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论
国家与社会间关系是近来大家讨论的焦点。在中国历史的园地中,国家与社会也经常为集会讨论的课题。这题目中的"社会"一词,又常意含西方文学中civil society,在中文中则有人译为民间社会,有人译为公民社会,也有时则径用"社会"二字为称。[1]
在中国研究中,首先将这一观念引用于中国社会者,大致是Rankin对于浙江缙绅的研究,以及Rowe对于汉口商会功能的研究,二者都是中国近代发展的例证,也涉及传统社会力量的性质。[2]
由于civil society在西欧历史的发展过程有其特定的意义,而若干思想家讨论这一名词时,又各别发展了特定的内涵,若迳为借用,以讨论中国历史,不免凿枘不入。先将这一观念的渊源,作一简单介绍,或有助于后文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讨论。在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重叠而不可分割。到了近世资本主义出现,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保障财产权,遂将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权利有所分别。十七世纪的洛克(John Locke)在其名著《政府论》(Treatise on Government)中说明了统治者的权力是由被统治者同意,以保护人民的诸种所有权(包括生命及财产)。与洛克同时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其《巨灵》(Leviathan)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的观念,则政治与人民作为两个对立体,而经由契约结合为国家。[3]
黑格尔(G.W.Friedrich Hegel)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倚相成的关系。国家是理性的体现,近代的市民社会只依存于国家之内。他以为家庭的亲缘伦理是人类社会凝聚与群体的基础,而近代出现的志愿团体,例如工会或职业团体,则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家庭可以扩散为族群,以至构成民族,但仍是单纯而同质的,而伦理更是神圣的。家庭分解,群体遂为异质的。此处黑格尔可能意指个人由家庭中释放,再由自愿的选择,结合为新的群体单位,以满足其个别的需求。黑格尔的需求体系(system of need),殆接近求自利的动机。在市民社会中,个别成员由工作而求自利,为了满足许多个别的小利,而集合为能满足许多个体的大利。法律保护个别成员的权利,以国家公权力及志愿结合的团体,补充法律之不足。黑格尔意念中的国家,是理性而充足的,国家体制兼含城市中的市民社会与乡村中仍以伦理为维系的社会。由此,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内,而不等同于国家。然而黑格尔在讨论国家时,特别提出如果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淆,亦即两者等同的情况下,国家的使命是保护个人的财产及自由。此处,个人是国家的一员,而且只有在成为国家的成员,个人始有其客观、真实与伦理的意义。在黑格尔的意念中,国家是最终的实体,因其存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个别成员始得依存。国家与社会之间,遂是有机的融合。[4]近代思想家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由黑格尔的理论,发展了公私领域的两分观念:以为社会私有领域,可以转变为公众领域(public sphere)。意见的交流可以转化为舆论,经济资源的交流可以转化为商业,而城市本身是交流的主要场合。在公众领域的基础上,遂有法律与公权力,以凝聚为国家。哈氏所指的公众领域,正同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毋宁也是抽象的理论概念。在真实的历史中,都可呈现不同的形式。L5]
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民间社会与公众领域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如何形式?都可为讨论中国社会变动的着眼点。中国近代史上的公众领域,或可以是缙绅的权力为其中心的新兴都市。[6]
但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与国家之间如何交互作用?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题目。本文的时代范围是殷商到秦汉,因为这一段历史的发展为后世中国制度立下了格局。本文以讨论观念为主,许多原始史料不再征引,许多史事重建的工作,也只引用研究成果。本文也是我对古代社会研究的检讨,故引用自己工作处颇多,并不因为自己的说法已是定论,不过为了节省从头做起的重复工作而已。
本文主旨在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的变化,由此一方面可以董理古代社会演变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中国社会的特质。本文研究的角度在于讨论国家权力,社会力量的互动及二者对于经济资源与意识型态的控制。新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健将Theda Skocpol在比较四个社会革命与国家型态时,特别提出,国家的政治权力不是一个经济与社会变化的舞台,意谓政治权力不是因应变数,而也当是有其自主性的变数,主要由于国家有其组织的力量足以掌握许多资源。[7]
Skocpol的主张,不仅修改了马克思以经济因素为历史发展原动力的主张,将政治由"上层结构"的被动性,赋予政治以自主的机能,而且也修整了当时Charles Tilly、Ted Gurr与Charlmer Johnson等人的诸种理论。Gurr以为情绪观念与认知,都在历史的剧变时(如战争、革命、暴乱)有其作用。Tilly主张人群之间争夺资源及因此而起的互动,可说是政治变化的动力。Johnson则直指社会功能性的整合与变动,是政治变化的因素,而社会的整合又系于价值观念,以协调社会的平衡性。Johnson之理论毋宁是建立在社会学的功能观点上,因此必然强调社会的制度性与组织性。[8]
Skocpol主张政治的主动性与Johnson主张社会的主动性,再加上经济与意识观念两方面的动力,实际上合而为四种力量的互动。不过,这四种力量互动的方式也不拘一格,在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时间,四者互动可以有不少的格局。四者之中,政治与社会两者又以其为人群具体的组织,遂既可为动力,也可为动力所依凭的群体,在政治力方面呈现为"国家",在社会力方面呈现为"社会"。在近代的国家,政治的组织力十分强大,国家以公权力为工具,遂每有侵轶人民权利之处。同时,公民以其群体力量的整合为社会力,也运用各种组织,尽力制衡政治,防止强制权力的扩大。双方拉锯进退,最常争夺的阵地,一为经济资源,一为知识与信仰。如果政治力能收夺这两种资源,甚至能使社会力也沦为政治力量的工具。反之,社会力强大时,则尽可能限制政治力的范围,现代民主政体的国家,不愿有"大有为的政府",即是为了防范政治力坐大。[9]
中国古代的国家与社会,自然与近代欧美发展的模式极为不同,甚至也与十九世纪的中国不一样。本文不仅避免硬套模式,而且更拟尝试以中国古史为实证,董理若干发展的线索。不过,以国家与社会作为两个方法学上观念的工具,则或有其方便之处。是以本文也从国家与社会两橛,及其在经济与意识价值两个领域的控制为讨论的主题。
至于国家发展,也仍有其阶段性的特色。在国家的开展过程中,初期的国家,以凝聚族群而成为部落式的团体。众多部落的聚合,则发展为邦联。国家内部的结构,也可由家长的威权,逐渐制度化而成为君主政治,佐之以有组织的文官体系。随民权的开展,君主政体又可能转变为民主立宪(包括虚君立宪),却仍可能有强大的文官体系执行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伸张与收缩,并非只是单向一线的演化。
以社会发展的形态而言,中文的"社会"一词,借自近代日文,可谓中文输出加工后的再输入。"社"之原意是地方社区--土地神的祭祀圈,是以"社会"的原意相当于英文的community,或者德文的gemeinschaft,具有亲密与神圣的特质,其成员大致是与生俱来,出生于这个群体中的。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原群"。今日"社会",尤其前文所论的民间社会、市民社会一类的用法,则是许多原群的复合体,经过重整,参加成员的关系是合约性的、世俗性的,相当于英文society,或德文的gesellschaft,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复群"。本文以下的讨论,即当以这两个名词,代替笼统而模糊的"社会",以避免意义的混淆。
二、夏代与殷商的原群与国家的形成
中国历史上国家的初次出现,当在新石器文化的晚期,文化遗存中显示有了集体的暴力与礼仪,若干村落集合为国家,因为有了围墙及濠沟,比较大型的村落内,也有了殿堂性质的大型公共建筑。不过,仅依仗这些考古学资料,不足以重建国家与
社会的性质。[lO]
从
文献资料来说,传说中的夏代,有父子继承的君主,有相当广袤的领土,也有诸侯毕集的会盟,其为部落联盟的国家,殆可无疑。联盟中的盟主夏后,有父子继承君位以维持其稳定性,也有惩治盟员酋长(如防风氏迟到而被刑)以彰显其权威,夏代的国家权力,大约相当具体。[11]
不过,夏代的史迹,大多见于传统文献的传说,至今犹未有充分十足的考古资料以重建夏代历史,因此本文也不拟多作猜测,然而,由考古学与文献资料的结合,至少可以觇见夏代或其同
时代新石器文化的国家,建立在村落原群的基础上,"复群"的整体性尚未明白可见。国家与社会两橛,均未具体成形,当然也谈不上两橛之间的争衡。
商代的
政治与社会,由于有了大量考古资料及甲骨卜辞的史料,遂能比较清楚。当然殷商前期的情形仍只有传统文献作为讨论的依据。殷商数百年,其中变化也不算少,单以卜辞中可以厘清的
发展,已可看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起伏与消长。
若由《尚书·盘庚》作为殷商中期的形态,则盘庚时代的国家,至少已经历过成汤以前的八次迁移,成汤以后又有五次迁移。商人不常厥居的缘由,今日已难考知,但可以推想商人的政治组织,并不以"地著"为其特色,当是凝聚诸群而为部落的政体。《盘庚》三篇,文字古奥,不易得到确切的意义。但《盘庚》三篇的致辞对象,并不相同,《盘庚》上篇是对于"众"的谈话,中篇对"民",下篇又是对"众"。从语气推测,中篇最为严峻,这些作我畜民的父祖也是劳作服事"先后"的臣民。至于上篇的祖先则是商王"大享于先王"时从享的人士,下篇更指明是辅佐王室的"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要求他们安定百姓众民。[12]
如果"邦伯"指服属邦国的首长,"师长"指族群的父老,则盘庚时代的商国有双重体制。其统治阶层,贵族合称为"众",人数不多,足可以集会于王庭。商国的人民,则是一般的"民"。
卜辞资料显示的商国,其核心的地区是大邑商附近的王畿。周既灭殷,分其畿内为三国,亦即《诗经》的邶庸卫三地。这个地区西南是河北,西北是太行山,南及今日商丘,东及曲阜之西,是晋豫鲁三角地带的黄河冲积平原。王畿之外,有若干侯国,大约西向达到山西中南及晋陕交界,南达汉水,东方达山东中部,北方则边界不清楚,却经常与山西中部的若干方国有不断的战争。这些在"外服"的侯伯,当即《盘庚》下篇的邦伯。[13]
在这一个国家格局的后面,殷商的统治事实上建立于社会组织之上。殷商王室之下有地缘的邑及人群的族。族群显然是最具体的运作单位。殷商铜器上族徽,大约即是卜辞中的多子族。册也可能是一个姓,另外又有将近十个带附加标志的册形族徽,显示族的多层结构,一个族徽可以逐层添上附加标志,当是表示一个族的分支。例如子是商王室的姓,而另外有十余个带有子形的族徽。别有册形的族徽,当是册姓的分族。甚至有一个族徽是册与子的合体,也许即是两姓结合的新族。丁山列了二百余族,以为族是军事单位。陈梦家也以为族的功能以军事为主,但是张政烺以为这些拥有上百家,数百人口的族群也可能具有屯田垦殖的功能。是以白川静以为族是商人社会的基础。[14]
如果以一族有上百户、数百人口为准,则二百余族当有数万户、十余万至二十万的人口,也许即是殷王直属的人口,由诸妇、多子、师长分别率领,分布在王畿之内。人关以前的满洲八旗,也是以各级族群,整合而为一个统一的系统,由贝勒率领固山、梅勒、牛录各级单位,兼具农战、行政与财富分配的多种功能。简而言之,这是一个部落国家,地缘的邑,并不如族群共同体的功能重要。族群以其亲缘或类似亲缘的关系为结合基础,成员生而属于其姓族或分族。是以这种社会是上文给予社会定义时所指的"原群",性质单纯而同质,成员之间的关系亲密而不能改变。"原群"的本来区分,不论是职业分类或地位分类,终究成为相当持久的社会单位,毋怪在周人代商之后,商人分散隶属于国人分封的诸侯,商人仍以族为分属的单位,如《左传》定公四年,有一段常被引用的记载:"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国,是使之职事于鲁,……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15]
这些亡国孑遗,分散各处,以服事新主,其中不少原是有专门技艺的手
工业工人,如制陶、造旗、铸锅……的工匠,也有是专业的职官,不论哪一种起源,经历了数百年的生聚,都有宗氏与分族的组织,成为殷商社会的基础了。[16]
随着商人数百年的扩张,殷商势力范围逐渐超过王畿,不仅有了许多周边的侯国,也有若干外面的方国成为殷商的属国。例如东方的人方,大约原本与北方的鬼方、西方的羌方一样,未必服属殷商。然而,帝辛征人方的大事,由董作宾先生排列为日谱。后来又有李学勤的补苴修改,隶之于帝乙,并且以为征人方的行程在商西及西北,惟仍是逐日可考。虽然李学勤以为这次行动是军事性的征战;细案征人方日谱,全程没有作战记录,四五个月行程,只见悠闲的旅行,至多中途有些田猎之举。[17] .
不论人方在东在西,此次远征是帝乙抑是帝辛,商王能在本土之外巡狩而无战斗,大约是宣扬国威的可能性多于真正的攻战,
自然可说明殷商势力的膨胀。
国力强大,当与国君的权威增加同步进行。晚期卜辞的记录,商王有了上下帝的下帝称号,有了在方国立御史的举动;小臣原是家内仆役,在后期却是政府大臣;田猎的执犬人,演变为军队的将领;政府之中甚至可能有了分曹办事的职官五正。凡此都指向殷商政府渐渐走向制度化的政治组织,商王的权威也由家长与部落首长,演变为与神相埒的君主。[18]
国家的权力,虽有此长足进展,商人以"原群"的族群为基础的社会,则始终维持其原有的功能,殷商中期廪辛的征伐羌方,动员的是王众五族。殷商覆亡时,分散于各方的商人,也仍如前述,仍是以族群为单位。[19]
是以殷商的国家似乎只是社会的外表,国家权力的运作未尝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权力收夺资源及组织人力,仍藉助于社会的原群。
三、周代的国家与社会
西周代殷,制度因袭于殷商者不少,然而也自有损益。一致言之,西周最重要的创新,一是天命思想,一是封建体制,一是宗法体制。凡此三者,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均有其影响。
周人代商,自以为获天命的垂顾,始能成功,于是推而广之,告诫自己的子弟,天命无亲、天命靡常,统治者必须兢兢业业,持守不失。《尚书》周初诸篇,无不叮咛再三。这种宗教观念与殷商的情况大相迳庭,殷商的原有宗教,基础建立在素朴的巫教(萨满信仰),注意于人神之间的交通。张光直最近著作,十分强调此点。诸凡贞卜占问、祭祀礼仪,以至铜器文饰,均是为了建立人间与自然力量之间的交通管道。[20]
于是,殷商的祝宗卜史,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有些大巫甚至成为祭祀崇拜的对象。这些祝宗卜史,大半是专业人士,但提出贞问的人物(贞人)则也可能是由商王及其他重要人物担任。如以武丁至廪辛之间为前期,康丁至帝辛为后期,殷商神权与王权之间的相对地位颇有消长。以贞问的范围言,前期所问,巨细靡遗,包括祭典、任免、征伐、田猎、行止等大事公事,以至疾病、生育等小事私事;而后期则仅及于祭祀卜旬、卜夕一些例行公事,及田猎征伐诸种大事,贞问的范围缩小了。更重要者,前期由贞人选卜问内容,也由贞人宣布占卜的结果;后期则商王自选卜辞内容,甚至自己判断吉凶。其实,不少后期卜辞不外商王的起居记录,贞人成为王的书记而已。贞人之中,有一些是政治上有地位的人物,见之于“登人”的记录,也参与征伐,担任将帅,大约原是部族长老。[21]
殷商王权,本来也由族长权威演变而来。“帝”之一词,既是祭祀之名,也是至高神的称号,帝乙帝辛居然自称帝号,与至高神分别为上帝与下帝。这一现象,一方面证明殷商后期王权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显示王权本有的神性。[22]
王原有祭司长的性质,贞人可以由部落首长(王也是其中之一)担任,即显示殷商未必有祝宗卜史一类的祭司专业,“祭司”是由长老或政治领袖兼任的。反过来说,祭司即是政治领袖。如以政治与社会两橛对立言,殷商的政治权力原本部分的由宗教的社会力而来,两者还没有分化。
西周以天命立周,虽然仍有祖宗崇拜,但是周人的祖先不是神,只是“文王陟降,在帝左右”,只是“三后在天”,只是“文王监在上”,占了天庭一个位子,而不能相当于天。西周人的先王,不是神或上帝;周王只是膺受天命,不具神性。这一发展,毋宁为中国文明走向人文主义的方向,迈出了有决定性的一步。[23]
周王不是神,也不能以政治领袖兼任祝宗卜史的职务,而殷商遗留下来不少熟谙礼仪的“殷士”,以专业知识“殷士肤敏,祼将于京”,为新朝服务,担任各种礼仪工作;安排礼仪之外,也可能负责书写及保管档案,作册与史官的关系,当也由此而来。[24]
近来出土的墙盘,铭文叙述一位殷商的史职人员微史刺祖归降武王,为王的腹心,历代相承,均有志业,到共王时作盘的史墙,仍以史为氏。史墙的儿子微伯*[疒 興],仍以微为号,而且列代均以册形为族徽。[25]
殷周之际,这种人物不少,史墙的祖先不过是其中一例而已。《尚书·洪范》据称是箕子应武王询问而提出的答复,陈述了整套宇宙论的知识系统。姑不论《洪范》是否确是箕子所作,这个传说却反映了周人的学问知识方面,仰仗殷商旧人的情形。周初的这一大群殷商知识分子,在新朝的政治体制下,不能分享权力。他们博闻广见,却掌握了知识的力量,经由对于宇宙秩序及历史发展的了解,这些知识分子由政治权力手中,切割了一个新的领域——知识与意识形态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将会有一些新的资源,有待政治力与社会力开发与争夺其归属。胡适《说儒》,以殷士为儒的祖先,可说极有见地。
西周封建亲戚,以藩屏周,与宗法结合,创立了大宗与小宗的等级制度,诚如《吕氏春秋·慎势篇》所说“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先争,争先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孽无别则宗族乱。”[26]
这两套制度的重叠,宗之,也就是君之,于是社会的“原群”族群,纳入了国家组织[27]
在殷商时代,国家权力的运作有赖于“原群”族群作为社会的基础。西周的封建与宗法不啻将政治与社会的体用两面,完全合一。惟其政治与社会完全重叠了,两橛中任一面都不能算是占了上风。因此,西周上层社会的这一发展,可能添加了稳定度,却也使社会不易有新因素出现。同时,国家也受制于"原群''的封闭性、礼仪性、原群伦理,而不能发展为理性的制度化。
由另一方面讨论,国家与社会的互相重叠,而不是彼此抗衡,有强化与稳定结构的功能。西周封建宗法的上层,虽然也不过是一种"原群"社会,到底仍有政治力以外的维系力量。当政治力量失衡时,原群的社会力即可由中取代。周厉王失政,愤怒的"周人"(亦即周王畿的贵族)竟可没有君主,维持十四年的共和政权。所谓共和,大约不是共伯和执政,而是重要贵族的集体领导。共和结束,宣王亲政,也意味着政治力与社会力重叠到一定程度,社会力不必、也不能一笔抹杀已经式微的政治力。厉宣之际周室能够稳定,也当由于周代已有文官体系的雏型。然而,文官体系终究是政治力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社会力的支持,文官体系也不能独自运作。[28]
宣王即位,号称中兴,但在三十九年时败于姜戎氏,宣王遂拟调查全国人数,《国语·周语》,"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规劝宣王不料民,以为古不料民而知道民数少多,由于平日即有种种数据:"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蒸,狩于毕时,是皆监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但是,"王卒料之"。[29]
这次"料民",大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国势调查。宣王当是以国家的实力为考虑之点,而仲山甫所持之理由,列举的各项收入,其实是由一个贵族庄园上的日常活动可取得的数据。易言之,仲山父心目中的国家资源,原是许多贵族庄园的累计,国家与贵族原群社会,并未分开。宣王心目中的国家实力,则是以政权为主体的单元。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正反映西周原有国家与社会重叠的现象,在宣王时代已开始分歧。至于分歧的原因,可能是贵族集团在共和时期侵夺国家资源。也可能由于西周晚期的经济资源,已不再是封建体制能全部笼罩。总之,西周末期的国家不能继续原有体制,当与社会与国家逐渐脱幅有关。
西周覆亡,王纲解组,真的将维系西周国家与社会叠合的主线松弛了,这一度巨大而紧密的网络,经过春秋数百年的发展,终于完全蜕变。东周的变化,实肇始于西周的季世,而又与封建制度本身的质变有关。西周的封建,实以少数部族控御广土众民而设立的制度,究其内容,周是武装殖民。然而源于实际的需要,一个姬姓或姜姓的封国必须借助殷人的部族,合而为"驻防"的力量,已如本文前节所述;封国的直属人口遂可能有多种成分,例如宜侯矢殴,除了锡土田城邑之外,宜侯还受"易才宜王人口又七生,易郑七白,厥因(千)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口口六夫",至少有王家人、郑人及宜地的庶人,而宜侯本人可能是殷遗,因也许即是其部属,郑则是原在郑地的族群。[30]
这是一个封君手上的人口,也许构成所谓"国人"的主要成分。在都邑之外,又有许多原住人口,分布于各地的村落,这些土著人数众多,即是古书(如《孟子》)常见的"野人"。野人与国人相对而言,并非意指其为粗野不开化,由于不少野人的文化源流远长,是以野人犹较国中君子,先进于礼乐。野人不在井田制之内,纳税与兵役的义务也与国人不同,孟子明白二者的区别,《周礼》中可能保存不少古制的资料,也十分清楚的划分乡遂郊野的田制与税制。[31]
因此,西周的封国之内部,有许多以其族群为主体的"原群"社会;合而言之,这些"原群"也必须合成多元"复群"社会。《左传》定公四年,康叔受封于卫,"启以商政,疆以周索",用周代的法令,配合商文化;唐叔分封于晋,"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不仅迁就当地旧文化,还容纳戎人的习俗。《礼记·祭法》云:"王自为立社为王社,为百姓立社为大社;诸侯立社为侯社,为百姓立社为国社",都是二元的结构。[32]
鲁国是周公之后,因商奄之民,为东方雄藩,亳社与周社,代表了姬周与商奄之民两个系统。因此《左传》闵公二年,季友出生的卜象是"间于两社,为公室辅"。《左传》定公六年阳虎专政鲁国,也必须"盟众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33]不但西周大宗的力量尚在,各国的统治阶层犹是两属,以一方面既属于姬周宗氏的原群,另一方面也属于当地的复群。西周覆灭,各国有的以复群社会进一步整合,形成国家分离的制衡力量。季友、阳虎两例说明了政治必须经过社会力量的认可。不但鲁国如此,春秋之世,国有大事每有征询国人之例,而国人则包括君子,也包括小人,国内政争,国人也是派系争斗的决定力量。[34]这一发展的方向,使国家之外有了可见的社会力量,诚为中国古代原群社会蜕变为复群社会的重要里程。然而,国家与社会终究是相连的。
注释:
[1]讨论国家权力的文章较多,作为一般
参考,可看Hall,J.A.(1986) Powers liberties: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 of the Rise of the West,Berkeley:Universit of California Press;又Tilly,C.(1990)Coersion, Capital and State AD.990—1990。Cambridge:Blackwell中有一书目可供参考。最近中文中有一篇扼要的评论,王绍光:《关于市民
社会的几点思考》,《二十一世纪》,一九九一,第八期,页102~114。
[2]Rankin,M.B.(1986)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1865一1911,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Rowe,W.T.(1985)Hankow: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796一1889,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Rowe,W.T.(1989) 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一1895,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3]关于西欧近代资本主义
发展以后,国家的性质及其功能,请参看,
Bachller,J.,Hall,J.and Maan,M.(eds.)(1988)Europe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New York:Blackwell.
[4]Hegel,G.W.F.(1952)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Trans.by T.M.
Knox,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print,1979),Third Part.尤
请注意第一八一,一八八,二五五,二五八诸节。中文译本系由德文翻译,黑格尔:《法
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一九六一。可参看上述各节。
[5] Habermas, J. (1989)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Cambridge:The MIT Press, p.
56. 另参看, Hohendahl, P. U. ( 1979 ) "Critical Theory, Public Sphere, and
Culture: Jurgen Habermas and His Critics," New German Critique, 16,89ff.
[6] 参看 Rowe,W.T.(1990) "The 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 Modern China, 16(3) ,pp. 309——329; Chang, C. L. ( 张仲礼) (1955) The Chinese Gent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7] Skocpol,T. (1979) 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 New York:Cambridge U-
niversity Press, pp.24—32.
[8] 参看 Skocpol,T., pp.6—12; Gurr, T.R. (1970) Why Men Rebe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Tilly, C. (1975)The Found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Tilly, C. (1978)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Reading: Addisom-Wesley; Charlmer, J. (1966) Revolutionary Change, Boston: Little Brown.
[9] Newak,L. (1991) Power and Civil Society: Toward a Dynamic Theory of
Real Socialism,Trans. by Krzysztof Sawala, New York:Greenwoosd Press,
pp. 21—46,74—82.
[10] Chang,K.C. (张光直)(1986) The Archeaology of Ancient Chin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286—289.
[11]《史记会注考证》,卷二,页四五--四七;李仰松,《从河南龙山文化的几个类型谈夏文化的若干
问题》,《河南省考古学会夏文化论文选集》,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一九八五,页二七七~三0三。
[12]《尚书注疏》(中华四部备要本),卷九,页一~一一。
[13]李学勤,《殷代地理简论》,北京:
科学出版社,一九五九,页四五~九七。
[14]Chang,K.C.(张光直)(1980)Shang Civiliz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p.33以下。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北京:科学出 版社。一九五六,页四七九;张政烺:《卜辞
应用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一九七三,第一期,页九三~一一八;白川静,《殷の 基础社会》,《立命馆创立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京都,一九五一,
页二六0~二九六。
[15]《春秋左传正义》(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卷五四,页八~一一。
[16]许倬云,《西周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一九八五,页一二三~一二四。
[17]李学勤,“前引书”,一九五九,页三七~六0。
[18]许倬云,“前引书”,一九八五,页二五~二六;陈梦家,“前引书”,一九五六.页二0二~二七七,五0八~五八一。
[19]李学勤,“前引书”,一九五九,页七七,并参看本节前引《左传》定公四年事。
[20]张光直,《
中国青铜
时代》(第二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一九九0。
[21]王和,《商周人际关系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历史研究》,一九九一,第五期,页一一五~一一六。
[22]许倬云,“前引书”,一九八五,页九四~九七。
[23]同上注,页一0四~一0六。
[24]白川静,《甲骨金文字论集》,京都:朋友书店,一九七三,页五0~ 一六三;许倬云,“前引书”,一九八五,页二一三~二一八。
[25]李学勤,《论史墙盘及其意义》,《考古学报》,一九七八,第二期,页一四九~一五八;陈世辉:《墙盘铭文解说》,《考古》,一九八0,第 五期.页四三三~四三五。
[26]《吕氏春秋》(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卷一七,页一四。
[27]林坛,《宗法解》,《九州学刊》,一九九一,第四卷,第二期,页一一九~一二八。
[28]许倬云。“前引书”,一九八五,页二二一~二三0。
[29]《国语》(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卷一,页九~一0。
[30]许倬云,“前引书”,一九八五,页一三五~一三七。
[31]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公司,一九七九,页四七~八 四。
[32]《礼记·祭法》(十三经注疏本),卷四六,页一二。
[33]《左传》,卷一一,页四;卷五五,页五。
[34]杜正胜,“前引书”,一九七九,页三0~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