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运用关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1、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现在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降到17%,到2005年需进一步降为10%左右。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和设计关税税率结构,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向下游产品的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一般说来,进口原材料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进口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大宗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而少量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此外,要参照国际惯例,认真研究从量税、季节税、滑准税、临时关税等复合税制度,逐步扩大适用商品的范围,这既能保证关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又能够保护税基不受侵蚀。
2、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除保留一些符合国际规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要及时彻底地清理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调整边境贸易、部分出国人员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幅度、时期,坚决取消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
3、整顿和治理保税区。目前我国已设立了14个保税区。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研究探索我国保税区的功能、模式,规范和统一保税区的管理方法和政策,对保税区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税收政策和监管办法,兴利除弊,使保税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在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对区外的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其余的采取经济担保或先征后退的办法进行管理。
5、建立和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研究制定“紧急关税法”,为在必要时利用WTO的保障条款保护国内产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强海关征管。
(二)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动外贸出口增长
1、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就是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现行对各类企业所实行的不同退、免税计算办法,造成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特别是还要研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少退”退象,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我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所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3、运用税收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我国加入WTO后,列明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如采用低于法定税率的退税率等。
4、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三)尽快统一内外税制,建立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
1、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包括税率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今后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应依据“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进行调整、改革、规范,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基本上应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高科技、基础设施和亟需扶植的产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原则上都要取消。其中只对特别需要的外商投资项目,也就是对符合规定的产业政策条件、外商投资额大、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才适当给予一些特殊优惠。地区优惠同样要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
此外,今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根据国内外经济变化情况加以合理调整。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我国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因此应考虑适当下调,并改现行比例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有效利用累进税率机制,对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不同资源状况、不同资本状况、不同技术装备状况等形成的差别利润进行调节。
2、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它税种方面的差异。按照统一税法和公平税负的要求,建议尽快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车船税、房屋和土地税。为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也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税。
3、逐步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平等待遇。特别是随着我国进口关税的逐渐降低和国产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时机成熟时,要取消这类对进口设备大面积免税的政策,使有限的关税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着力强化国家重要产业和领域的财政投资,增强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后劲
1、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强化对农业的投入。一是加大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水利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国土整治、移民建镇、小城镇建设、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等。二是支持农业结构调整。财政要加大对“种子工程”、畜牧良种、优质饲料、区域化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的支持。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这方面,财政要增加气象投入,建立完善各种专门性自然灾害气象预报服务;加强对病虫疫情监控的投入,减轻农业损失;增加对农产品信息网络和营销组织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城乡、连接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信息网络营销组织;支持农民合理储备粮食,减轻国家粮食储备压力。四是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增加不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支出,并要建立起日益完善的农业救助性支持体系,包括农业灾害补助体系、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助制度、农村困难群体粮食补助制度、特殊困难农民生产补助制度等。
2、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科技进步与发展的支持力度。首先,要继续发挥财政科研投入的主渠道作用。一是继续增加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经费;二是对农业科技投入实行重点倾斜政策;三是优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促进重点社会发展领域的发展。其次,财政部门要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促使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通过筹集科技研究开发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方式,积极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另外,国家政策性银行可设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贷款,支持发展高技术产业。财政还要配合金融部门制订科技贷款贴息政策,以使科研单位能及时争取到国家科技贷款的支持。
3、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财政投资政策取向。要积极支持国有经济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着力培养资本技术、人才和组织高度集约化的大公司、大集团的成长。要支持国有经济的技术改造,提高国有经济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要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改组、改制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积累,这是国家财政投资政策的一个重要间接措施。
另外,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具体措施: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分配结构,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二是建立国家财政社会保障预算;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同时还要注意提高财税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