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一篇站在国有企业普通职工立场上写的文章,着重分析了当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问题,那就是大量国有资产被贱卖问题及某些国资托管者如何通过出售国资从中渔利的问题。作者想从技术角度找出办法来解决问题,但技术措施如没有政治压力和政治舆论相配合,再周密的技术方案也是有懈可击的。作者在这里应该继续深入探讨:为什么权力者在出售国企资产时能通过寻租谋取私利?关键是权力者自身就缺少合法性,谁赋予他的权力?他怎么能成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当他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即公众推选成为国有资产委托人时,他对公共资产是不负有责任的,从中牟利也是在所难免的。这就牵扯到我国的政治制度,马克思列宁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必须通过普选产生,资本主义国家执掌权力的公职人员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但是,我国自建国之后,行政官员从来都是任命制,公众从未有过选择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利。在这么一个暗箱操作的不透明的政治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怎么能管理好?某些官员怎么能不趁机损公肥私?因此,支撑国有企业的政治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剩下的这点国有资产也难卖出个好价钱。关键是我们公共资产的“守门人”正在跨掉。
中国所剩的国有资产已经为数不多了,所统计的10万亿元仅仅是个帐面数字,真正变现出来能有4万亿就不错。如果扣除债务,我国很多地区的国有资产已经是零资产和负资产。如果这场资产私有化不是以公平的、公开透明的讨价还价方式进行的,日后总有一天,会有重新算帐的时候。因为它真正损害的是几十年间为它贡献奋斗的中国普通大众。
一、国有资产转让是带有约束条件的权利组合交易
“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科斯这条原理今天已经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定律。因此,在对国有资产的一片叫“卖”声中,我们还是先得强调国有资产的权利界定,然后再谈交易、再论买卖。
凡尊重事实的人都不应该反对,能对国有资产“接盘”的人其实是在捡“金娃娃”。即使是所谓高耗低效的“烂摊子”,其资产质量也未必不高,加上在国有资产变卖之际,实有资产往往被大大低估,事实上大部分国有资产是被贬值出卖的。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确成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国有资产的改革是势在必行。但改革是有代价的,现实中的国资变卖对于普通国民来说,就意味着几十年来对国有资产积累、增值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们,其对被变卖部分国资的拥有权利和索取权利将不复存在。
根据宪法规定,我们不能否认这样一个概念:创造了国有资产的全体人民,都对国有资产持有一份所有者权利;根据逻辑推理,我们不能排除这样一个结论:创造了国有资产的全体人民,都对国有资产持有一份“索取”利益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狭隘的归企业职工所有,而国有企业中包含了几代谁能说从建国以来就为发展大工业而承受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农民不是“全民”中的一部分、谁能说“全民”的财产他们没有份?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要素参与的对国有财富的贡献,同时也包括公私合营中资本家以资本要素加上其它要素的贡献,这更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但是,由于以往货币工资中仅体现了贡献的一部分报酬,他们得到的分配也只是应得分配中的一部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中并没有体现全部劳动报酬。那时的工资分为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两类,国家统计条文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付给职工的全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譬如单位分房,正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劳动报酬。正因为有这个前提,单位分房停止以后国企职工以大大低于市价的价格把住房的产权买下非但不是什么 “国有资产流失”,恰恰是体现国家承认国企职工在“国有资产”中有未还为来得及实现的劳动报酬,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利益的补偿。
如果国有资产不成为某些个人的私产,那么国民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将始终对这块资产既持有所有权也持有索取权,即使企业倒闭、即使发不出工资,这两份权利起码在理论上不会失去,之所以国企在让职工“剥离”时需要支付一笔钱,其实也就是认同职工的索取权利。国有企业是存在产权不明晰的弊病,但产权不明晰只是指当国有资产物权人即国企职工以各别个体出现时,各别个体之间的权利份额难以界定,而不是指国资就没有物权人。国资的物权人有成千上万,他们用一张选票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了政府行使,当政府用国民委托权利进行国资交易时,国资的物权人一讲不清楚自己在其中有多少权利份额,二搞不明白自己在国有资产中究竟有没有份。国资的物权人即国企职工在国资交易中其实是无权利可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旦被卖,“全民”对其理论上的物权也失去了,这意味着索取权也彻底失去。对于国企职工来说,所谓改制的代价,主要就是指失去了对国资中属于自己利益部分的索取权,他们的失落,他们的心态失衡,根源在于此。
这里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各级政府在与接盘者交易什么?仅仅是交易国有资产么?不!产权经济学鼻祖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提出了最重要一点,是他认为市场的物品或资产的交易,不应该从实物本身看,而要从权利的约束方面看,市场的任何物品,交易的是一个约束了权利组合。新制度经济学学者张五常对此进一步阐述“如果物品的权利组合没有约束,他人的权利就不能被界定。物品的权利没有约束,其物主可以很富有,而市场的运作会因为权利的约束和界定不够明确而引起混淆。” (《经济解释》卷三)那么通过交易国有资产这样一个“物品”,接盘者得到哪些受约束的权利组合呢?他交易到的是原国有资产的财产权。有了此产权,他也就有了对交易来的资产的经营权、变卖权、以及一切不妨碍他人的财产处置权(他甚至有烧掉这些资产的权利,但是不能殃及池鱼,不能对空气造成污染,这就是约束条件)。由于国有资产已经作为一个普通物品甚至是作为抛不掉的“烫山芋”来交易,接盘者的权利组合约束只可能限于这些。
但是,即使国有资产在交易时只能以也应该以“物品”这一客体出现,这也是一个特殊的物品,因为其中包含了全民的利益和贡献,虽则用经济学的语言正好嗤之以“产权不明晰”,然而,凡对这个“产权不明晰”的物品奉献过的无数个体,对国资的归属意识却相当明晰:这里原本有我的一份,卖给你了,就没我的份了!大白话道出了一个大道理。1982年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的所有权。当在计划经济时不以货币工资形式体现出来的实物工资因为国家需要“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需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需要“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引号中话见82年宪法第14条)而未来得及付给职工时,那就该在国有资产产权易主时,要尽量保障国民利益少受侵犯。怎样保障?很简单,就是在交易国有资产这一特殊物品时,对其权利组合要有特殊的约束。
二、权利组合中最有价值的权利是卖方对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利
“价格决定什么远比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重要。”这是阿尔钦(A.A.Alchian)说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关于国资改制怎样操作等
问题,其实都是在讨论 “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问题。但最重要的,是“价格决定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既决定了哪些人能把国资交易到手,也决定了国资是否会在交易中流失。
在任何交易市场,“出价高者得”是个铁律。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国资被卖方即地方政府方自己低估贱卖、即使招标拍卖也不一定是“出价高者得”的现象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是不是违背了“出价高者得”这个铁律?不!铁律就是铁律。国资买卖中出价高者不一定得的现象非但没有推翻这个铁律,还证实了这个铁律。
凡发生国资转让的地方,都在算两笔账。一笔账是国有资产本身值多少钱,一笔账是要得到这笔资产需要付多少钱。即账面价格(有没有低估暂且不管)和交易价格。这两部分价格合计就构成国资转让的全部价格。在市场
经济发达
社会里,这两笔账是一会事,资产所值就等于为了得这笔资产所需要支付的,产权明晰了,交易是没有那么费事的。而我们这里就因为产权不明晰、就因为产权虽不明晰却又涉及到全体国民利益,一笔生意就必须算两笔账。为什么国企转让会发生交易价格?因为谁都明白,能摆上桌面谈交易的国资是值钱的,值钱的东西是不能便宜给的。不能便宜给,事实上又往往在贱卖,这又怎么解释?这是因为交易费用落入谁口袋是暗箱操作之缘故!
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全民”事实上是处在“无知之幕”中。但为什么在产权不清的同样前提下,我要失去却让你得到呢?因为你手中有着能决定把资产卖给谁的权力。你手中有着把我的资产拿去交易的权力。那么权力又是什么?“权力是获得所欲物品之工具。”这是十七世纪英国古典
自然法学派大师霍布斯(Thomas Hobbes)对权力的解释。当权力能使你得到你想要得到的东西,而我手中没有这份权力,我难道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我的一份也成了你的?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今也从未对这方面的条文有所修改。那么,人民不仅对那蚀掉的有
法律上的追溯权,还有权打破“无知之幕”,去追溯
企业资产到底卖了多少钱 ,掌握权力的那些出售国企的人到底从中拿了多少钱。 是的,人民有权追溯,人民必须追溯,除非宪法有新规定:权钱交易是合理的、权钱交易来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既然国资交易中存在的交易费用落袋谁家是国资流失的关键,既然权利组合中最大的权利——卖方对交易对象的选择权是滋生权钱交易的根源,那么,我们就要在交易时在这两个根本环节给予最大的权利约束。
三、对国有资产权利组合的特定约束有利于“全民”和国有资产转让对象共赢
对国有资产权利组合的特定约束有个原则,那就是通过改制改组,在“全民”和国有资产转让对象之间达到帕累托最大效应,达到共赢。笔者认为,可通过如下三个约束达到此目的。
1、交易费用以“国有资产承让费”形式进入社会保障账户。
国有资产承让对象在若干年份内根据企业原有行业性质、规模按经营资产(包括资本经营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国有资产承让费,这笔费用进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转让对象缴纳这笔费用,政府就无须对转让对象提出安排原职工的数量要求(转让对象如何经营企业是不须他人来安排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剥离”费用亦由社保中心支付。 “剥离”费用额要考虑职工累积贡献和已得报偿等因素。
2、 把对国资的账面价值审计转为对国资转让对象的财产审计。
3、根据国有资产转让对象的财产审计结果,将其一定比例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企业如在短期内净资产大幅下降或发生变卖行为,银行拍卖其不动产并封存其账户。
笔者提出第一个约束条件的理由是:
“国有资产承让费”是根据经营资产比例缴纳,这没有了原先国资交易中的“讨价还价”,交易透明度大大增加,(事实上,正是因为有各级政府与国资转让对象间的讨价还价,才更使国资转让中的腐败现象变本加厉。借“安置职工”之名行肥各级官员私囊及原国资经营者私囊的事实已不胜枚举)。2)由于国资转让中交易费用事实上一直在发生,在承让者的支出立项中,并没有因此多出一个支出项目,因此容易推行。3)国资交易费用以“国有资产承让费”形式进入社保账户,体现了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财产权利。
笔者提出第二个约束条件的理由是:
1)避免有限的审计资源无谓浪费。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出售很慎重,“出售一家企业的传统方式都包括
会计事务所评估企业——每个建筑、每台机器、每项账款——价值以及专家为出售做广告并与买方接洽这两项事宜。大多数企业的出售都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这一时间内,10个专家化他们大部分的时间从事一个企业的出售不是什么稀罕的事” (见《俄罗斯私有化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但是,俄罗斯私有化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们算了一笔账,如果俄罗斯也这样进行私有化的话,它将用去几十年甚至一百五十年时间,光专项费用一项就会超过所有企业的账面价值。
当然,他们在私有制过程中对全社会利益的侵犯也是触目惊心的,建议关心国有资产改制的人能去看看由华盛顿特区欧亚基金会赞助的、美国哈佛学人组成的
研究小组历时4年、调查了800多个俄国大企业后的权威研究成果——《俄罗斯私有化调查》。我国的国有资产原本就处于被核查状态,在转让国资时只要我们事实上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资产评估质量水平、只要我们是事实上在搞“突击审计”、只要国资事实上是在程度不同地“贱卖”而这
目前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投入巨量资源核实国有资产值就是无谓的。不错,全国规模的资产审计能给审计部门带来利益,也能提高GDP增加值,但是在审计部门不独立的国情面前,这种审计最终结果是开更多的腐败窗口,让腐败现象、腐败证据、非法收入通过“审计”来合法化!
2)对承让者的财产审计是国资转让中人民能对国有资产进行的最后一次监督,也是真正能见效的监督。
中国的民间商人、民营企业家并不怕这种监督。他们是公开的有产者。在转轨的整体性混乱与无序中,谁的双手是完完全全干净的?但他们凭智慧和才能,从社会底层起步,逐步从无产者步入有产者行列,其中的道路也充满艰辛。“整体性混乱与无序”的始作俑者不是他们。当然,他们也不可避免地参与了“整体性混乱与无序”,事实是,他们如“不参与”也就不可能富到跨入有产者行列!他们中最普遍的问题是偷税漏税和行贿,普遍到这已是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但他们之所以能普遍偷税漏税和行贿,不正是暴露我们制度上的问题吗?这部分人对宪法将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之类事并不很感兴趣,因为他们是根据直觉来判断:改革进程到今天这个境地,想变也变不回去了!当然民间商人和民营企业家中也有忌讳、反感把家底亮相的,究其原因,多半是财富来源与有权势者有瓜葛。
四、对转让过程中的国有
企业管理人要进行审计
国资 “内部转让”的承让人其个人股权若达到一定比例,必须接受财产审计。不错,这条约束主要是针对原国企管理层人的。但这样做有利于理顺民心、少让民众心态失衡,有利于
社会稳定。
要阐述清楚这个道理,笔者在此引用北京大学晏智杰教授的劳动价值学说
研究成果:“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一定能保证同剥削无缘,如果它被某些人转化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就能成为占有社会或别人劳动成果的条件。”“滥用权力谋取不义之财的种种罪恶行径……从本质上说无一不是无偿和非法占有国家财富和别人的劳动成果,无一不是明目张胆的剥削和掠夺。我们甚至还可以进一步说,因为这些人手中有职有权,拥有各种合法手段和资源,还往往披着冠冕堂皇的外衣,因而他们恶行的后果比起那些搞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等‘低级的’行为来就显得更为可恶,对我们国家
政治和
经济生活的危害也就更大。”所以,对这些人,决不能把他们依托权力资源敛集来的财产再借国企转轨之名合法化。认同这种“合法”,等于认同只要掌握权力资源,就受贿合法、侵吞国有资产合法、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合法!
进一步追溯下去,原国企经营者、领导者的权力是他们所获得的地位决定的,他们的地位又是怎样得到的呢?根据北京大学社会学学者邱泽奇教授的研究成果,“今天我们所看到的社会结构,是一个仍然处于剧烈变动中的结构,因为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获得不是平等竞争的结果,而是制度变动所制造的各种机会的后果”。我们与西方社会在社会成员获得社会经济地位过程中的最大差别,是西方社会这个过程是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发达带来的法制健全、竞争机制起点相对公平条件下的博弈结果,这个过程中,个人的努力即内部条件起主要作用,我们这里则更多取决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变动即外部条件的作用。1949年以后,
中国大陆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对社会地位获得的途径,在相当程度上,人们对社会地位的获取是失去预期的,但人的本性又决定人们对获取高的社会地位的兴趣不会因此降低,那么,在失去预期、没有预期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个人行为与机会偶然性上的博弈,说白了,就是投机,而这,正是体制中的弊病之一。
如果我们在改革、改制中不是把这种旧体制中的弊病借机努力纠正相反还要把它合法化,国民又怎能相信改革是对他们有利的呢?他们怎么还可能以积极的心态分担承受改革的阵痛呢? 改革是要化代价的。但就该是弱势群体来承受代价吗?弱势群体之所以弱,不是弱在能力,不是弱在智力,而是弱在缺乏权利资源上,我们不能否认,因为权利资源能决定生产各要素的配置和流向,从而权利资源能同样决定分配杠杆的倾斜度。
鉴于权利资源有如此重大如此无所不在的功利作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即普通职工们——如今已大部“沦落”为弱势群体的人们,在将被卖掉的国有资产彻底与他们无缘之前,有权利对曾经掌握他们劳动成果分配权的人们进行一次清查,查一查他们是否有不合法的所得。这些原国资经营者领导者如能通过个人财产审计这一关,他们将会获得真正的威信,将在职工中有更多的号召力。这样,才会更有利于企业
发展,才能使新的企业所有者的资产真正成为社会的财富。
笔者提出第三约束条件的理由是:
这个约束条件等于强硬规定承让企业必须赢利,这正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对承让者的权利约束:国有资产不是那么好承让的,国有资产凝聚了全体人民几十年的贡献成果,要抱这个金娃娃,资产就只能增值不能贬值。你没有能使资产增值的“金刚钻”,就是不能抱走这个金娃娃!你如果想通过变卖国资来套现,那国家就有办法让你寸步难行!
有价值的财产,就是财富。这个世上,财富是不用担心没人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