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1997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正式生效。这为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国内贸易尤其在进行货款由付中提供了又一种结算方式。然而,时至今日,国内信用证从未被任何企事业单位所采用过。这其中的原因何在?是否央行的这项规定根本就是多余?本文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流行的原因,我国目前的国内结算方式及国内信用证的生存能力等方面对此问题略析一二。
1、 信用证何以在国际贸易中倍受青睐?
早在12世纪时,信用证就为欧洲的教皇、王公和其他统治者在其使臣出国执行任务时使用。几个世纪之后的今天,信用证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流行较广的一种支付方式,也是目前最重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具体来说,信用证具有保证付款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远隔几千里甚至几万里,彼此间不了解。进口商期望出口商能按时交货,在付款时能检查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最好在货物转售以后再付款。在此时期希望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出口商则希望在货物出运以前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出运后能保证得到货款。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中付款的履行是有条件的,保证了进出口双方的货款和代表货权的单据不致落空,同时又使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基本满足了进出口双方的要求。
对于各主要当事人来说,信用证又有以下作用:
1.1、 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的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或提供资信良好的保证人作担保,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与的授信额度开证,能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通过信用证条款,进口商能控制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适合时令。而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约的规定。如果开证行在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仍有困难,他还可以通过进口押汇或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给单据,然后再由进口商交货款。
1.2、 对出口商来说,其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以后,就可以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它装船前贷款。在货物出运以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交给议付行,即可取得货款,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万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有责任将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货权仍在自己手中,减少了损失。
1.3、 对开证行来说,其开立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资金,所以信用证业务不会占用银行资金反而会为其带来开证手续费收入。而且,开证行货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其他抵押品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当其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单据作为保证。
综上所述,信用证以其自身的优点较好地克服了国际贸易中因买卖双方相距甚远又彼此陌生加之交易所需时间长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受到各国进出口商的普遍欢迎和采用。
2、 现行国内结算办法及其特点。
建国后,随着我国经济活动和商品交易方式的发展变化,国内结算方式不断改革和变化。1989年四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改革过去结算方式的基础上,按照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颁布并组织实施了《银行结算办法》,确立了“三票、一卡、一汇、一委”的新结算方式。1990年4月又恢复了在结算改革中已经废止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这些结算办法合理配置,互为补充,可适名种种形式的商品交易和经济活动的需要。
2.1、“三票”指汇票、本票(主要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泛,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向异地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其操作灵活,兑现性强,可以防止不合理的预付货款和交易尾欠的发生。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并且,商业汇票一经承兑,便具有较强的信用,可以被贴现及时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是被背书转让便利商品流通。银行本票要在指定的同城范围内使用,其信誉等,支付能力强,可以减少结算手续,加速票据的流转,并可替代大额现金的使用。支票则用于同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清偿债务的款项结算,其手续简便,灵活,可背书转让。
2.2、“一卡”指信用卡。这是一种由金融机构或其它专营公司向消费者发行的信用凭证,具有方便灵活、可以透支结算或提现及可凭卡赊帐消费等特点。
2.3、“一汇”指汇兑。它便利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具有适用范围大,服务面广,手续简便,划款迅速,灵活易行等优点。
2.4、“一委”指委托收款。它利用单位主动收款,在异地,同城均可使用,既适用单位及个体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
由此可见,我国国内的结算方式基本做到了多样化和多变化,虽然在款项划拔速度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总体上满足了贸易结算及非贸易结算的需要,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
3、 国内信用证真的会被“打入冷宫”吗?
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其实以前就曾经实行过。可是因为其不适应国内各项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所以最终于1989年4月1日,即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正式施行之日“寿终正寝”了,而八年之后它的复出又再度面临无人理睬的命运。这样类似的结果在令我们惊异的同时更值得我们去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在国际上成为盛行的信用证在我国国内却得不到同样的偏爱呢?
3.1、手续相对繁杂,结算所需时间较长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的规定除个别期限有所区别外,基本内容是相差无几的。也就是说,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也颁经过六个主要环节,即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这与国内现行各结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更繁时间更长。
3.2、传统习惯上的结算办法的影响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尤其是进行异地结算中多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汇兑等非标据化支付方式。对于这些业务,企事业单位已经熟稔于心,知道如何操作,如何尽可能避免风险以及风险出现时如何对其进行处理。而国内信用证毕竟是一种较新的结算办法,且操作起来技术性很强,它对于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来说是比较生疏的。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环节哪些问题,很多企事业单位本身并不清楚。既然如此,又何苦要改变原先的结算办法呢?这恐怕是植根于企事业单位中最为普遍和最为典型的观念。 3.3、人员素质上的一些限制
这一点和上一点原因有些类似,只不过角度不同罢了。我们知道,信用证是国际结算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而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主要是一些进出口企业,广大国内企业并不直接从事对外贸易。这些企业中的业务员因为业务范围有限,对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或多或少缺乏一些详尽的了解,这就为国内信用证的推行平添了一道障碍。不过,只要肯花钱,多办几期培训班,这道障碍还是较易逾越的。
3.4、国内贸易的特点
同国际贸易相比,国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相隔不远,有的甚至就在同一城市之中。他们彼此之间因为语言互通,所处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环境以及所受的法律约束相同而便于相互了解甚至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信用关系,即便发生争议和纠纷,协商或是诉讼起来,都要比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类似情况容易处理行多。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具有的更安全更可靠的优点,在国内贸易中也就大打折扣,它的被忽略也似乎具有了一点必然性的味道。
3.5、因资信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的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即可。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绝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下,资信状况恶劣。同样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从其自身经营安全性这个用度考虑,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交纳绝大部分甚至100%的开证金额作为保证金,从而导致开证申请人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使之本能地远离这种并不“经济”的结算方式。
3.6、单据上的缺憾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为跟单信用证。这是一类凭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货运单据的种类很多,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提单。因为只有它能够作为物权凭证。通过背书进行转让,满足某些贸易中多次转移货物所有权的需要。而国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方式,海洋运输并不多见。这样,因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中缺乏象征货物的提单,那些需转让货物用以清偿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贸易便无法快速方便地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信用证的吸引力。
参考书目:
1、 徐秀琼主编:《国际结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2、 阙水深主编:《银行结算通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陈伯诚、钱中先、许臻编:《票据与结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90年版
4、 王水松、费国忠主编:《企事业单位与银行往来手册》,浙江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