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选举的成本问题
搞好换届选举和提高代表素质,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义。两者有着直接的关系。
这是因为,换届选举是人民挑选高素质代言人的法定机会;而人民通过换届选举挑选了高素质代表,才能实现把本来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依法委托给信赖的代表来行使。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并没有把代表的素质作为换届选举的抓手;选举产生的代表,在素质方面不尽如人意,难以适应人大制度的要求,也难以胜任人民所委托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后的换届选举,应该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体要求出发,以代表的素质为第一要义。
有点变了“味”的选举行动
应该说,很多地方的党委、人大都把换届选举工作看作是人民政治生活和地方政权建设的大事,看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的大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但是,也有相当多的地方的换届选举工作变了“味”,出现了三个值得研究和重视的问题:
(1)是重代表比例,还是重代表素质?
在一些同志看来,人大换届选举,要紧的是代表的构成比例。因此,在换届选举前,就给本届人大的代表构成比例定下一个“死杠子”,并把是否达到这个杠子作为衡量选举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比例”成为各项活动的“轴心”,也成为了开展选举业务工作的“准绳”。目前,有关“比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在确定代表比例时,不是从人大工作的需要出发,而是从“平衡”和“照顾”出发——安排干部代表,讲平衡;安排群众代表,讲知名度——从而造成了领导干部代表多、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多的突出问题。据安徽、黑龙江、山东三省统计,人大代表“官化”的现象非常突出:在本届省人大代表中,各类领导干部安徽占到87.3%,黑龙江占到62%,山东占71%。我省不少市、县人大反映,人大代表中,干部的比例一般占到40%,少数的占到60%-70%,个别的占到80%-90%。对此,有些群众讥讽说:什么人代会?不就是变相的干部会吗?第二,对代表构成提出硬性比例要求,在选举前就把比例下到各选区,选区的候选人只能“对号入座”。这样做,不但限制了选民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好中选优”,而且增加了选举组织工作的实际困难。第三,有的地方,为了符合上面规定的比例,只好改变已选出的代表的身份,将这一类身份的代表挪到那一类去。因此,在换届选举工作中,不适当地、硬性地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或不适当地强调代表的构成比例,有悖于选举工作的原义。
毋庸置疑,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具有广泛性,应该由社会方方面面的、能够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志士组成,以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能够充分反映和正确集中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那末,究竟如何确定代表构成比例?着眼点应放在哪里?对这个争论多年的问题,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应从人大制度的职能出发,从优化代表资源的配置着眼,在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即比例)的同时,着重考虑代表执行职务的特殊性(执行代表职务的素质条件)。要把代表的素质条件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特别是在候选代表的广泛性与素质要求发生矛盾时,代表的广泛性只能退而求其次。
(2)是重选举形式,还是重选举内容?
人大换届选举,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在选举过程中,要采用许多选举形式,把选民组织起来,由选民依法、自主地选出人民信任的、满意的代表——这是选举的实质内容和根本目的。现在的问题是,有一些地方的领导,太看重选举过程中热热闹闹的形式,特别是看重选举的“参选率”和“一次成功率”。因为他们认为,这两个指标具体地显示了领导重视的程度和组织的能力,反映了选举的“圆满”和“顺当”。殊不知,过分地强调了这两个指标,容易导致选举工作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为了追求“参选率”,有的地方通过发实物、甚至发钞票来吸引选民投票,而且行情历届看涨。有的选民直截了当地说,我就是冲着这一二十元钱来投票的,“你们叫我选谁我就选谁”;有的地方则违反规定,过多地使用流动票箱,“方便”选民投票。试问,按照这些地方领导的心态,人民能把自己满意的代表选出来吗?
(3)是重领导意图,还是重群众意愿?
据反映,在有的乡镇,把确保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作为选举工作的头等大事。这是一个一些领导非常看重而选民非常反感的问题。这样做,至少已经出现几个严重后果:一是组织包办,选民“厌选”,造成选举情绪低落,选民的意志得不到真实的表达;二是待遇不公,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得不到与组织提出的候选人同等的待遇,侵损了选民的选举权;三是由组织包办选出的一些代表,事实证明不称职,得不到群众的拥戴,也对组织和领导的威望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大声疾呼:在换届选举中,各级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相信群众,尊重民意,支持人民依法选出自己的的当家人。
在上述三个问题中,由于偏重了前者,轻视了后者,使得选举出的部分人大代表,一开始就出现了素质上的问题。主要是:
(1)一部分代表或是认为当代表是“要我当”、是“额外负担”,或是认为当代表是“政治待遇”、是“荣誉称号”。这部分代表参加人大工作,被动型意识浓烈,参政欲望不强,积极性不高;
(2)一部分代表“对上负责”、“对组织负责”的意识比较浓烈,民本位观念淡薄。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缺乏代表应有的原动力;
(3)由领导“操作”选出的代表,群众基础较差,民望不高。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代表民心方面,存在着客观的困难;
(4)由“比例”照顾选出的代表,其知识水平、活动能力有限,难以执行代表职务;
(5)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人大代表这一群体的凝聚力不强,在依法行使人大职权,“共谋 发展大局、共谋富民良策、共谋人大权威”方面,代表们不够主动、不够齐心,形成不少地方人大议政氛围不浓、审事议人不力的窘况,人大及其常委会难有大的作为。
讲到这里,自然引出一个相关的和必须回答的问题,即选举的“成本”问题(亦即选举的投入产出比):
选举的财力代价: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据锡山区一位负责同志介绍,该区下辖14个镇,43万人。换届选举,该区需设投票站3399个,以每个投票站3个工作人员计算,共需工作人员1万多人,而且要工作3个月,费用相当可观;另外,35万选民以每人给5元(现金或实物)计,需100多万元;选举办公经费20万元;选举用的纸张、材料要用5吨的卡车拉两车。乡镇普遍反映,选举不堪重负。
选举的法律代价:选举,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民主实践,是人民依法挑选合格“当家人”的过程和结果。应该说,通过多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选民对选举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现在有很多群众反映:不少地方的选举,是“认认真真走过场,热热闹闹走程序”。有的地方,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谁当人大代表这个“关节”上,不是以代表素质和选民意愿为重,而是以“达到比例”、“保证组织意图”和确保“一次选举成功”为目的。有的地方,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上级一纸调令就被调走。有一个镇,人代会在宣布选举产生的镇长时,上级党委的电话也就到了:要找他谈话,调任新职!凡此种种,久而久之,就难怪很多选民有“厌选”情绪,就难怪人民群众对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性、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产生疑虑。
选举的政治代价: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和基础。应该说,历次换届选举,保证了各级人大“届”的交接,保证了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在换届选举中产生的许许多多有责任心的代表,忠于职守,为民执言,为民办事,使人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少数地方党委不把人代会选出的干部当回事,要调走就调走(某区的乡镇人代会选出了33个镇长,两年多下来,党委陆陆续续调走了20多个),一些群众和人大代表认为,人民及其代表的当家权是“空心汤团”;由于选举工作没有从全局上扭住“代表素质”这个“牛鼻子”,由于不少当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无所谓,以民为本的观念和人大观念淡薄,致使人民群众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实际作用,难以有具体的、全面的理解。
综上所述,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各方面的投入比较多,真正意义上的产出比较少,投入和产出还没有形成正比。今后,要抓住代表素质这个产出环节,改进和加强换届选举工作。
还选举以真谛
选举的真谛:人民依法挑选高素质的代言人,组成有作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选举的主体: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换届选举中,必须尊重人民的“三权”:
(1)选民的当家权——应该说,选出“为民执言,为民办事”的人大代表,是绝大多数选民迫切的政治要求和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为什么现在选民中普遍存在着“厌选”情绪呢?一个原因是,现在人大的换届选举频次太多(仅县乡两级,6年就有3次,10年就有5次),而且每次换届选举程序多、时间长,造成了”干部普遍畏难,选民不胜其烦”;另一个原因是,选民对所选出代表的实际作用、对人大工作的实际效果,认同感不强,觉得“选举人大代表没有多大意思”、“选了也白选,选谁都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解决“厌选”也好、要保障选民的当家权也好,关键是要看选出的人大代表,对体现选民的普遍意志、对维护选民的根本利益,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2)选民的选举权——要保障选民提出候选人、决定正式候选人、选举产生代表这些环节上,充分享有民主权利。要放心、放胆、放手发动选民,广泛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为“多中选好”打基础。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要与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享有同等地位,不得采取歧视的态度和做法,要将两个名单同时交选区选民,负责地介绍候选人,组织他们与选民见面、对话、交流,经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为“好中选优”打基础。在正式选举过程中,要依法保护和尊重选民的选举权,由选民自主地对候选人进行抉择,实现“好中选优”的目的。
(3)选民的被选举权——倡导选举主体参与竞选,鼓励选民“毛遂自荐”,并给参选人创造展示自己素质和才华的机会。不能以“不符合党委意图”、“不是组织考虑的对象”为借口,硬做被提名人的“工作”,规劝其“不当候选人”。
尊重人民的“三权”,是我国政体的本质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也是推进政治文明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必然。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尊重人民的“三权”,关键是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同时,各级人大对换届选举工作要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和指导。
把好选举关,确保代表素质
一、新形势下的人大,呼唤高素质的代表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新的世纪。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不但为党的建设、也对人大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总体要求。面对我们国家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新形势,面对着入世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责任更大,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为此,有必要把代表的基础工作搞好,把提高代表素质摆上人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那末,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呢?
政治素质。人大代表要做到民意为天,议事为公,廉洁为民。所谓民意为天,就是说,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意向,作为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第一依据。忧人民之忧而忧,乐人民之乐而乐。恪尽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谓议事为公,就是说,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开展人大的工作和活动,要出于公心、放眼长远、着力全局。所谓廉洁为民,就是说,人大代表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本职工作要清而优,代表工作要清而正。
法治素质。人大代表要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忠于事实,做学法、守法、执法的模范,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而尽力。人大代表在大局面前,在原则问题面前,要不失职守,不说奉承之话,不做违心之事,“身正言诤”,推进依法治国。
能力素质。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要“懂程序、会调查,善议案”。人大的工作程序亦即人大的民主程序,是保障代表权力、人大权威的重要制度。人大代表只有懂得了人大的运作程序,并善于运用程序行使代表职权,才会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的必修课,是提高代表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代表通过调查研究,提高自己参与行使人大权力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通过调查研究,就事论理、就事论法、就事究因,从而有效地监督和推动政府、“两院”的工作。“善议案”,是代表发挥作用的“短平快”之举。人大代表要善于抓住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围绕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在高层次、大问题上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这也是人大代表能力素质的重要体现。
群体素质。一是共识,全体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达成共识,共同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完善、为本行政区域人大的权威尽心出力。二是共谋,全体人大代表同心同德地集体行使人大职权,谋求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三是共决,全体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影响本行政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齐心协力地作出有权威的决议或决定。
二、把握“好中选优”的原则
“好”,可以理解为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普遍认同;“优”可以理解为代表候选人基本具备了人民代表必须具备的政治、法治和能力素质。换届选举人大代表,就是要在“好”的基础上达到“优”的目的。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为那些能“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候选人,创造依法当选的条件。比如,开展对代表候选人多角度的宣传介绍,不但要宣传他们的年龄、经历等,更要突出介绍他们各自的品行、才能、群众观念等。比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候选人当面向选民介绍自己,谈自己对人大制度的认识,表达自己如果当选人大代表,为人民办事、接受选民监督的承诺。比如,推进竞选制度,让选民活生生地了解候选人,让候选人在“竞”的过程中,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强自己的公仆意识和人大意识。
三、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
历次换届选举的实践有明,换届选举工作要做到求真务实并不容易。但是,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政治民主、政治文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恰恰要求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求真务实——求真:选举出真正能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人大代表;务实——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宣传党委意图,保障选民权利,选举不搞“花架子”,不追求表面形式和数字。求真务实,要正确对待参选率的高与低。我认为,参选率哪怕只有80%甚至再低一点,但只要大家都是认认真真来选举法定“当家人”的,比那种参选率虽然达到95%、99%,但大多数马马虎虎,“选谁都行,只要你们说”的状况要好得多。求真务实,还有正确对待代表结构的问题。人大工作价值的取向、力量的源泉是什么?是凝聚民心、代表民利、保障民权。要从这点出发,广泛挖掘代表资源,合理分配代表名额。当前,尤其要关注以下四点:较大幅度地减少领导干部的代表;适当增加法律界和民营企业界方面的代表;在考虑基层的人大代表时,重在其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保持一定数量的、行使代表职权能力较强的骨干代表。
四、让民主协商进一步民主起来
民主协商是选举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因为这关系到能否既充分体现党委意图又充分尊重选民权利。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千万不要把民主协商阶段,作为“把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协商掉的好时机”,要做到:一是不能强制性地要求选民接受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二是不能听凭选区中的宗教、宗派情绪、社会黑势力以及物质利诱等不正常情况来左右选民意愿;三是对协商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候选人(无论是组织提名的还是选民联合提名的),有关方面要虚心听取选民意见,在再作考察了解、弄清情况后,重新民主协商。
五、重视间接选举的代表素质问题
县级以上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开始。这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的第六次换届选举。这次换届选举工作面临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有一点是万变不离其宗,就是要重视代表的素质。这个要求,比以往任何一届换届选举都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为民执政的能力,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和工作权威。从总的方面说,这次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符合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主体的素质要求,符合能代表本行政区域人民集体行使人大职权的能力要求。为此,要加大对这次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们的关注度。要拓开视野,扩大提名推荐候选人的范围,增加提名推荐的透明度。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酝酿,要提前介入,对代表的结构、对代表的素质说得上话。同级党委和人大的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合作。间接选举中,要尊重代表对上一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和选择权,不要动辄以组织的名义,要求代表“撤回提名”或“不当代表候选人”。
六、有必要对选举法作一些修改
在调研中,许多同志对现行的选举法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比如,县、乡人大的任期,建议由目前的5年、3年,改为4年制,使两级的直接选举同步,以减少选举频次,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质;把民主协商制逐步地改为预选制,进一步扩大民主化程度;有计划地推进竞选制,以便激活换届选举工作,“不拘一格选人才”,增强代表候选人和当选代表的民本观念、人大观念;扩大直接选举的面,通过试点,使直接选举从目前的县乡两级,逐步扩大到较大的市,进而扩大到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