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后,仅用半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收购1.4亿元、200万户不良贷款的任务,使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下降了10%,为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创造了条件,已引起业内外人士的广泛瞩目。
然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在中国毕竟史无前例。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公司的“试验田”作用,密切关注资产管理公司开拓性的处置实践,了解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进研究、完善配套的解决办法与政策法规,不仅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且也会为仍留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积累宝贵的经验。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
1.法律地位微弱,手段不够有力。作为受命于国家金融改革和国有企业脱困危难之机的国有独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和保全者。两年来,各公司为完成自己的使命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效果却不完全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过于微弱,处置手段不够有力。按照国家现有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从事市场化处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债务人来说,它们只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债权人,地位还不及原商业银行(因为从它们手里还有可能继续得到资金支持)。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处置过程中有折扣的权力,但对那些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却毫发无损、尝尽赖账甜头的债务人来说,小幅度的折扣根本不解渴,他们认为资产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国家对企业的“豁免”,或想方设法隐匿资产,或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对付赖账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能够使用的最严厉一招就是民事诉讼,而这对严重资不抵债、职工负担比较重的国有、集体企业没有任何威慑力。债务企业负责人公开以职工闹事相要挟,声称希望资产管理公司将他们告上法庭,各资产管理公司对此都司空见惯。对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不提供真实资产的债务人,资产管理公司甚至没有查阅账目的权力,面对大批毫无信用的赖账户显得力不从心。
2.债权资产转让定价困难,债权处置决策左右为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有三种存在形态:债权、物权和股权。对于物权资产的处置,可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参考,对于股权资产,可以企业对应净资产价值作为定价依据,这两类资产价值评估争议不大,处置定价较容易;但对于不良债权的处置定价,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办法。各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中探索了债权价值分析、偿债能力评估等方式,但在实践中均遇到了债务人配合不力,评估结果可靠性差,且耗资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项目处置决策时十分为难:参考评估值,明知没有债务人的配合结果很可能不实;不用评估结果,又没有其他决策依据,无法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
3.资产重组后没有后续资金,重组绩效难以完全实现。企业资产重组是一项周期长、跨度大、非常复杂的资产经营业务,需要有周密的计划从资产优化组合、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等多个方面逐步推进,有时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资产管理公司选择适合的目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是提升不良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中只能运用股权、实物资产、债权对企业进行投资,而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增量资金投入,使一些重组后很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不能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规模效益难以发挥,重组工作绩效大打折扣,有时甚至会造成重组成果付之东流。
4.债转股企业股权转让政策滞后,股权转让工作进展缓慢。债转股是国家支持国有企业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多数债转股企业通过债转股达到了减轻财务负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的目的。也有少数企业债转股后经营仍无起色,净资产持续亏损。但无论是债转股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差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存续期内完全靠企业自身回购退出股权都十分困难。按照目前的政策导向,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可供处置的有效债权、物权资产的逐步减少,资产管理公司将部分债转股企业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将是必然的选择。对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目前有关部门要求按照适用于所有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且不允许股权缩水。而国有股权转让有着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经财政部批准、转让对象须为国有控股企业等,这对于由不良债权转变而来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来说难度很大,不少企业必须进行股权缩水转让才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企业焕发新的生机。
5.地方利益左右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因素成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必要成本。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对一些行业的国有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欠账较多,还有的债权当时就是“信贷财政化”的产物,企业多年担负的政策性亏损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笔糊涂账,如供销社系统和国营农场系统等。这些行业一直要求各级财政对历史负责,给予一定的补偿。代表国家财政履行职责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追偿债务时,不仅受到企业的抵制,且地方政府也很自然地站在企业一边,如支持企业借破产逃债,借改制悬空金融债权等。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企业职工闹事成了这些企业应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挡箭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这些企业债权时,即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供销社企业)也须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操作,安置职工费用被当作企业资产的必要扣除,商业化处置的宗旨成为空谈。
6.资产质量差,市场容量小,处置损失大,决策者难下决心。国外商业银行是按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来区分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中的“损失类”资产一般由银行自己用准备金消化,只有“可疑类”和“关注类”交由专门机构去处置,且国外不良资产大多是房地产贷款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本身价值较高;而此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按“一逾两呆”标准剥离不良贷款的,由于是建国以来积淀多年的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又很复杂,再加上剥离额度远远不足,使得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有1/3甚至一半属于呆账和事实呆账贷款,且信用贷款占比极高,资产质量非常差。在目前社会信用恶化、通货紧缩的市场环境下,加快资产处置速度与提高资产回收率形成了一对矛盾,即使是物权资产和股权资产,也经常是有价无市,市场接受的价格不及评估值的2/3,经营决策常常陷入两难境地。
(二)对策性建议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10000多亿的不良资产,它们曾是全国人民的血汗钱。血不能白流,学费不能白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全这些资产并通过此次不良资产处置积累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不仅是资产管理公司而且更是各主管理部门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审时度势的慎重决策,要想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须由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缺一不可。为此,我们建议:
1.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但随着资产处置业务的深入开展,下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和企业双重职能的法律地位;二是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司法调查权,以利于其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三是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债权、担保权的诉讼时效不受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限制,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内均有权对债权、担保权进行法律追偿,避免为中断诉讼时效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力;四是突破(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抵债必须经法院裁定的限制,明确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债务时,资产管理公司有权直接处置抵押物,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2.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明确对一些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债权资产处置可不进行评估。对既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又愿意进行债务重组或债权转让的债务企业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咨询或价值分析,不仅能为债权处置提供最低价格参考依据(采用假设清算法),还有可能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获得许多有用的信息,达到厘清债务人资产及或有资产状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人、债务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债权人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极为有益。然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绝大部分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很多并不具备偿债能力评估或价值分析的条件,如有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有的企业根本没有近期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有的企业根本没有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对应的资产,有的企业根本不配合中介公司的债权价值评估行为等等。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对确实不具备评估或价值分析条件的债权,可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不必经过评估即可进行公开处置。这样做可防止将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中介机构评估费用。
3.尽快出台支持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和一定的融资职能,为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最大限度回收减少资产处置损失创造条件。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和我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与资本市场的容量和结构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大部分落后地区资本市场容量较小,因此,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计划,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早已引起业内外的重视。目前各大资产管理公司都在采取不同的方式探索引进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就为有关部门针对各公司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与困惑,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创造了绝好的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机,尽快出台针对不良资产引进外资方面的配套政策。为使企业重组绩效能够顺利实现,建议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重组企业的投资权,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于重组后企业的战略投资进行融资,为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创造条件。
4.考虑债转股的特殊性,放宽政策要求,单独制定专门的办法,以推动债转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产品无关国计民生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退出未必需要国有企业承接;对连年亏损、净资产不断亏损的债转股企业,允许其股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实际评估值和规定的处置程序,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缩水转让。缩水损失记人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损失。
5.有关部门应该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借助社会力量来完成公司的资产处置任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是当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障碍。再加上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的现实,决定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借助一切社会力量,方可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既熟悉企业情况,又懂得法律法规,借助他们的力量,实行有偿服务,可以帮助债权人尽可能多地获取企业经营、资产状况的真实信息。再如企业重组,目前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进行,协商的内容也是仅限于股权的设置。而事实上一个企业的重组要涉及到组织结构、管理架构、运行机制、资产资本内部结构以及董事会素质等若干问题,要使重组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健康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好这些问题。从国际经验看,解决这些问题依靠企业或股东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此外,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实现各种处置方式的主体,对债务人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调查,甚至将债权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全风险代理处置,效果也会是事半功倍。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在代理业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国家规定的代理费用较低,一些处置难度大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不愿意承接。我们认为,针对我国不良资产沉淀时间长、成因复杂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该在中介机构的费用标准上放宽条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标准。