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税收优惠的实效。目前,我国所得税优惠主要采用的是税率式、税额式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国际通行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提取投 资风险准备金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得比较少。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的激励效果不同,前者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取得利益,才能享 受此种优惠;而后者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国外许多国家的实践都表明,税基式减免具有针对性强、效果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等优点。我国企业 所得税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既不利于培养所得税税源,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也影响到税收优惠的实效。例如,我国与有关国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时,采用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因而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减让条款的国家,我国给予外商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上是被其居住国政府补征了所得税,这样就会使得我 国给外商的优惠条款落空。
2、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全面优于内资企业,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社会福利、劳动就业、贫困地区扶植等方面,优惠力度较小;外资 企业的优惠政策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优惠程度深、力度大,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一般都优于内资企业。据青海省财税部门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实际税负均为14。92%,远远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外资企业本身在技术水平、管理方 法、资本运营等方面就比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过多、过度的优惠政策,非但没有起到所得税优惠的积极作用,反而给我国的民族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 影响。长此以往,国内企业在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我国已加入WTO,如果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这种超国民待遇,显然不利于市场功能 的发挥。这不仅直接减少了税收收入,还带来了税制复杂化以及征管成本的增加,诱发了众多假合资、假外资现象的出现。
3、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现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侧重于照顾扶助性优惠,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则 是在普遍优惠的基础上,把优惠的重点放在特定地区的投资上,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层次,实 施不同的所得税优惠,虽然也结合实施了产业优惠,但未能较好地区别不同类别的产业。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的现象,导致相当部分的外资投 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有资料统计,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外资投向主要集中在加工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等,而农业、交通运输、环保产 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非生产性项目吸引外资偏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吸引外资则非常少;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吸引外资偏 多,具备先进技术的外资项目为数不多,这种状况极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4、税收优惠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不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在投资环境不甚理想的情况下,我国实施的是梯度发展战略,由经济特区——沿海经 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故而在税收优惠上也体现了这一区域倾斜的要求,制订了以全面优惠为主要内容的涉外税制来提高外商的投资收益。这种 税收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东部沿海地区的繁荣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造成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的税 负反而轻于内陆西部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缺少这些优惠政策,加上本身所处的区位劣势,很难形成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利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的均衡、持续发 展。
5、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现行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的各种通知、法规,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这种靠内部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 济的内在要求。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上的“内外有别”和税负上的“外轻内重”,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势在必行,而合并后的企业 所得税制应大胆借鉴国际通行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按照“拓宽税基、减少优惠”的改革方针,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 惠差别,取消一般性优惠政策,调整税收优惠导向,规范税收优惠方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1、规范税收优惠方式。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因 此,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不分内外资企业、新老企业,由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在完善减免税等各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首 先,应建立加速折旧制度,对不同的固定资产规定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其次,应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允许企业按资本 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比例可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投资地区而有所区别。最后,应建立投资准备金制度,允许高科技企业 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保证专款专用。
2、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为防止假合资骗取优惠和老企业嫁接侵蚀税基,应不再对新办外资企业一律实行“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笔者建议,这项优惠政 策只适用于新办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企业,对于原内资企业嫁接的外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和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这不仅符合国民待 遇原则,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更重要的是可以打击假合资的现象,防止国内资金的大量外流和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3、取消内资企业的一般性优惠。目前,全国性的有明文规定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就达一百多项,地方自行变通的优惠措施为数更多,使税收优惠这个特殊调节手 段变成了普遍调节手段。这不但导致税负不公,也影响财政收入,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因而,对外资企业取消普遍优惠后,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应 加以清理。可考虑将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等的一般性税收优惠适当降低或取消。但为了支持残疾人事业、教育事业和再就业工程,可通过以下措施达到目的:一是凡 安置残疾人员和下岗人员的企业,不分内外资性质,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给予财政补贴;二是规定企业用于社会福利、教育事业的捐赠在税前按实扣 除。取消以上优惠,不仅能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而且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残疾人员和下岗职工社会问题的必然选择。
4、调整税收优惠导向。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我国应逐步建立以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优惠机制。既要考虑当前 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又要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具体而言,应当对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在WTO允许 的范围和时间内给予税收上的支持;同时应当强化对基础产业、高新技术及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支持,鼓励人力资本投资,对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给予税收补贴等特 殊优惠,形成“政策优惠——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建议在产业优惠上,对只要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不分内外资企业,均可给予 税收优惠;原内资企业享受的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税收优惠、农林牧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在区域优惠上,重点应由经济特区、开发区等沿 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