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强化EMS业务的垄断努力遭到国际四大快递公司的坚决抵制。在腹部难以设防的同时,它的背部正遭受民间速递公司的蚕食
外资速递公司抗令
10月25日,亚太快递协会发言人陈嘉良向记者表示,协会拒绝接受国邮联【2002】472号文件。该协会以UPS(美国联合包裹公司)、FEDEX(联邦快递公司)、DHL(敦豪快递公司)以及TNT(天地公司)等国际四大快递公司为主体,眼下占据中国国际快递业务80%的市场份额。
这意味着协会成员拒绝在11月5日以前去邮政部门办理委托申请手续,拒绝接受邮政部门的管理。而按472号文件规定,逾期不办理委托手续者将不允许经营业务。陈嘉良认为:“472号文件完全确立了中国邮政既是管理者又是竞争者的双重身份,那样不公平。”
对强烈渴求平等市场权利的国际速递公司来说,接受472号文件无异于给自己戴上一道紧箍咒;而对联合下发472号文件的“两部一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邮政局)来说,委屈情绪也在所难免,毕竟相对于之前的64号文件,472号文件已经算是他们“妥协”的产物了。
2002年2月,国家邮政局下发“国邮64号”文件,将外资速递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500克以上(不含500克)或单件资费在国家规定的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以上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这是强化中国邮政市场垄断地位的一步棋,因为500克以下的邮件业务正是速递公司业务的主体。
而7个月后下发的472号文件则大大地往后退了一步,对外资速递公司放开了“除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部门的公文”以外的所有业务,以至于被外电认为是“中国邮政在新的回合中落败”。
但国际速递公司对这个所谓的“妥协”并不领情。他们的两条理由是:第一,“执行上的困难”。比如,472号文件对来自境外、发送目标是国内医院等单位的信件业务外资公司能做与否,没有明确规定;2001年12月两部一局出台的629号文件要求外资公司“业务主管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但培训具体地点也语焉不详。
第二,629号文件所规定的“不许进行再委托”限制了外资公司业务区域。“比如说境外发至青海的物品,在青海没有分公司的外资公司就无法操作。”
有关人士分析,陈嘉良选择10月25日前后先后在北京、上海、香港向外界表达亚太快递协会强硬的态度,显然暗含了对同期进行的中美最高领导人会晤的憧憬。
这个憧憬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将60天期限延期,直至新的邮政法出台,从而最终圈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
“上海达文事件”
在外资速递公司对春天无限憧憬之时,上海达文货运代理公司总经理金任群却遭遇了“寒流”:2002年10月24日,他拿到了二审败诉的判决书。
金任群摇头说:“出乎意料。”
事情是在一年前发生的。2001年11月9日,宁波市工商局在上海达文的经营范围内查出了报关单、票据等物品,于是以“经营邮件业务,属超范围经营”为由对上海达文作出行政处罚并罚款2万元的决定。宁波市工商局依据的是邮电部(1996)25号文件。
上海达文随即将宁波市工商局告上宁波市海曙区法院。2002年5月9日,海曙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达文败诉;紧接着,上海达文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达文在诉状中认为,“该文件(25号文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任意扩大了关于信件以及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概念的外延。……25号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只属于邮电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所以在一审中不应适用该文件,但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了该文件具有合法性。”
上海达文到底有没有超范围经营呢?在上海达文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经营范围是:快递业务(除信件)、货运代理及装卸业务等。但报关单、票据等邮件速递业务是否属于邮政专营范围,这一问题在法律上也未明确界定,而这正是上海达文与宁波中院的分歧所在。
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中,只提及信件包含信函及明信片,属邮政专营,而没有说明信函的详细内容;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邮政法实施细则》中,信函的定义也仅是“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
不过,《细则》第8章附则中明确规定,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这是一记似乎能够堵上一切漏洞的招数,25号文件也因此而来。
1996年,当时的国家邮电部(即现在的国家邮政局)下发了25号文件,终于给“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
这种一网打尽的解释,在上海达文律师张冬看来,意味着除了货物,别的业务快速公司都不能做。
张冬手里一直握着一篇报道的复印件,该报道称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第4号文的形式,对国家邮政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17条中的“私人信函”的界定作出回复,“私人信函”被界定为“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以外的书信”。
张冬认为,在法律效力上来看,国务院复函属于行政法规,25号文件属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前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后者。复函对私人信函的定义表明,上海达文被宁波市工商局查扣的文件,不属于中国邮政专营之列。
除此之外,472号文件明确规定只有私人信函及县级和县级以上党政军部门的文件属邮政专营范畴。《邮政法实施细则》第4章第24条也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道理似乎很简单:既然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价格是由邮政局本身制定的,那就应该属于非基本资费。也就是说,快递业务本身不属于邮政专营范畴。
民营货代争取平等
问题是,国务院复函出台后,为什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将邮电部25号文件作为
法律依据呢?
在判决书中,宁波中院认定,第一,国务院复函以及472号文件都是针对国际货代
企业的,不适用于上海达文等国内民营货代企业;第二,宁波工商对上海达文处罚在先,国务院复函在后,不具有可追溯性。
对此,张冬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从法理上来说,对一特定法律名词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是不可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国务院复函与472号文件如果适用于国际货代,也就一定适用于国内货代。
即便依据《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邮电部出台的部门文件具有法律规章的效力,但其效力仍低于属于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复函。
“既然是行政法规,就是一个法律定义,而法律定义在法理上应该是统一的。”张冬说。
另外,依据法理的“从旧、从新”原则,国务院复函可追溯性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照此看来,外资速递公司拒绝执行472号文件,民资货代要求一视同仁,在这种形势下面,
中国邮政所拥有的最犀利武器———《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也在国务院一份复函的面前,显得似是而非。
上海达文已决心继续向浙江省高院申诉,以求获得“国民待遇”。
中国邮政的EMS困境
外资货代公司步步紧逼,上海达文又举“非国民待遇”之旗频频诉诸法律,看起来,此时的中国邮政有些腹背受敌的味道。
其实对中国邮政而言,真正的敌人是无法排解的市场压力。2002年10月,国家邮政局彻查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地邮政部门,某地邮政部门专司EMS的一位局长及三个科长被免职,理由是在EMS业务方面违规打折。
国家规定对大宗客户最高可打七折或者针对代理商打八五折,但是在某市,EMS国内、国际业务最低折扣竟然打到一折———这样的折扣
自然是赔钱的。
EMS为何赔钱运作?据有关人士透露,目的是完成上面压下来的任务。这任务体现为国家邮政局对省局下达的销售收入增长的指标,省局再向市局分解增长指标,依次类推,向下层层分解。
但基层邮政部门相对于民营快递企业并不占任何优势。在服务时限上的欠缺自不必言,区域型快件的价格也不具竞争力:EMS标准基本资费不论远近统一为20元,而民营快递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或珠三角区域内基本价格在6至8元。
因此,为了完成业务量,EMS只能将折扣越打越低———邮局内部人士将之称为吃大网。对地方邮政部门而言,这种做法并无亏本的顾虑:各地邮政部门并非是完整的经营单位,而是成本统一由总局承担。只要拿到足够的业务量,交上去现金,做账时自有办法。由于邮政总局是按年总计量向运输部门支付费用,而非按件
计算,于是打两折时,做5票业务可以在账上体现为1票。
一位业内人士称,“靠打折完成销售指标的收支差与单独核算企业意义上的收支差完全不是一回事,原因是中国邮政的成本核算是在总局进行的。”
各地方邮政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指标而吃大网,由此滋生了一批专门做EMS代理的公司,大家一起吃大网,邮政这个大网便高速地亏本运作。
邮政系统免职事件遏制住了很多地方EMS疯狂打折的势头,但硬币的另一面被翻了出来:不打折的EMS市场劣势顿然显现,上海至江浙区域的速递市场几乎被民营快递所垄断,这些公司包括上海申通、上海天天、上海韵达、上海员通等。
民营快递挤压邮政
金任群举出一个数据:2002年下半年,上海邮政局推出文件限时投递业务,第一天的业务是700票,而同期民营快递公司的投递量达到2万余票。
能取得如此成绩,民营快递的企业组织方式之先进可占头功。以在华东地区居老大的上海申通为例:旗下诸多企业共用一个品牌,以加盟形式运作,盟内送递费用互免,不接受外来业务,于是形成强大动力,同乡拉同乡,找到地盘,即加盟开展业务。这些来自浙江千岛湖地区及桐庐等地的同乡创建经营的民营快递企业,在创业利益的驱动下,其业务
网络呈几何级数增长。
这种运作模式看起来松散脆弱,但由于同乡特有信用及乡土情结的约束,显得尤为有效。即便面对外资速递巨头的进入,依靠极低的运作成本,他们的市场地位也难以撼动。
江浙
经济土壤也非常适合民营快递的快速生长:以出口业务为导向的企业广泛分布于各乡镇,对服务时限要求严格的寄送报关单据、票据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已经非常依赖民营快递企业的服务。何况在以
目前的
交通条件能隔夜到达的经济区域内,快递业的竞争体现为纯脚力的竞争与劳动密集型工厂式运作———这正是民营快递所擅长的。
为了换取一个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民营快递付出的代价也不小,他们甚至宁愿向邮政部门交罚款,目前干脆形成行规:以12元的价格收进的业务,每天以EMS文件的形式向邮政部门交寄若干,每件价格为18元,亏本6元———可见民营企业求生存欲望之强。
凡此种种,EMS败下阵来并非意外。
上世纪90年代与电信分家之后,中国邮政日子过得越来越紧。有消息称,中国邮政计划将优质业务剥离出来赴海外上市。所谓“优质业务”,最有盈利能力的EMS业务无疑当列其中。形势逼得邮政拿起《实施细则》所赋予的对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开始强化业务垄断范围。但以强化垄断作为求解的方式,中国邮政又可以走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