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民办中小学发展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成为教育领域的一个热点。
现状与特点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1997学年度我国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2920所,占全国中小学校总数(72.75万所) 的0.4%,其中小学1453所,中学1467所;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84.8万人,占全国中小学在校生总数(194 32.2万人)的0.4%。5年左右的时间, 新中国的民办中小学从无到有,从星星点点到初具规模,从自发自生到 步入正轨,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包办中小学教育的格局,这无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深化的一 个重要标志。
经过近5年来的实践与发展, 我国民办中小学主要表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各地政府对发展民办中小学的政策差异较大,共同的趋势是加强了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
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现实表明,其发展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政策。目前各地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发 展的态度与政策差距悬殊,而这种政策又直接受制于当地主要领导对民办教育的认识。有的地区政府积极支持 ,鼓励发展,政策优惠,管理规范,办学人信心较足,学校的办学行为比较规范,发展势头良好。总体上讲,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政策比较积极宽松,如浙江温州和辽宁鞍山对民办中小学校采取鼓励发展,规范管理的切 实措施;上海、广东地区的民办中小学,大多数得到政府实质上的支持,在那里出现了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 民办中小学校。然而有些地区,政府对民办学校要么是管得过多,卡得太死,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要么就是 只批不管,任其自生自灭,办学者得不到必要的支持,因而怨气颇多。这种态度与政策上的差距,直接加大了 我国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地区性差距。
民办中小学的迅速发展及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部分地区对民办中小学逐步加强 了管理。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国家教委一方面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 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办学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加紧制订并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其实施细则不久也将出台。许多地区也严格了对民办中小学的审批、督导评估等工作, 并建立了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机构,颁布了管理办法。如北京、上海、黑龙江、山西、四川以及广州、济南、福 州、温州、青岛、哈尔滨等地都推出了地方民办教育的管理办法。由于在《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没有关于民 办教育的法规,各地在发展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教育问题上,认识不一,政策差异较大。
2.办学类型和办学模式多样化,企业办学和“转制”学校形成热点
从类型上看,民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等,既有独立设置的,也有混合设置的。 目前混合设置的多于独立设置的,大多数为寄宿制学校。从层次分布来看,中心城市各类型民办学校结构较齐 全,中小城市以初中为多,县镇及农村地区基本上是小学。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或投资主体成分比较复杂,有 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企业公司、海外人士和公民个人,也有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学校。其中,联合办学多于 独立办学。
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模式呈多元化特点,目前主要有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股份制和公司企业办学。私立自 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相对较少。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个人投资办学(私立学校)极少。“民办公助”学校比较 普遍,也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目前,在上海、温州等地大多数是这种模式。在上海,“民办公助”的形式主 要是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情况,为民办学校无偿或低偿提供校舍、场地;有的还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或 一部分教育设备,如上海民办新世纪中小学、扬波中小学和明珠高级中学均属这种性质的民办学校,北京的华 夏女子中学等也属这种性质。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采用“教育储备金”办学的模式较多,并在教育 界内外引起较大争议。这种学校的运作方式是家长和学校签订合同并缴纳教育储备金(每生15万~30万元不等 ),除此以外,家长不再交任何费用。学校通过运用储备金来维持学校的经费开支,学生退学即退还储备金, 毕业时全部退还。广东从1993年5 月开办第一所这种性质的学校,到1996年,全省共有这类中小学70所,在校 生11万人。现在有30多所这类学校的投入都超过1亿元,最高的达3亿元。目前,他们吸纳的社会资金已超过30 亿元,同时,每年还吸纳3 亿元的正常经费投入。这类学校投入高,规模大,学校的占地一般在100 亩以上, 最大的已达600亩,硬件设施好,主要面向高收入家庭。 在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被人称之为“ 扶贫教育模式”的民办校占有很大比例。这类学校教育经费匮乏,条件简陋,教师待遇较低,收费也低,有的 全年收费仅几百元,教师每月工资一二百元。这类学校主要是弥补农村义务教育的不足。
近两年来,企业办学与“转制”学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多,成为民办中小学的一个热点。企业办学成为热点,主要是因为办学投入大,标准高,收费昂贵,社会反响较大。企业代表是学校董事会的主要成员 ,学校的资金管理和运作一般按企业经营方式运行。有的甚至与企业资金混为一体,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往往与 企业的兴衰维系在一起,学校没有资金运作自主权,校长要看企业老板的脸色行事,与“打工仔”无异。在学校资金运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急于收回成本,甚至牟取高额利润,他们对学校的资产所有权等经济问题十分关 注,而在《条例》出台之前,对此又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性规定。有的学校因此而引发出了矛盾纠纷,社会上对此也议论纷纷,观点不一。此外,在北京、上海等地出现的“转制”学校(即“公办民助”学校)也成为民办中小学的一个热点。这种性质的学校主要有两类:一是原有公办学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人(或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根据协议学校参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运行,享受民办学校的有关政策待遇。即学校 教育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予以支持;人事、分配由学校自主自定;学校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变政府指挥为政府指导监督,学校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如北京的十一学校、上海的蓝田中学等。二是在一些大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拿出一些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新建校,委托个人或团体承办,目的是为了迅速建设一批高水准学校,避免产生新的薄弱学校。一般情况下,政府在过渡期内向学校提供办学的基础经费,学校则参照民办学校的管理办法运行,享有办学自主权,如北京朝阳区花家地小学、上海徐汇区世界外国语学校均属这种类型。通过这种方式办学,学校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筹集到办学经费,装备好学校设施,组建较高水准的师资队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新迁入居民对学校的信任。3.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悬殊,发展不平衡
目前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差距较大。大多数学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处于过渡期,以租赁校舍办学者为 多。只有一小部分有独立校舍和一流的办学设备,还有个别的属豪华型学校。在分布上,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民办中小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