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若干重大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再认识(续)
(二)战国以后中国社会经济的特征
如前所述,对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是有不同认识的,但多数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中国社会属于封建社会、即使西周封建论者也认为战国以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新阶段,秦汉帝国所建立的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一直延续至近代。因此我们可以把战国到清作为一个社会经济性质基本相同的时期来讨论其经济形态的特征。
关于战国以后中国传统经济的性质和特征,主流的意见是封建地主制经济论。老一辈史学家如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郭沫若等均持此种主张。从理论上对封建地主制经济特点进行概括的,王亚南开其端[23],“文革”结束后出版的胡如雷的《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在这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系统和详细的阐述。但王亚南等人认为封建地主制以前还有过封建领主制的阶段,胡如雷等人则认为中国直接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地主制。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公认的有如下几点:一、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二、在地主经济中租佃制是地主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主要方式,在租佃制下,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三、除佃农外,还存在数量可观的自耕农,细小的分散的个体自耕农和佃农构成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四、这种地主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比领主制社会有较大发展相联系的。对于这种封建地主制经济,有的学者认为是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的另一种典型、甚至是发展得更为充分、更有代表意义的典型。主张此说的,除胡如雷外,还有林甘泉、李文治、方行等。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早熟而又不成熟、掺杂了许多奴隶制和村社制的残余的富于弹性的经济制度,代表人物是傅衣凌。傅筑夫则认为战国以后的地主经济已出现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不复为典型的封建经济,但资本主义成分又不能突破封建的樊篱成长壮大,故他称之为变态封建制。可见,在地主经济论者内部认识上的差距也相当大。
这种占主流地位的地主制经济论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批评和挑战。
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提出对地主制经济论的质疑,他对传统经济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和租佃制封建性质的观点表示异议,他认为中国自战国以来已形成自由的私有产权制度,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24]。在大陆学者中,赞同这种观点的似乎没有,但其影响是存在的。
地主制经济论是以肯定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他们比较强调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此不同,有些学者则把封建经济中的政治权力作用和人身依附关系放在首位。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往往持这种观点。根据我们的体会,侯外庐主张的中国封建土地国有(皇有)论,其深意正是强调封建国家的专制权力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驾凌和干预。这一点王毓铨表达得更清楚。他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种家长制的封建社会,其经济基础是皇帝控制着全国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和人民。是一种政治控驭下的经济、等级控驭下的经济,即政治权力经济。他又说:“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是人身依附关系,以及由人身依附关系产生的和独立自由相矛盾的超经济强制。”[25]近年秦晖利用大量实证材料剖析了明清至土改前的关中社会,指出在这一社会中,自耕农占大多数,地主及其占有土地很少,租佃关系不发达,但利用权势聚敛财富压迫百姓的封建势力却是存在的。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相当模糊,而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极为明显,构成与地主私有土地、广泛实行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制大异其趣的“关中模式”。他据此提出要对传统经济形态进行理论的重构。他认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下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共同体。他批评“郭沫若学派”不把人身依附化和自然经济化视为封建化的本质,是一种“自由封建主义”学说,其根源可追溯到斯大林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而不讲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主义理论[26]。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讨论中,有的学者强调个体小农与专制国家相联系的“一体化”结构,与上述观点也有共同之处。
在这里还有必要谈谈“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这是讨论了几十年的老问题,在新时期再度成为史学界讨论的热点。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何所指,言人人殊。或谓指原始共产主义,故亚细生产方式应与马恩对古代东方社会的具体论述相区别;或谓指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生产方式,特点是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君主等等,这些学者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社会的一些论述视为一物。他们之中对“亚细亚”具体是什么生产方式又有不同的理解。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或村社封建制的,往往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某一阶段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有的学者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五种生产方式之外独立的一种生产方式,中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典型,或保持了它的主要特征。持此说者理论推导多,实证研究少。唯柯昌基视中国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典型而研究《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史》(中州古籍89),认为它包括亚细亚公社(井田制)、家族公社、宗族公社等三种前后相续的发展序列,构成专制主义的基础,而使其成员的个性受到肆无忌惮的压制。大多数学者并不把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划入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但也有学者认为它保留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古代东方)的某些特征或残余,如持地主制经济早熟论的傅衣凌。侯外庐的理论体系明显受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的影响,但他后来讲国有制,强调国家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制约不否认私人地主的存在,不强调村社,与一般理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有所不同。田昌五原来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原始共产制,后来又把它理解为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封建制度(这是因为他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社会论述相混同的缘故),由于存在半野蛮半文明的村社制度,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是停滞的。田氏坚决反对中国(主要指汉族)阶级社会任何阶段存在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任何说法,因为他认为汉族农村公社很早就瓦解了。新时期历史学界还对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进行了批判,指出该书把中国当作东方专制主义的“治水社会”的典型,既歪曲了马克思的理论,也歪曲了中国的历史。不过,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探讨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或多大程度上存在过马恩所说的古代东方的某些特点,仍然是有意义的,这种研究也不一定和“亚细亚生产方式”扯在一起。
下面把有关中国封建经济本质与特征的几个主要方面的讨论简介如下:
1. 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
这个问题的讨论,“文革”前已展开,“文革”后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
私有论 一种是不完全的私有论。林甘泉认为研究土地所有制,首先应当注意现实经济关系,而不是法权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各种权能的分化是不明显的。他针对国有论提出的封建社会没有“真正的私有权”的说法,指出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虽然不具备纯粹的经济形式,但属于有条件的不自由的私有。即使是欧洲中世纪与特权相结合的、具有“安定的垄断”色彩的土地财产,实际也属私有范畴,更何况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已合法化,地产已具有运动性质,其私有性更无可置疑。作为一种有条件的私有,它受封建国家和乡族的制约并不奇怪。张传玺则从中国古代土地契约的发展论证中国封建社会并不缺乏土地私有权及其法律观念[27]。另一种是完全的私有论。如傅筑夫认为汉代土地是“没有任何限制,不受任何阻挠”的“自由买卖的商品”。这种观点受到了批评。杨生民指出:汉代土地虽可买卖,但受种种限制,并不“自由”;个人取得土地往往主要通过政治权力和政治手段;土地转让或买卖中存在超经济强制,土地往往与特权、权力结合[28]。魏金玉也指出,与一定的特权相联系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中国封建地主的特权虽比欧洲封建领主逊色,但这只是程度的差别[29]。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算不算商品也有不同意见。
国有论 王毓铨从臣民对国家的封建义务来阐述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性质,指出编户民的土地有粮差任务,宜称“当差地”或“粮饭地”,难以看作私有土地,土地买卖要推收过割办纳粮差的义务,也不容说成“自由买卖”。秦晖则认为,在封建社会里,个人依附于宗法共同体,其独立的所有制权利是受排斥的,因而并不存在真正的土地私有制。这些论述没有超出侯外庐“文革”前论述的范围和套路。
国有论者中可注意的是李埏。“文革”前,李埏是封建土地国有论的主要代表人之一。但他认为国有制和国有制下的大地主土地占有制、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并存。他在“文革”后发表的《再论我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一文(载《中国封建经济史研究》,云南人民87)中,认为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国家土地所有制并存,而由前者规定社会的性质。他又强调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作用,认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土地国有制的衰落。所以李埏的经济史体系实际上已属地主制经济论。
除国有私有的两极外,新时期又出现了一些试图综合或折衷两者的新看法。
私有权与共同体所有权结合论 杨国桢认为封建土地所有权均为共同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结合。在中国则表现为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国家、乡族双重形式的共同体所有权的结合。他和私有说一样,认为私人土地所有制在长期趋势中占主导地位,地权具有相对运动性质;但他又认为国家对私人土地的干预包含了某种程度的所有权,封建赋税部分地带有地租的性质,乡族共同体对私人土地的干预也不应仅视为传统的延续,这又是他不同于私有说之处[30]。
国有私有循环说 倡此说者为田昌五。田氏分析了侯外庐国有说的得失,认为侯氏以法律虚构和权威原理否定百姓土地私有权存在是不对的,但我们也无法否定中国历史上确有土地国有制占上风的时候。他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存在三次(战国至魏晋、北魏至两宋、元明清)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的大循环。不过田氏仍认为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31]。
等级土地所有制说 白寿彝试图把国有说和私有说融为一炉,他以汉代为例,指出皇帝为最高地主,拥有最高所有权,以下世家地主,豪族地主,高资地主依次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而自耕农则只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就同一土地包含各种不同权利而言,它与上述“结合说”相似,但认为不同社会等级对土地权利有差别,最高权力属皇帝,则更接近国有说,不妨认为是国有论的新变种[32]。
战国以后的中国社会存在着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私人土地在可耕地中占大多数,且越来越多,私人可以支配其土地上的产品,可以出佃收租,可以买卖土地,而国家对私人土地也常常进行干预,这些都是大家所承认的事实。问题在于国家的这种干预是一种最高的土地所有呢,或只是一种“传统的附属物”,这是国有论和私有论分歧的焦点。
在私人土地中,又包括地主土地和农民土地两大类。以前比较强调地权集中和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文革”以后一些学者注意到在地权集中的同时也存在地权分散的倾向,而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的数量超出了以前的估计。例如章有义指出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无产户占乡村总户数30—40%,在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60%,中贫农占40—50%,否定了近代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富占有70—80%土地的流行估计,反映了从长期上、整体上地权分配的某种常态。他呼吁要正确估量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33],其他一些同志的研究,如江太新对清代获鹿地权分配的研究,秦晖对明清至土改前关中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等,都揭示了封建社会后期某些地区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的事实[34]。以前一般认为,汉唐时期自耕农较多,唐宋以后佃农增多,自耕农减少,这种传统观点遇到了挑战。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赵冈、秦晖据此从不同的角度对封建地主制经济论提出了批评;尽管他们对中国传统经济的认识是对立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封建制度是以小块土地所有制(它同时是封建国家占有剩余劳动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一种变态封建制度,不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必然产生小块土地所有制,而是相反[35]。另一些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自耕农经济虽然不同于地主经济,但并非游离于地主经济体系以外的经济成分。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不单单是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附属,而且是它的必然附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他们主张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理解为包括国有土地、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有土地的一个相互依存相互挹注的体系,从它们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动中研究封建地主制的发展[36]。
2. 关于人身依附关系
对战国以后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有无和程度大小之估计,学界存在颇大分歧,其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种估计是“不存在”。如傅筑夫认为地主和佃农是单纯的契约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任何的人身依附关系。
另一种估计是“较缓和”,这是相对西欧领主制或西周领主制而言的。多数地主制经济论者持这种主张。李文治的观点颇有代表性。他认为在封建生产关系中,土地所有制是第一位的,人身依附是第二位的,是保证地租实现的条件。他又主张不要混同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依附指尊卑贵贱等级及隶属关系,超经济强制指暴力手段,它以人身依附为条件。有人身依附必然要产生超经济强制,但超经济强制也可以脱离人身依附而存在。在这方面中国地主制不同于西欧领主制的特点,一是人身依附不是封建地权的固有属性,等级关系不与地权连生;二是地主制所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地租实现主要依靠国家法令保证。他依据封建依附关系的变化把中国封建地主制历史时期划分为三个阶段(战国至西汉开始形成,东汉至宋元制度化,明清松解)[37]。魏金玉把劳动者世代不得摆脱的统治与隶属关系称为人身依附关系,可以摆脱的称为土地依附关系,认为都是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的封建方式所产生的,不是土地所有者特权所外加的。明清时期土地依附关系已占统治地位,人身依附关系只残存于少数地区。地主可以同时维持两种不同的依附关系,却不能轻易把土地依附关系改变为人身依附关系[38]。田余庆分析了中国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过程,指出甚至魏晋南北朝豪强地主役使的部曲佃客,依附关系也没有达到欧洲中世纪领主一农奴那样的典型程度。他把中国封建依附关系的缓慢发展归结于国家的干预。姜伯勤对中国佃客部曲制和英国维兰制的比较研究得出相似的结论[39]。其他学者也多所论述,胡如雷认为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虽较缓和,但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代表整个地主阶级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强制,故在总体上未必缓和。林甘泉认为唐以前隶属型租佃制期间超经济强制固然明显,即唐以后的契约租佃制时期,主佃身份绝非平等,其人身依附或以契约规定,或由传统维护[40]。陈庆德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依附关系更多是非法权的依附关系,表现为封建道德社会意识乃至存在于经济过程中[41]。傅衣凌认为农民隶属于土地虽不甚严格,人身依附却很严重。吴承明认为,“人身依附,从而超经济强制,虽经常或多或少存在,但不是我国租佃制和封建剥削的必要条件。”(《论广义政治经济学》)[42]以上主要是就佃农而言。关于自耕农,有的学者(如汤明檖)指出,他们被编制在政府的户籍中,并有沉重的赋役负担,尤其是以劳动自然形态出现的力役,体现了极大的人身束缚,自耕农民并非自由农民[43]。杨国桢则认为自耕农的封建义务源于国家对自耕农土地的部分所有权,亦由此产生的一定的封建依附关系[44]。一些学者还论述了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雇佣劳动的前资本主义性质。如魏金玉、经君健认为明清以前雇佣劳动都属于非自由的雇工人等级,是一种宗法家长制雇佣关系。明万历十六年和清乾隆十三年分别是短工和长工从等级性雇佣关系向非等级性雇佣关系转变的开始,并为资本主义萌芽开辟了道路[45]。
再一种估计是“很严重”。在这一主张的学者中最尖锐地提出问题并在理论上予以阐述的是秦晖。他认为人身依附是封建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指出“人的依赖或曰人身依附是马克思封建观的核心”。不能仅仅把它理解为农民对封建主个人的依附,也不能的把它等同于超经济强制,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不成熟,即个人必须依附于共同体。它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封建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二是所有人对宗法共同体的依附,表现为共同体对个人束缚—“保护”的纽带,三是人对自然的依附,表现为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土地的附属品[46]。
3. 关于租佃制
与对中国传统经济的不同看法相对应,对战国以后的租佃制也有不同认识。“市场经济论”者实际上把战国以来的租佃制类同于近代资本主义的租佃制,“权力经济论”者(如秦晖)则不承认租佃制是中国封建制的主要特征之一,认为人身依附的宗法关系决定租佃制的性质,而非相反。占主流地位的“地主经济论”则把租佃制看作由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所决定的劳动者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相结合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封建地主制的主要特征之一。这派学者比较注意研究租佃制的发展变化及其社会作用,但对具体问题的认识,这派学者内部也有差距。
对租佃制的发展变化,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租佃制确立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是隶属型或依附型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宋代则是契约型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另一种认为租佃制到宋代才确立,在此以前租佃制并不普遍,魏晋南北朝实行的是庄园农奴制。不过后者也认为宋代以契约型租佃关系为主,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宋代已有包佃、转佃现象,已出现“二地主”和佃富农。有人对宋代定额租比重估计较高,但多数学者认为宋代仍以分成租制为主。对宋代是否存在货币地租也有不同看法。租佃关系更大变化发生在明清,这一阶段有关问题的研究和论争也因而更具全局意义。
关于租佃制的作用,有的学者强调租佃制下地主只管收租,其经济并不以小农经济的维持和发展为前提,故可对农民进行无限制的剥削,地租剥削率不断提高[47]。新时期的一些研究者试图冲 破教条主义的束缚,对租佃制的作用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方行指出,清代定额租制及其派生的押租制、永佃制的确立和流行,使租佃制所包含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达到比较彻底和比较完善的程度,使佃农以自己所能达到高度,成为自己劳动条件的私有者,使清代的租佃制度成为能产生很大制度效益的独特的产权制度。方行又指出,从分成租改行定额租后,一般仍实行秋粮“业佃各半”的一般地租率,但由于农民经营独立性的提高,复种指数、商业性作物种植和副业的增加、佃农所能获得的必要产品以至必要产品以外的余额可能有所增加,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能继续发展的依据[48]。魏金玉分析了清代押租制依次递进的三个类型,指出押租制以佃权商品化为前提,尤其是在加押减租形成的重押轻租类型中,佃户手中抵押得来的佃权,已有了部分地权的因素,反映了佃农独立化、中农化的倾向[49]。
关于永佃制及由此而生的“一田二主”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着所有权分割说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说之争。如林祥瑞认为,在永佃制下,佃权不再是保证地主劳动人手的工具,成为独立于地权之外可以交换、继承的私有财产,由使用权变为所有权,且有驾凌和取代地权之势。人身依附关系已为契约关系所取代。它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樊树志认为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割是与大租、小租相联系的土地所有权的分割[50]。杨国桢认为永佃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但一旦佃权能自由转让,就形成“一田二主”,这种“田面权”已含有部分所有权[51]。林甘泉则认为田面权的分离,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济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长期分离,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下首佃农交给上首佃农的小租是对上首佃农耕种土地期间的物化劳动和生产垫支的报偿。买卖佃权的“二地主”的产生,反映了大土地所有者寄生性和腐朽性的发展[52]。
4. 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看法。依其解决矛盾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53]。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是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外,但前者认为当时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生产阶段,是为地主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下文我们可以看到,傅氏是用贬抑小农经济的办法来弥合其变态封建论体系中的矛盾的。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不相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范畴中。在此思想指导下,他算出鸦片战争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故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54]。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中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55]。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围[56]。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7]。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步步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58]。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这是和他对中国封建经济的总体认识一致的。还应指出他主张魏晋封建说,所以他所说的“伪商品经济”并不包括战国秦汉在内[59]。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60]。
5.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
社会商品
经济、
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
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
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
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
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乡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
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说是生产决定流通,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鸦片战争前,我国国内市场仍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61]。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至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眼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
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
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
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主要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62]。
有些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基本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欧洲中世纪所看不到的现象[63]。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
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些学者提出,战国秦汉已存在农村集市[64]。明清时期农村市场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
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65]。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结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66]。
6. 关于小农经济的结构与性质
在承认中国封建社会有比西欧中世纪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学者中,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存在不同认识。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存在两种商品生产,农民和手
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国有土地(指山林川泽等)上的大宗商品生产(指政府专营或租给私人经营的工商业)才是支配形态,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盛衰实系于此[67]。更多的学者则从小农经济的结构与运行方式中寻找中国封建经济之所以能包容较多商品经济成份的原因,这就牵涉到对小农经济的认识。
什么是小农和小农经济,其说不一。一般认为小农经济是农业领域中与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的一种经济。赵冈把中国传统小农类同于西方
现代的家庭农场主,认为“小农经济”的提法并不确切[68]。秦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与其说是小私有者,勿宁说是宗法共同体的成员[69]。
小农经济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经济:以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即一般所说的“耕织结合”即其典型表现。在新时期仍有一些学者坚持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严格的自然经济的观点。傅筑夫认为战国以后的小农通过男耕女织满足了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全可以不依赖于市场;小农业与家庭小手工业的这种紧密结合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基本核心,从春秋战国至近代从未有过任何质的变化。他把小农经济看成与当时“突出发展的商品货币经济”(傅氏语)毫无关系以至完全对立的经济[70]。
更多的学者说既反对严格自然经济说,也不同意笼统地把小农经济说成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他们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一种包容了商品经济成分的自然经济。陈家泽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细胞,自给程度远逊于西欧中世纪庄园,小商品生产很早就作为自然经济小生产的补充而存在。这是完全不受价值
规律支配的“非商品生产的商品经济”[71]。李根蟠认为以春秋战国之际为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二是农村集市出现,三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然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72]。方行对中国封建社会、尤其是清前期的小农经济作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是基基本特征,这种结合,开始时重点在自给性生产,以后商品性生产逐步增多,到清前期达到成熟形态,它既不同于恰雅诺夫提出的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也不同于舒尔茨提出的以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小农经济模式,而是表现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小农经济模式。他还具体分析了价值规律在小农经济运行中的作用[73]。龙登高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序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74]。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小农经济有一个逐步由自然经济向小商品经济转化的过程,到明清
时代已逐步走出了自然经济。如李文治具体
计算了明清各类地区、各类农户的商品率,指出高者可达60—70%以至80%,低者亦有20—30%,已非“自然经济”一语所能概括[75]。薛虹赞成说小农经济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生产的结合,但明清时期小农经济中的小商品生产获得普遍发展,商业资本控制了小农生产,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不复是自给性生产的补充,也超出自然经济的范畴[76]。
对中国封建社会各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估计虽各异,但不少学者注意到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的特点,如有些学者指出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表面繁荣和它所达到的实际水平之间有较大距离。农民在租赋债务等逼迫下,往往不得不出卖部分必要产品,或从事商业性副业生产,或在收获时贱价出售农产品,冬春青黄不接时买回维持生活,以致商品经济中包含了虚假的成份。另一些学者尽管对明清商品经济水平和市场整合程度估计颇高,但仍承认小农经营的是维持生计而非追逐利润的经济[77]。
7.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首先的问题是,中国封建社会是停滞不变的社会呢?还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在西方学者中,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停滞的观点源远流长,这种观点对中国学者也有影响。陈振汉对讨论该问题的一些文章提出问题和论证问题的方式提出异议,指出不应要求任何国家的历史都要遵循同一模式,不应因中国发展模式不同于西方而把中国视为从来就是停滞的。他以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人口增长率作为衡量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标,经过与西方国家的比较,指出战国到乾隆初年是中国历史的发达年代。又指出旧中国农民生产是有剩余的,是具有提供启动工业化资金的潜在能力的[78]。吴承明批评西方学者关于中国无发展论的种种观点,并提出彻底发展论的明确主张。他指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是一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历史。其间有严重曲折,以至人口损失三分之一,但即在这个时期,也不是神州陆沉,而有它发展和进步的一面,这正是帝国主义不能灭亡中国的原因,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百年间,是中国历史的又一次曲折,但新的力量和运动也从这里开始。”他强调中国封建社会中有其内在的能动的发展的因素[79]。近年美籍学者黄宗智提出:明清江南等地农业产量和农户年收入的增长是以单位工作日劳动报酬递减为代价实现的,是一种“过密型”增长,即“无发展的增长”,引起了讨论[80]。部分学者赞同,批评者则认为仍是变相的停滞论。吴承明等指出了明清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的事实,并提出以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化为衡量发展与否的指标[81]。
但中国长期停留于封建社会、迟迟未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确是事实,人们分别从经济、
政治、文化、民族关系、地理环境等方面探讨其原因。从经济方面探讨的又因对封建经济总体特点认识的歧异而作出各不相同的解释。
地主制经济“典型”论者往往强调其生命力和坚韧性。如李文治认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最终根源在封建地主制。他指出地主制经济能较大限度地适应社会经济、尤其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能较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财富转向土地,封建土地关系能在发展中不断重建[82]。方行等认为封建地主制形成了异常坚韧的内部结构:生产上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它由于包容了商品经济的成分而特别强韧),流通上是地方小市场在城市和农村的普遍存在;分配上是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到了清代这种经济结构仍显得很强大,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无法使其瓦解[83]。有的强调地主经济对商品经济的依存性而形成的活力,有的则突出“三位一体”或小农生产结构的凝固性等。有的还指出,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度成熟,调节机能强,正是其长期延续的原因。
地主制经济“早熟”论者则强调它的“不成熟”方面及其“弹性”。傅衣凌认为中国历史发展具有古代东方社会的某些特点,早熟而不成熟,一方面新的东西过早产生,未能充分发展,另一方面旧的东西又长期保留。如土地早就可以买卖,但非自由买卖,农民有相对离土自由,但人身依附仍很严重,奴隶制、“村社制”(主要指乡族势力)残余长期存在,他强调国家政权和乡族势力对土地关系和其他方面的干预,地方经济的多元性,各种因素纠结在一起,既发展,又迟滞,时进时退,如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走着一条时而中断夭折、时而继承发展的路。总之是“死的拖住活的”,使之长期延续[84]。
人们在探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时,对小农经济作出不同的评价。如傅筑夫认为小农制经济基础薄弱、经营单位分散、生产条件恶劣,本身即具有排斥一切进步因素的作用,是经济的桎梏,它的长期存在,是中国社会经济长期陷于发展迟缓状态的总根源。他特别强调小农制耕织结合对市场的排斥,堵塞了很早出现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道路。不过他又认为小农之所以实行耕织结合,是封建地主制对农民无限制的剥削导致农民极度贫困的结果[85]。又有人把“单一小农经济结构”看作中国长期贫困落后和动乱的病根[86]。
许多学者不同意对小农经济的否定评价,他们指出在封建地主制下小农土地可以私有,人身相对自由,经营比较自主,具有比西欧中世纪农奴为高的生产积极性,这是中国传统农业获得高度发展并形成精耕细作优良传统的主要原因之一[87]。陈振汉也指出,我国之所以能长期取得和维持高度的经济发展,主要是由于具有独立经济、能自己支配自己劳动的小农经济的存在[88]。八十年代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推广及其成效,也促使人们重新认识传统家庭经营方式,不少人肯定了这种方式的优点和效率。王家范、谢天佑通过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分析,对小农经济作了肯定评价,他们认为是由于分配结构的畸重(超负荷的高赋税和高额地租,统治阶级奢侈性高消费)和所有制结构的畸重(国家政权对所有制的强烈干预,使土地所有权不能获得纯粹形态、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使小农的内涵扩大再生产难以突破为外延扩大再生产,从而造成封建社会的停滞与延续[89]。
有些学者如庞卓恒、侯建新等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终极原因,开展了对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的比较
研究。他们指出中国封建时代农民劳动生产率相当高,但剩余产品全部或大部被剥削掉,净余率和商品率很低,仅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无力掀起促成自然经济解体、向新社会制度过渡的历史变迁[90]。
持中国传统经济系市场经济主张的赵冈,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家庭农场制具有最可靠的激励机制,免除了生产监督费用,效率很高。他把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经济发展的缓慢归因于人口因素[91]。
人们在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时,对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也作出了不同的评价。一些学者认为,封建专制制度阻碍了经济文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它对简单再生产规律和价值规律的抑制和破坏,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主因。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封建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应作具体分析。重农抑商政策也是争论焦点,或谓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贯彻始终的基本国策,或谓它只是时断时续实行,封建社会晚期实际上并不抑商。或谓重农抑商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或谓该政策产生有其历史合理性,对维持社会劳动分配的合理比例,保护小农、抑制兼并起过积极作用。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国家不但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而且直接掌握着部分经济实体,这方面具体深入的研究,总的看还很不够。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走向,国内多数学者认为鸦片战前中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对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间,发展程度等,学界多所探讨。新时期之始,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是研究热点之一,研究比以前更为深入,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85)、李文治等《明清时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
科学83)和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83)等。但也有学者否定资本主义萌芽的存在和产生可能,在国内以顾准为代表。他认为资本主义并不纯粹是一种经济现象,它也是一种法权体系。资本主义是从希腊文明中产生出来的。欧洲中世纪晚期的自治城市继承了希腊罗马的民主传统,孕育出资本主义制度。中国等东方国家长期实行君主专制,缺乏民主传统,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92]。也有些学者从反对西欧中心论,主张历史多线发展的观点出发,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存在提出质疑。八十年代中期以后,认论似乎趋于沉寂,实际上研究在深入,人们着力于对地区、市镇、部门经济状况的剖析,并以更广阔的视野考察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经济在各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最近吴承明提出,中国革命的实践证明,资本主义阶段是可以绕过的,市场经济的阶段则是不能绕过的,他建议研究市场经济萌芽问题,以代替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93]。
注释:
23)王亚南:《
中国地主
经济封建制度论纲》。
24)91)赵冈:《中国经济制度史论》,
台湾经联事业出版公司86,《地主经济制质疑》,《中国
社会经济史
研究》94.2,《中国古代的井田制私有制与市场经济》,《中国文化》90.2,《论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4.2。
25) 《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议》,《中国经济史研究》89.4;《莱芜集》第263页,中华书局,83。
26) 34)46)59)69)《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93。
27)张传玺:《秦汉
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90,94。
28)杨生民:《汉代社会性质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93。
29)38)魏金玉:《试论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经济研究》84.2。
30)44)51)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88。
31)67)田昌五:《中国
历史体系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95。
32)《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
时代·秦汉时期上》,上海人民95。
33) 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88.2。
35)郭成望:《试论小块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贵州社会
科学》83.3。
36)李根蟠:《读<中国封建土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经济史研究》92.2。
37)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3。
39)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封建依附关系
发展的历史历程》,《中国史研究》83.3。
40)52)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1。
42)载《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
43)汤明檖:《从户籍制度看中国封建制度下的小农》,载《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5。
45)经君健:《明清两代“雇工人”的
法律地位问题》、《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魏金玉:《明清时代农业中等级性雇佣劳动向非等级性雇佣劳动的过渡》,载李文治等《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3)。
47)70)85)《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3。
48)方行:《论清代前期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中国史研究》83.2,《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经营的独立性》,《中国经济史研究》95.1。
49)魏金玉:《清代押租制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93.3。
50)樊树志:《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人民88。
53)63)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2期。
54)61)79)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5,《市场·近代化·经济史
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96。
55)李根蟠:《
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88.3。
56)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97.1。
57)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88.1。
58)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83.3。
60)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95.2。
62)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95.2。
64)72)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95.3。
65)参阅《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94.4。
66)赵冈:《中国历史上的市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2.2,《从宏观角度看中国城市史》《历史研究》93.1。
68)赵冈:《重新评价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94.1。
71)陈家泽:《从两种小生产的转化看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历史研究》82.1。
73)方行:《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93.3,《价值
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91.2。
74)龙登高:《宋代小农家庭与
农村市场》,《思想战线》91.6。
75)李文治:《论明清时期农民经济商品率》,中国经济史研究93.1。
76)薛虹:《明清时期农村商品经济与社会经济结构》,《史学集刊》92.2。
77)陈春声、刘志伟:《清代经济运作的两个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90.3。
78)88)陈振汉:《我国历史上国民经济的发达与落后及其原因》,载《中国经济史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87。
80)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译本)中华书局86,《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变迁》(中译本)中华书局92,《中国经济史上的悖论现象与当前规范认识危机》《史学理论研究》93.1。
81)叶茂:《商品化、过密化与农业发展》,《史学理论研究》93. 4。
82)李文治:《地主经济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纲》,载《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
83)方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与资本主义萌芽》,《历史研究》81.4。
84)傅衣凌:《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厦门大学出版社89。
86)陈平:《单一小农经济结构是我国两千年来动乱、贫穷、闭关自守的病根》《
学习与探索》80.1。
87)郝盛琦等:《树立社会主义农业经营思想,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经济研究》80.3。
89)王家范、谢天佑:《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中国农民战争史集刊》第三辑。
90)庞卓恒:《人与历史的发展》,吉林文史出版社89。
92)《顾准文集》,三联书局93。
93)吴承明:《要重视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中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