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严重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资源配置并威胁其生存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商业银行的产权必须是纯经济性质、界区明确且有一定的社会分工,引入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资本、实现商业银行的产权多元化可以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的要求,并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奠定相应的产权基础。
一、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产权结构的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的国有银行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从20世纪 80年代初的“大一统”到1993年实行专业银行体制,再从专业银行体制向商业银行体制过渡,但国有商业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始终没能建立,其竞争力不强。经过多年的改革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国家的独资银行。这种单一国有的产权结构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
(一)商业银行的运行依附于政府的运行
商业银行运行的内在规则是利润最大化。政府从宏观上调节商业银行的运行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在既定的宏观调节之外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的干预就不再是一种宏观调控行为。政府把商业银行的运行强行纳入政治运行的轨道,即使这种强行纳入只是很短的时期,但这种扭曲运行的后遗症却要商业银行经过长期的运行去消化、去纠正。遗憾的是这种干预往往是很多个短暂的延续。在国有商业银行单一的所有制下,商业银行经济目标对政治目标的屈服导致其非商业性贷款的大量发放,而这种非商业性的贷款发放往往形成新的不良贷款。1979年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仅为11.85亿元,占国有银行总贷款的0.6%,到1996年政策性贷款已经高达16440.10亿元,占总贷款的34.66%。
商业银行的职员把追求层级的提升作为主要的激励源。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银行从原先的单一体制中分离出来,是为了商业化运行。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专业银行依然存在着较为浓厚的政府部门的运行色彩。一个金融机构就是一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套到相应的行政级别与待遇,商业银行存在一个依附于行政科层结构的庞大的金融组织科层结构。更为难办的是商业银行在既有的环境下还必须依赖于这种本不该有的科层结构。在这种科层结构中,商业银行可以享受到只有政府部门才能获取的许多额外收益,比如社会保障、政府的金融保护与政策倾斜;商业银行的负责人在以相应层级官员的身份参与政府决策的同时,实现着自己的非商业领域的成就感。其他员工安于享受这种集政府部门与商业组织的优势于一身的岗位福利。在商业银行运行政治化色彩较浓时,商业银行的员工不需要太高的劳动投入,也不需要太高的知识投入,就可完成本职工作。员工成就事业的需要自然就转到了“行政层级”的提升上来。在决定是否提升的主要指标中“生产性劳动”投入不占主要部分,大量的劳动投入到对商业银行来说没有效益的层级寻租上。那些对组织内层级提升知难而退的员工的努力方向自然偏离商业银行的方向。道德操守仍然较好的员工大有人在,可当组织的某一个环节瘫痪或脱节时,他们也只能望洋兴叹了。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并面临生存威胁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没有有效地建立,商业化运行的制度、机制没有形成,资金的使用没有严格、经常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的进行过程中,违背了经济约束有政治解释,违背了政治约束却有经济解释。经理人员在政治与经济规则的模糊地带,追求商业银行组织自身和经理人员自身的利益,导致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在银行改革赋予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自主权时,这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更是可怕。
业务单位常常把商业银行的资金资源作为最后的免费晚餐。部分低效的国有企业依赖于从商业银行获得较多的贷款使低效率的生产继续进行,贷款越多,负债越高,这种国有企业破产后要求冲销的沉没成本越大,政府让国有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越小。高负债反而成为了国有企业的一种最优选择。这给国有商业银行增加了许多不良贷款。
截至2001年9月末,中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本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总额为6.8万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为1.8万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的26.62%(不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1.3万亿不良贷款)。四大国有银行现在有约1.8万亿不良资产,但四家银行的资本金却只有约6000亿。即使这些不良资产能够收回一半,这四家银行的资产状况也不乐观。大部分的不良贷款说明国有商业银行在从储蓄到投资的资金转换链中进行了大量的转移,却效率不高。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担心一旦不良贷款形成没有可以转移责任的理由,加上信息条件不具备往往又得不到贷款。这样就形成了能得到贷款的风险大、资金使用效率低,风险小、使用效率高的得不到贷款的局面。资金资源的使用严重错位、失效。如果非国有企业和高效的国有企业出于对部分低效的国有企业的效仿而寻租、贷款、赖债,将会更加恶化这种状况。这些说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资源配置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作为银行体系的主体的功能萎缩必将导致货币政策不能有效地实施。
二、多元化产权结构:国有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市场经济作为平等交易的经济,市场机制是其基本的资源配置机制。商业银行是资金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也是资金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中介。能够优化配置资金资源的商业银行才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对产权的要求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
市场经济交易的内容是产权,产权必须是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必须是可交易的法权,而不能是超经济性质的特权。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化必然构成对体现法权关系的市场经济的根本排斥。当产权表现为超经济的政治、司法、立法、行政、宗法等权利的附属晶时,资产的运动便不可能首先服从等价交换的市场竞争准则,而是首先服从超经济准则。只有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才可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以实现价值运动。超经济性质的权利另有其运行规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若强行进入,那么意味着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破坏,或者意味着腐败。国有商业银行对政府的依附除有历史原因所积累下来的特权残余痕迹和意识之外,直接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占统治地位的国有制,在于国家行政组织对经济组织的替代,从而使生产资料财产权直接依附于国家的政治、行政权力。商业银行不是以平等竞争的身份进人市场,而是被纳入等级森严的行政网络。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不可能首先作为经济性质的组织接受市场规则约束,只能首先接受行政规则约束。在一定社会,国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就意味着该社会的经济资源绝大多数首先必须服从行政权力的支配,市场经济不可能成为基本的配置资源的机制。
(二)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区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作为产权彼此让渡的经济,若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界区,也就不存在交易的必要。在同一主体内部的资产运动,不构成市场交换。产权的界定是界定权利及权利相适应的责任。从法学上来讲,界定产权主要是在制度上形成产权的排他性,从经济学上来讲,界定产权主要是保证产权的可交易性,这两方面的统一是市场制度对产权的基本要求之一。作为法权关系的市场交易制度在要求产权权利界定的同时,必然要求权利与责任相对称。权利不容侵犯并在市场交易中得到证实,也无法逃避相应的责任约束。产权界区越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越清楚,交易双方交易过程中的磨擦越少,即使有了磨擦也有解决磨擦的制度保障,从而交易费用越低。当前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区,同是国有产权没有界限;国有银行的责任与权利没有明确的界定,既定的责任与权利的界定不到位并存在一定的扭曲;制度在对商业银行产权进行界定的同时给商业银行还附加了超经济功能,政府在承认商业银行产权的同时还保有了对商业银行的过分的超经济权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在有明晰的产权主体的同时却无法满足界区明确的要求。
(三)要求对产权根据其权能进行制度性分工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社会分工的经济。对资产权利本身进行社会分工,是提高资产权利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关于产权权能的社会分工的典型形式便是委托——代理制,股份公司则又是委托——代理制的典型代表。在股份公司中,产权权能被制度性地分解为所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所有权,由出资者掌握;支配权则表现为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对公司法人产权的控制(公司法人产权本质上并非所有权,而是对出资者资产的支配权);管理权则是经理等企业家的专门职能。在这种权能结构中,所有者作为出资者委托他人支配其资产后,所有者大多不在企业内部直接监督资产的运用,而是外在于企业,通过市场的股权交易来评价、监督、选择代理人。这就使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监督不再局限于企业之内,其监督标准也不再取决于出资者个人的偏好和认识水平,所有权对支配权(代理权)的监督市场化、社会化,监督效率提高。企业法人产权不是所有权,以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为特征,但企业法人产权一经制度性地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能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独立地决策。代理人必须对委托人按照法律、委托—代理契约的事先规定,承担资产责任。在股份制形式下,所有者与支配者、支配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及各种权能之间的相互制衡使企业的权利与责任明确、利益与风险对称,最终有利于提高产权运行效能。
(四)产权多元化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必须是纯经济性质、界区明确且有一定的社会分工。这就要求我们:恢复国有产权的经济性质,消除其超经济权能;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产权的界区,划清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产权的界限,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经营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进行一定的社会分工,并完善这种分工的相互制约与协调机制(公司治理)。但是不能逻辑地推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必须多元化的结论。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恢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经济性质的过程中,在产权方面体现商业银行与政府的差别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似乎是唯一的选择。在界定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区时,改革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也能达到划清界区的目的。在分清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并确保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机制时,多个产权主体对同一事件的决策在协调成本较小的情况下总比单一产权主体决策的准确性高,多个产权主体更有利于权能分工后各项权能的相互制衡。引入其他经济成份在能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的同时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奠定了相应的产权基础。
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突破国有商业银行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选择多元化不仅能明确地界定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还能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奠定相应的产权基础。多元化产权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三、对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建议
(一)加强宏观调控与监管,为产权改革提供较好的环境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特殊性不在于其能否改,而在于在改制的过程中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会出现比以前更多的不确定性,任何制度性缺陷都是金融体系的风险所在。产权改革改变商业银行的“国有独资”身份后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信用支持的丧失,这将导致存款人信心丧失而导致支付危机,使流动性风险集中显化而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产权改革打破金融领域原有的均衡,制度真空里所滋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将加剧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这些都对中央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央银行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加强宏观调控与监管,强化金融控制力,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引入其它所有制性质的股权,改变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
以前讨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时往往更多地强调业务分离、经营管理、转换机制、打破垄断竞争等,很少涉及产权问题,回避产权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在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时,我们可以引入外资股、社会法人股或社会公众股。引入其他性质的产权后,国家只能通过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机制安排来行使国家的产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控制力是减弱了,但是间接控制并没有减弱国家应有的对商业银行的控制。银行业目前已经向外资银行开放,对内开放银行业应当也是该项政策的合理延伸。其他国有性质的社会法人股也能改善产权结构。同一产权主体的不同层级、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实体是有利益差别的,有差别的利益主体在一个新的经济实体里能够形成一种类似于不同产权主体的竞争协作关系。银行业对民营资本开放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禁止,但事实上进入银行业却非常困难。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曾向民营资本放开过城市信用社,后因风险暴露不得不关闭撤并了许多。这不能说明民营资本天生不可信赖,资本的本性只能激发我们去完善我们的政策环境。民营资本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中应该可以作出一定的贡献。
(三)合理分散股权,形成一种既要有政府的相对控股,又要有股东大会上与政府经济权力抗衡的可能的股权结构
在引入其它性质的产权的同时,还要注意各产权的结构安排。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在体现分散的同时,还要保证这种产权结构中既要有政府的相对控股,又要在股东大会上有与政府作为产权主体所有的经济权力相抗衡的可能。根据对部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上到会的公众股股东的比例所对应的持股比例、法人股东持股的比例设计政府的相对控股比例;假如一般股东大会上到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0%,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为30%,则设计政府持股比例是不少于40%。但也不能超过非国有股的比重。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设计中最为关键的当属对政府在商业银行运行中的功能定位问题。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可以防止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直接干预。这种政府相对控股的设计可以避免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二者把商业银行的运行在源头就限定在商业运行的范围内。政府对其干预只能按程序启动另外的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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