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能否合理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民收入、农民生活条件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而且也关系到非农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在本文中作者提出了速度层次交流理论,并从该理论出发提出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相关政策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速度层次 剩余劳动力 劳动力转移
一、速度层次交流理论提出及影响因素
该理论认为交流与需求一样是有层次的,在同一速度层次上的交流是比较容易的,也比较协调,恰如高速公路上奔驰的汽车,如果他们速度都是一样的话,那么就不可能会撞车。同样道理,同学之间、同事之间、同一级别同一层次的人们之间由于处于同一速度层次,共同话题多,因而就容易交流,这也是 “非正式组织”出现的主要原因。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就是这个道理。相反,不同速度层次的交流就非常困难,甚至是危险的,如上下级成为好朋友的例子就很少,再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再如我们常说的“伴君如伴虎”就是这个道理,恰如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是非常危险的。不同速度层次的人们要顺利的交流,前提是高速度层次的一方要降低其速度层次或者低速度层次的一方要适时提高其速度层次,前者如“平易近人”,后者如“趋炎附势”,这些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影响某一地区居民速度层次的主要因素在于:一是该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达程度。一般来说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达程度的提高,人们速度层次总体是提高的。一般认为,城市居民的速度层次总体高于农村居民的速度层次,而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速度层次总体高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的速度层次。所以我们可以得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难度要大于发达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难度。二是该地区与外界交流的程度。一般认为某地区与外界交流的程度越高,其居民速度层次就越高,用俗话说就是“见过市面”、“大气”,反之,某地区封闭程度越高,其居民速度层次就越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开放程度高的地区其经济发展速度就快,居民速度层次就高,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就不严重。三是该地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一般来说居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速度层次就越高,反之,其速度层次就越低。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居民几乎不需要政府帮助其转移,而需要政府帮助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本上都是受教育程度低的居民。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存在和转移难的原因分析
传统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即以传统的方式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低下、收入微薄的农业部门和以现代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高、收入高的工业部门。即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两个速度层次差异明显的居民:农业居民速度层次低,而工业居民速度层次高。一方面,农业劳动力的增加、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土地质量的下降,造成传统农业部门边际生产率低下、劳动力过剩,进而为现代工业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工业的资本存量的增加,工业规模的扩张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也需要不断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因此,随着经济活动从传统的农业向现代化的非农产业转移,社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将不断得到提高,二元经济逐步向现代经济转化。在二元经济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促使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的必然选择。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农村出现剩余劳动力是一种必然趋势,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也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为什么会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的现象呢?原因在于农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速度层次总体低于非农产业劳动力的速度层次,导致农村往外转移的劳动力无法与转移目的地居民顺利融合。由于速度层次不一样,就会发生“撞车”现象。一方面,导致被转移居民有着背井离乡的感觉,短期无法感觉到生活的美好,另一方面,转移目的地居民也感觉到生活不便利,对被转移居民的采取排挤态度。
三、速度层次交流理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应用
上面已经论述到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的原因在于被转移居民和转移目的地居民的速度层次不同,导致相互抵触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在于提高被转移居民的速度层次使其与转移目的地居民的速度层次相一致,如对被转移居民进行一定的职业培训、给予被转移居民国民待遇等等。具体对策如下:
1、改革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全面打破和消除城乡二元体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1958年我国开始实施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明确将居民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并严格规定非经城市有关户籍管理部门同意,农村人口不得进入城市,人为地在城乡之间挖出了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筑起了一道难以冲破的制度性壁垒。从理论上说,它不利于劳动力的优化配置,窒息了竞争,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的长期存在,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因而农民进城的经济利益驱动将长期存在,如果用政策限制来阻挡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不但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同时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而实际上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对城乡双方是互惠互利的。就农村来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可以减轻农村就业压力,提高农民收入;就城市而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入并不会对城市劳动力就业构成多大威胁,因为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相对较低,缺乏竞争优势,他们大部分在城市中提供城镇居民生活中迫切需要的家政、护理、环卫、餐饮、建筑、保安等服务,弥补了城市劳动力结构上的短缺,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城镇居民生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当前来看,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有关调查表明,大部分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在现行户籍制度约束下,无法取得同城镇市民同等的竞争能力和平等的待遇,他们在就业、加薪、吃、住、孩子上学等方面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困难。虽然已有相当部分劳动力已基本脱离农业,属于转出的剩余劳动力,为全国城镇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他们因没有城镇户籍而被认为是城市“二等公民”。因此,我们要考虑逐步取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限制,改革现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实行按实际居住地落户的原则。同时对就业、企业注册登记、子女入学等等阻碍城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其他歧视性政策也必须改革和废除,以彻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改革除户籍制度外的其他人为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因素,促使城乡两个不同的速度层次趋于融合
除了户籍制度方面的限制外,还有就业制度、子女入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在就业制度方面,国家禁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招收进城农民工,即使是非国有企业在招工时也有限制,对招募、使用外来民工的工厂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在就业安排上也都要求用人单位“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优先招用本市居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得新招劳工,并且对许多工种禁止或限制使用民工。其次是子女入学限制,进城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往往难以得到解决,即使学校同意了,也要缴纳一笔数目可观的费用。再次是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往往难以享受。有的城市还要求民工进城后要缴纳暂住费、管理费、岗前培训费等等,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转换成本,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进城寻求就业须先支付将近千元的转换成本是无法承担的,他们只有望“城”兴叹了。因而,社会各界要积极鼓励和保护农民合理就业,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关政策体系,完善企业用工制度,逐步放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限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协调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和就业,为城乡两个不同的速度层次趋于融合做贡献
目前全国劳动力统一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源配置还受到许多非价格因素的制约,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差异很大。在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方面,需加快劳动力就业制度改革,提高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力双向选择,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特别要建设为农民外出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网络,定期发布劳务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营造出一个自由选择就业、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流动的大环境,并降低和消除一些不必要的迁移成本。城乡统一协调的劳动力市场主要内容如下:(1)市场主体地位要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2)社会服务、保险为市场主体提供保障条件。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社会保障为前提,这就是要加快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3)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调节劳动力流向和组合。劳动供给者主要依 据劳动力价格信号决定就业或转业,劳动需求者根据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及生产经营状况调节用人数量。(4)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及管理协调机构,包括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所等,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外部条件。
4、提高
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增强转移劳动力的市场竞争能力
农村劳动力素质低是制约转移数量特别是转移层次提高的重要因素。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
中国总人口中文盲率已下降到7%左右。但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4%,小学程度的为 31.1%,初中程度的为49.3%,高中程度的为9.7%,中专程度的为2%,大专及大专以上的为0.5%,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总数的13.6%。进入城市的民工中存在着部分文盲、半文盲,受过初中以上
教育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0%。而随着市场
经济的
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崛起,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抑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往外转移。由于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低下,决定了他们即使进入城市,也很难进入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工种进行工作,而只能从事低层次的工种。大量的低层次劳动力也易造成我国劳动力结构的失衡。在这主要拼技能而不是拼体力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一般处于劣势,转移的领域越来越窄,就业空间越来越小。
为此,我们首先应进一步抓好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我们要把基础教育放到重要位置,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提高财政中的教育经费的比例。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支持的力度。其次,努力普及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对低层次劳动力的需求将会缩小,对技术工人、技术人才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因此在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同时,要针对城市劳动力的需求变化,充分利用劳动、就业、教育部门的师资、技术和设施,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切实提高外出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竞争就业岗位的能力,为城市
企业培育优秀的技术工人和技术人才,进而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最后,加大向农村教育投入比重,不仅有益于提高农民的素质,为产业结构的升级做好合格的劳动力储备,而且也推迟了新增适龄人口进入劳动力待业大军的速度和减少就业压力。
5、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解决后顾之忧
政府应改革城市就业制度,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的就业务工、居住生活、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市场化的医疗卫生和劳动保障体系,达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后能与城市居民受到同等的制度保障和平等待遇。要鼓励雇佣关系长期化、稳定化,从而使企业和农民工利益都得到保障。积极倡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家门,迁移到城镇,切实解决户口、孩子上学等
问题。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求出发,帮助和动员农民解决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6、通过
法律机制的调节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
法律调节是指政府通过劳动立法、社会保障和福利立法来引导和约束劳动力行为,从而创造一个有效和公平的就业环境。通过法律机制的调节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健全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将现
有的各自为政的仲裁机构合并,成立仲裁局,明确它是经济行政执法机关,赋予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内部设立若干专业性的仲裁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和地方劳动仲裁工作。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次,要制订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法律,包括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劳动标准法是以最低限度的劳动条件为依据,制订最低劳动标准,以及为保证和维护这一标准在行政上采取的措施。劳动标准法的基本
内容是对劳动时间的规定,如规定法定劳动时间、法定休假日以及法定劳动时间以外的补偿等。最低工资法是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具有最低工资额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安定。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是劳动力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条件。目标是建立城乡一体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对政府的各项就业政策加以法律化。制订这些法规时都应特别考虑农业劳动力及其转移问题。
Theory of Dynamic utility exchange priority
and its implication on the surplus farmers’ migration
Abstract: Transferring surplus rural labors in China is not only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improvement of farmers’ income, living standards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but also connected with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non-agricultural sectors even the whole national economy. This article illustrates the theory of dynamic utility exchange priority, and its implications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f transferring rural surplus labors.
Key words: dynamic utility priority surplus labors farmer mig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