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东行为及其权力、义务分析
整体分析这三家合伙店铺股东的行为,④我们觉得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三个帐本所反映的三家合伙铺店⑤有一个共同特点,都属于资本与资本合伙的第一种类型的合伙。⑥这种类型合伙一般由股东轮流或由其中善于经营的一、二位,或雇请领取工资的第三者经营。而本文所分析的帐本似乎都是股东经营,其中帐本2中的万全号带有股东轮流经营性质;帐本1中的染店及帐本3中的大茂号则似乎是由某一两个股东负责经营,如前者中的程本修等。可见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未能分离。其次,与以上的主要股东与一般股东的区分相适应,这里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职能股东与非职能股东的区别。⑦如在帐本1中,程本修作为合伙发起人,主要股东之一,他无疑是职能股东,吴元吉于万历三十一年逝世,次年五月结算,元吉之弟取回资本、扣算亏损、挂帐后的批语说:“外有实挂帐及店内家伙缸水一应等事件俱是程边收业开做,元吉分下不得干涉,并无毫末(下有残)”。由这句话可见,作为重要股东之一的元吉,也可能不对染店经营、资本投向等加以具体干涉,而任由程本修负责。其所负责也不如程本修大。至于其他股东则因资料信息缺乏,是否职能股东尚无法证实。
在帐本2之中,如以上所述的那种只在他人名下投资的小股东或隐名股东,显然是非职能股东,如在帐本3中,作为股东的君礼几次支用银钱是托人带回去或寄回徽州的,而到乾隆三十二年,君礼之本银基本支清,所剩无几时,帐上还有批言“结有细帐 寄徽 君收”。后还有一些零星支用,如乾隆三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付银十五两也是“芙手带回徽”,可见君礼是住在徽州而投资于外地的徽商合伙铺店,即然如此,也肯定是非职能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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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华房与鸣周、康侯是叔侄关系。有关情况参见表1、表2。
② 见帐本2部十、部十二、部十三,其间数字逻辑上不符、无法复核之处极多,故而精确度比较差,可能因为是家庭帐本所致。
③ 第一、秉礼、汝梁、汝秉至少自乾隆十七年以后又被称之为秉房、汝房。由雍正九年即有“秉支捐监生”的记载看,B房与“秉房、汝房”可能是父子关系。
第二、但似乎从乾隆十二年起,便将资本逐渐转入日盛店。可能与秉、汝二房影响有关,因为三人投入资本的数目较大。
第三、“其”房未见投入资本具体数目,只有“透支”“支用”银两记载。可参见帐本2部三。
④ 因材料的特殊性,本文只能通过数字及少量批语等文字进行分析,所以个别分析带有一定的推测性质。
⑤ 帐本2中的日盛店因记载过少,故不论。
⑥ 拙著《明清高利贷资本》第二章将明清工商业高利贷中的合伙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资本与资本合伙;一种是资本与劳动合伙。实际上还应区分出兼具两种类型特点的笫三种类型。
⑦ 今堀诚二先生探讨明清工商业中的所谓“东伙分化第一形态”的合伙时,首先提出了“机能资本家”与“无机能资本家”的概念,见《清代合伙向近代化的倾斜——特别是关于东伙分化的形态》(载《东洋史研究》17卷1号,1959年)。拙文所述“职能股东”“非职能股东”与之颇为类似,但因我对合伙制的分类与今堀诚二先生不太一样,故二对概念的含义亦不完全一样。还值得注意的是,今堀先生认为东伙分化第一形态是合伙人分化成单纯出资的无机能资本家,只负责经营机能,而不出资的机能资本家人,实际上,从其举例的情况分析,这种合伙形态是源于“委托生息”、“领本经营”等,而与合伙人的分化无关。
第三,从总体上说,三家合伙铺店股东的权力都比较大,除了以上所述部分职能股东控制店铺业务外,在资本的投入、抽出、利钱的支用、利润的拥有、再投入、退股、顶股等方面均比较自由。以下分别叙述之。
从资本的投入方面看,在店铺刚开办时,资本投入相当零碎多样化,每次数目从二、三百两到几十两、几两甚一至二两不等。尤其是帐本3所反映的大茂号①乾隆七年创办时,共收到了30笔资金,总共才522.615两。而其中10两至2两的零星入本便达14笔。在店铺运营以后,添本抽本或退股似亦比较自由,如帐本1中创办时仅程本修、吴元吉入本,两年后方有观如、遵与、以超娘加入,万历二十六又有邦显,二十七年又有彦升二人加入;二十九年邦显抽走资本,三十一年元吉去世,次年其弟抽将资金全部抽走。帐本2中,初为华房、B房、X房三股。至乾隆十一年时,B房之下的秉礼、汝梁将在怡茂号②的资金扒入,但乾隆十三年后,秉礼、汝梁等却将资本转移去了日盛店;乾隆十一年时,又有佐臣、君礼加入资本,而佐臣资本至乾隆十三年又转移到了日盛店;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华房也将资本448.227两“自拔出,另做小伙。”帐本3之中,在初创的乾隆七年至乾隆十一年,有“公”、“母亲”、“外祖母”等股东投入资本,不久便不见了记载,而买兄水作为股东在帐本上也只到乾隆二十六年,至乾隆二十九年进行盘算时,便只剩下佐臣、君礼两位股东。乾隆二十一年记载“本年立中拔本纹贰百两”;而乾隆二十二年所记载的佐臣、君礼、慕裴三人又分别从玉义兴号、玉义全号、玉日盛店、玉万全号、玉益聚号扒还入本之银数百两,其中至少玉日盛店、玉万全号、玉义兴号三号是合伙制店铺,显然他们是在这些店铺抽本另添入大茂号。可见入股、添本及退出是比较自由的。总而言之,虽然帐本3中也有批语言:“号内所有附本银两不得私自支用。”③由帐本1的情况观察,每次拔本也得在每年盘算期④进行。但是股东入股、添本、退出及拔本都是比较自由,没有得到明确的制约。
这种自由的状况,有利于店铺比较快地吸收和重组资本,开始或扩大经营,或将资本退出某一领域。这些是有利于资本这种稀缺资源配置调整转换的。但是这种状况,也很不利于某一特定的合伙企业稳定及扩大资本,向新的经济领域发展,因为随意的流入、退出使资金总量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使企业不易度过暂时的困难,甚至使之走向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持久性和连续性便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当然,如帐本2所反映的那种家庭企业情况可能不太一样,因为一个家族可能拥有两家或几家企业,⑤一家企业的破产倒闭并不一定会影响其它的企业。如果将整个家庭作为一个合伙体,则合伙企业的连续性及持久性便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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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即万隆号。
② 可能是B房另外投资的企业。
③ 在帐本乾隆十八年。
④ 如帐本1盘算主要在五月初一,帐本3则主要号在正月。
⑤ 甚至同时拥有田产、房产。
在企业的盈亏负担方面,可以发现两点:第一,股东是依出资多少负担倒帐亏损的。从万历程氏染店的情况看,在关于邦显抽走资本及元吉去世、其弟弟收回资本的批语看,二人均是按资本多少扣除了应负担的亏损倒帐之后才抽走资本的;帐本2中万全号的情况,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乾隆二十年以后,企业开始走向亏损,于是便有了股东分股①负担亏损的记载。②帐本3则还记载了股东在本店支银补还另一店铺亏损的情况,如乾隆二十二年的开支帐记载:支纹银744.87两,补还日兴众派倒帐亏损;支纹银134.612两,补还日兴廿年华房派损等,③这里反映出股东负担亏损不以加入本店的股本为限,而涉及到了股东在其他地方的资产。④因而是一种无限责任。
在利润率的规定及利润的支取方面,如前所述,三家店铺有着名目繁多的利润种类,但大体都有正利与余利的区别。以程氏染店为例,虽然高低每年都不一致,但即使是亏损的万历二十九年也有正利的配予,而余利则似乎根据盈亏状况派给股东,有些年份,如万历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三十二等六年便无余利⑤;不论正利、余利,并不全部配给股东,而是计数、投入再经营,但允许股东临时支用,万历程氏染店帐册共十年有数字,⑥而股东每年大致5—6人,共约55次/人,其中万历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年以超兄(娘)未支用;二十六、二十八年邦显未支用;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彦升未支用。总共10人次未支用。除此之外,每年每位股东都是有支用的。其中有4人次两次以上支用。而每年支用总额超过正利、余利之和的竟达20人次。而且越往后,超额支用越频繁。帐本2股东头绪众多而线索不明,从记载相对比较全面的股东华房的情况看,⑦除雍正二年至五年可能是店铺初办未有支用外,从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十三年每年都有“透支”一项,⑧其中雍正十二年至乾隆十年还有龙高、世祖两位小股东也在其份下透支。似乎从乾隆二十年起万全店便有亏损,如乾隆二十二年盘算时,不但华房本身被派亏一股达白银372.435两,⑨其名下的小股东“家房”、“风房”也被派还二十年亏损,各达81.628两。但就是在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华房仍支用银129.684两和141.96两。帐本3记载了大茂号乾隆七、十一、十二、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九各股东入本、得利、支用等方面的情况,及三十年至三十四年部分支用的情况。还附载了三种合会出银得会、收本等方面的情况。其中乾隆十八年及以前只有收本情况的记载,十九年至二十一年同时记载了“派利”多少,从次年“存本”等于上年“存本”与“派利”之和来看,股东似乎将这几年的应得利润都投入了再经营。不过从二十二年开始记载“开支”,二十六年又分别列出各位股东的“支用”、“透支”帐,至二十九年,因支用、透支的增加,股东存本已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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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股、帐本记为“古”,负担亏损被称之为“派亏×古”。
② 见帐本2部四、部十、部十一、部十二、部十三。
③ 未具体说明是哪位股东。
④ 某一特定的股东是否对合伙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则还不甚清楚。而这也是无限责任的应有含义之一。
⑤ 有数字的共只十年。
⑥ 万历十九年只记载股东入本数字,不计。
⑦ 如上所述,帐本2部一、部二、部四、部十比较连续地记载了华房雍正二年十二月至乾隆二十四年共三十六年间从万全号得利、支用、投资的情况。
⑧ 雍正四年、雍正五年8.5两和9.5两分别载明是“答回买地”、“换人参”,但在帐本中仍然是作支用看待的。
⑨ 帐本中载明是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二年七月止派亏一古。
综上所述可见,明清时期合伙铺店股东对利润的支取尚无太多的限制。而且由帐本2、帐本3所记载的情况看,多数是支取回家作为日常生活开销及买房、买地、捐监等,如帐本2记载的用途有买地、换人参、讨媳妇、捐监生、买线等;帐本3记载的用途有:补还日兴众派倒帐亏损、①玉山兄众用派、玉山透用、兄众派、玉若梁派还、大茂兄众派②等,还有“还□□茶油”、贵龙手答回、答福吕回、付贵龙自带回、还芙人参、芙手带回徽、芙手付钱粮、苏德手代寄回③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店铺角度看,其合伙资本是独立于家庭财产的,但在每位股东个人的意识深处,家财与经营资本的界限并不很清晰,他有钱时,可随时投入;缺钱用时,便要随时支用。
应该说这种随意的支取也是不利于企业的积累及发展扩大的;有时甚至足以使企业资本分散走向破产。三个帐本中的企业停业原因尚待确考,④但因为过度的透支、支用而影响企业积累的痕迹,也是很明显的。从万历程氏染店的情况看,虽然万历二十六年以后因邦显、彦升的加入使股本总量有所增加,但就单个股东而言,则没有多大扩展,甚至走向萎缩。如程本修万历二十一至万历三十二年⑤股本情况分别如下:万历二十一年1 091.112两,万历二十二年1 903.5,万历二十五年2 038.872,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二年分别为2 080.872、2 021.7、1 900.875、2 236.041、2 006.463、1 903.401、1 949.328两。可见这一企业的积累率是非常低的,积累的速度很慢。
综合本文可见,明清徽商合伙制店铺股东构成,除浓厚的家族性质以外,还表现出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有了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的区别,前者不但投资,对企业的控制及对经营的影响要大得多;二是各店铺出现了不出名、而附本于主要股东名下的小股东,这种小股东的权力、义务如何?值得我们重视。因为在西方各国股份公司制度的成长过程中,这类小股东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⑥从股东行为、权益看,股东权力未受太多约束,其投入资金、支取利润、退股、顶股均比较自由,这有利于资本重组、灵活经营,但也使企业缺乏无限扩张的潜力。与这种较大的权力相对应,股东也必须负担无限清偿责任。因篇幅所限,有关徽商合伙制店铺经营中的利润率、融资形态等均未作具体分析,留待今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