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体系;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经济法学就其研究对象,理论要素和理论渊源而言,是一门边缘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扬弃和超越,是现代法律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又跨越多个学科。
1 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标志
(1)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建设的进程。一是要能够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二是能够不断扩大 生产和促进商品流通,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三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四是能够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与经济发展。五 是建立与WTO规则顺利对接到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六是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能够“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的经济贸易关系,以规范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相统一。
(2)经济法律所调整经济关系的覆盖面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而不能有缺口和漏项。这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条件和基本标志。具体来说其主要包括如下几 方面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属于决策性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属于宏观调控,特别是间接调控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属于部门 (行业)经济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经济监督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以及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3)政府的经济职权必须规范化,权责必须经法律加以确认,职权的构成必须科学,法律地位必须明确。政府机构在法律上的资格是否明确,以及体现,其法律地位的经济 职权是否确定的规范化、科学化,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政府机构的经济职权是国家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在法律上的表现。这种权力是法 律授予的,政府机构既不能任意转让,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面滥用;这种权力是权责一致的,即政府机构享有经济职权的权力同时也承担恪守职责的义务。
(4)必须明确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否通过立法加以确定,权利义 务是否明确,并在实际生活中能否付诸实施,也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完备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总体构成运行过程中,都要以它们为基本的依托和重要载体。
(5)法律体系上必须门类齐全、成龙配套、协调发展、系统严谨。经济法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和其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要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即每类经济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国家宪法相协调;地方性经济法规必须与国家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相协调;同类的经济法律法规之间 相协调,以避免相互矛盾抵触。
(6)立法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实现经济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是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基础条件之一。立法机关收回经济立法权,进一步明确经济立法机 关的权限,严格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经济立法的的技术水平是法制文明的需要。
2 我们只有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出发才能认清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应调整以下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2.1 经济法总论
主要研究经济基础理论和经济法总则。可以分为下列各部分:
(1)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政治学基础、社会学基础和法理学基础。
(2)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地位、宗旨、基本原则、作用、体系和适用范围等。
(3)经济法主体理论,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分类(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和中间层主体)和立法模式,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各种市场主体(中央、地方政府及其经济行政部门)、各种经济行政主体和各种社会中间层的特征、法律资格和法律形态。
(4)经济法行为理论,包括市场对策行为的概念、特征、要素和分类;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概念等。
(5)经济法责任理论,包括经济法领域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组合和运用的特殊性等。
(6)经济法奖励理论,包括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模式、原则、形式、条件和程序。
2.2 宏观调控关系
正如我们所知,“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引导。
而对于宏观调控的方式,学界的认识较为一致。一般认为,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两次调控的成功,主要是运用从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运用税率 和国债利息率;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到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了银行利息率和货币发行总量,这样两个宏观调控的手段,拉动内需,刺激投资,扩大对外贸易,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安全着陆,继续健康发展,其法治手段配合得也还可以,但是滞后了,以至于腐败现象没能得到扼制,甚至还在漫延。因此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手 段,包括产业政策、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 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方面及其法制化。
2.3 微观规制关系
长期自由竞争必然会拉开市场主体之间的差距,当部分主体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产生了。垄断内生于竞争又限制竞争,这就是市场的辩证法。由于垄断可以带来超额利润,从而令人们趋之若鹜。同时竞争的发展也必然催生出不正当竞争,这是一种竞争过度,其对市场机制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是垄 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其结果都使市场经济的微观调节机制受到扭曲,令市场这无形之手失灵。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而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 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这部分的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微观规制法,其要义在于对市场障碍的排除,维护经济发展的微观秩序。
2.4 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关系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有参与关系可以认为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 的。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
2.5 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也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其实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2.6 涉外管制关系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及体系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3 结语
当然,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体系设计,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也会有不同的体系设计。但我们认为,无论怎样设计,都应该符合前面所说的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标志。同时,我们也应该更加深入的研究,拓宽研究的方法,争取更多的更完美的体系设计,让学术建立在更加宽阔的视野中。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