企业家往往难以独力承受外部复杂的制约条件,家族企业就借助于外部力量、外部权利关系进行相关寻租活动,把外部寻租力量内部化或制度化,形成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这种强外部约束,是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一个鲜明的特色,它还造成一些新的中小企业在一开始以公司形式出现,形成各自出资、各管一个方面的寻租利益关联者治理模式。国外中小企业的利益关联者治理主要是与内部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的共同治理;中国中小企业的利益关联者治理是公司与政府官员关联人、相关权利关系拥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共同治理,寻租动机十分强烈。
4、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
内容,与欧盟中小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由于
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族制中小企业,另一类是因国有企业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业在产生方式和股权结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上与国有企业有割不断的联系,这类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更具有特殊性。如在国退民进的企业改制潮流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能力买断职工,就安排部分债转股,职工变为股东,但企业的控制权完全控制在经理层。这种治理模式与“南斯拉夫的工人社会所有制”模式又有很大不同 。同时,应当看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演变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关键
问题,如何构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发展
规律的组织结构,对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结构稳定有重要意义。
5、中小企业的外部治理,以资本市场的治理,尤其是银行资金的治理最为关键。
表三 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3.2
根据林汉川等人的上述调查,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融资困难,缺乏做大的资金;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足;管理混乱,企业运转效率低下;市场需求不足、竞争无序、过度竞争;企业隐性负担过重(地方执法部门违规摊派,拉赞助等行为造成)。这些困难之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资金不足,企业难以持续发展——吸引不到高级人才——企业创新力不足、技术设备落后——企业的管理混乱,内部治理机制低效运行——对市场需求无力把握,竞争力弱——隐性负担过重。因此,资金治理是中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第一要义。这也是我国学者对中小企业
研究中的主要问题。这些研究一般没有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角度,只是针对企业与银行的相互关系来研究,没有真正意义的指导作用。而欧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是在欧盟框架下进行的,包括欧盟——本国政府——大区——省——市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机构,也包括政府——
金融部门——民间联合会等不同身份的机构,形成一个多层次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在资金扶持上,欧盟国家有一系列机构、政策。如法国,法国人民银行下设两个子公司,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为全资子公司,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业务,主要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投资担保业务,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因此,根据欧盟的经验,从公司治理的大角度全方位考虑,对扶持和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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