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目标,大大的加速了我国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式制度安排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诸如市场分割、欺诈、失信、关系寻租等不合理行为,降低了行为人的交易预期,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这些行为的产生源于变化了的正式制度与继承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摩擦,本文在简述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这些矛盾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一、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容
有理性的行为人总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约束的竞争行为必定会加剧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成本。这种约束条件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行为人共同遵循的契约关系或交易规则。制度恰恰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确立了竞争与协作的秩序。“制度是为约束在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95-196页)
行为约束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约束对全社会都有约束力,有的约束是为利益主体在不同的环境下所设定的;有的约束较易变更,有的则在较长时期内是不易变更的。 按照制度存在的形式,大体上可将制度划分为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它包括了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非正式制度就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性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它一般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和习惯处于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地位,它对于正式制度安排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各种制度安排是相互联系的,某一特定制度安排的变革,将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反之,如果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变革的过程过于迟缓,或与该特定制度安排不相容,那么该制度安排的变革就会受阻、变形甚至完全失败。
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必须保持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其原因在于:
首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来源不同。一般说来,正式制度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而非正式制度却往往是一种历史积淀与文化演进的结果,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性原则来发展的,它更多地受到了政治的、军事的、社会的、历史的和意识形态的约束。非正式制度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按照效率原则来设计的正式制度能否有效地运作,还要看它最终是否与非正式制度相容。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运行发挥着更深层的根本性作用。
其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变化速度不一样。如果将社会文化分为器物文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三项。那么其中变化速度最快的是处于文化表层的器物,其次是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由于处于文化的最深层次,因而变化最慢。它需要长期缓慢的生长和培育。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上述三者的变化速度如果不相适应,尤其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变化速度悬殊过大,就有可能产生剧烈的制度变形。
再次,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一些正式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的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但是非正式制度由于其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一种非正式制度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复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功能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理性原则设计的成文的并得到社会权力机构实施保证的正式制度,能够为行为人提供更为确定的行为预期,从而有利于减少人与人相互交易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任何正式制度都不可能是万能的,不可能对违约的条款在合约的执行过程的确定性毫无遗漏完全规定;即使在最发达的的经济中,正式制度的约束也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非正式制度具有普遍性。非正式制度可对正式制度进行拓展、细化以及对组织内部实施行为控制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公平、公正的价值体系减少有限理性进行行为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因而,有效的制度安排取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功能互补性。
最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功能发挥的机制也不一样。正式制度为行为人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有赖于他律的强制性实施机制。这种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根源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交易的复杂性。交易越复杂,那么建立实施机制就越必要。例如,在农业社会里,人类就没有建立质量监督检查之类机构的必要。二是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也促使制度实施机制的建立。三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易导致对契约的偏离。而非正式制度则为行为人的行为选择提供内在的自觉接受的软约束力,有赖于自我实施机制。这种自我实施机制源于行为人在长期共同交往中形成的默认性知识。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如果内在和外在的约束力配合得好,则行为人“搭便车’’或违犯规则的可能性就小,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程度’’就更高,从而能淡化行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要求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必须形成相互融合、彼此促进的共荣共损关系。在市场化制度变迁过程中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相协调,就有可能出现剧烈的制度变形,影响交易秩序,降低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影响经济发展。
历史上,西方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协调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们之间也是经历了长期的磨合而逐渐成熟的。西方的市场经济是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开创的理性主义观念的基础上,进行宗教改革,摧毁消极、保守、维护等级、追求虚无的封建神学观,树立积极、进取、崇尚民主自由、追求科学进步和发展的理性主义观,才确认了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双向亲和力。西方国家在三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还经历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与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两个阶段,最终才确立了以自由、平等、法制、创新等理念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伦理体系,从而实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动态平衡。
二、我国市场化制度安排中的制度摩擦
改革开放以来的当代
中国正在进行一场空前深刻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但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中的正式制度主要是在求强求富的目标指引下,通过自上而下的人为选择过程而导入的;而初始的制度框架中延续的非正式制度却更多地表现为以适应传统的
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意识形态和风俗习惯体系。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两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相遇时,二者之间产生了强烈的摩擦、震荡和冲突,市场化的正式制度安排出现了变形,行为人的交易预期降低,机会主义和短期市场行为盛行,交易成本增加,扰乱了经济
发展的正常秩序。市场化制度安排中的制度摩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自由观念与家族观念的冲突
市场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关系,这种自愿交换关系是建立在排他性、可让渡性产权安排的市场正式制度基础上的。权利的排他性使行为人在交易关系中平等地处于相对立的两极,行为人只能在与另一行为人平等互利、或一致同意的自愿交换中才能获得利益;权利的可让渡性使行为人能以其所拥有的权利与其他行为人交换,获得其他行为人的权利或交易的利益。这种权利的排他性、可渡性的正式制度安排要求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为其有效率的运行提供合法性,来稳定行为人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行为人地位上的平等观念、交易过程中的自由观念历经几百年的以天赋人权、
法律平等为核心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和渗透,已深入人心,从而极其有力地刺激了市场中的公平竞争行为。
然而,我国却在极其浓厚的家族文化传统这一非正式制度特质的
影响下,人们根据血缘、地缘形成以特定“身份”界定的垂直封闭的关系
网络群体。在关系网络群体内部,行为人的交易是建立在“长幼有序”的等级制基础之上的,单个行为人的权利、自由只有在和群体的利益相一致的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对关系网络之外的行为人则具有排斥性。在近代以来的
社会变革和
政治制度变迁过程中,家族文化传统曾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行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肯定;但在我国社会转型状态和市场正式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家族观念又成为行为人建立新的集体认同的支撑构件,行为人通过家族观念或家庭伦理来观察和组织社会,对待交易活动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在这种无视平等、自由的家族观念的非正式制度的渗透下,行为人的交易活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影响了市场正式制度的有效运行。从宏观层面来看,由一定地域的行为人组成的关系网络群体,在交易活动中对群体内外的行为人实施区别对待的规则,对其内部的行为人实行保护,对其外部行为人实施排斥,从而导致市场分割,违背竞争机制,资源不能自由流动,群体内部的低效率行为人无法通过竞争淘汰,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大大增加了外部行为人的交易成本。从微观层面来看,建立在家族传统基础上的民营
企业,其运行机制是建立在家长制、血缘和亲情的非等价交易基础之上的,尽管在初期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是随时间的进展,“近亲繁殖”的人力资本增长模式大大限制了企业对人力资本选择的范围,从而造成人力资本质量的递减;家族内外有别的伦理关系会造成企业内部的帮派体系和组织内耗,在“家长”不在了的情况下,企业容易解体。这些都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不利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对信任的不同理解造成的摩擦或冲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分工合作体系在一国和世界范围内日益扩展、繁复,行为人面临的经济信息量空前扩大,信息变幻的不确定性增加;在行为人之间,信息分布出现了巨大的不对称,行为人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急剧上升,交易过程中出现破坏合同或由于合同的不完备给行为人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增大。交易能否成功就取决于进行交易的行为人之间能否建立一套降低风险和交易费用的第二保护机制,市场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信任机制来减少社会交往的复杂性。这种信任制度包括法律形式和价值观念两种形态,法律形式的信任制度是建立在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基础之上的;价值观念的上的信任要求,市场经济中的信任是在平等的交易活动中、行为人相互之间给予的、以竞争能力为基础并采用契约形式的一种信任观念。法律形式和价值观念相结合的信任制度约束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恪守“信任”准则,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深化和合作的扩展。
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信任制度,价值观念上的信任倒是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这种信任是建立在血亲关系或相互依赖的个人关系基础之上并得到个人承诺的,其特点是单向的、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志的变化;因而这种个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在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中,信息由原计划经济制度下的纵向传递开始转为市场经济制度中的横向传递,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加强了。在缺乏相应的法律形式的约束下(即使有法制的约束,如没有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实施机制会由于成本太高而弱化),靠自觉意愿来保证的守信行为,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来说,显得尤为无效。结果是行为人失信、欺诈且同时又能逃避监督,并对失信推卸责任、不必为失信所造成的对另一行为人的损失支付代价而获得巨大的利益。这种失信、欺诈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不对称性,诱使行为人贪恋失信,产生“信任危机”,加剧了市场中的短期行为,扭曲了行为人的交易预期,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搜寻费用,正式制度安排出现混乱。
(三)、创新、冒险观念与保守、求稳心态的不相适应
市场中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实质上是市场交换关系的人格化代表,其活动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利益最大化。随着市场规模、技术、要素相对价格的动态变化以及市场失灵和市场的不完善,出现了“潜在利润”的机会。在既定的制度和技术条件下,行为人难以实现这种“潜在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为实现这种“潜在利润”,开始尝试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合,即实行技术和制度创新。在这种尝试过程中,行为人并非对其行为的结果具有完全准确的预测,即存在着结果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因此 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是市场经济中行为人的基本品质。行为人为追求“潜在利润”的制度和技术创新的成功,使在现存的制度和技术安排之外的利润内部化,同时也使制度和技术得到帕累托改进。
然而,在我国长达千余年的“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和建国几十年来的“兴无灭资”的意识形态的渗透下,我国市场中从事交易的行为人的逐利动机较弱,同时还表现出较浓厚的保守和求稳心态。行为人的这种保守、求稳心态是与我国长期处于自给性的农耕社会以及特定的正式制度安排相联的:依靠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源的农耕社会,生产目的是为了自给而不是为了交换,劳动分工的程度较低,行为人之间的信息、物质交流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和行为人对达到一定水平的自给的满足,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保守性;几千年的封建等级制度和计划体制下的人事计划安排、城乡身份分割以及职业代际传递的现状使行为人处于社会地位的封闭状况,也使行为人形成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求稳心态。在面临市场具有风险的获利机会时,受保守、求稳心态影响的行为人,难以进行决策;即使选择了风险,也难以承受风险带来负面结果。因而,既定的技术和制度得不到改进,市场也难以高效率运行。
(四)、交易过程中的公正观念和关系观念的矛盾
建立在发达的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扩大了行为人的交易范围,行为人的交易具有了开放性、松散性和易变性的特征,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了交易预期的不确定性,市场的交易费用上升。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对市场交换和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并力求用普遍取向、利益取向、成就取向和契约取向来约束行为人的交易行为。这种对交易的严格规定体现在对交易的公正性的理解上,即任何人在规则面前都是平等的,交易中出现的矛盾通过既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解决。市场交易规则的建立和行为人具有的公正观念,大大减少了复杂的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促进了行为人合作秩序在分工不断提高情况下的扩展。
但是在我国,人们习惯于用人际关系的远近、亲疏来考虑自身的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规则及其他约束都会随着所施对象与行为人的关系而有弹性的伸缩,普遍取向的标准并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标准的随意性否定了其建立时的公正性目的:关系进入经济交易,产生“关系寻租”,引发价格体系的变动,使价格不再反映实际成本的变动,进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也增加了关系之外的行为人的交易成本,降低行为人的交易预期,市场正式制度出现了变形,运行效率大大降低。
(五)、正式制度安排的规范化和形式化之间的矛盾
正式制度安排的规范化是指正式制度所规定的“什么应该是什么”或现实生活中“什么是什么”之间相一致。规范化的正式制度是在市场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参与经济交易并具有独自利益的各行为人在反复谈判、争议、斗争中形成的一些成文的行为约束;正式制度的规范化体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某种社会权利机构的保证下得到执行或强制地执行,不因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其修改或变更必须通过既定的合法程序和新一轮的谈判或争议来进行。通过行为人反复权衡、谈判建立起来并在任何情况下都强制实施的规范化制度,虽然在其建立时生产成本和机会成本较大,但其所能提供的交易稳定性在长期的经济动态发展中能为行为人提供更为确定的行为预期,从而减少了行为人相互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而减少交易成本,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正式制度安排的形式化是指正式制度所规定的“什么应该是什么’’和现实生活中“什么是什么’’之间的脱节。在我国
目前社会中,虽然引进、移植、借鉴和自行设计了许多成文的正式行为约束,但是在制度设计中缺乏必要的社会安排来保证这些成文的正式行为约束的贯彻实施;在具体情况下,随机的行为控制居于支配地位,一切正式的约束、规章都可因个别的偶然的需要而通融、优惠、特例、变通,或因利益结构的改变而改变或被放弃。
不重视正式的行为约束的强制实施,行为人在制度的变迁中对变化的外界环境有较强的适应性或灵活性,可在具体的情况下选择较为合适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成本较低。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坚持实施的行为约束,依具体情况而灵活地加以改变、放弃的规则,制度依行为人相对优势更迭而变化,在长期的经济发展中,不利于行为人建立起稳定的行为预期,经济因制度的变化和反复而周期地变动也增加了市场的交易费用。
上面
分析表明,市场化进程中的正式制度安排受到一些既定的非正式制度的抑制,这些非正式的行为约束是建立在家庭围绕人和人的关系来反复进行的人与人的交换而形成的。从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衍生的非正式制度不能对市场化的正式制度的变迁作出迅速的反应,大大地加强了中国市场化进程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复杂性。
三、促进制度安排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
“因为构成一个稳定选择
理论逻辑的是正规与非正规及实施方面的总和,所以正规规则或它们的实施的变迁会导致一种非均衡状态。”(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
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页,第117页)制度变迁所导致的非均衡状态与正式制度变迁的时滞以及不同层次制度变迁速率的差异,使得在制度变迁进程中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冲突是任何实现制度变革的国家都无法避免的。资料表明,美国在1840年-1920年间(此为美国
工业化的关键时期)其经济
发展中就曾出现过严重的制度冲突。如祖克尔发现在这一时期由于外来移民的涌入,人口流动的加剧及
企业组织的不稳定等因素,导致以声誉产生信任的机制相当混乱,其有效性降低。在制度安排的变迁过程中
问题其实并不是制度冲突本身,而关键在于如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消解制度冲突所带来的交易预期不确定性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增加,逐步实现制度变迁进程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整合。
消解市场化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冲突、实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整合,根本在于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市场化变迁。由于非正式制度源于
历史上
政治的、军事的、
社会的和文化的特性,其变迁牵涉到一个社会的信仰系统、价值系统、社会习俗等最内层的质素,改变它们极不容易。如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可以引进西方的器物、制度,可是当它们与旧有的传统文化相冲突时,器物、制度的引进往往就收效甚微。因此,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是具有自发性的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非正式制度的缓慢变迁抑制了市场化正式制度的变迁,行为人可以通过有意识的活动,来加速这个过程,以弥补自发的变迁过程的不足:
1、通过加速市场化正式制度的变迁来促进继承的非正式制度的市场化变迁。在我国,继承的非正式制度对行为人的
影响,除了非正式制度的历史延续性和潜在性外,还在于在市场化制度变迁过程中新旧制度交替所导致的“正式制度真空”的存在,使承继的非正式制度在行为人的交易中发挥了基本的作用。在计划经济的正式制度逐渐失效,新的市场化正式制度安排尚未在经济中发挥完全效力的一定范围内,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会稳定行为人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与市场化正式制度的变迁目标相矛盾的,阻碍市场化正式制度的变革。因此,市场化正式制度的加速演进,一方面会否定和替换这些不再适应新变迁目标的非正式制度;另一方面,正式制度的变迁,会改变行为人的交易成本,引发行为人演化新的习俗和准则以有效地解决已出现的问题的努力,同时忽略这些非正式制度。
2、逐渐消除非正式制度所赖以生存的农耕性经济和计划经济土壤。两千年来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农耕性经济的基础上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自足的系统,家族观念、忠诚信念、保守与求稳心态、人情观念等实际上均是农耕性经济在价值信念和意识形态上的具体表现。建国后根据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建立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干部与工人分割的社会身份分层体系、官本位制以及城市中的工作单位身份制。但是这种正式制度与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存在着高度的藕合,强化了社会系统的自足性。实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必须加快经济的工业化、专业化、
现代化进程,在行为人物质提高和社会流动性增强的基础上,解除血缘、家庭、土地、特权对行为人经济和自由权利的约束。独立的行为人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会形成与市场相适应的共同知识、信仰体系和价值理念,从而实现非正式制度的市场化变迁。
3、通过推进社会的
教育和文化传播来消解既定的非正式制度中与市场经济正式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同时吸收那些与市场经济正式制度相适应的价值理念、意识形态。非正式制度基本特质是伦理的、等级的、家族的、情感的、忠诚的和稳重的。改变这一基本的非正式制度特质,只能通过长期的教育和文化传播来进行。教育做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它对行为人的意识形态、信仰系统和价值观念的改变是其它手段所无法替代的;而文化传播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信息系统,可以通过对行为人潜移默化的渗透,来促进行为人价值观的变迁。因此,教育和文化传播的推进会促成与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导价值观的社会化,加速市场化非正式制度的变迁。
4、在促进中国的非正式制度变迁过程中,必须重视和发挥“知识企业家”的作用。“知识企业家”作为社会中一个具有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特殊阶层,能够在准确、公正地对一国的发展状况和方向作出理性的的
分析、评判和把握的基础上,在制度变迁时期,通过对各种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的重新选择、组合,形成与制度变迁方向相一致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在经济规模扩大、社会分工日益提高的市场化制度变迁背景下,那些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收中国传统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观念精髓以及理解市场经济价值信念的中国“知识企业家”们,在建立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容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创新活动的过程中,大大加速了中国新的市场化非正式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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