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就是一个社会经济有机体的内部结构、各部分的职能及关联方式的总和,它是实现一定目标的经济组织的发展的机体。本文探讨经济体制的基本决定因素。
一、 稀缺及其体制决定意义
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为维持存在和发展所采取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依赖于人类所面临的客观物质条件。迄今为止,人类所一直面临的基本的客观物质条件是稀缺性,即与人们的欲望相比,生活资料和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源(即生产要素)的有限性。因此,我们的分析就从稀缺开始。
稀缺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是经济分析最基本的逻辑前提。稀缺是一种量的相对关系,它首先是指,与人类欲望相比,生活资料在数量上不足。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物品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些物品,如阳光、空气等,完全可以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得到它们可以说毫不费力。而此外的绝大多数物品,如供人们吃、穿、用、住、行的物品,则不能够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需求,要想得到它们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或成本。前者是非稀缺的,一般称之为自由物品,人类无需经过生产等经济活动就可以得到它们,因而不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后者是稀缺的,一般称之为经济物品,人类必须经过生产等经济活动才能得到它们,因而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为了得到稀缺物品,人们必须从事生产活动。因而,经济财物(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就是产品)的稀缺性来源于生产要素即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有限性和由此导致的产品的有限性与人类消费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则是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经济中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经济学的基本问题,那就是:如何用有限的稀缺的资源来生产和提供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无限的要求和欲望,达到最大限度的社会福利。
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决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和福利最大化原则,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要尽可能合理地配置和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生产资源,生产和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福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是效率和福利最大化原则,而不是效率和福利最大化规律,这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是指,由于稀缺性的存在,经济活动应该按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来进行;后者是指,由于稀缺性的存在,经济活动必然按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来进行。“应该”而不是“必然”,这一区别是我们进一步分析的条件。
稀缺对于经济体制决定分析的意义,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稀缺使人们——各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团体或经济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以这种利益为动力从事经济活动。
利益和利益追求是稀缺的产物。由于稀缺,经济财物与人类欲望相比是有限的,因而,这些经济财物必然被个人和经济组织所占有。也就是说,这些财物是有所有者的。而自由财物,由于完全能满足人们的欲望,不存在稀缺问题,就没有人想去占有它们,例如空气,是可以随意呼吸的。经济财物是由生产要素即资源生产出来的,经济财物的稀缺性来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占有了一定的资源,就等于占有了一定的经济财物的生产条件,因而,资源也是有所有者的。这些资源或产品,或属于某个人、某个家庭,或属于某个组织或经济团体。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随意地无偿地占有别人的财物,要想得到别人的物品,只能用自己的物品去交换,而且只有在对方同意(对方需要你的物品,并且对方认为交换的比例是恰当的,你的一定量的某种财物值得他付出另一种一定数量的财物)即双方的意见一致时,交换才能实现。财富(资源和产品)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对财富的追求,这种追求就是通常所说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追求。
但利益不仅仅指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在社会中,与人们的欲望相比,稀缺有多种形式。除物质财富外,生活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如权力、地位、安全、友爱、理解、尊重、荣誉、自我实现等等,也都是稀缺的,因而也都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广义上说,这些追求也属于利益追求。与对物质财富的狭义追求相比,它们的层次要高一些,即是说,人们通常是在物质利益的追求相对满足后,才有正式追求其他利益的条件和欲望。但这不是绝对的,它不仅因人而异,而且因不同的社会形式和不同的时代而不同。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特定的人侧重追求那种或那些利益目标,是由特定社会和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条件决定的。各利益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替性。例如,某大款出资捐助公益事业以赢得社会尊重,这并不违背利益原则。
利益追求是否有利于效率提高呢?不一定。这里有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效率提高能够增大利益主体的利益,该利益主体就会赞同并致力于提高效率。因为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因而,从效率原则出发,就应该建立这样一种生产和分配制度,即:各利益主体只有为产品的生产提供某个方面的要素或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生产过程,对产品的生产有贡献,才有权力分得产品。它们分得产品的方式、数量多少,与之参与生产的方式、对产品生产的贡献密切相关。这样,出于对自身物质利益的关心,人们必然要参与有用产品(无论是对自己有用还是在交换中被别人接受,因而表明对别人有用)的生产并尽其所能,这就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条件,就是依据稀缺和由稀缺决定的人们的利益追求这种客观事实,从制度和法律上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即各经济主体对资源(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允许和保护产权的自由合法交易。所谓产权的自由合法交易,是指:⑴产权交易是以交易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契约(或合同)为中心进行的,契约是明确规定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约,交易过程就是契约或合同的洽商、签订和履行的过程。⑵产权交易必须符合产权法,符合自主自愿、没有欺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的契约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况是,效率提高与利益主体的利益无关,则该利益主体就对效率的提高与否漠不关心。
第三种情况是,效率提高使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则该利益主体就会反对并阻止效率提高。在社会变革时代,既得利益阶层就是效率提高的阻碍者。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如果产权界定不清且得不到有效保护,侵权(侵犯产权)行为经常发生,就会一方面使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使一些利益主体不是靠自己的生产性努力而是靠侵权(侵犯产权)来获得利益。这都会使利益主体提高效率的动机减弱,从而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通过对上述三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一个经济社会要想真正提高效率,增进人们的福利,就应该从稀缺和人们的利益追求这个客观存在出发,在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允许和保护产权自由合法交易的基础上,把效率与人们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使人们的利益成为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增函数。
(二)、稀缺使人们——各经济活动主体或经济组织之间为经济利益而展开竞争。
由于稀缺,财富是有限的,为了私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人们之间必然要展开竞争,以求在有限的财富中取得更大的份额。竞争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破坏性竞争和生产性竞争。
破坏性竞争是经济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降低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竞争,如通过战争、掠夺、强占、胁迫、欺诈、勒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损人利己的手段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和利益。破坏性竞争是通过侵权行为实现的,它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即财富是有限的、固定的,一些人的所得,只能是另一些人所失。在没有统一的经济规则(产权规则、竞争规则、交易规则等)、或社会经济规则不完善、或经济规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执行的条件下,人们就可以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益。
生产性竞争是经济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能够提高经济活动效率(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竞争。如商品生产者、企业之间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和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竞争;企业之间通过在部门或地区间转移资本、更合理地配置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而进行的竞争;劳动者之间通过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的收入和利益竞争;等等。生产性竞争的思想基础是:财富可以通过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增加,人们可以通过自己增大社会利益的活动来实现增大自己利益的目的。要实现生产性竞争,限制破坏性竞争,就要建立一种明确界定并保护产权、允许并保护产权自由合法交易的经济体制,使每个人或经济集团都可以通过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努力,而不是通过侵权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
(三)、稀缺要求人们必须在各种可能的经济活动方式中进行选择,即导致了选择的必要性。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人们不可能通过通过生产得到它们所需要的一切,他们必须有所选择,这就提出了选择的第一个问题,即生产什么与生产多少的问题。例如,如何在消费品与投资品之间做出选择,如何在必需品与奢侈品之间做出选择,等等。
资源不仅具有稀缺性,而且具有可替代性。这种可替代性是指:一方面,同一种类的资源可以有多种用途和利用方式。例如,水既可以饮用,也可以用来灌溉农田,还可以用来发电。另一方面,可以用不同的资源或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来达到同一个生产目的。例如,生产家具可以用木材,也可以用钢材或塑料;可以以手工操作为主,也可以机器生产为主。由于资源的可替代性,人们在生产方法上就面临着许多种选择。这就是选择的第二个问题,即怎样生产的问题。
既然资源和产品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是无限的,就产生了选择的第三个问题,即为谁生产或怎样分配的问题。
选择是有代价的。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人们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人们做出一种选择,就必须放弃别种选择。这种为了做出一种选择而必须放弃别种选择的代价,就是机会成本,因为他选择了一个机会,放弃了另一个机会。
选择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高效率。因为选择是由人来进行的,而人作为利益主体,必然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选择。我们在前面说过,利益和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利益追求并不一定导致高效率。因而,人们所做出的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也并不一定是能提高社会效率或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选择。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经济社会追求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的过程中,选择是没有意义的。问题在于确定选择的约束条件。前面说过,在一个由法律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并允许和保护产权自由合法交易的经济体制中,利益主体间的生产性竞争就会导致社会效率和福利水平的提高,这个制度约束条件也适用于选择。只要具备这个条件,利益主体所做出的选择就是已知信息范围内最优的,即最有利于社会效率和福利水平提高的。
之所以说是已知信息范围内最优的,是因为人们在选择时所能得到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有限的。完全的信息,在这里是指对某一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的信息和知识。从理论上说,为了做出最优选择,人们必须对所选择的内容有完备而准确的信息和知识。但实际上,人们是生活在一个有用信息不完全的环境里,和人们的需要相比,信息是稀缺的。这就是说,要想获得理想的有用信息,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调查和搜集的代价,判断、整理和分析的代价,等等。在很多情况下(例如,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尽管付出了这些代价,还是不能够获得完全的信息。一方面,获得信息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根据不完全信息作出的选择和决策,不能保证是最优的。这就是信息代价(或信息成本)的两个部分:获得信息的代价和信息不完全的代价。信息代价是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其大小有所不同。一个追求效率和福利水平最大化的经济社会,不仅要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允许和保护产权的自由合法交易,还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各经济活动主体能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取得尽可能完全的信息。这是实现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体制条件。
二、 技术进步与
经济体制
技术进步是指能提高资源的有用产出率的技术变革。技术进步的动力是人们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要求,所以,凡是促使人们提高效率的条件,都是加速技术进步的条件。
技术进步对经济体制的
影响,可以用“职能分化”原理来说明。所谓“职能分化”,有两个含义。
第一,由于技术进步,过去由一个人或一个经济单位承担的一个职能,现在分解成由多个人或多个经济单位分别承担的多个职能,分解后的多个职能结合起来,同分解前的一个职能相比,其功能相同或类似,但效率提高了。这就是由技术进步引起的分工协作。
例如,最初,针是由一个人制造出来的。他依次完成制针的各道工序,最后制成一枚质量较差的针。后来由于制针技术改进,各道工序都复杂化了,针的质量也明显提高。这时,再由他自己完成各道工序,制成一枚质量较好的针,已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制针工艺的复杂化即技术进步要求职能分化,由几个人来分别完成各道工序,通过分工协作,完成制针的过程。这样针就从个人制品变成了几个人的共同产品。由于每个人专门完成一个特定工作,他可以充分发挥和改进他的特殊技能,这就可提高效率,有利于技术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又例如,某种产品,如汽车,最初是在一个
企业内部由人们分工协作生产出来的,后来由于技术进步,各道工序更为复杂,完成每道工序需要的人员、工具、设备和专门知识更多,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信息和沟通成本增加,协调和管理越来越困难,最后,只好由一个企业变成若干个在经济上独立存在但又以局部产品的供求联系起来的企业,每个企业只制造或生产产品的某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然后由其中的某个企业组装起来。这种生产专业化和职能独立化,必能进一步提高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在一个追求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经济
社会中,生产是采取企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形式,还是采取以市场为媒介的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形式,或者二者在多大的比例上并存,取决于两种形式的效率或边际效率的比较。技术进步使这两种形式的相对效率发生变化,从而就引起一种形式对另一种形式的替代。
第二、由于技术进步,过去由一个人承担的职能,现在分解为由构成一个机器体系的各个部分及其辅助人员分别承担的几个职能,分解后的几个职能结合起来,与分解前的一个职能相比,其功能相同或类似,但效率提高了。
现代机器体系由控制机、动力机、传动装置和工作机四个部分组成,它们部分地、在有些地方是全部地代替了人脑、人力、人手和简单工具。机器的使用,越来越多地取代了人类劳动,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机器的发明和使用,使现代工厂制度取代了近代的工场手
工业制度,也就使以机器为核心的劳动者分工协作制度取代了按生产工序和劳动者的不同技能形成的分工协作制度。
由技术进步所导致的职能分化,一方面,使各经济单位之间和各经济单位内部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
发展;另一方面,不断以日益复杂的
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体力和脑力),从而以不断变化的生产的物质形式和组织形式来扩大人类能动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协调的能力。一个追求效率和福利水平提高的经济体制,必须不断地改造自己以适应并促进这种变化。
三、 政府与经济体制决定
一定的经济体制,可以看成是一定的经济规则(所有制规则、产权规则、竞争规则、交易规则等)的总和。而经济规则是由政府制定的。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在前面
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政府与经济体制的关系,并最终得出经济体制的决定机制。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在稀缺条件下,人们必然有利益追求并且为利益而展开竞争。最初,这种竞争是在没有秩序、没有规则的条件下展开的,是通过战争、征服、掠夺的形式实现的。我们知道,这种竞争不仅不会提高效率,反而会降低效率,破坏社会生产条件,减少社会财富量,甚至使人们在无谓的争斗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掉。在战争中,一些人获得了胜利,建立了政权。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虽然国家政权从暴力中产生,但其持续存在则是由于其社会职能的执行。政府的社会职能,就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所谓公共物品,就是只能由社会成员共同消费的物品,如国防、公共安全、社会规则的制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运行(包括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公共设施、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这是因为:第一,很多公共物品,私人没有能力提供;第二,由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不可能排除任何社会成员从公共物品中获得益处),所以,生产公共物品有成本,但享受公共物品却无需付费,即是说,生产公共物品不仅没有利润,可能还会得不偿失,因此,私人很少愿意提供。政府利用其征税权,以赋税收入来支付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能否以最低限度的国民税赋负担,卓有成效地生产并提供公共物品,最大限度最大质量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既是衡量政府活动效率的标准,也是决定政府安危兴亡的根本因素。由此我们还可以知道,赋税是社会为获得公共物品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其大小会因政府活动效率的高低而不同,但同没有公共物品的社会混乱状态相比,这个代价是值得付出的。在稀缺条件下,选择是有代价的,只要作出该种选择的收获大于其机会成本,这种选择就是正确的。
建立规则、维护秩序,是政府的重要社会职能之一。政府所建立的经济规则的总和,就是经济体制。政府虽有权力制定经济规则,但却没有权力也不可能随意制定经济规则。这是因为:第一、政府的
政治权力从暴力中产生,也可能因暴力而失去(在共和制国家中,执政权力与选举的关系也是如此),而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由于利益冲突。为了维持政权,政府必须制定一种为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个人所认同或认可的产权、利益追求、竞争和交易的规则,即“公平”(在不同的社会
历史条件下,公平的概念是不同的;在阶级社会中,公平始终带有阶级和等级色彩;绝对公平既无从定义也从来没有实现过。但只要实现了当时客观经济条件下人们所认同的公平,就有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经济活动规则,这种规则可以协调利益关系,减轻利益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社会秩序范围内。这就是政府制定经济规则的公平原则(或公平标准、公平目标。下同)第二、“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社会和政治稳定还有赖于经济繁荣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有赖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效率提高和财富增加,既是(或被看成是)政府治理的功绩,使社会成员“畏威怀德”,又可以使社会成员“安居乐业”、“甘食美服”,知“礼义廉耻”,不至于因贫困“铤而走险”,还可以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由民富而国强),使政府更有成效地执行其社会职能。政府在制定经济规则时,须利用人们的利益追求和竞争心理,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把人们的利益追求和竞争引导到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上去。这就是政府制定经济规则的效率原则。第三、稳定是政府在制定经济规则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民心向背定兴亡。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制定的经济规则必须得民心、顺民情,符合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这是达到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基本条件。公平(均)和效率(富)原则就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它们的实现有助于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反过来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保证。这就是政府制定经济规则的稳定原则。第四、存在决定意识。经济规则不可能是执政者或执政阶层头脑中的发明,它只能是既存经济关系的产物。经济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之间结成的关系。前者是经济关系的生产力方面,包括生产技术水平和由之决定的生产的物质形式、组织形式(分工协作形式、生产的指挥协调形式等)。后者是经济关系的生产关系方面,包括由前者决定并随前者的变化而变化的产权关系、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生产中的不同地位和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分配关系、竞争关系和交易关系等。政府要做的事情,不过是把现存经济关系中不利于社会公平、效率和稳定的因素去掉或加以限制,而把那些有利于社会稳定、效率提高和社会公平的东西保留下来,并加以系统化和条理化,最后以规则的形式发布出来而已。
由此,我们可以说,经济体制,作为经济规则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发展阶段上,那些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效率提高的经济关系的道德、
法律和规章表现形式,它由那些经济关系决定,反过来又使那些经济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
稀缺决定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竞争,决定了人们必须在各种可能的经济活动方式中进行选择。为了使人们的利益追求、竞争和选择导致全社会范围内的效率和福利最大化,一个社会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允许和保护产权的自由合法交易,并最大限度地保证各经济主体以最经济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完全的信息,这是一个社会实现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体制条件。技术进步不断地改变社会生产的物质形式和组织形式,不断地改变社会经济机体的内部结构、各部分的职能和关联方式。政府为了实现公平、效率、稳定三大社会目标,必须从稀缺这个客观事实出发,根据
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既定水平的要求,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在制定经济规则时,把人们的利益追求同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从体制上确立保证人们进行生产性竞争而不进行破坏性竞争的条件,并力图降低经济活动的信息成本,换句话说,尽可能实现社会效率和福利最大化的体制条件。这就是经济体制的决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