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认识问题
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农村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结构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基础之上的。其主要特征就是基层政权的活动经费与公共产品的成本都直接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当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在大部分地区不复存在的时候,这种来源便自然地转嫁到农民家庭这个经济实体之上。随着农村基层政权所承担功能的不断增加,机构不断扩张,人员不断膨胀,农村公共财政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吃饭财政,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转为人头费,当政府依据其职能必须提供某些有限的公共产品时,其经费来源就只有在农民身上打主意了。
应当说,西方的公共财政和我国将要建成的公共财政都是一个整体,不存在完全的城市或农村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主要目标就是尽量提供无差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果在这方面还存在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就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缩小和消除这种差别。近来开始的农村公共财政的研究,多是强调在农村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性,或划分公共财政在农村的收支范围,却没有将农村公共财政作为相对独立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我国公共财政事实上存在农村和城市之分,这是由农村和城市的经济文化和意识环境的显著差别决定的,忽视这种差别以及否认农村公共财政的相对独立性,不利于系统解决在农村建立公共财政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为此有以下几个认识问题值得重视:
(一)要清楚地看到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所谓公共财政的制度环境,是指制约公共财政的经济制度、经济水平和结构、意识形态和民主水平的总和,它决定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方式和基本内容。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两个必要条件是市场式的经济制度和法治式的政治制度,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和民主化改革,整体上我国已基本具备了这两个条件;而经济水平和意识形态(这里指主体的认识水平和共同偏好),可以看成是提高公共财政效用的限制条件。我国的农村公共财政的制度环境比城市要复杂和特殊。
1 农户分散生产和市场交易的经济制度。自1978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农村迅速进入个体农户分散生产的状态。据统计,到1992年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94.62%由个体农户掌握。国家计划收购农产品的比重逐渐下降,目前农产品的销售已基本通过市场完成,由此个体农户已成为农业的生产和交易主体—经济主体。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组织经济的作用衰落,由个体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合作组织在农村公共建设中的作用增强。因此,改善个体农户的生活条件,增强个体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完善市场条件,应该成为农村公共财政的一个目标。
2 经济结构的二元性质并没有减弱。“我国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只占15%,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的劳动力却占到劳动力总量的50%,而农村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64%.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已从1978年的2.57 ◇1和1985年1.86 ◇1扩大到2001年的2.90◇1.这种城乡之间总体上发展的极不平衡必然造成二元经济结构下一系列独特的农村社会问题。而且,农村中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扩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中二、三产业的产值已占绝对比重,纯农业人口却仍占农村人口的绝对比重;另一方面是市场形成收入机制对收入差距的扩张作用。由城乡之间经济不平衡引发的农村问题,要求公共财政配置到农村去的资源要远远多于从农村集中的资源;由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引发的问题,要求公共财政应该公平对待农村的所有居民,从收入的集中到公共支出都要体现公平原则。
3 农民的个体意识增强。个体为主的生产制度和市场交易机制逐渐培养了农民的个体意识,传统的集体意识和抽象的国家意识正在淡化。农民在处理经济和社会生活问题时,已经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做出判断,并完全按照个体偏好来评价公共制度的效用和成本。农村意识形态的这种变化对建立农村公共财政制度有两种效应:一是公共财政制度有了最重要的评价和监督主体,个体农户具有制度创新和提高制度效用的内在动力;二是目前我国农户的认知水平依然偏低,如果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分散地表达偏好,公共财政制度运行的成本偏高。多年来农户抵制税费的一个原因是经济负担沉重,另一原因是农户将税费视为政府对个体利益的侵害,心理负担也很沉重。因此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应体现农民个体的利益,而不是传统的集体或乡村行政组织的利益,要让个体农户享受到公共财政的实惠。
4 农村的民主水平依然偏低。公共财政是宪法政治下的必然形式,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配置如果不能体现公众的意愿,结果既不会公平也不会有效率。公众充分表达意愿的制度安排就是公共选择制度,又可分为经济上的公共决策制度和政治上的民主选举制度。可以说,民主水平影响着公共财政的规模、结构和运行状况等基本方面。目前我国农民对财政财务的决策权和民主选举权基本限定在村一级,而且这样的重要权力往往把握在少数人手里。由乡政府专断运用公共支出,或按照农村少数人利益配置公共资源、进行收入分配,这样的公共财政制度效率一定很低。当然,在农村民主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农村公共财政可以通过完善收入、支出和预算管理制度,或者调整财政的收支比例,提高农村公共财政的效率。比如,在农民不能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条件下,财政就可多安排对农民的直接转移支付,少安排由乡村组织的公共项目支出,由分散的决策主体分散地使用财政资金。
(二)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应凸现其保障职能和发展职能
我国正在建设的公共财政是以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为主要基础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有关。一般认为,公共财政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财政,市场失灵决定着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和职能范围。市场不具备提供公共产品、收入均等化和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稳定运行的功能,这是政府行为作用的领域,具体就体现在公共财政的职能之中,即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从我国农村制度环境的分析中,可知公共财政的三项职能还不能准确体现我国农村公共财政的特性。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公共财政的职能不是一般职能的简单重复,而是我国的国家特性、农村环境和农村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
1 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具有保障职能。这里的保障职能不是指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供给制度,而是指公共财政对农民个人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物质保障。福利经济学认为,国家公民都有无差别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力,不存在城乡居民之间的歧视待遇,评价社会福利效用的标准是公民享受社会福利要达到均等状态。我国长期存在的只有城市干部职工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状况,是我国社会福利效用偏低的一个表现。而且强调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不是只从社会公正的抽象原则出发,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和收入水平的必然要求。1978年以后,个体农户成为经济主体,农村集体经济萎缩,村组的保障职能几乎丧失;农户收入增长停滞,家庭保障的能力没有明显增强。在这样的条件下,只有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才能真正维护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还有农村的义务教育、文化事业和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都是只有公共财政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
强调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是提高公共财政在农村效用的需要。在我国农民收入偏低、经济水平偏低的条件下,农村公共财政的较多资源直接用于个体农户以有效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比由县乡政府传统的集体按照自己的利益去配置要有效得多。据统计,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从农村集中的税收和用于农村的全部支出(包括农村事业费,支农工程投入以及对农村和农民的抚助和救济)基本持平,而农民多年的感觉是国家“只取不予”,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配置用于农村公共资源的效率太低,农民很少直接得到公共财政的实惠。目前实行取消农业税的政策,使这种状况向好的方向转变。
强调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意指国家必须承担社会转型的风险。我国开始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后,农村生产由以集体为主变为以个体为主,农产品交易由统购统销为主变为个体的市场交换为主,由此产生的农业生产风险和市场交易风险基本由个体农户自己承担,农户劳动的价值损失占农产品产值比重较高,尤其在我国西部农村,由于农业合作组织和市场发育不健全,每年农户的无效劳动占相当比例,直接抑制了收入增长和农民继续投入的积极性。国家是农民产权的界定者和权益的保护者,在社会转型给农民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社会转型的风险,并给予农民一定补助,使农民的最后收入基本与其劳动付出相当。
2 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具有发展职能。这里的发展职能就是指农村财政具有明显的生产建设性,能够直接提高农民的增收能力,并为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创造宏观条件。这一职能包括微观和宏观两方面的发展内容,与一般意义上的发展职能还有所不同。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全面干预经济,重新整合社会资源并提高社会生产力,从政府行为的结果看,公共财政有了明显的发展职能。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政府的强大作用,提高整体的经济水平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全面主导经济和经营垄断行业。从这一点看,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具有较强的直接性。
而我国农村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具有更强的直接性和生产性,主要是由我国的特殊情况———公共财政的制度环境决定的:一是农村分散生产的经济主体自我积累能力很弱。从1985年以后,农村资金一直净流出,我国个体农户的再生产就几乎停留在不变的规模上,农民收入多年徘徊不前就不奇怪了。如果按照一般的“市场经济”法则,政府不介入微观生产领域,公共财政对个体农户的投入不给予直接支持,农业整体上的发展是不会有的;二是村组已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如果仍然靠个体农户集资兴办,势必增加农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公共建设的效用。由此,公共财政也必须对村组内的公共建设予以支持;三是县乡政府财政多年处于困境之中,农村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尤其在西部应取消县乡政府筹资配套大型项目的做法,县乡公共财政一般只负担政府运转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支出,发展职能应在省级和中央的公共财政中体现。
农村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与农村居民的特性有关。我国农民家庭是可以独立应用所拥有的土地、劳动和资本进行生产的经营主体,任何直接或间接提高他们实际收入水平的政府支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发展的投入,转化为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手段或条件。而城市居民享受公共财政的福利,一般都体现在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方面,公共财政优化宏观经济条件的效应是与企业行为相联系的。因此,农村公共财政应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予农户的个体经济行为以支持。
可见,公共财政在农村具备了保障和发展职能,其职能才可以说是完整的。这里说的农村公共财政的全面职能,不仅指有了这两个职能,而且还强调这两个职能都具有微观和宏观这两个方面的作用。由上述可知,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既包括农民普遍可以无偿享受国家福利的内容,也包括国家支持个体农民发展而使农民享受的自我保障。同时,农村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也是既有从整体上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方面,也包括对个体农民相关经济行为给予支持的微观内容。也可以说,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和发展职能涉及了农民个人生活、个体农户生产和农业整体发展的三个层面。
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和发展职能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障职能强调公共财政保障农民个人生活基本权益、提高农民身体文化素质的功能;发展职能强调提高农民生产能力和改善生产条件的功能,其中的一个职能弱化,另一个职能也会受到抑制。农村改革近30年来,整体上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偏废,农民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与我国整体实力极不相称,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受到抑制,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和运用财政手段,都要有利于这两个职能的发挥。当然,农村的全面发展不只是指经济的发展,还必须有农民素质的提高和农村的社会进步。农村公共财政的建立可以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可以间接起到促进农民素质提高和农村社会进步的作用。不论是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还是发展职能,最终会增强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为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农业水平创造了最基本条件。同时,有了一定物质保障的农民就有能力提高自身素质,重视自己的经济民主权利和政治民主权利,并有经济实力组织起来,在农村经济的公共选择中和政治选举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愿望,农村的民主水平就会逐渐提高。
(三)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共财政体系应具有明显的向农村倾斜的特征
这是目前农村偏低的收入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我国理论界在讨论是否应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时,一般选择两种理论基础:一是工业化进程论,就是在工业化早期,应靠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发展;到工业化中期则是工业和农业自我发展;到了工业化后期应用工业积累支持农业发展(冯海发,1995)。这种理论是以工业为中心,注重工业和农业相互支持的物质可能性;二是农业外部性理论,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大于农业的产值比重,农业这种正外部性要求政府负担部分的成本。用这两种理论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工农业关系问题是可以的,如果用来分析我国的城乡关系和工农业关系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为用工业化进程论来判断社会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程度,就会根据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得出农业和农村应自我发展的结论。用农业的外部性理论来判断这一问题,又很容易得出政府补贴以提高农产品价格或降低成本的结论。这样的理论始终不能得出要全面支持农村(不只是农业)发展的结论。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一直是比较全面和有力度的,主观上并不存在“阶段”意识,财政政策从来也没有仅仅停留在“补偿”农村的水平上。
1 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的必然性。公共财政的体系是由它的基本职能决定的,财政的职能不同,财政体系的因素和结构就不同。从农村财政的保障和发展职能看,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比城市公共财政更加全面,它既包括城市公共财政已有的居民生活补助和救助、基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支出,还包括对农户个体生产及合作组织的补助。从我国就业人口的比重看,目前64%的人口尚在农村,如果让农村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大体相等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农村公共财政的规模至少不低于城市公共财政。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农村的发展规律限制,来自农村的财政收入要远远低于来自城市的收入,也就是说要实现农村公共财政的职能,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出必然远远高于来自农村的财政收入,公共资源是净流向农村的,从结果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应是向内倾斜的。按照这一思路,可以把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特征分为向外倾斜、自我平衡和向内倾斜三种。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历史看,由于农民转变为工人、农村转变为城市的速度和工业化的过程基本一致,农业对工业的支持时间很短,就进人了工业对农业的支持阶段。表现在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特征上就是基本向内倾斜的,公共资源长期是净流入农村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基本与城市居民一致。而1978年以后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深的条件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一直显著向外倾斜,政府从农村集中各种收入远远高于政府对农村的支出,应该由公共财政支出的竟然由农民负担,有人说农村财政是“农民财政”,这与公共财政的本质和职能大相径庭,农村公共财政向外倾斜是造成农村、农业和农民困难的主要原因。
2 向内倾斜的实现方式。向内倾斜的农村公共财政是其制度环境的必然要求,只有适应这一特征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建立有利于农村全面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从长期看,坚持公共财政制度的创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完善农村税收和财政支农制度,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就可达到向内倾斜的程度,这是建设农村公共财政的基本方式。从短期看,也就是在全面的农村公共财政的制度没有建成的时间内,坚持财政政策调整,或增加农民收入或减少农民负担,也可达到向内倾斜的效果。比如,我国农民收入偏低,这时减税或免税的增收效应最大,如果不对农户征收任何税费,或者减少农村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税收负担,即使财政对农村的支出水平不变,农村公共财政也会实现向内投入的目标。再者,如果财政以贴息的方式支持国家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农户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财政支出的乘数效应也较大。如果同时在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两方面进行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政策,农村公共财政的支农作用会达到最佳水平。事实上,近年来解决三农问题时较多地应用了这种财政政策调整的方式,发挥了农村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
农村公共财政向内倾斜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没有建立以前,要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增加对农村公共资源的净投入,即注重农村公共财政向内倾斜在数量上的扩张;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健全以后,要将政府对农村净支出的比重与一定的宏观经济指标联系起来,保障公共资源向农村的净流入处于合理和稳定的水平上。
(四)注重发挥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动员社会资源流向农村的导向功能
这点对于目前我国财政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发挥有限财力的最大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78年以前,我国农业积累的大部分用于工业发展,是在计划体制下靠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方式强制进行的,1978年以后工农业产品通过市场交换,社会资源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自然”地由农村流向城市,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所加深。社会资源在城乡和东西部分布很不均衡,在一段时间后(1990年以后),农村资本和技术的匮乏抑制了农业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也就抑制了城市占有资源的运用效率(张晓山,崔红志,2002),所以必须使农村和城市占有的社会资源水平大致相等。而在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条件下,增加社会资源向农村流入的任务就不能通过强制的方式进行,只能一方面通过政府主要是农村公共财政的职能引导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农村公共财政直接投资以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提高农村的技术水平和对一些经济行为给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农村社会资源流向城市的同时,公共财政要引来公共资源以提高农村对资源的占有率,实现社会资源在城乡之间配置的基本均衡,最终提高我国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由此,农村公共财政与城市公共财政相比,以及与其它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比如金融或市场手段)相比,在引导社会资源流入农村方面有着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